兰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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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项服务用房㎡㎡

根据各部门服务的范围、内容等需求,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校部机关各类专项服务用房额度进行单独核定。(三)校部机关用房定额面积

总定额面积=∑(各类人员数×定额面积)+专项服务用房面积

第六条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定额标准

(一)教学科研人员办公用房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D=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H=预留面积(九)专用教室用房

1、专业学位研究生专用教室

定额计算公式:

(1)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数(R)500人以内:

面积I1=R×1㎡/人

(2)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数(R)500-1000人:

面积I1=500×1㎡/人+(R-500) ×0.6㎡/人

(3) 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数(R)1000人以上:

面积I1=500×1㎡/人+500×0.6㎡/人+(R-1000) ×0.3㎡/人

2、艺术类学生专用教室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I2=本科生人数×6㎡/人+研究生人数×8㎡/人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I=I1+I2

(十)学术活动室用房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J=各单位在岗人数×1㎡/人。

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定额总面积=A+B+C+D+E+F+G+H+I+J

第七条学校统一管理、公共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平台用房,根据学校资源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算,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定用房面积,暂不收取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

第八条各楼宇中实行定额配置后剩余的公用房,一律由学校统筹调配,优先满足相关单位的学科发展和引进人才的需求,也可用于联合实验室、交叉学科平台、创新平台等需求的临时用房。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的收取和管理

第九条学校公用房实行有偿使用,各单位按标准向学校缴纳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

第十条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以使用单位为核算对象,按“定额内预算安排,超定额自行负担”的方式收取。

第十一条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纳入学校财务预算,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方式管理。下拨预算时,对实际使用面积小于定额面积的单位,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对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定额面积的,按定额面积计算。

第十二条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定各单位公用房定额指标和实际使用面积;负责与各单位签订《兰州大学公用房使用协议》;负责催缴各单位超定额使用公用房应缴纳的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学校财务部门负责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的预算指标下达及会计核算;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催缴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

第十三条各单位上缴的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定额内面积×定额内收费标准+超定额面积×超定额收费标准。

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的收费标准实行分段累进比例法,具体标准为:

(一)定额内面积,按15元/月·㎡计算;

(二)超出定额面积10%之内的(含10%),超出部分按45元/月·㎡计算;

(三)超出定额面积10%—20%之间的(含20%),超出部分按60元/月·㎡计算;

(四)超出定额面积2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90元/月·㎡计算。

第十四条超定额使用公用房的单位,在签订《兰州大学公用房使用协议》时,需填写《兰州大学公用房超定额使用缴费单》,明确缴纳超定额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的经费来源,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登记。

第十五条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在当年的11月30日前缴纳,其中,定额内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由财务部门根据标准统一扣缴;超定额房屋资源条件占用费,由财务部门按照《兰州大学公用房超定额使用缴费单》扣缴;逾期未足额缴纳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的,财务部门将扣减该单位相关经费的预算指标。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公用房维修改造基金,专项核算各单位缴纳的超定额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统筹安排用于学校公用房的维修、改造等支出。

第十七条超额使用公用房面积不超过20%的单位,在其按期、足额交清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的前提下,将其缴纳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的50%返还给该单位,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等公用性支出。对实际使用面积不足定额的单位,学校在安排预算经费时将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根据地域差异,计算实际使用面积时,对各单位在榆中校区所占公房面积设置调节系数0.9。

第十九条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公用房定额面积,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单独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重点研究基地的公用房根据其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涉及的各项定额及收费标准今后将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校内各单位可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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