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讲座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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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学习讲稿

教师法学习讲稿

教师法学习讲稿(总5页) -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教师法学习讲稿王兵老师们:上午好!今天,教育局安排我与大家一起学习《教师法》,受时间的限制,恐怕只能起个引子作用,如果我的这个引子能点燃大家学习这部法律的热情,这将是我今天得到的最高荣誉。

捷克著名教育家夸美纽斯说:“教师是高明的雕塑家。

教师的职业是太阳底下再没有比它更高尚的职业。

”但教师政治地位的高低与社会历史条件休戚相关。

战国末期荀况指出国家要振兴就必须“贵师”,而国家衰落就必然“贱师”。

当然,在封建社会中只有那些大儒宗师才享有比较高的地位,而一般教书匠的地位是低下的。

解放后,尽管教师一直被定为国家干部的身份,但教师的政治地位长期比较低下。

“文革”结束后,党和政府赋予教师前所未有的政治地位,广泛提倡尊师重教,调动了教师的政治热情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我们要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不但学生应该尊师重教,整个社会都应该尊重教师。

”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希望通过“教师节”庆祝、纪念活动,使教师工作真正成为全社会最受人尊敬、最令人羡慕的职业之一,从而形成尊师重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建立了“教师节”,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颁布和实施,教师的地位又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

下面,我就我国教师法的诞生及其意义、教师的权利、教师的义务这三个方面和大家共同探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诞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从1986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建国以来专门为教师制订的第一部法律,是教师队伍管理的“母法”。

教师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提高教师的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2023年教师法培训简报

2023年教师法培训简报

2023年教师法培训简报
一、培训背景
为进一步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和素养,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我校于XXXX年XX月XX日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培训活动。

本次培训旨在让全体教师深入了解教师法,明确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二、培训内容
1. 教师法的立法背景和意义
2. 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 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4. 教师法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三、培训形式
本次培训采用讲座、案例分析、小组讨论等多种形式进行,让全体教师深入了解教师法,并能够在实际工作中运用。

同时,通过案例分析,让教师更加清晰地认识到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四、培训效果
通过本次培训,全体教师的法律意识和素养得到了提高,对教师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同时,教师们也认识到了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法律知识的重要性,为学校的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奠定了基础。

五、总结与展望
本次培训是一次成功的培训,全体教师受益匪浅。

我们将继续加强教师的法律培训工作,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和意识,为学校的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做出更大的贡献。

同时,我们也希望全体教师能够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为学生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教育法律法规概述(课件)-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法律法规培训讲座

教育法律法规概述(课件)-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法律法规培训讲座
(四)教育法规 教育法律规范,又称为教育法律规则,简称教育法规。
教育法规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 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 具体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具有自内在逻辑结构 的教育行为标准或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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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教育法律法规的含义
(五)教育法规与教育法律的区别 (1)表述的具体程度不同 (2)适用的范围和模式不同 (3)稳定程度不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 款
2. 教育基本法律 3. 教育单行法律 4. 教育行政法规 5. 地方性教育法规 6. 教育规章
(二)横向结构
1. 教育基本法。 2. 基础教育法。 3. 高等教育法。 4. 职业教育法。 5. 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 6. 学位法。 7. 教师法。 8. 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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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教育法律法规的含义
知识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 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 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 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 2018年五次修订。
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上的教育法泛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并认可的一切有关教育方面的规范性 文件,具体包括宪法中的教育条款、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 育法规和教育行政规章等。 狭义上的教育法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教育方面的规范性 文件。 我们通常所讲的教育法是指广义的教育法,即由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一切有关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教育法规和教育行政规章在内)。
(3)教育法具有规范性

教育法律法规新教师培训讲座

教育法律法规新教师培训讲座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 的 特 征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 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 强制性。 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判断题
西方人的“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 进”与中国先哲的“有恒产者有恒心”反映 的共同理念是 A.主权在民 B.重视公共意志 C.以民为本 D.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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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恒 产 者 有 恒 心”
滕 文 公 问 为 国。 孟 子 曰:“民 事 不 可 缓 也。 诗 云[1]:‘昼 尔 于 茅[2], 宵 尔 索 绹[3]; 亟 其 乘 屋[4], 其 始 播 百 谷。’ 民 之为 道 也, 有 恒 产 者 有 恒 心, 无 恒 产 者 无 恒 心。 苟 无 恒 心, 放 僻 邪 侈, 无 不 为 已。 及 陷 乎 罪, 然 后 从 而刑 之, 是 罔 民 也。 焉 有 仁 人 在 位 罔 民 而 可 为 也? 是 故 贤 君 必 恭 俭 礼 下, 取 于 民 有 制。 (《孟子•滕文公上》)
法的形式渊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特别行政区 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国际条约
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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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法规 部委规章、政府规章
法律部门
宪法
行政法
民法
刑法
经济法
商法
劳动法
知识产权法
诉讼法
法律部门
• 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运用特 殊调整方法调整一定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 部门法所指的同类法律,不包括国际法, 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 它仅指国内法。不包括已经失效的法,它 仅指现行法;也不包括将要制定但尚未制 定的法律,它仅指已经颁布生效的法律。

《教师法》讲义

《教师法》讲义

《教师法》讲座一、做为一名教师为什么要学习教育法规和政策从案件中引入内容:教师和学校间的人事争议应如何解决。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一贯重视教育法制建设。

早在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就提出“要搞好教育立法”。

1985年,中共中央在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针对教育体制改革的新情况,重申“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必须加强教育立法工作”/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系统提出了教育法制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明确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设,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

今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强调指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上要靠法治、靠制度保障”。

通过教育法制建设,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教育制度与规范,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校长负责制)通过教育法制建设,促进了全社会尊师重教风尚的形成,为我国教育的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通过教育法律的宣传与实施,保障教育的优先发展在全社会基本形成了共识;送适龄子女入学接收义务教育已成为家喻户晓的观念;教师的待遇和社会地位得到了显著的提高,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已在全社会发扬光大。

发展教育,已从教育部门一家的事变为全党关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一件大事。

参加教师法治教育学习主要是了解教育法律法规,以法维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例如:私拆学生信件,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有的学校规定:对于没有按时上下班和教职工,违反一次者,从当月工资中扣除10元~20元的处罚。

这一条就与《教师法》中的有关条款明显相背。

又如:有的学校规定,具有偷窃、旱恋、打架等不良行为的学生要在全校大会上作检讨,这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条款相矛盾。

还有的学校规定,学生每次迟到罚款1元,每次旷课罚款2元,打架骂人罚款5元,吸烟罚款10元……这些规定都是违法的.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而学校没有法律的授权,无外部行政行为能力,因而罚款根本无效。

教师法教研活动(3篇)

教师法教研活动(3篇)

第1篇一、活动背景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教师作为教育教学的主体,其专业素养的提升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我校于2023年4月15日组织开展了以“深入学习《教师法》,提升教师专业素养”为主题的教研活动。

本次活动旨在通过集中学习、研讨交流等形式,使教师们全面了解《教师法》的内容和精神,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二、活动目标1. 提高教师对《教师法》的认识,了解《教师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2. 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明确教师权利与义务,规范教育教学行为。

3. 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育教学水平,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活动内容1. 集中学习《教师法》活动伊始,由学校法制副校长进行专题讲座,对《教师法》进行深入解读。

讲座内容包括《教师法》的立法背景、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以及教师权利与义务等。

通过讲座,教师们对《教师法》有了全面、系统的了解。

2. 分组研讨为了进一步加深教师对《教师法》的理解,活动分为四个小组进行研讨。

每个小组选取《教师法》中的一个章节进行深入探讨,结合自身教学实践,分析如何将法律精神融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中。

- 小组一:探讨《教师法》第二章“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小组二:探讨《教师法》第三章“教师培训”- 小组三:探讨《教师法》第四章“教师考核”- 小组四:探讨《教师法》第五章“教师待遇”在研讨过程中,教师们积极发言,分享自己的观点和经验,形成了良好的互动氛围。

3. 交流分享各小组选派代表进行交流分享,介绍本组研讨成果。

其他教师认真聆听,就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和补充。

通过交流分享,教师们对《教师法》的理解更加深入,对教育教学工作有了新的认识。

4. 总结提升学校领导对本次活动进行总结,强调学习《教师法》的重要性,要求教师们将法律精神融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学生的全面发展贡献力量。

四、活动效果本次活动取得了预期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教师对《教师法》的认识得到提高,法律意识得到增强。

师德师风建设专题讲座

师德师风建设专题讲座
4.制作讲座视频资料,上传至网络平台,供未能现场参会的教师学习。
5.开展师德师风建设优秀个人和集体的评选活动,通过媒体宣传其先进事迹,树立行业典范。
八、经费保障(续)
3.对讲座经费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督,确保每一笔支出都公开透明,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九、参会人员管理与保障
1.各单位要明确参会人员名单,确保覆盖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偏远地区和民办学校的教师。
2.提升教师职业道德素养,规范教育教学行为。
3.强化教师法治意识,明确师德师风底线。
三、讲座内容
1.师德师风建设的内涵与意义
-师德师风的定义与内涵
-师德师风建设在教育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2.当前师德师风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师德师风问题的具体表现
-原因分析及对策探讨
3.师德师风建设的实践路径
-加强师德师风教育与培训
十一、总结报告与成果应用(续)
4.组织专家团队对讲座效果进行评估,从理论学习、实践应用、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
5.将讲座成果和优秀实践案例汇编成册,作为师德师风建设的参考资料,分发给全市各级各类学校。
十二、持续跟踪与动态管理
1.建立师德师风建设动态监测机制,定期对教师队伍的师德师风状况进行调研和评估。
5.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跨区域交流与合作,促进区域间资源共享、经验互鉴,提升全市师德师风建设的整体水平。
本次师德师风建设专题讲座,旨在提升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素养,强化法治意识,规范教育教学行为。通过背景介绍、目标设定、内容详述、形式安排、主讲嘉宾邀请、参加对象组织、宣传报道、经费保障、效果评估、互动交流、总结报告、持续跟踪、激励机制、社会参与、未来规划等多个方面的细致策划与实施,确保了讲座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及教育管理人员将以此为契机,深入理解和践行师德师风要求,为构建和谐校园、提升教育质量、促进社会进步贡献力量。未来,我们将继续深化师德师风建设,不断创新实践,以实现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师德师风专题讲座内容记录(一)

师德师风专题讲座内容记录(一)

师德师风专题讲座内容记录
一、开篇
师德师风是指教师在教学和教育活动中遵守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

师德师风建设是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必要条件。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的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的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特举办本次专题讲座。

二、内容记录
1. 什么是师德师风
•师德是指教师应有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师风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展现出的精神风貌和业务风格。

2. 师德师风的重要性
•师德师风是教育教学事业的灵魂和根基;
•师德师风直接关系到学生的思想道德的培养;
•师德师风是学校软实力的核心。

3. 培养师德师风的途径
•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激励教师树立正确的师德观和师风榜样;
•加强监督管理,形成全员参与的师德师风建设机制。

4. 师德师风建设的具体举措
•建立师德师风评议制度,定期对教师的师德师风进行评估;
•开展师德先进个人和集体表彰活动,激发教师的爱岗敬业精神;
•推进教师团队协作,营造和谐的师生成长氛围。

三、结语
通过本次师德师风专题讲座,教师们深刻认识到了师德师风的重要性和建设的必要性,明确了培养师德师风的具体途径和举措。

希望全体教师以身作则,传承师德师风,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出更大的贡献。

教师法律法规讲座 PPT课件

教师法律法规讲座 PPT课件
(1)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的
(2)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的 (3)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 (4)违法颁发学业、学位证书的 (5)违法向学生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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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招生考试中舞弊作弊的法律责任
(1)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2)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
处理:(1)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 (2)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四个方面。 教师考核的原则:《教师法》第23条规定:“考核应当客观、公正、
准确”,即考核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应当 坚持全面考核,以工作成绩为主。程序上的基本要求:“充分听取教 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教师考核的结果:《教师法》第24条规定:“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 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通过对教师的考核,给予公正、 客观的评价,其结果,一是教师受聘任的重要依据;二是教师晋升工 资的重要依据;三是教师奖励的重要依据。
1、关于教师工资的规定 (1)教师工资 :《教师法》第25条规定:“教师的
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 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2)教师津贴 :《教师法》第26条规定:“中小学 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 定。”教师津贴包括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 (3)教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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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师法》适用的范围?
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 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 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 作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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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师的权利有哪些?
1.教育教学权 2.科学研究权 3.管理学生权 4.获取报酬待遇权 5.民主管理权 6.进修培训权

幼儿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培训

幼儿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培训

幼儿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培训幼儿园教师法培训方案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旨在提升教师的职业素养和法律意识,确保教育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培训目标: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了解教师法的基本内容和精神。

掌握教师职业行为的法律规范,明确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提高教师处理教育教学中法律问题的能力,预防和减少法律风险。

培训对象:全体教师及教育管理人员。

培训时间:预计总时长3-5小时,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培训内容:教师法概述教师法的制定背景和意义教师法的基本原则和目的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享有的教育教学自主权、参与教育决策权等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和法定义务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法律后果教师的职业行为规范课堂教学中的法律规范学生评价与考核的法律要求学生权益保护与教师责任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教师聘用合同的法律规定教师权益保护与劳动争议处理教师职称评审、晋升等相关法律规定案例分析和实操演练分析真实案例,讨论处理方法模拟教育教学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角色扮演和实操演练法律风险防控学习如何识别和防范教育教学中的法律风险掌握基本的法律纠纷处理流程和技巧互动问答和讨论解答教师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鼓励教师分享经验和心得,共同探讨提升教育质量的法律策略培训方法:专题讲座:请法律专家或有经验的教育管理者进行专题讲解。

分组讨论:教师分小组讨论案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角色扮演:通过模拟教学场景,进行角色扮演和法律问题处理。

互动问答:设置互动环节,回答教师的提问,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培训评估:培训结束后通过问卷调查、测试或小组讨论的形式,评估培训效果。

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后续培训内容和方法。

后续跟进:定期组织法律知识更新培训。

在教师日常工作中持续强化法律意识,通过例会等形式交流经验和问题。

师德师风专题讲座内容(一)

师德师风专题讲座内容(一)

师德师风专题讲座内容
一、理论基础
师德师风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是教育工作
者应有的高尚品质。

良好的师德师风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础,也是教育活动正常开展的重要保障。

二、师德师风的内涵
1.责任担当:教师要牢记责任重大,尽职尽责,关爱每一个学生,努
力成为学生的引路人和榜样。

2.职业操守:教师要维护职业的荣誉,言行举止要符合教师的身份和
角色,不做任何有损师道的事情。

3.学术诚信:教师要讲求学术道德,不抄袭、不剽窃,勇于探索创新,
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

4.敬业奉献:教师要热爱教育事业,不辞辛劳地为学生服务,努力提
升自身的专业素养。

三、师德师风的重要性
良好的师德师风是教育活动开展的前提,它能够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推动学
生的全面发展。

同时,师德师风还能够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培养师德师风的途径
1.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学校可通过专题讲座、教育活动等方式加强对
师德师风的教育,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师德观念。

2.激励教师积极向上:学校可设置师德师风奖励机制,激励教师积极
践行师德师风,树立典范。

3.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学校可建立师德师风评价体系,定期对教师进
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纠正。

五、结语
师德师风是教师的灵魂,是教育工作者应当具备的重要素质。

只有不断加强师
德师风建设,才能推动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培养出更多品德高尚、学识渊博的人才。

希望广大教师能够牢记师德师风的重要性,不断提升自身素养,为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讲座(3篇)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讲座(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法律法规是规范教育行为、保障教育权益、维护教育秩序的重要工具。

为了提高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治教的自觉性,本讲座将结合具体案例,对教育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剖析。

二、讲座内容1. 教育法律法规概述教育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教育基本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教育行政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

(3)教育民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

(4)教育刑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教育犯罪的规定。

2. 案例分析(1)案例一:教师侵犯学生权益案案情简介:某小学教师李某,因对学生张某进行体罚,导致张某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经调查,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关心、爱护学生,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分析:此案中,李某作为教师,未能履行尊重学生人格、关心爱护学生的义务,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体罚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案例二: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案案情简介:某中学教师王某,因收取学生家长给予的红包,被学校解聘。

经调查,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分析:此案中,王某作为教师,未能遵守职业道德,收取学生家长给予的红包,损害了教育公平,败坏了教育风气。

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学生利益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教师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制教育讲稿

教师法制教育讲稿

教师法制教育与日常安全防范讲稿尊敬的学校领导和各位老师:新年好。

今天受学校领导的委托,让我和各位老师交流一下教师违法犯罪预防和日常安全防范这两个话题。

由于本人业务和知识水平有限,讲的不对的地方,请老师们批评指正。

首先,我先和老师们沟通一下教师违法犯罪的预防。

近年来,教师违法犯罪这个话题被网络和媒体炒的很热,给整个教师队伍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而且不仅仅是“校长带未成年女生开房”、“浙江温岭幼儿园老师虐童案”这样的恶性案件,就是象教师课余时间或者假期办班补课这样的违规行为,也经常被曝光和炒作。

在整个社会贪污腐败问题严重,非法经营触目惊心的当下,教师有偿办班补课的直接危害,其实并没有这么大。

因为除了极少数教师为了办班多收人,上课不讲、不认真讲,补课讲。

大多数有偿办班补课的老师在课堂上是尽职尽责的。

只是在补课时,更注意有针对性的辅导或者拓宽知识面。

而这些内容,即便是不办班补课,受时间和学生数量多的限制,他也不可能在课堂上讲。

那为什么外界对教师这么照顾呢?首先因为教师职业的重要性。

你不重要,别人就不会关注。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承担着传承和发扬文明的重任。

我们知道,四大文明古国,只有中华文明传承至今,就是因为在“礼崩乐坏”、中华文明即将失传的春秋时期出了孔子这样伟大的教育家,把中华文化的精髓去芜存菁、发扬光大。

古希腊文明之所以能至今深刻的影响着西方社会,也是因为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一批杰出的教师。

当今中国同样面临社会价值体系崩溃、道德沦丧的风险,在西方文明的强有力冲击希下,中华文化面对前所未有的挑战。

公众都有一种深深的焦虑,我们这个社会是不是会完全被金钱和权力所绑架,丧失人类最基本的良知和秩序,重新成为弱肉强食的丛林?在这样的时候,人们对教师自然抱着一种强烈的期许,希望我们能最大限度的保存社会良知和文化的火种。

所以,人们对部分教师师德沦丧和违法犯罪才会如此敏感。

因为,如果听任有偿办班补课这种通过职业谋利的行为蔓延,就很难保证教师不被金钱和利益绑架,这个社会也就失去了最后挽救的可能。

教师法制教育讲座心得体会

教师法制教育讲座心得体会

教师法制教育讲座心得体会教师法制教育讲座心得体会篇1在学习教师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又一次让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得到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

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

一、通过学习思想上更加重视教育。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一定要牢记教书育人的神圣天职,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精心教书,潜心育人。

回顾自己十几年的教书时间,使我深深体会到,要想当好一名教师,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教书育人当成自己的天职,做到在教书中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质,在育人中不断净化自己的灵魂。

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丰厚自己的底蕴,提升自己的品味,自己在这方面还有很多欠缺,今后要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来充实自己,以便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重任。

二、让法律法规时刻警醒自己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

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氛围,让学生在愉悦中得到发展。

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我们彼此一定都会获得许多快乐。

三、以德为先,率先垂范。

人者德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谈举止去感染别人,影响别人。

教师就是这样的职业,用德引领,以灵魂塑造灵魂。

关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暂行办法》中提出的相关要求,我都努力践行,严格要求自己。

我觉得作为一名教师必须“爱”字当先,心中有爱,就会爱事业、爱岗位、爱学生,教师要做到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就是一面镜子,照不到自己,却照着学生。

在与学生相处中能够站起来,也能够蹲下去,让学生进而亲之,退而敬之。

教育政策与法规专题讲座全部内容

教育政策与法规专题讲座全部内容

教育政策与法规专题讲座全部内容本课题框架第一部分教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第二部分现行主要的教育政策及重要规定第三部分现行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及重要规定第四部分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第五部分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部分教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一、教育法规部分基础知识(一)教育法律概述1.教育法的含义(1)教育的概念教育是培养人的一种社会活动。

从广义上说,凡是增进人们的知识技能、影响人们思想品德的活动,都是教育;狭义的教育即学校教育,是指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施加影响,把他们培养成为一定社会所需要的人的活动。

(2)法的概念广义的法律泛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其中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

狭义的法律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3)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切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教育法是指由国家权力部门制定的教育法律。

在我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法律。

本书所指的即是广义的概念。

教育法规含义的理解(本质)第一,国家制定或认可;第二,规定不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内容的社会规范;第三,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2.教育法的基本特征遵循教育规律与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结合;系统性和独立性相结合;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针对性和可行性相结合;体现教育民主性与保障教育公共性。

●我国教育法规的纵向形式层次(1)宪法中的教育条款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国家的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通常规定教育的指导思想、目的、教育制度、公民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教育行政管理权等内容。

(2)教育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称为教育法律。

师德师风主题讲座内容(一)

师德师风主题讲座内容(一)

师德师风主题讲座内容
一、引言
在当今社会,教育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作为教育工作者,师德师风一直是被高度重视的,因为影响着学生的成长和未来。

本次主题讲座旨在探讨师德师风的重要性,强调教师在教育事业中应该具备的品质和态度。

二、师德师风的内涵
1. 师德
师德是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应具备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包括爱岗敬业、责任感、诚实守信、关爱学生等。

教师要以身作则,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

2. 师风
师风是指教师在日常工作中所展现出的风度和作风,在与学生、同事相处中应有礼貌、亲和力和尊重他人的态度。

三、培养学生良好品质
1. 值得信赖的榜样
教师应该成为学生值得信赖的榜样,通过自己的行为言传身教,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 鼓励学生积极向上
师德师风的表现也包括鼓励和激励学生,让他们相信自己的潜力,树立远大的目标,培养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

四、培养自身师德师风
1. 不断学习提升
教育工作者应该不断学习,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保持学生对知识的热情和求知欲。

2. 关爱学生
教师应该真心关爱每一个学生,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困惑,给予适当的关心和帮助,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五、结语
师德师风是教育工作者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是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

通过本次主题讲座,希望能够引起更多教育工作者对于师德师风的重视和关注,共同努力,为学生的成长和未来贡献自己的力量。

教师法讲座主要内容

教师法讲座主要内容

讲座主要内容一、教师概述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三、教师的资格和任用四、教师的培养与培训五、教师的考核六、教师的待遇七、法律责任一、教师概述教师的法律概念1993 年10 月31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师”特定的法律含义。

这一法律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教师是专业人员。

这是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的。

(二)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

这是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的。

(三)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

这是就教师工作目的而言的。

教师的地位(一)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等多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政治经济制度的性质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教师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

新中国成立后,教师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教师给予奖励”。

《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我国的《教师法》专门就教师的权益、待遇作了具体规定。

这为提高教师社会地位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二)教师的法律地位1966 年10 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明确指出,“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专门职业。

这种职业是一种要求教师具备经过严格并持续不断的研究才能获得并维持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公共业务”。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纳了这一建议。

教师职业作为一种专门职业,具有不可替代性。

对于教师的身份定位,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从世界范围讲,大致有公务员、雇员、公务员兼雇员三种类型。

根据我国现行的《国家公务员条例》,教师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种定位既不同于传统的自由职业者,也有别于国家公务员,是一种专业人员。

从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看教师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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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主要内容一、教师概述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三、教师的资格和任用四、教师的培养与培训五、教师的考核六、教师的待遇七、法律责任一、教师概述1.1 教师的法律概念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师”特定的法律含义。

这一法律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教师是专业人员。

这是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的。

(二)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

这是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的。

(三)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

这是就教师工作目的而言的。

1.2 教师的地位(一)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等多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政治经济制度的性质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教师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

新中国成立后,教师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教师给予奖励”。

《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我国的《教师法》专门就教师的权益、待遇作了具体规定。

这为提高教师社会地位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二)教师的法律地位1966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明确指出,“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专门职业。

这种职业是一种要求教师具备经过严格并持续不断的研究才能获得并维持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公共业务”。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纳了这一建议。

教师职业作为一种专门职业,具有不可替代性。

对于教师的身份定位,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从世界范围讲,大致有公务员、雇员、公务员兼雇员三种类型。

根据我国现行的《国家公务员条例》,教师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种定位既不同于传统的自由职业者,也有别于国家公务员,是一种专业人员。

从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看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是行政管理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是不对等的。

《教师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从教师与学校的关系看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与学校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任命制、聘任制等形式。

西方许多国家表现为一种雇佣关系。

我国传统上实行任命制。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教师任用制度改革。

《教师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2.1 教师的权利(一)教师权利的含义教师在法律上的权利分为两部分:一是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

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二)教师的基本权利依据《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我国教师享有以下基本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简称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

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简称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简称进修培训权。

2.2 教师的义务(一)教师义务的含义l如同教师的权利一样,教师的义务也分为两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应承担的义务。

这两部分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在此我们是针对教师特定义务而言的。

所谓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

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二)教师的基本义务依照《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我国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教师的资格和任用3.1 教师的资格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

它规定着从事教师工作必须具备的条件。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我国的《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资格的分类、取得条件、认定程序等一系列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

(一)教师资格分类国务院颁发的《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规定:教师资格分为:1、幼儿园教师资格;2、小学教师资格;3、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6、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二)教师资格条件《教师法》第十条规定教师资格条件,它包括以下四个要件:1.必须是中国公民。

2.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3.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l4.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从某种意义上讲,学历是一个人受教育程度和文化素质的一个标志,是人们从事一定层次工作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国外许多国家都对教师资格的取得规定了相应的学历要求。

结合我国实际,我国《教师法》第十一条对各类教师应具备的相应学历作了明确规定。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对于学历尚未达标的中小学教师资格,主要采取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的过渡办法来解决。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三)教师资格认定1.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依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教师资格认定程序(1)提出申请(2)受理(3)颁发证书(四)教师资格丧失《教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3.2 教师的任用(一)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规定的总称。

《教育法》、《教师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1.职务设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教师职务设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中学教师职务、小学教师职务、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五个系列。

2.任职条件。

担任一定的教师职务,必须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3.职务评审。

一般而言,各级教师职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教师职务评审小组依据现行各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评审。

(二)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聘任制,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

我国《教育法》、《教师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聘任制度。

教师聘任作为教师任用的一种基本制度,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行为。

(2)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

(3)聘任双方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4)教师聘任有着严格的程序。

l2.教师聘任制的形式教师聘任制依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招聘。

即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择具有教师资格的应聘人员。

(2)续聘。

即聘任期满后,聘任单位与教师继续签订聘任合同。

(3)解聘。

即用人单位因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聘任教师,双方解除合同关系。

(4)辞聘。

即受聘教师主动请求用人单位解除聘任合同的行为。

四、教师的培养与培训4.1 教师的培养(一)教师培养的含义教师培养是指专门教育机构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补充更新而进行的一种专业性学历教育。

属教师职前教育。

我国教师培养主要是通过师范教育渠道而进行的。

(二)师范教育的举办1.教师培养机构。

各级师范院校是师资培养的专门教育机构。

现在逐渐从原来的“三级师范教育”从“两级师范教育”过渡,逐渐取消中等师范教育。

2.教师培养的形式。

就世界范围而言,师资培养教育大体上分为三种类型:(1)“定向型”师范教育;(2)“开放性”师范教育;(3)“混合型”师范教育。

就我国情况而言,目前我国主要采取的是“定向型”师范教育,各级师范院校成为师资培养的主体。

《教师法》也规定,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3.教师培养的内容。

一般而言,培养合格教师,要给以思想品德、文化专业知识、身心素质和教育专业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

其中,教育专业训练是师范教育的特殊要求。

4.2 教师的培训(一)教师培训的含义教师培训是指专门教育机构为提高教师的素质、能力对在职教师进行的一种继续教育。

教师培训是相对于职前教育而言的,它也是师范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补偿、更新知识的功能。

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帮助教师提高学历水平;二是了解教育科研的新成果,充实专业文化知识,提高教学技能。

教师培训制度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和条件。

我国《教师法》列专章对教师的培养和培训作了规定,并将教师在职培训作为教师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

教师培训分中小学教师培训和高校教师培训。

(二)中小学教师培训《教师法》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据此规定,国家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并于1999年9月13日正式发布。

1.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原则。

中小学教师培训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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