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讲座主要内容说课讲解
《教师法》讲座解读-16页文档资料
第二第部三分部分
教师的义务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My class one, our home
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的义务
4.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 面发展的义务
第二第部分三部分
教师的义务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My class one, our home
教师法 08机电1班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My class one
目 录
4 5
解读 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义务 教师资格和任用 教师的考核和奖励
目 《教第一录师部分法》
解读
总体概况
解读 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义务 资格和作用 考核与奖励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教师法》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解读 My class one, our home
调研方法
1.立法过程 2.立法依据 3.立法宗旨
调研方法
4.法律地位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教师法》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解读 My class one, our home
5.运用范围
调研方法
1.教育教学权
第二部分 第一部分
教师的权利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My class one, our home
2.教学研究权 3.管理学生权
调研方法
4.获取报酬待遇权
第二部分 第一部分
教师的权利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My class one, our home
《教师法》讲义
《教师法》讲座一、做为一名教师为什么要学习教育法规和政策从案件中引入内容:教师和学校间的人事争议应如何解决。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一贯重视教育法制建设。
早在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就提出“要搞好教育立法”。
1985年,中共中央在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针对教育体制改革的新情况,重申“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必须加强教育立法工作”/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系统提出了教育法制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明确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设,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
今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强调指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上要靠法治、靠制度保障”。
通过教育法制建设,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教育制度与规范,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校长负责制)通过教育法制建设,促进了全社会尊师重教风尚的形成,为我国教育的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通过教育法律的宣传与实施,保障教育的优先发展在全社会基本形成了共识;送适龄子女入学接收义务教育已成为家喻户晓的观念;教师的待遇和社会地位得到了显著的提高,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已在全社会发扬光大。
发展教育,已从教育部门一家的事变为全党关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一件大事。
参加教师法治教育学习主要是了解教育法律法规,以法维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例如:私拆学生信件,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有的学校规定:对于没有按时上下班和教职工,违反一次者,从当月工资中扣除10元~20元的处罚。
这一条就与《教师法》中的有关条款明显相背。
又如:有的学校规定,具有偷窃、旱恋、打架等不良行为的学生要在全校大会上作检讨,这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条款相矛盾。
还有的学校规定,学生每次迟到罚款1元,每次旷课罚款2元,打架骂人罚款5元,吸烟罚款10元……这些规定都是违法的.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而学校没有法律的授权,无外部行政行为能力,因而罚款根本无效。
教师法法律知识演讲稿
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非常荣幸能和大家一起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教师,是立国之本,是民族之魂,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力量。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教育事业进入了依法治教的崭新阶段。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大家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一、教师法的立法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教师的基本权利1. 教育教学权:教师有权依照教育法和国家教育政策,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实施教育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研究。
2. 研究权:教师有权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发表学术成果。
3. 交流权:教师有权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参加教育教学竞赛。
4. 表达权:教师有权在学术研究和教育教学活动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5. 获得报酬权:教师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获得与其工作相适应的工资、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6. 申诉权:教师有权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
三、教师的基本义务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2. 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 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4. 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学校利益。
5. 参加进修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四、教师的社会地位1. 国家尊重教师的社会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2.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3. 教师的社会地位应当与他们的贡献相适应。
五、教师队伍建设1. 国家建立教师资格制度,对教师实行分类管理。
2. 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经验。
3. 国家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进修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习辅导讲稿2011年
八堡乡天宝小学2011年春季学期《教师法》讲稿时间:2011年5月15日地点:办公室主讲:杨玉文老师们:下午好!今天,我与大家一起学习《教师法》,受时间的限制,恐怕只能起个引子作用,如果我的这个引子能点燃大家学习这部法律的热情,这将是我今天得到的最高荣誉。
捷克著名教育家夸美纽斯说:“教师是高明的雕塑家。
教师的职业是太阳底下再没有比它更高尚的职业。
”但教师政治地位的高低与社会历史条件休戚相关。
战国末期荀况指出国家要振兴就必须“贵师”,而国家衰落就必然“贱师”。
当然,在封建社会中只有那些大儒宗师才享有比较高的地位,而一般教书匠的地位是低下的。
解放后,尽管教师一直被定为国家干部的身份,但教师的政治地位长期比较低下。
“文革”结束后,党和政府赋予教师前所未有的政治地位,广泛提倡尊师重教,调动了教师的政治热情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我们要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不但学生应该尊师重教,整个社会都应该尊重教师。
”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希望通过“教师节”庆祝、纪念活动,使教师工作真正成为全社会最受人尊敬、最令人羡慕的职业之一,从而形成尊师重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建立了“教师节”,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颁布和实施,教师的地位又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
下面,我就我国教师法的诞生及其意义、教师的权利、教师的义务这三个方面和大家共同探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诞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从1986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建国以来专门为教师制订的第一部法律,是教师队伍管理的“母法”。
教师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提高教师的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2-2教师法解读PPT课件
2016年下半年综合原题
❖教师张某因为醉驾被人民法院判处有 期徒刑,张某( )
❖ A.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 B.教师资格不受影响 ❖ C.未来五年内不得从事教师职业 ❖ D.刑满释放后可以从事教师职业
28
(二)教师聘任制度
❖ 教师聘任制度,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 上,由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 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
A.不正确,侵犯幼儿的人身权和人格尊严 B.不正确,侵犯了幼儿的思想自由和受教育权 C.正确,有利于保障其他幼儿午间休息的权利 D.正确,有利于引导萌萌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16
5、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5项)
❖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 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 的现象;
(三)教师职务制度(或称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四)教师考核制度:德、能、勤、绩。 (五)教师培养与培训制度 (六)教师奖励制度
29
八、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 作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
1、概念:指教师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 损失的后果,而追求这种后果的发生
❖
(一)私力救济(不合适);
❖
(二)公助救济;包括:
❖
1、集体谈判;2、教师申诉制度;
❖
3、教育行政复议;4、信访制度;
❖
5、人民调解。
❖ (三)公力救济的具体方式:教育行政诉讼
21
• [案例]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怎么办?
• 丰某,2001年师范学院毕业后分配在某中学, 任初一(二)班的班主任、语文老师。在教学中, 他不鼓励学生死记硬背,也不采取题海战术,而 是重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综合素质,因而深 受学生的喜爱。2003年,他所带的班参加中考成 绩不突出,升学率也不高,于是学校据此做出决 定,扣发丰某全年奖金。丰某感到很是不解,为 什么国家一再提倡素质教育,要坚决改变以升学 率高低为主要指标评估教育政绩优劣、教学水平 高低和教师工作好坏的做法,而学校却以升学率 较低为由扣发其全年奖金。丰某对学校的处理决 定不服,应该怎么办?
教师法知识讲义
教师法知识讲义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培训讲义时间:2009年9月8日地点:教师办公室参与人员:全体教师主讲人:陈华主题:宣传学习教师法的相关知识,以达到教书育人的目的。
一、教师概述教师的法律概念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师”特定的法律含义。
这一法律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教师是专业人员。
这是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的。
(二)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
这是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的。
(三)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
这是就教师工作目的而言的。
教师的地位(一)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等多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政治经济制度的性质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教师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
新中国成立后,教师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教师给予奖励”。
《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我国的《教师法》专门就教师的权益、待遇作了具体规定。
这为提高教师社会地位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二)教师的法律地位1966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明确指出,“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专门职业。
这种职业是一种要求教师具备经过严格并持续不断的研究才能获得并维持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公共业务”。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纳了这一建议。
教师职业作为一种专门职业,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的权利教师的基本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简称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习辅导讲稿[共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习辅导讲稿[共5篇]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习辅导讲稿《教师法》学习指导讲稿老师们:上午好!今天,教育局安排我与大家一起学习《教师法》,受时间的限制,恐怕只能起个引子作用,如果我的这个引子能点燃大家学习这部法律的热情,这将是我今天得到的最高荣誉。
捷克著名教育家夸美纽斯说:“教师是高明的雕塑家。
教师的职业是太阳底下再没有比它更高尚的职业。
”但教师的政治地位长期比较低下。
“文革”结束后,党和政府赋予教师前所未有的政治地位,广泛提倡尊师重教,调动了教师的政治热情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我们要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不但学生应该尊师重教,整个社会都应该尊重教师。
”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颁布和实施,教师的地位又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
下面,我就我国教师法的诞生及其意义、教师的权利、教师的义务这三个方面和大家共同探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诞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从1986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建国以来专门为教师制订的第一部法律,是教师队伍管理的“母法”。
教师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提高教师的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教师法》关于教师的权利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它一般由如下三部分构成:(1)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也可称积极行为的权利。
如《教师法》规定:“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2)教师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如《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
教师法讲座--教师法律问题 ppt课件
ppt课件
25
(2)教师的职业性权利
教师的职业性权利是基于教师工作的性质 和教育劳动的特点,由《教育法》、《教师法》、
《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
法规赋予的,教师为履行其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 享有的权利。
ppt课件
26
(3)教师权利的内容
ppt课件 15
教师法律地位的变迁引发了法律调节以 及教育管理上的一系列问题,从而引起人们对教 师法律地位的争论。有学者认为依据《教师法》 第三条的规定,教师属于“专业人员”,在权利 义务的设定上应具有自由职业者的特点。有学者 认为只有把教师的身份明确规定为教育公务员,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教师权益得不到保障、师资队 伍不稳定的问题。还有学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 题的规定》和《劳动合同法》规定,认为教师聘 用合同在性质上应属于劳动合同,因此教师身份 应定性为“普通劳动者”,这一规定使教师与学 校的关系有可能向劳动法律关系转变。
ppt课件 20
我国事业单位实行合同聘任制,打破 终身制的政策将于今年 7月1日正式实施。这 意味着事业单位将不再是铁饭碗,这对于中 国社会的影响将是深远的。 事业单位打破终身制的举动对学校用 人制度改革势必带来巨大影响,不过其能否 从根本上优化学校的用人结构,改善教师管 理还有待时间的检验。我国在公立学校中推 行员工合同制聘任制已经多年,这期间鲜有 被解聘的正式员工。因此,铁饭碗名义上是 打破了,但要想从根本上打破,还要建立起 一套行之有效的聘任、管理、监督体系。
(2)教师职业的公务性
教师是国家教育责任的担当者,教师履行的 教育教学职责带有公务性质。教师职业的公务性质 首先是由教育活动的公共性所决定的。公共性是现 代教育的根本属性,特别是对于义务教育而言,从 其产生之日起就是一种明确的国家责任,一种保证 所有人都能平等地接受教育的公法义务。义务教育 学校是由国家设置的、通过公共财政维持的公共服 务机构,是义务教育的直接提供者,但义务教育本 身所具有的公共产品属性需要通过教师的工作才得 以最终实现,因此,公立学校教师本身就是国家义 务教育责任的具体担当者。教师的教育教学职责, 其相当一部分内容都是由国家通过法律、政策予以 规定,而不是在学校和教师的合意性基础上协议产 生的。教师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是一种具有公务 性质的活动,具有典型的国家性(强制性和公益 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等性质。因此,其职责具有 典型的公务性质。
教师法讲解ppt课件
教师法的实施与监督
教师法的实施机构
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教师个人
教师法的监督机制
监督主体: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社会公众等 监督内容:教师法的贯彻执行情况、教师的管理和培训等 监督方式:定期检查、专项督查、社会监督等
监督机制的作用:促进教师法的有效实施、规范教师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等
调整机制:定期调整,确保 教师工资水平不断提高
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医疗、 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障
教师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管理:由政府机构或企事 业单位负责管理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社会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 平相适应
社会保障意识:逐渐增强,公众对 社会保障的关注度提高
教师表彰奖励
表彰范围:包括各级各类学校教师 表彰类型:包括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教书育人楷模、师德标兵等 表彰主体: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社会团体等 表彰意义:激励广大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受理机构:教育行政部门
教师申诉制度
申诉范围:涉及教师职务聘任、工 资待遇、考核奖惩等方面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申诉条件:教师认为自己的合法权 益受到侵害
申诉方式:书面申请,可以口头申 诉但需提供书面材料
教育行政复议制度
添加 标题
定义: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 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受理申请的行 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教师法的基本原则
保障教师的合法权 益
提高教师的社会地 位
教师法讲座--教师法律问题 ppt课件
ppt课件
1
主要内容
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权利的法律救济
ppt课件
2
精品资料
• 你怎么称呼老师? • 如果老师最后没有总结一节课的重点的难点,你
是否会认为老师的教学方法需要改进?
• 你所经历的课堂,是讲座式还是讨论式? • 教师的教鞭 • “不怕太阳晒,也不怕那风雨狂,只怕先生骂我
ppt课件
15
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国酝酿建 立公务员制度,庞大且外延模糊不清的干部 群体开始分化,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如何为 1000多万教师定位。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师法》以法律的形式把教师规定为履 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正式确立了新 的教师地位。新的教师法律地位规定导致教 育与政府、与学校法律关系的变化,《教师 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 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 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 责任。”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再一次明确规定了公立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
ppt课件
11
(2)公务雇员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把教师定位为公务雇员。 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任用,并与之签订雇佣合同。 政府雇佣与政府任命的不同之处在于,教师与政府 构成的是一种基于平等自愿而建立的雇佣合同关系, 这种关系意味着合同的双方可以就某些内容进行平 等协商,通过谈判达成共意并写入合同。教师在经 过规定的雇佣期后,可以获签无限期合同,具有一 种终身雇佣的法律地位。但由于教师只是政府通过 合同雇佣的人员,因而不能享受国家公务员的某些 福利待遇,因而政府的财政负担相对较轻。同时, 相对于公务员而言,教师能享有相对较大的公民权 利,其争议权、罢工权受到一定的保护。
《教师法》讲座主要内容
讲座主要内容一、教师概述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三、教师的资格和任用四、教师的培养与培训五、教师的考核六、教师的待遇七、法律责任一、教师概述1.1教师的法律概念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师”特定的法律含义。
这一法律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教师是专业人员。
这是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的。
(二)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
这是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的。
(三)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
这是就教师工作目的而言的。
1.2教师的地位(一)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等多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政治经济制度的性质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教师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
新中国成立后,教师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教师给予奖励”。
《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我国的《教师法》专门就教师的权益、待遇作了具体规定。
这为提高教师社会地位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二)教师的法律地位1966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明确指出,“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专门职业。
这种职业是一种要求教师具备经过严格并持续不断的研究才能获得并维持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公共业务”。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纳了这一建议。
教师职业作为一种专门职业,具有不可替代性。
对于教师的身份定位,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从世界范围讲,大致有公务员、雇员、公务员兼雇员三种类型。
根据我国现行的《国家公务员条例》,教师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种定位既不同于传统的自由职业者,也有别于国家公务员,是一种专业人员。
从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看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法讲座解读
调研方法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教师法》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解读 My class one, our home
调研方法
第二部分 第一部分
教师的权利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My class one, our home
调研方法
第二部分 第一部分
目 录
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5
解读 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义务 教师资格和任用 教师的考核和奖励
目 录 第一部分
《教师法》
解读
总体概况
解读 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义务 资格和作用 考核与奖励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教师法》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解读 My class one, our home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My class one, our home
建议总结 Proposals
第三部分
教师的义务
第四部分
资格和任用
Proposals and summary
第四部分
资格和任用
第四部分
资格和任用
第五部分
教师的考核 与奖励
教师的权利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My class one, our home
调研方法
第二部分
教师的权利
第三部分
教师的义务
第二第部三分部分
教师的义务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My class one, our home
第二第部分三部分
教师的义务
教师法讲解ppt课件教学内容PPT文档共34页
1、合法而稳定的权力在使用得当时很 少遇到 抵抗。 ——塞 ·约翰 逊 2、权力会使人渐渐失去温厚善良的美 德。— —伯克
3、最大限度地行使权力总是令人反感 ;权力 不易确 定之处 始终存 在着危 险。— —塞·约翰逊 4、权力会奴化一切。——塔西佗
5、虽然权力是一头固执的熊,可是金 子可以 拉着它 的鼻子 走。— —莎士 比
55、 为 中 华 之 崛起而 读书。 ——周 恩来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谢谢!
51、 天 下 之 事 常成 于困约 ,而败 于奢靡 。——陆 游 52、 生 命 不 等 于是呼 吸,生 命是活 动。——卢 梭
53、 伟 大 的 事 业,需 要决心 ,能力 ,组织 和责任 感。 ——易 卜 生 54、 唯 书 籍 不 朽。——乔 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师法》讲座主要内容讲座主要内容一、教师概述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三、教师的资格和任用四、教师的培养与培训五、教师的考核六、教师的待遇七、法律责任一、教师概述1.1 教师的法律概念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师”特定的法律含义。
这一法律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教师是专业人员。
这是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的。
(二)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
这是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的。
(三)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
这是就教师工作目的而言的。
1.2 教师的地位(一)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等多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政治经济制度的性质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教师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
新中国成立后,教师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教师给予奖励”。
《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我国的《教师法》专门就教师的权益、待遇作了具体规定。
这为提高教师社会地位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二)教师的法律地位1966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明确指出,“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专门职业。
这种职业是一种要求教师具备经过严格并持续不断的研究才能获得并维持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公共业务”。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纳了这一建议。
教师职业作为一种专门职业,具有不可替代性。
对于教师的身份定位,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从世界范围讲,大致有公务员、雇员、公务员兼雇员三种类型。
根据我国现行的《国家公务员条例》,教师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种定位既不同于传统的自由职业者,也有别于国家公务员,是一种专业人员。
从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看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是行政管理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是不对等的。
《教师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从教师与学校的关系看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与学校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任命制、聘任制等形式。
西方许多国家表现为一种雇佣关系。
我国传统上实行任命制。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教师任用制度改革。
《教师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2.1 教师的权利(一)教师权利的含义教师在法律上的权利分为两部分:一是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
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二)教师的基本权利依据《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我国教师享有以下基本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简称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
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简称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简称进修培训权。
2.2 教师的义务(一)教师义务的含义l如同教师的权利一样,教师的义务也分为两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应承担的义务。
这两部分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在此我们是针对教师特定义务而言的。
所谓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
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二)教师的基本义务依照《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我国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教师的资格和任用3.1 教师的资格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
它规定着从事教师工作必须具备的条件。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我国的《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资格的分类、取得条件、认定程序等一系列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
(一)教师资格分类国务院颁发的《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规定:教师资格分为:1、幼儿园教师资格;2、小学教师资格;3、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6、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二)教师资格条件《教师法》第十条规定教师资格条件,它包括以下四个要件:1.必须是中国公民。
2.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3.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l4.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从某种意义上讲,学历是一个人受教育程度和文化素质的一个标志,是人们从事一定层次工作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国外许多国家都对教师资格的取得规定了相应的学历要求。
结合我国实际,我国《教师法》第十一条对各类教师应具备的相应学历作了明确规定。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对于学历尚未达标的中小学教师资格,主要采取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的过渡办法来解决。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三)教师资格认定1.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依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教师资格认定程序(1)提出申请(2)受理(3)颁发证书(四)教师资格丧失《教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3.2 教师的任用(一)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规定的总称。
《教育法》、《教师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1.职务设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教师职务设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中学教师职务、小学教师职务、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五个系列。
2.任职条件。
担任一定的教师职务,必须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3.职务评审。
一般而言,各级教师职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教师职务评审小组依据现行各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评审。
(二)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聘任制,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
我国《教育法》、《教师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聘任制度。
教师聘任作为教师任用的一种基本制度,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行为。
(2)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
(3)聘任双方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4)教师聘任有着严格的程序。
l2.教师聘任制的形式教师聘任制依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招聘。
即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择具有教师资格的应聘人员。
(2)续聘。
即聘任期满后,聘任单位与教师继续签订聘任合同。
(3)解聘。
即用人单位因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聘任教师,双方解除合同关系。
(4)辞聘。
即受聘教师主动请求用人单位解除聘任合同的行为。
四、教师的培养与培训4.1 教师的培养(一)教师培养的含义教师培养是指专门教育机构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补充更新而进行的一种专业性学历教育。
属教师职前教育。
我国教师培养主要是通过师范教育渠道而进行的。
(二)师范教育的举办1.教师培养机构。
各级师范院校是师资培养的专门教育机构。
现在逐渐从原来的“三级师范教育”从“两级师范教育”过渡,逐渐取消中等师范教育。
2.教师培养的形式。
就世界范围而言,师资培养教育大体上分为三种类型:(1)“定向型”师范教育;(2)“开放性”师范教育;(3)“混合型”师范教育。
就我国情况而言,目前我国主要采取的是“定向型”师范教育,各级师范院校成为师资培养的主体。
《教师法》也规定,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3.教师培养的内容。
一般而言,培养合格教师,要给以思想品德、文化专业知识、身心素质和教育专业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
其中,教育专业训练是师范教育的特殊要求。
4.2 教师的培训(一)教师培训的含义教师培训是指专门教育机构为提高教师的素质、能力对在职教师进行的一种继续教育。
教师培训是相对于职前教育而言的,它也是师范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补偿、更新知识的功能。
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帮助教师提高学历水平;二是了解教育科研的新成果,充实专业文化知识,提高教学技能。
教师培训制度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和条件。
我国《教师法》列专章对教师的培养和培训作了规定,并将教师在职培训作为教师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
教师培训分中小学教师培训和高校教师培训。
(二)中小学教师培训《教师法》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据此规定,国家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并于1999年9月13日正式发布。
1.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原则。
中小学教师培训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