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法学(1)》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7)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法学(1)》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7)案例分析1.案情:陈某,男,46岁,某校教师。
吴某,男,25岁,无业。
陈某的外甥。
2010年6月至2012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服刑2年半。
朱某,男,17岁,无业。
吴某的朋友。
陈某因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住外地的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3万元钱。
2017年11月的上中旬,陈某带着吴某和朱某数次查看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吴某和朱某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在“酬金”之外另外给吴某和朱某2000元作为往返路费。
2017年11月22日下午,吴某和朱某来到许某某的办公室外,吴某让朱某留在门口望风,自己则进入许某某的办公室。
许莱某以为吴某是有事相找,正准备站起身接待时,吴某却拿出藏在身后的螺纹钢段猛击许某某头部数下,导致许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随后,吴某、朱某从陈某处拿到钱后潜逃。
请根据刑法总则理论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并说明理由:对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答:(1)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2)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教唆犯。
陈某为达到杀害许某某的目的,以金钱为诱惑,指使原本无犯罪意图的吴某和朱某将许某某杀害,其行为完全符合教唆犯的特征,因此属于教唆犯。
(3)陈某和吴某在共同犯罪中均属于主犯。
陈某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他不仅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而且在整个犯罪中居于指挥地位,对于犯罪的发生起着主要作用,因此,陈某属于主犯。
吴某直接实施杀人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因此也属于主犯。
(4)朱某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朱某在参与犯罪过程中未直接实行杀人行为,只是帮助吴某望风,因此属于从犯。
(5)对于陈某和吴某,应当按照本案全部犯罪处罚。
陈某教唆不满18周岁的朱某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对于朱某,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学案例分析
刑法学案例分析案例一钱某从毒品走私犯手中购买海洛因2500克,准备贩卖牟利。
为遮人耳目,钱某从医院太平间偷盗了一具婴几尸体,将海洛因藏匿于婴儿的尸体中携带到某市。
为使海洛因尽快脱手,钱将海洛因掺杂在自己卷制的香烟中,号称“神烟”,包治百病,使不明真相的刘某、潘某等10余人吸食成瘾,不得不高价向钱某购买“神烟”。
钱某被抓获时,大部分海洛因已买出,只剩下400余克。
问:1、钱某触犯了哪些罪名?2、钱某所触犯罪名中的法定最高刑是什么?是哪些犯罪?3、对钱某可否适用法定最高刑,为什么?案例二王某因犯数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服刑13年后被假罪。
在假释考验期第6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
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王某因抢劫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1)对王某是否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2)对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3)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4)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案例三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
14岁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
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
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
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二死一伤。
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请对纪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案例四邵某欠何某赌债1000元,日久不还。
某日,何某等候在小学门口将邵某刚放学的7岁男孩骗至车上强行拉走,送到邻县一亲戚家。
后何某给邵某寄去一封信,威胁说:邵某必须在三天内送还1000元钱,否则,将其儿子卖掉抵债。
邵某向公安局报案,小孩得解救。
此案对何某定性有两种意见:(1)构成绑架儿童罪,(2)构成绑架勒索罪问:你同意何种意见?为什么?并说明不同意其他意见的理由。
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刑法案例一,盗窃罪。
案情描述,小明因生活所迫,盗窃了他人家中财物。
经法院审理,小明被判处有期徒刑。
分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财物价值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明因为生活所迫盗窃,虽然有一定的社会原因,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刑法案例二,故意伤害罪。
案情描述,小红因与他人发生矛盾,趁对方不备,用刀将对方手臂划伤。
经鉴定,对方手臂伤情属于轻伤。
分析,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轻伤害罪的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小红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因为其使用刀具对他人进行伤害,且伤情属于轻伤,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刑法案例三,故意杀人罪。
案情描述,张三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趁对方熟睡时,用铁棍将对方打死。
经鉴定,对方死亡属于故意杀人行为。
分析,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期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张三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因为其趁对方熟睡时使用铁棍将对方打死,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结论,以上案例分析表明,刑法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刑罚。
无论犯罪行为的背后有何种原因,都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自觉遵守法律,远离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刑法学(1)作业1参考答案
《刑法学(1)》作业1参考答案: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第一题:【案情】山本XX,女,42岁,日本国籍。
马XX,男,35岁……答:1、他们的行为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本案中的可卡因属于毒品的一种。
山本某某违反我国的出入境管理制度,携带毒品进入我国境内,不向海关申报而选择绿色通道,意图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构成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马某某携款接货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处,都适用我国刑法;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
山本某某和马某某的走私行为开始于我国境外,但完成于我国境内,属于在我国境内犯罪。
同时,山本某某虽然是外国国籍,但并非是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而马某某虽然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但其行为并不是发生在香港区域内,因而二人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因而适用我国刑法管辖。
对山本某某和马某某的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关于走私毒品罪的规定予以处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进行纯度考虑。
并以此作为刑事定罪量刑的依据。
第二题:【案情】王XX,男,17岁,某校高三学生。
王XX与陈XX(13岁)系邻居,平素关系甚好……答:1、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王某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形式的过失杀人罪。
从客观方面看,王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王某负有实施保护陈某安全的特定义务,这种特定义务是由王某先行的行为使陈某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
陈某是儿童,王某答应他将他带到离河岸七米多远处的深水处游泳,这无疑使陈某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因而就产生了王某应当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
王某有履行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的可能而未能履行。
王某的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即陈某的生命权。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及答案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及答案1. 案例背景:小明因为盗窃一辆汽车被捕,被控犯有盗窃罪。
小明辩称自己只是想开一下汽车,没故意图占为己有。
请分析小明的辩护是否成立,并解释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盗窃行为,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二是主观要件,即具有故意。
小明辩称只是想开一下汽车,没故意图占为己有,但是从事实来看,小明窃取了他人的汽车,属于盗窃行为。
而主观上的故意指的是明知是他人财物,却仍然故意窃取。
因此,小明的辩护不成立,他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 案例背景:小红因为故意伤害他人被控犯有故意伤害罪。
小红辩称自己只是想吓唬对方,并没有实际打伤对方。
请分析小红的辩护是否成立,并解释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伤害行为,即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疾病或者死亡;二是主观要件,即具有故意。
小红辩称只是想吓唬对方,并没有实际打伤对方,但是从事实来看,小红的行为已经对对方造成为了身体伤害。
而主观上的故意指的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却仍然故意进行伤害行为。
因此,小红的辩护不成立,她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3. 案例背景:小华因为故意杀人被控犯有故意杀人罪。
小华辩称自己只是想吓唬对方,并没有真的杀人。
请分析小华的辩护是否成立,并解释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杀人行为,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二是主观要件,即具有故意。
小华辩称只是想吓唬对方,并没有真的杀人,但是从事实来看,小华的行为已经导致对方死亡,属于杀人行为。
而主观上的故意指的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却仍然故意进行杀人行为。
因此,小华的辩护不成立,他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4. 案例背景:小明因为故意伤害他人被控犯有故意伤害罪。
小明辩称自己只是出于自卫而伤害对方,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意图。
请分析小明的辩护是否成立,并解释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学(1)作业4参考答案
《刑法学(1)》作业4参考答案: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第一题:【案情】李某,男,36岁,无业。
1998年11月……答:1、李某不构成累犯。
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在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但他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因而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
2、对于李某的后一次犯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按照刑法第69条对判决宣告前一人所犯数罪应当首先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二题:【案情】王某,男,26岁,无业。
王某从吴某家盗窃2000余元后……答:1、法院的判决不正确。
根据《刑法》第55条和第57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不是剥夺政治权利10年。
2、应以抢劫罪判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若干元。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王某先在吴某家盗窃2000余元,构成盗窃罪;后为了抗拒抓捕而杀死了李某,构成了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条件,所以对王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所以应以抢劫罪判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若干元。
法律案例分析问题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男,32岁,某市人。
2019年10月,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侦查,李某于2019年8月间,先后在市区两家商场内,采用撬锁、翻窗入室等手段,盗走现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
案发后,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争议焦点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李某是否具备自首情节?3.对李某的刑罚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采用撬锁、翻窗入室等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李某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李某供述,其作案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财物,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
其次,李某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
李某在作案过程中,采取撬锁、翻窗入室等手段,避免被被害人发现,符合秘密窃取的犯罪手段。
最后,李某窃取的财物数额较大。
根据公安机关调查,李某共盗取现金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二)李某是否具备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李某在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上述规定,李某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首先,李某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主动投案。
李某在得知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表明其有悔罪表现。
其次,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公安机关讯问过程中,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经过,没有隐瞒或虚构事实。
综上所述,李某具备自首情节。
(三)对李某的刑罚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一、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小明因为在超市偷窃被抓获,超市方面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分析小明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名,并说明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小红因为在公共场所故意伤害他人,导致对方受伤。
请分析小红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名,并说明其刑事责任。
案例三,小华因为在网上传播淫秽物品,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请分析小华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名,并说明其刑事责任。
二、案例分析答案。
案例一,小明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小明的行为属于盗窃罪,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小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轻伤他人的;(二)造成严重精神障碍或者严重身体伤残的。
小红的行为导致他人受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三,小华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传播淫秽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小华在网上传播淫秽物品,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以上为对三个案例的分析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刑法学(2)》2023-2024期末考试题目答案
《刑法学(2)》2023-2024期末考试题目答案刑法学(2) 2023-2024期末考试题目答案一、选择题1. 答案:B2. 答案:A3. 答案:C4. 答案:D5. 答案:C二、判断题1. 答案:错误2. 答案:正确3. 答案:正确4. 答案:错误5. 答案:正确三、简答题1. 答案:简要说明刑法中的过错原则。
过错原则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在实施犯罪时应当具备一定的过错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它是刑法责任的核心原则之一,要求犯罪主体在犯罪行为中具有过错,即具备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过错原则的适用可以确保刑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保护犯罪主体的合法权益。
2. 答案:简要说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是刑法中常见的两种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法结果,但仍然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法结果,但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导致违法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
3. 答案:简要说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刑法中两种与自卫有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在面临突发危险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必要行动。
两者的区别在于正当防卫是对他人非法侵害的一种合理反击,而紧急避险则是在面临危险时采取的自救行为。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小明因为情绪失控,在公共场所大声辱骂他人,并将其推倒在地,导致对方受伤。
请判断小明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说明理由。
答案:小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犯罪主体通过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故意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行为。
小明在公共场所大声辱骂他人,并将其推倒在地,导致对方受伤,明显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小明的行为具有明确的故意性,他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并且有明确的行为表现。
因此,小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电大刑法学期末考试答案-案例分析
电⼤刑法学期末考试答案-案例分析【刑法学(1)】案例分析1、案情:20XX年2⽉4⽇,按照事先约定,刘某(男,40岁,外国国籍,某国驻华某领事馆随员,外交官⾝份)与王某,刘某,赵某(三⼈均为某外国国籍商⼈,⾮外交官⾝份)⼀同⼊境中国重庆,到达某宾馆后,刘某将王某,吴某,赵某三⼈护照上的照⽚换成了意欲偷渡的⼈员许某,李某,陈某的照⽚.刘某向许某等三⼈各收取⼈民币2万元,王某,吴某,赵某三⼈从中分别获取5000元.2⽉7⽇,刘某带领许某,李某,陈某持变造的护照欲从重庆乘飞机前往⽇本名古屋时,被边防机关查获.请分析:对刘某,王某,吴某,赵某组织偷渡的⾏为是否应适⽤我国刑法予以处理?为什么?答:对刘某不应适⽤我国刑法予以处理。
因为刘某是某国驻华某领事馆随员,外交官⾝份。
刑法典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对王某、吴某、赵某组织偷渡的⾏为适⽤我国刑法予以处理。
根据刑法典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本法。
”本案中,他们的犯罪⾏为与结果都发⽣在我国境内,因⽽适⽤我国刑法处理。
2、案情:王某(男,17岁)与被害⼈陈某(13岁)系邻居,平素关系甚好.⼀⽇,王某与其弟去河边洗澡,陈某也随同前往.在洗澡时,陈某要求王某带他到深⽔处玩玩.王某虽然觉得⾃⼰游泳技术不熟练,但⾃信能满⾜陈某的要求,当即表⽰同意,并果真将陈某带着游到离河岸七⽶多远处,陈某游泳,王某在深⽔中体⼒消耗较⼤,⼜⽆⼈帮助,挣扎了⼀会⼉,溺⽔死亡.1 王某的⾏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王某的⾏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其⾏为的表现形式与主观⼼理态度?为什么?答:王某的⾏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为陈某的溺⽔是由于王某照看不周⽽造成。
王某的⾏为犯罪。
因为他主观上有罪过(过失)。
他已经预见陈某到深⽔处有可能会溺⽔,但由于“⾃信能满⾜陈某的要求”,后来,⼜因⾃⼰的疏忽⽽没有把陈某带上岸,结果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发⽣。
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一、案例一。
某人因为感情纠纷,持刀将前女友刺伤,导致其受伤。
该行为构成了什么罪名?请分析其构成要件并给出相应的法律条文依据。
答案,该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案例二。
甲某因为经济困难,趁夜深人静,潜入某商店盗窃财物,价值共计5000元。
请分析其构成的犯罪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答案,甲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案例三。
某公司老板因为欠薪问题,多次拖欠员工工资,导致员工生活困难。
请分析老板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名,并给出相应的法律依据。
答案,老板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案例四。
某人因为违章行为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并造成他人受伤。
请分析其构成的犯罪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答案,该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因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案例五。
某人因为个人恩怨,故意放火烧毁他人房屋,造成严重财产损失。
请分析其构成的犯罪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答案,该行为构成放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放火罪的构成要件是,有放火的故意;放火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共场所、他人住宅或者他人财物。
六、案例六。
某人因为赌博欠下巨额赌债,为了偿还赌债,实施了诈骗行为。
请分析其构成的犯罪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答案,该行为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骗取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七、案例七。
某人因为报复社会,多次实施爆炸恐怖袭击,造成严重社会恐慌和财产损失。
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答案
四、案例分析1、哈吉奥格雷,男,33岁,某外国国籍,飞机副驾驶员。
奥格雷与机组人员一道执行该外国境内内航班飞行任务……请分析:对奥格雷的劫什么行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为什么?答:对奥格雷的劫机行为可以适用我国的刑法予以处理;因为根据我国刑法典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犯罪的,除法律有 5 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我国刑法典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奥格雷的劫机行为发生在我国的领空,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的领土上,所以我国具有管辖权,对他的劫机行为可以适用我国的刑法予以处理。
2、陈X文,男20岁,书店职工。
金X七,男,20岁,书店职工。
一天傍晚,陈某、金某、结识了本镇的未婚女青年罗某……请分析:陈X文、金X七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被告人陈×文、金×七的行为属于不道德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是具有刑事违法性;三是应受刑罚惩罚性。
陈×文、金×七与方×、罗×之间的行为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且四人均已年满18 周岁的未婚青年,他们的行为不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为刑法所禁止,因此陈×文、金×七的行为只属于不道德行为,不构成犯罪。
3、王某,男20岁,农民。
王某与被害人陈某(13岁)系邻居,平素关系甚好。
一日,王某与其弟去河边洗澡……请分析:王XX的行为与陈XX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王X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王××的行为与陈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二)王××带领未满14 周岁的未成年人陈××去河里游泳,他就有保护陈××生命安全和健康的义务,但是王××并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将陈××带到深水处后没有在旁边保护,而是自行回到岸边洗澡,洗完澡后又没有将陈××带回,最后导致陈××在深水中体力消耗过大,又无人帮助而溺水死亡。
刑法学案例分析(二)
1997年夏,原济南海关副关长高某认识了港商李勇健,二人交住密切。
1998年春,高、李二人合谋从香港空运575只瑞士高档手表至济南入境,受高某指使,海关调查处副科长刘某明知该批货物未办理任何报关手续,却予以放行,经查该批手表价值人民币元,偷逃关税元。
1998年8月,高某、李勇健找到浪潮通讯电子有限公司合谋进出口传呼机成套散件(税率25%),但伪报成集成电路(税率6%)以降低报关费用。
9月12日第一次进货时,高某亲自去机场接货,刘某受高的指使第二次去接货,使货物顺利通关,经查该的货价值人民币元,偷逃关税元。
后案发,高、刘二人被捕,李勇健在逃。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2)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3)如果构成犯罪,应对高某定何罪?(4)高某称其并未直接参与各项活动,请求从轻处罚是否成立?(5)对刘某处罚时应注意什么情节?(6)浪潮公司是否有犯罪行为?如何处罚?答案;(1)高某构成犯罪,因其担任副关长期间,违反海关法规,伙同他人走私,走私货物价值和偷逃税额超地法定犯罪数额,已构成犯罪。
(2)刘某构成犯罪,因其身为海关工作人员,违反海关法规,徇私舞弊,明知是走私行为却予以放纵,且多次直接到机场接送真诚私货物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
(3)高某参与走私的物资是成套的,且用于生产,销售领域,而且非小量生活用品,故其行为应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
(4)高某直接参与策划走私活动,并亲自到机场接运走私货物,在共同走私犯罪中起着主要的作用,其人轻处罚请求不成立。
(5)刘某的犯罪行为是在高某的指使下实施的,在共同犯罪中起着次要的,辅助的作用,是共同犯罪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6)该公司属单位犯罪,应当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解题思路本题主要考查了走私犯罪的构成以及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处罚。
关于对高某的处罚,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法定因素就是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问题,而不再考虑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问题。
刑法学练习题案例分析
刑法学练习题案例分析1、刘某在城外树林里游逛,遇女青年林某骑车从树林穿过,遂生歹意。
他潜伏窥探后发现,林某每日清晨和傍晚都要骑车路过此地。
某日傍晚,刘携带刺刀一把,躲在路旁大树后面,等候林下班回家,伺机强奸。
当林骑车进树林时,刘突然窜出,拦住去路,林与其搏斗,将刘踢翻在地后迅速逃跑,刘穷追不舍,林某跑出不远,看见一户人家亮着灯,欲进去暂时躲避,但屋门推不开,便破窗而人。
刘见林逃进屋内,便返身逃跑。
但是,林在破窗进屋时,不仅损坏了窗户,而且一脚踩在床上睡觉的小孩(8岁)的左腿上,造成粉碎性骨折。
请问:林某对踩伤小孩的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为什么?答案要点:林某对踩伤小孩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原因如下:林某在遇到不法侵害时,本可以实行正当防卫行为,在其力量悬殊的情况下,没有足够的防卫能力,也可以采取紧急避险的方法。
但是,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
本案中林某的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却大于或等于其所要保护的利益,即为自己免遭伤害而将幼童踩伤,因此属于避险过当。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李某是某村村长,1996年秋,将已初中毕业在家务农的女青年乔某安排到本村小学做代课教师。
李某多次到学校找乔某,在威逼利诱之下,乔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其后,李某又多次纠缠乔某,二人保持不正当关系达两年之久。
乔某慑于李某的淫威,又怕丢面子,给家人抹黑,一直将此事隐瞒。
1999年春,乔某辞职,回家务农。
乔某回家后,李某又不断去乔某家,乔某忍无可忍将此事告诉家人。
1999年6月5日,李某又来乔某家,欲与乔某发生性关系,乔某坚决不肯,李某欲强奸乔某,二人厮打起来。
住在西间的乔父听见有声音,来到现场,见李某欲强暴其女,便手持木棍,来到李某背后将李某打昏在地,用绳子将李某捆住后,到派出所报案。
乔某想到这几年受到的侮辱,越发痛恨李某,顺手拿起床边的剪刀向李某的阴部、腹部连扎数下,致李某重伤。
刑法学案例分析题1
刑法学案例分析题。
黄某(19周岁)和赵某(17周岁)合伙盗窃邻村王某家的耕牛。
黄某在门外望风,赵某进牛棚牵牛。
由于赵某不小心弄出响声,被王某发现。
黄某听到王某的呛喝声,不顾等赵某即逃走。
王某手持木根紧迫赵某,赵某为了逃避王某的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王某身上捅了一刀后逃走。
黄某逃到村头刚好遇见巡逻的民警。
民警见黄某形迹可疑即将其带回问话,黄某如实将其和赵某合谋盗窃的情况向民警作了交代。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对黄某应当认定为自首
C.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D.对赵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及解析:ABCD 在本题中,黄某和赵某合伙盗窃邻村王某家的耕牛,黄某在门外望风,赵某进牛棚牵牛,其二人已经构成盗窃的共同犯罪。
赵某为了抗拒抓捕将追赶的王某扎伤,属于《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的抢劫罪,但其行为已经超出了和黄某共同的盗窃的故意,属于共同犯罪中的过限行为,因此赵某应构成抢劫罪,而黄某只构成盗窃罪,因此A、C两项均可选。
黄某仅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盘问即如实将其和赵某盗窃的情况向民警如实作了供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黄某的行为属于自首,因此B项也是正确的。
本题中,赵某只有17岁,还是未成年人,依据《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D项也是正确的。
刑法学肇事逃逸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刑法学肇事逃逸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例:甲(男,某单位汽车司机,32岁)于2002年8月17日上午11时,同装卸工乙、丙等三人驾驶解放大卡车由某乡向市里送货(该货车核准载重8吨,该批货物约重13吨多)。
车超速行驶,当开到某乡政府的十字路口时,将前方同方向骑车的丁连人带车撞出20多米,造成丁重伤(后因抢救不及时,在被他人送医院的途中死亡)。
被告人见撞人后,为了逃避罪责,非但不停车抢救被害人,保护肇事现场,听候处理,反而继续加速行驶逃跑。
一出租车司机看到此情景后,驾车追赶,并示意其立即停车,但甲对此根本不予理会。
当跑出大约3公里到市郊一农贸市场附近时,路上的人很多。
被告人为摆脱该出租车,只顾逃跑,看到人多也不采取减速等措施,又把路边一骑车带着小孩的母女俩撞出12米多,小孩当即死亡,妇女撞成重伤,同时还撞伤在路边赶集的两位老人(重伤)。
公安机关接群众报案后,在某路口设置路障堵截,示意甲减速停车,甲驶近并看到这一情况后,仍拒不接受公安人员的停车指令,驾车虽未直接冲向机动车道的路障与交警,但紧打方向盘强行从北侧非机动车道穿越,径直撞向站在路上执行堵截任务的交警成,将其撞出30多米,成当场死亡。
后甲被公安人员抓获。
现问:(1)设甲在第一次撞人以后,正在犹豫是否应停车救人,而同车的装卸工乙却极力让甲赶紧逃离现场,则对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2)设甲第一次撞人后将丁抱至车中欲送往医院,行驶途中,甲发现从肇事到去医院途中一直没有行人,就将丁拉至一个偏僻地将丁推下,后丁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则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答:(1)设甲在第一次撞人以后,正在犹豫是否应停车救人,而同车的装卸工乙却极力让甲赶紧逃离现场,则对乙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乙的行为符合《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及答案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及答案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
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
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
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
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
后双方发生殴斗。
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答案: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
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
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李学沛,男,26岁,工人。
王义勇,男,24岁,工人。
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
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
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法学(2)》分析案例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8)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法学(2)》分析案例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8)分析案例1.案情:李某,男,15岁,某校学生。
李某与同学吴某因一件小事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扭打起来。
李某被吴某打倒在地,头碰到水泥地面,磕出一个大包。
李某极为恼怒,从地上爬起来后便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刃长12cm)猛地向吴某腹部捅去,致使吴某脾脏被刺破(法医鉴定为重伤),倒地休克。
李某随后扬长而去。
吴某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一个月后痊愈。
李某被抓获后主动交待,一个月以前在同学王某家,以“过家家”为名与王某之妹(13岁)发生过性行为,离开时还偷拿了王某一台照相机(价值3000余元),卖后获款800余元,经查属实。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答:(1)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李某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属于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应当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和强奸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3)李某明知用水果刀捅人会致人受伤甚至死亡,却不计后果,将吴某捅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特征,因而构成故意伤害罪。
(4)李某明知其同学王某之妹不满14周岁,而采取哄骗手段与之发生性行为,其行为符合奸淫幼女的强奸罪的构成特征,因而构成强奸罪。
(5)李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构成特征,但因其不满16周岁,不符合盗窃罪的主体条件,因而不构成盗窃罪。
(6)李某出于不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鉴于李某所犯强奸罪是其自己主动交代的,属于自首,因而在对其强奸罪量刑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7)李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
2.案情:张某,男,35岁,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2010年1月20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1年12月刑满释放。
2016年3月的一天晚上,张某驾车在街上揽活时,遇到15岁的卖淫女李某。
刑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
刑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篇一: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p> 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
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
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
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
”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答: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
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2、可以。
因为:(1)原来的遗嘱无效(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案例2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
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
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
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答: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
法律_刑法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1. 案例一:张某故意杀人案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人。
因与邻居李某发生纠纷,心生怨恨。
一日,张某持刀将李某刺死。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问题:(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对张某应如何量刑?2. 案例二:王某盗窃案案情简介:王某,男,25岁,某市人。
王某为筹集赌资,于某晚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盗走现金5万元。
案发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问题:(1)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王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对王某应如何量刑?3. 案例三:陈某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陈某,男,30岁,某市人。
陈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客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重伤。
案发后,陈某主动停车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
问题:(1)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2)陈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4. 案例四:李某诈骗案案情简介:李某,女,45岁,某市人。
李某虚构自己为某知名企业高管,以投资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50万元。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问题:(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2)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对李某应如何量刑?5. 案例五:周某强奸案案情简介:周某,男,28岁,某市人。
周某酒后强行与被害人杨某发生性关系。
案发后,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问题:(1)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2)周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对周某应如何量刑?6. 案例六:赵某职务侵占案案情简介:赵某,男,40岁,某市某公司经理。
赵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公款人民币10万元。
案发后,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问题:(1)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2)赵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7. 案例七:孙某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孙某,男,35岁,某市人。
孙某因琐事与邻居刘某发生争执,后将刘某打成轻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案例分析1、哈吉奥格雷,男,33岁,某外国国籍,飞机副驾驶员。
奥格雷与机组人员一道执行该外国境内内航班飞行任务……请分析:对奥格雷的劫什么行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为什么?答:对奥格雷的劫机行为可以适用我国的刑法予以处理;因为根据我国刑法典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犯罪的,除法律有 5 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我国刑法典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奥格雷的劫机行为发生在我国的领空,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的领土上,所以我国具有管辖权,对他的劫机行为可以适用我国的刑法予以处理。
2、陈X文,男20岁,书店职工。
金X七,男,20岁,书店职工。
一天傍晚,陈某、金某、结识了本镇的未婚女青年罗某……请分析:陈X文、金X七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被告人陈×文、金×七的行为属于不道德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是具有刑事违法性;三是应受刑罚惩罚性。
陈×文、金×七与方×、罗×之间的行为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且四人均已年满18 周岁的未婚青年,他们的行为不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为刑法所禁止,因此陈×文、金×七的行为只属于不道德行为,不构成犯罪。
3、王某,男20岁,农民。
王某与被害人陈某(13岁)系邻居,平素关系甚好。
一日,王某与其弟去河边洗澡……请分析:王XX的行为与陈XX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王X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王××的行为与陈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二)王××带领未满14 周岁的未成年人陈××去河里游泳,他就有保护陈××生命安全和健康的义务,但是王××并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将陈××带到深水处后没有在旁边保护,而是自行回到岸边洗澡,洗完澡后又没有将陈××带回,最后导致陈××在深水中体力消耗过大,又无人帮助而溺水死亡。
因此,王××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与陈××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由于王××的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导致了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并为刑法所禁止的,因而王××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4、李某,男,45岁,农民。
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挖树蔸作柴烧,很是生气,遂对其子说:“咱俩从山后面爬上去,往山下滚石头,砸死他几个,看他们以后谁还敢来挖……”请分析: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答:李某行为的心理态度是直接故意。
因为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被告人李某明知其往山下滚石头可能砸死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挖树蔸的人,但李某仍然希望砸死他,并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实施了往山下滚石头的行为,而且也导致了挖树蔸的农民中的一人砸死。
所以被告人李某的心理态度为直接故意。
5、李某,男25岁,拖拉机驾驶员。
李某于一天下午5点半,为了换油桶,将内盛冻油的油桶在自家院内用火烤,……请分析:李某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答:李××行为时的主观心里态度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被告人李××应当预见到自己在自家院内烤冰油的行为,会导致油桶爆炸而危及他人生命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炸死一人、重伤一人、烧伤数人的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
6、赵某,男,十九岁。
一天晚上九时,赵某在某市某某厂门口见陈某等三人骑一辆自行车由西向东而来,误认为是同厂青年,便伸手拦截。
……请分析:赵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赵××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为:我国刑法典中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陈×等人在赵××一再解释,并多次回厂躲避的情况下,还用砖块向赵××的面部猛打,陈×等人的行为严重危害赵××的人身安全,而且,赵××的正当防卫权也不应当由于赵××非法携带刀具而予以剥夺,因此,赵××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为,不构成犯罪,但赵××的非法携带刀具的行为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7、何某,男43岁某建筑工程队队长。
某市镇一家饭馆突然失火,火焰顿时随风烧向邻屋。
当消防车赶来抢救时,火舌已伸向第在家邻居。
此时……请分析:何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负责任?为什么?答:何××的行为不是紧急避险的行为,应负责任。
因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由于紧急避险行为的实施,必然会给法律保护的另一权益造成损害,因而法律规定只有在迫不得已的危急情况下,才能实施紧急避险。
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在危险发生的非常之际,已不能用其他方法避免。
在本案中,何××完全可以通过带领工人救火来避免火焰的蔓延到自己施工的建筑工地,但何××采用拆毁近邻第四家房屋铲出隔离空道的方法来避免自己施工的建筑工地免受火灾,因此,何××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的行为,因此应负第四家的房屋的损毁负责任。
8、邓某与赵某宿仇颇深,邓某伺机报复赵某。
一日,邓某得知赵某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准备前往赵某家杀害赵某。
邓在去赵某家的途中,突然腹部疼痛难忍,于是返回自家。
请分析:邓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预备?为什么?答:邓某在行为上属于犯罪预备。
因为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
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逐区别的显著标志是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邓某伺机报复赵某。
一日。
邓某得知赵某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准备前往赵某家杀害赵某。
邓某在去赵家的途中,突然腹部疼痛难忍,没有着手实行行为,便返回自家。
所以邓某在行为上属于犯罪预备。
9、王某(男)与刘某(女)系夫妻,因关系不合闹离婚,王某不愿离婚,对刘某怀恨在心,一日将刘某骗出单位到僻静处,将预先准备好的一瓶硫酸倒在刘某面部。
看到刘某极端疼痛并惨叫,王某又急忙将刘某送往医院,但仍然致刘某严重烧伤。
请分析:王某的行为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即遂?为什么?答:王某的行为是犯罪既然遂。
因为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自动地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在犯罪行为可能产生既遂的犯罪结果的情况下,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形式来预防和阻止既遂的犯罪结果的发生,而且这种防止行为必须奏效,这样才能成立犯罪中止。
王某将预先准备好的一瓶硫酸倒在刘某面部,看到刘某极端疼痛并惨叫,王某又急忙将刘某送往医院,但仍然导致刘某严重烧伤。
因此王某的行为应该是犯罪既遂。
10、某人武部干部陈某与王某在值班室对着墙壁练枪法。
当时,人武部部长曾对陈、王二人进行劝阻,说容易发生事故。
但陈、王二人不听,继续练枪法。
陈装子弹,王开枪、结果子弹穿过窗户打死了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张某。
请分析:本案中,陈某与王某是否属于共同犯罪?答:本案中,陈某与王某不属于共同犯罪。
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陈、王二人的共同行为虽然造成了行人道上行走的张的死亡的结果,但陈、王二人并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因此,陈、王二人不属于共同犯罪。
11、甲、乙、丙、丁四人都是已成年的男子。
某天,他们在一起喝酒,甲提出到江边的华航上盗窃财物,乙、丙、丁表示同意。
四遂分派乙去准备匕首和自行车,丁去窥视作案地形;人夜后,甲、乙、丁三人聚集一起,由丁带领到一艘装有出口衣料的货船……请分析:本案中甲、乙、丙丁所处的地位如何?从他位置共同太平间形成的时间上来划分,是属于哪一种形式的共同犯罪?答:本案中甲是王犯,乙、丁是从犯,丙是胁从犯,从他们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上来划分,是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二)1、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本案中到货船的主意是由甲提出的,并由甲进行组织和指挥的,所以甲在本案中是主犯。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本案中乙、丁是根据甲的指挥、指示实行犯罪行为的,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
因此乙、丁在本案中应为从犯,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丙在表示不参与犯罪后,乙以伤害丙的生命相威胁要求丙参与,因此丙在本案中应为胁从犯。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甲、乙、丙、丁是在一次喝酒后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后实行故意实行犯罪,因此应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12、1997年10月15日,某校学生陈某(1981-11月生)与同学吴某因一件小事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扭打起来。
陈某被吴某打倒在地,头碰到水泥地面……请分析: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因为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 条第2 款的规定,已满14 周岁未满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陈某在行为时已满14 周岁未满16 周岁,在与吴某的打斗过程中,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将吴某捅成重伤,但经医院抢救,吴脱离危险,一个月痊愈。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陈某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已构成犯罪。
13、李某为了窃取财物,盗窃了一个军人的背包、到无人处打开,发现包里有一支手枪、数十发子弹,李某便将包藏在家中,后被查获。
请分析:李某的行为以属于牵连犯还是想象竞合犯?答:李某的行为属于吸收犯。
(二)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