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与法律服务
中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
在 资 产 证 券 化 的诸 多 法 律 问题 中 , S P V的法 律 问题 尤 为
重要 , 它 直 接 影响 到 资 产 证 券 化 的成 败 , 这 主要 是 由于 S P V 第 四步 ,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进 行 信 用 增 级 , 以保 证 能 够 及 能 够 把 影 响 证 券 化 资 产 的 利 益 归 属 风 险 与 发起 人 的破 产 风 时偿 付 投资 者 的本 息 。 险 隔 离开 来 。S PV的设立 方 式 一般 有信 托 型 ( S P T) 、公 司 型 第五步 , S PV聘 请 专 业 的 信 用 评 级机 构 对 证 券 进 行 信 用 ( S PC) 和 合伙 型 三种 形 式 。
金 融视线 I F i n a n题
白春 慧 中南 财 经 政法 大 学 湖 北 武 汉 4 3 0 0 7 3
摘要 : 资产证券 化于2 O 世纪7 O 年代起 源于 美 国, 利 用其 信 用 融 资 、 结 构 性 融 资 和 表 外 融 资 的优 势 成 为 全球 金 融 市 场
“ 真 实 出售 ” 问题 ) 、S P V法律 问题 税 收 问题 、信用 增 级 证 券一 一 住 房 抵 押 贷 款证 券 ; 2 0 0 5 年, 中国银 行 业 正 式 开 启 问题 、监 管 问题 等 , 这 些 问题 都 影 响着 资 产 证券 化 的顺 利 运 了信 贷 资 产证 券化 试 点 。 目前 , 中 国的 证 券化 资 产仅 限于 银 行 。 行 信贷 资 产 , 未 来 资 产 证 券 化 还 有 很 大 的 发展 空 间 , 而 相 关 ( 一) 债 权 转 让 法 律 障 碍
一
一
、
资 产 证 券 化 的 含 义 与 基 本 程 序
资产证券化法律服务合同
资产证券化法律服务合同一、合同背景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具备一定流动性的资产通过证券化工具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以便于投资者进行交易和投资。
为了确保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服务合同。
二、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法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甲方”)与委托人(以下简称“乙方”)之间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内容1. 法律服务范围甲方将根据乙方的需求,提供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咨询、法律审核、合同起草、法律风险评估等服务,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双方协商达成的服务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按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甲方提供的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审核费、起草费、评估费等。
3. 保密义务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双方应对此类信息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使用。
4. 法律责任甲方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如因甲方过失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合同解除双方协商一致或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解除本合同。
解除合同时,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解除手续,并协商解决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相关事宜。
6. 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合同生效与变更1.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合同有效期届满前,若无书面通知解除,自动延期。
2. 合同变更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五、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协议。
3. 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合同终止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双方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或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后,本合同终止。
资产证券化与法律服务
资产证券化与法律服务――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邹光明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ABS)产生、发展并盛行于国外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最初在美国不动产市场上得以成功实施,目前已经在金融资本市场的各个领域内大放异彩。
例如房屋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商业票据应收款、贸易应收款、知识产权交易收益、基础设施收益等等。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及不断扩大,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正在进行中。
本文从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入手,对该结构中的证券进行分析,并结合已颁布的法律规范对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业务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与交易结构1、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证券化是近几十年来国际金融领域中发展最快的金融工具之一。
在现代国际金融市场上,证券化融资已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以商业银行贷款为标志的传统筹资方式和资产运作方式。
传统的融资途径主要有:企业向国内外银行申请贷款;企业以自身信用作为担保发行企业债券;企业通过上市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此外,还有以项目作为载体的BOT融资等。
但是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与上述不同,他是原始权益人将基于资产的未来收益以证券的形式预售的过程。
无论何种资产的证券化,其基本交易结构都是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将要证券化的资产剥离出来,出售给一特设机构,由特设机构以其获得的该项资产的未来现金收益为担保发行证券,投资者购买证券,特设机构以发行证券的收入支付给原始权益人作为购买资产证券化的价款,特设机构则以证券化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向投资者支付本息。
一九七○年代之际,美国因为通货膨胀问题的日趋严重,短期利率高涨,而存款利率却因受制于法律而无法提高,造成民众纷纷将原本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直接投资于收益较高的金融市场工具,如股票、货币市场基金和商业票据等,由此而导致所谓的“反中介”现象产生。
此现象表现于储蓄者将金融机构的存款直接投资于货币市场或委托机构投资人进行投资,即储蓄者改变其投资行为;借款者则转由发行证券向投资人筹措资金,即借款者亦改变其融资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日后证券化产品的蓬勃发展。
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法规汇总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公布时刻:2020年11月30日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爱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专项资产治理打算〔以下简称〝专项打算〞〕为专门目的载体,以打算治理人身份面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按照约定用受托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稳固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该基础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治理业务。
第三条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原始权益人、打算治理人、托管人等业务参与人,以及其他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治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治理业务试行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证券公司办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设立专项打算,并担任打算治理人。
打算治理人治理专项打算资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慎重勤奋的义务,为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利益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治理专项打算资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专项打算资产,产生的风险由专项打算资产承担。
专项打算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打算治理人、托管人、受益凭证持有人及其他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
第六条证券公司办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未经批准,证券公司不得办理或者以任何形式变相办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
第二章专项打算第七条本指引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独立、稳固、可评估推测的现金流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第八条基础资产能够为债权类资产、收益权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基础资产能够是单项财产或财产权益,也能够是同一类型多项财产或财产权益构成的资产组合。
资产证券化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工具,逐渐成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的重要手段。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收益的资产,通过结构化设计,将其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
本文以某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证券化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资产证券化在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
二、案例概述某城市为改善交通状况,决定建设一条高速公路。
该项目投资规模巨大,资金需求量大。
为解决资金问题,项目公司决定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进行融资。
项目公司将其拥有的高速公路收费权作为基础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行收益权凭证,向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法律问题分析1. 资产转让的法律效力问题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转让是核心环节。
本项目涉及的高速公路收费权转让,存在以下法律问题:(1)转让合同效力:项目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是否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规定,是否存在无效情形。
(2)转让标的合法性:高速公路收费权作为转让标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法律禁止转让的情形。
2. 资产转让的审批手续问题根据《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国有资产的转让需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本项目涉及国有资产,需办理审批手续:(1)项目公司作为国有企业,转让国有资产是否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
(2)转让国有资产是否经过有权机关的批准。
3.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合规性问题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发行过程中,需符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产品发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2)产品发行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3)产品发行是否符合投资者保护要求。
4. 风险控制问题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以下风险:(1)基础资产风险:高速公路收费收入受宏观经济、政策等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信用风险:投资者对项目公司信用状况担忧,可能导致产品发行困难。
(3)流动性风险: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较差,投资者可能面临难以变现的风险。
浅谈SPV、SPC、SPT及律师可提供的法律服务
浅谈SPV、SPC、SPT及律师可提供的法律服务一、SPV的定义SPV(英文全称为SpecialPurpose Vehicle),即特殊目的机构或特殊目的载体,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其职能是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是指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
二、设立SPV的目的(一)尽可能以低成本持有资产。
通常,SPV只是一个法律上存在的实体,并无实际经营业务支撑,SPV只要符合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即可,通常无固定的办公场所,SPV的所有职能均预先安排外派给其他专业机构。
和普通公司相比,SPV除设立的特定目的外,无独立的经营、业务等职能,有时也被称为SPE(Special Purpose Entity)。
(二)可以破产隔离。
这是SPV最重要的功能。
破产隔离,是指法律或者企业章程中规定的,该经济实体不得主动或被动适用《破产法》。
SPV须保证独立和破产隔离。
举例来说,母公司可利用SPV来为大型项目融资,而承担项目风险的仅为SPV,而非整个母公司。
和普通公司相比,SPV也被称为“不可能破产公司”,这是因为其业务仅限于对特定资产进行收购、融资,且基于其特殊的资产负债结构与法律地位,即使母公司破产,其SPV也不受影响。
(三)可获取税收优惠。
SPV具有税收中性的作用。
在国外,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通常可获得税收优惠,且由于证券化业务是SPV的唯一业务,其基础资产的利息收入大部分以证券利息方式支付出去,故SPV几乎不用纳税。
SPV的税收中性是促使资产证券化业务蓬勃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
三、SPV的设立模式目前,SPV的设立模式主要包括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 SPT)以及其它类型的特殊目的载体(统称SPE)。
资产证券化简介
资产证券化简介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与结构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出售给SPV,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
二、资产证券化的分类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的资产运营方式,它包括以下四类:(一)实体资产证券化即实体资产向证券资产的转换,是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过程。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帐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
(三)证券资产证券化即证券资产的再证券化过程,就是将证券或证券组合作为基础资产,再以其产生的现金流或与现金流相关的变量为基础发行证券。
(四)现金资产证券化是指现金的持有者通过投资将现金转化成证券的过程。
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
三、简例示意资产证券化(以实体资产证券化为例)A: 在未来能够产生现金流的资产B:上述资产的原始所有者(信用等级太低,没有更好的融资途径)C:枢纽(受托机构)SPVD:投资者资产证券化——B把A转移给C,C以证券的方式销售给D。
B低成本地(不用付息)拿到了现金;D在购买以后可能会获得投资回报;C 获得了能产生可见现金流的优质资产。
SPV是中枢,主要是负责持有A并实现A与破产等风险的隔离,并为投资者的利益行动。
SPV进行资产组合,不同的A在信用评级或增级的基础上进行改良、组合、调整。
目的是吸引投资者,为发行证券。
四、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技术(一)破产隔离:将产生现金流的资产与发起人任何的财务风险相隔离,确保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得以按证券化的结构设计向投资者偿付证券权益,实现资产信用融资。
用两个步骤实现:(二)资产真实出售:发起人将与拟证券化资产有关的权益或控制权一并转移给SPV,使SPV获得对资产的合法权利,当发起人发生财务风险时,这些资产与发起人的信用和其他资产想隔离,不会被追及或归并为发起人的破产财产。
资产证券化中的基础法律关系解析
资产证券化中的基础法律关系解析资产证券化中的基础法律关系解析徐冬根上海交通⼤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证券化/SPV/法律关系内容提要: 在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中,特设⽬的实体(SPV)处于核⼼地位。
SPV与其他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原始权益⼈(发起⼈)向SPV转让资产的法律效⼒,原始权益⼈(发起⼈)向SPV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等,⽐较典型地反映了资产证券化业务法律关系的特征。
SPV对原始债务⼈享有请求权、受领权、处分权和相应的从权利,⽽原始债务⼈对SPV则享有抗辩权和抵销权。
对于什么叫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即使在证券化的发源地美国,到⽬前为⽌并⽆⽴法机构或政府部门在⼀部法律或法规中给“资产证券化”下过专门的定义。
⽽学者们则根据各⾃的理解,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见解。
美国学者Thomas Albrecht将资产证券化定义为由发起⼈将⾦融资产进⾏汇集和分离并将其现⾦流重新包装成具有流动性的证券,使其能在资本市场上顺利出售和转让的过程。
美国学者Shenker则认为,资产证券化是指股权或债权凭证的出售,该股权或债权凭证代表了⼀种独⽴的、有收⼊流的财产或财产集合中的所有权益,这种交易被架构为减少或重新分配在拥有或出借这些基本财产时的风险,以及确保这些财产更加市场化,从⽽⽐仅仅拥有这些基本财产的所有权利益或债权有更多的流动性。
显然,上述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定义主要是⼀些从事⾦融与投资的学者所作的理论上的定义。
我们认为,从法律⾓度看,资产证券化是指由原始权益⼈(Originator,⼜称“发起⼈”或者“转让⼈”),将其能产⽣现⾦流的资产(债权)进⾏重新组合,转让出售给特设⽬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称“受让⼈”)即SPV,SPV通过信⽤增级(Credit Enhancement),使其受让的该资产(债权)的信⽤级别得以提升,并维持在⼀定投资级别⽔平,然后以该资产(债权)为基础向投资者发⾏证券,⽤发⾏证券筹集的资⾦,⽀付原始权益⼈(发起⼈)作为转移资产的对价,然后⽤受让资产(债权)产⽣的收⼊向证券投资者⽀付证券本息的过程。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摘要】本文主要围绕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展开讨论。
在首先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了定义,并强调了其重要性。
接着,阐述了这一研究领域的背景。
在分析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在展望了未来的发展趋势,总结回顾了全文内容,并再次强调了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性。
通过本文的探讨,可以更好地认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明确问题所在,并提出可行的对策建议,为未来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现状、问题、对策、定义、重要性、研究背景、展望、总结、未来、重要性再强调。
1. 引言1.1 定义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定的资产转变为可流通的证券,并通过发行证券的方式进行融资活动的过程。
这种证券化的方式可以帮助企业将固定资产转化为流动资金,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降低了融资成本,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
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创新的一种形式,可以有效地促进市场资源的流动,提高市场的效率。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已经成为了金融领域的一个重要趋势,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投资机构的关注和参与。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资产证券化也将逐渐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一大亮点。
1.2 重要性资产证券化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具有重要意义。
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通过将实体资产转化为证券化产品,可以吸引更多资金进入实体经济领域,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资产证券化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促进金融创新。
通过分散风险、提高流动性和透明度等方式,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融资成本,促进融资市场的发展和金融机构的创新。
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提升金融监管水平。
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监管水平,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促进经济增长、降低融资成本、提升金融市场体系等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
资产证券化法律探讨
将缺乏流动性、 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现金流的资产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 分布地区广泛、 数量较多的具有 同质性的贷款按照历史资料用现代化 可 以流通和 出售的证券的行 为。 资产证券化根据标的资产不 同, 可分 的高科技手段分离重组, 根据大数定律, 集合的贷款资产产生的现金 为不动产抵押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等。 流将表现 出一定 的规律性和稳定性。S V作为资产的载体 , 美国 P 只要资 证券和交易委员会将资产证券化界定为创立主要 由一组不连续的应 产完全脱 离破产, 其信用和资产的信用是一致 的。 公正独立的评审机 收款或其他资产组合产生的现金流支持的证券 , 它可以为固定的或循 构根据证券化的现金流质量和交易结构( 主要是 S V破产隔离) P 的安 环的, 并可根据条款在一定 的时期内变现, 同时附加其他一些权利或 定性来评定资产的信用等级, 由此将证券 的风险锁定在客观稳定可靠 资产来保证上述支持或按时 向持券人分配收益 。 的资产信用基础上而与发起人甚至原始借款人的信用无涉 。该风 险 ( ) 三 法律意义上 资产证券化 内容 主要来 自社会政治经济国际环境的变化。这种风险是由共 同的或者 资产证券化可简单理解为资产所有者通过让渡一部分未来权益, 普遍 的因素造成的资产波动性的系统风险, 也叫不可分散的风险是任 将流动性较低 的资产转换为证券 的形式, 再转卖给投资人而使资产得 何财产都面临的风险 这样证券化的资产便具有了同一般性财产一 以流通。由于被转换的资产 多半为银行贷款, 属于银行信用创造, 因 样 的独立的财产性意义。证券权益的清偿归结于独立的财产的信用 此又称为信用证券化 以上是从经济学意义上对 资产证券化所做的 而非人的信用 。 在法学上, 信用被理解为对对方的偿还能力和偿还意 阐释。 从法学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通过创立 当事人和 识的信赖。由于偿还意思属于个人 的主观问题深藏于内心而难以为 构筑 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使缺乏流动性 的债权转化为资本证券上 他人所 知。 因此 , 对信用的有无的判 断逐渐转移到对客观性 的偿还 能
试论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支持
有权 回购证券 ,与其他 投资者是 否存 在信息不对称 , 是否公平? 另外 ,我 国 《 商业银行法》明文禁 止商业银 行分业经营,不得从事证券投资 () 2 中介机构 ,包括 s v P 、信用评级机构 、担保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构 、投资银 行。从 操作结构上看 ,资产证券化融资晟 具特色之处 ,就是通过一个特设金融机构 (, i pr se a u tc l -
证 券 化 的发 展 。
一
者 的利益 ,所以不论是投资者还是 监管部 门都不倾 向 于这种形 式。如前文所述 ,在我 国这 种类 型的 S V也 P 只能作为过渡形式。另一种形式 则是 由独立 的第三方 设立 S V,不 为发起 人所控 制 ,这样 既可以使资产转 P 移成为 “ 真实 出售” ,又可 以保护投资者 的利 益 ,这 是真正意义上 的 S V P ,是我们所要尽力组建的。 但 是 ,我 国现 阶 段 的 法 律 对 设 立 这样 的 S V还 有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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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出现折 价 损失 。而按 我 国 《 商业 银 行法 》 有关 规 定 ,任何个人 或单位未经 国务 院批准不得放弃 贷款 本 金或利 息。那 么产生的损失 如何 鉴定 ,如何处 理 ,商
业 银 行是 否有权 豁 免 ,这 是首 先 需 解 决 的 问题 ( ) 场 法律 主体 的 设置 问题 二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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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S V作 为发行抵 押证券 的实质 主体 ,必须符 P 合规定 的要求 。而 SV由于经 营的特性 必须 保持较小 P 的规模 和较低 的净资产额才行 ,这就使 S V很难达到 P 公 司法 规定 的发行主体要 求。 因而 ,在我国 S V作为 P 债 券的发行 主体资格 还有待于有关法律 法规 的调整 。 另外 , 《 企业债 券管理条例 》第 2 条规定 ,企业发行 0 债券所 筹集 的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 、股 票买卖和 期货 交易等与企 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 险投资 。那么 , S V的发行 收人 就不能用 于购 买发起人 的资产 ,这在 P 操作上也限制了 SV的构建 P 缺乏外部信用增 级机构是我 国开展资产证券化所 面临的障碍之一 。资产抵押证 券的投 资收益能否得 到 有效 的保 证 和实现 主要 取决 于 证券 化 资产 的信 用增 级 。信用增级分为 内部信用增级 ( 方信用支持 ) 卖 和外 部信用增级 ( 第三 方信用支 持) ,其 中 金融担保 为主 的外部的信用增级是资产支持证券 被投资者接受 的关 键所在 。信用评级在 资产证券 化过 程中起到非常重要 的作用 ,独立 、客观 的信用评 级是 资产证券化过程 不 可缺少 的环节 。目前我 国的信用评 级制度很 不完善 , 许 多评级机构 由金融机构筹建 ,评 级机构 的体制 和组 织形式不符合独立 、规范 的要 求 ,从而影响评级结 果 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我国 目前缺乏被市场投 资者所 普 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从而影响资产支持证券 的市场接受程度 ,而这个问题不是短期内能够解决的。 () 3投资者 ,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 资者 。由于 金 融资产证 券化 的复杂性 与规模性 ,仅靠个 人投 资者
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探讨
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探讨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9-000-02摘要资产证券化把传统意义上的信贷体系和证券市场连接起来,通过证券化的形式,使得原本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在资本市场上获得了流动性,提高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但是我国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制方面尚不完善,制约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因此,加强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对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法律问题一、资产证券化的概述(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于20世纪60年代末起源于美国,当时是为了解决住房抵押贷款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问题而产生的。
由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成功运作,资产证券化技术在美国得到了迅速发展,并于80年代初走出美国国门,在欧洲资本市场以及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
我们通常所说的资产证券化(abs)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资产池,并通过一定的结构重组和信用增级,将其转化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自由流通的证券,以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
从法律角度看,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在本质上是一项债券,而资产证券化将原本为特定的资产债权人所承担的债务风险,通过证券化后转移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因而资产证券化是指由原始权益人(又称“发起人”或“转让人”),将其在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进行重新组合,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又称“受让人”),spv通过信用增级,提升其受让的资产信用级别,并以此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然后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资产转移对价,并向证券投资者支付证券本息的融资手段。
(二)资产证券化的特征作为金融市场上的创新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的独特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资产证券化是信用融资。
相对于银行贷款等传统融资以融资者的整体信用作为偿付基础,资产证券化凭借独立的资产信用发行证券,其还款来源主要是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信用评级机构也主要以证券化资产的质量和交易机构的安全性为依据评定其信用等级。
法律服务领域细分
法律服务领域细分1、房地产 (1)2、资本市场/证券 (3)3、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4)4、公司/外商直接投资 (5)5、收购兼并 (6)6、银行与金融 (7)7、争议解决 (8)8、知识产权 (9)9、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 (10)10、反垄断与竞争法 (11)11、WTO/国际贸易 (11)12、海外投资 (12)13、劳动法 (13)14、税法与财富规划 (13)15、资产证券化与金融产品 (15)16、破产重整与清算 (16)17、合规/反腐败 (16)18、酒店/旅游开发与管理 (17)19、信息技术、电信、传媒与娱乐 (18)20、环境保护、能源与自然资源 (18)21、海事海商 (19)1、房地产房地产领域公认的领跑律所之一房地产业务近年获奖●已连续3年获得钱伯斯亚太“房地产年度最佳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持续名列钱伯斯亚太第一级别●已连续5次获得亚洲法律杂志(ALB)“房地产年度最佳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是中伦的基石业务。
从1993年创立,中伦在这一领域的领军人物始终活跃在业界最前沿。
中伦聚集了一批优秀的专业人员,拥有为房地产相关领域的主要参与者(包括政府部门、房地产开发商、建筑企业、金融机构、房地产私募基金、自用项目业主单位、境内外投资者等)提供各种类型法律服务的丰富经验。
中伦能够为各种类型客户提供房地产行业的全流程法律服务,包括项目融资、土地投资、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并购交易、物业运营与管理、房地产企业上市和不动产资产证券化等。
中伦依托其全流程法律服务的丰富经验,能够深刻理解客户的商业需求,为客户在投资项目之始,设计完整、有效的结构,以实现客户的商业目的,并尽可能防范法律风险。
通过与金融团队、公司及资本市场团队的密切合作,中伦的房地产团队参与了大量的房地产项目并购、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设立及投资、房地产企业上市、不动产资产证券化等项目。
通过与争议解决团队的密切合作,中伦在房地产团队在房地产争议解决方面也有丰富的经验。
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汇总
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汇总目录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通知(中基协函〔2014〕459号) (3)附件1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 (4)附件2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11)附件3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12)附件4资产证券化业务自律规则的起草说明 (14)附件5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21)附件6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个人投资者) (28)附件7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机构投资者) (34)二、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 (39)三、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41)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 (52)附件1: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53)附件2: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67附件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76)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通知(中基协函〔2014〕459号)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我会将承担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事后备案工作,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风险控制等实施自律管理,并对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进行管理。
为此,我会制定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或相关文件(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附件2: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附件3: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附件4:资产证券化业务自律规则的起草说明附件5: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附件6: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个人投资者)附件7: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机构投资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件1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资产证券化中SPV法律问题探析(一)
资产证券化中SPV法律问题探析(一)内容摘要:资产证券化在美国诞生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被认为是当今资本市场上最富生命力的金融产品之一。
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手段,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同样有着广阔的前景。
本文从特殊目的载体(SPV)入手,简要介绍了SPV的法律性质、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着重阐述了SPV的构建在组织形式和行为法上的立法障碍,最后提出了我国进行SPV构建的对策。
关键词:SPV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实质合并资产证券化是近年国际金融领域中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但在我国,资产证券化还是一个新生事物。
资产证券化交易架构的核心是破产风险隔离机制的设计,而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即SPV)正是这种风险隔离机制的产物,它涉及到证券化资产实现真正的破产隔离、投资者的信心、证券发行中的增级与评级以及发起人的会计作帐等问题,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运作得以成功的关键。
特殊目的载体概述特殊目的机构是为了实现资产证券化而专门成立的一种经济实体,是发起人为了实现其特定的财务目标而设立的一个法律概念上的实体。
它以企业的形式存在,实际管理和控制均委托他人进行。
(一)SPV的性质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特殊目的机构虽不是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也不是证券的承销人、投资人,它只是为了配合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而进行一系列运作,如破产隔离、信用增级等,但正是这种运作,使得特殊目的机构成为资产证券化全过程中的关键性因素。
为实现上述功能,对特殊目的机构一般有以下几种特性:SPV是一个破产隔离的实体。
破产隔离(BankruptcyRemote),是指法律或者企业章程中规定,该经济实体不得主动或被动的适用破产法。
SPV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
资产支撑证券之所以能成为资本市场上一个重要的融资手段,并被投资人所认可,是因为特殊目的机构是一个独立的证券发行人,这与传统的债券有很大区别。
正是由于特殊目的机构的独立性和破产隔离,使得资产证券化安全性大大增强,所以特殊目的机构不但应独立于发起人,也应独立于证券的评级人和承销人。
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模式、法律问题、业务流程和交易结构设计(实务经验2016)
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模式、法律问题、业务流程和交易结构设计(实务经验2016)阅读提示:自2005年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以来,经历了启动、中止、重启、喷发的历程。
与我国金融体系分业监管的理念一脉相承,在十年的发展过程中,资产证券化也发展出三种主要模式,分别为以央行和银监会为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以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以及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为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
资产证券化是指把能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打包建立资产池,并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增信,将其变成可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证券的方式。
在企业层面,资产证券化能有效地实现盘活存量、加快资金周转速度的目的;在社会层面,它能实现企业低成本融资,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在国家层面,它能助力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三种常见模式自2005年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以来,经历了启动、中止、重启、喷发的历程。
与我国金融体系分业监管的理念一脉相承,在十年的发展过程中,资产证券化也发展出三种主要模式,分别为以央行和银监会为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以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以及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为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
这三种主要模式在监管与交易要素上也各不相同,具体如下:二、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从中介机构的视角来看,资产证券化开展一般需要经过如下阶段:1、基础资产挑选基础资产直接影响现金流的表现,对于证券评级影响重大,直接影响产品的销售与定价,因此,基础资产的挑选是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的重要环节。
对于不同类型的资产,在进行挑选时,往往适用不同的考察角度与标准。
例如:对于住房抵押贷款,一般会从贷款人年龄、贷款账龄、剩余期限、贷款五级分类等角度去考察基础资产;对于汽车贷款则重点从分散度、风险分类、金额分布、期限、账龄及抵押率等角度考虑;对于租赁债权需要考察承租人的类型及性质、分散性、租赁设备的类型、逾期与早偿等;对于应收账款则需要考察款项的性质、债务人的类型、还款来源、分散性、历史逾期情况等;对于市政收费权则需要考虑法律属性、特许经营权、权利负担及转让性、历史营运记录等。
我国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概述---精品模板
我国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概述张学兵、刘柏荣1前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制定的《信贷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进一步讲,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收入的资产组建资产池,并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证券的投资银行技术.该技术由美国于上世纪70年代首创.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金融工具,以其精巧的结构设计和可靠性,比普通的股票、债券更有吸引力,为广大企业与广大投资者开辟更为广阔的直接融资的渠道.在国际上,该技术目前已经比较成熟。
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尚处于起步阶段。
2005年12月15日,国家开发银行2005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标志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项目的成功。
以商业银行为首的国内众多金融机构随即开始尝试推出新的信贷资产1张学兵律师为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柏荣律师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北京市律协资产证券化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理事兼秘书长。
证券化产品。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在总结试点项目经验的基础上,也为进一步推广信贷资产证券化做着准备,正在逐步推出更为完备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办法。
我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在国内比较早地开始了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研究和探索。
作为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律师,我们参与了该项目的全程法律服务(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项目的确立、方案的设计、法律文件的起草、法律尽职调查等方面),提供了系统的法律服务。
本文结合我们为国家开发银行提供信贷资产证券化专项法律服务的经验,重点探讨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下,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操作可能遇到的部分重要法律问题.一、与对信贷资产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相关的问题根据《办法》,发起机构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资产应为发起机构合法所有的信贷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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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与法律服务――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邹光明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ABS)产生、发展并盛行于国外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最初在美国不动产市场上得以成功实施,目前已经在金融资本市场的各个领域内大放异彩。
例如房屋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商业票据应收款、贸易应收款、知识产权交易收益、基础设施收益等等。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及不断扩大,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正在进行中。
本文从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入手,对该结构中的证券进行分析,并结合已颁布的法律规范对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业务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与交易结构1、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证券化是近几十年来国际金融领域中发展最快的金融工具之一。
在现代国际金融市场上,证券化融资已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以商业银行贷款为标志的传统筹资方式和资产运作方式。
传统的融资途径主要有:企业向国内外银行申请贷款;企业以自身信用作为担保发行企业债券;企业通过上市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此外,还有以项目作为载体的BOT融资等。
但是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与上述不同,他是原始权益人将基于资产的未来收益以证券的形式预售的过程。
无论何种资产的证券化,其基本交易结构都是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将要证券化的资产剥离出来,出售给一特设机构,由特设机构以其获得的该项资产的未来现金收益为担保发行证券,投资者购买证券,特设机构以发行证券的收入支付给原始权益人作为购买资产证券化的价款,特设机构则以证券化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向投资者支付本息。
一九七○年代之际,美国因为通货膨胀问题的日趋严重,短期利率高涨,而存款利率却因受制于法律而无法提高,造成民众纷纷将原本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直接投资于收益较高的金融市场工具,如股票、货币市场基金和商业票据等,由此而导致所谓的“反中介”现象产生。
此现象表现于储蓄者将金融机构的存款直接投资于货币市场或委托机构投资人进行投资,即储蓄者改变其投资行为;借款者则转由发行证券向投资人筹措资金,即借款者亦改变其融资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日后证券化产品的蓬勃发展。
发展至今,证券化从形式上大致可分为融资证券化与资产证券化两大类。
融资证券化是指资金短缺者采取发行证券的方式在金融市场上向资金提供者直接融通资金,而不是采取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方式筹措资金。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上的股票增发以及公司债券多属于此类。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某一单位流动性较差但具有相对稳定的可预期现金收入流量的已有资产或资产组合,通过一定的资产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行信用升级,然后以此资产的未来收益为保证向投资者发行证券,进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流通变现的一种融资的手段。
目前我国正在试点开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即属于此类。
2、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是通过一定的交易结构来完成的。
其交易结构主要围绕特设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来进行。
其交易过程简要为:原始权益人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将要证券化的资产出售给某一特设机构,特设机构将该证券化资产打包组合后向投资者发行该证券,然后特设机构将发行收入支付给原始权益人(发起人),特设机构负责用该证券化资产未来的现金流偿还投资者本息,投资者可以在该证券存系期间选择在证券市场上交易变现或选择持有到期取得证券的本息。
具体交易结构如下图:资产转让发行收入在此图中,特设机构是资产证券化交易机构的中心环节,一切交易须围绕特设机构进行。
特设机构可以是公司或者是信托形式,在我国目前一般为信托形式。
影响资产证券化成败的关键在于发起人对证券化的资产是否真实销售给特设机构,发起人是否实行了破产隔离,发起人是否对证券化的资产享有追索权。
二、资产证券化主要参与者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尚属于一个较新的金融工具,在仅有的一些案例中,大多是结合了自身及实施条件而运作的。
在国外实施资产证券化实际运作中,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系统要素:发起人、发行人、投资者、投资银行、资信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及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等,各要素在证券化系统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各司其职,起着相互联系、相互牵制的作用。
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在不影响系统功能前提下,有时几个要素会由同一参与者兼任,有时个别要素会被省去。
1、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发起人也称原始权益人(卖方),其职能是根据自身融资的需要,选择拟证券化的资产或权益,进行捆绑组合,然后将其出售、信托给发行人(特设机构)。
并不是所有的资产都适合证券化,发起人只能将那些同质性好、收益稳定且信用质量高,而且容易获得相关数据、收益定价模型的资产才能实现证券化。
发起人是证券化交易中事实上的借款人。
2、发行人(特设机构)被选择出来的资产组合通常并不是由发起人直接转让给第三方投资者,而是首先转让给一家独立中介机构,或者一个能起到“破产隔离”作用的金融子公司,该机构在证券化结构中通常被称为特设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一般而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专门为发行证券而组建的在法律上具有独立地位的公司,一般是发起人的附属子公司;另一种是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专业机构如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为了保证它脱离破产危险以免损及证券的发行及运作,特设载体的业务大多被限定于发行证券并以所得收入购买支撑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组合,一般不允许进行其它经营业务和融资业务。
设计特设载体作为发起人与投资者的中介机构,是证券化结构设计中最典型的特征。
国外大多要求上述资产的交易为“真实销售”(True Sale)以避免法律上追索权的行使。
3、投资银行投资银行为证券的公募发行或私募发行进行有效地促销,以确保证券发行成功。
在公募发行方式下,作为包销人,投资银行从发行人那里买断证券,然后进行再销售,并从中渔利。
如果发行私募证券,投资银行一般并不买断证券,而是作为特设载体的销售代理人,为其成功发行证券化提供服务。
此外,在证券化结构设计阶段,投资银行时常扮演着融资顾问的角色。
在某种程度上,融资顾问本身经验和技能的好坏决定着证券化方案能否最终取得成功。
担任融资顾问的条件包括能够准确地了解证券化项目发起人的目标和具体要求,熟悉项目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结构、投资环境、法律和税务、掌握当前金融市场的变化动向和各种新的融资手段、与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关系以及具备丰富的谈判经验和技巧等方面。
在证券化项目方案的谈判过程中,融资顾问周旋于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通过对融资方案的反复设计、分析、比较和协商谈判,最后形成一个既能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发起人的利益又能为投资者接受的融资方案。
4、信用增级机构在大多数证券化过程中除以基础资产权益作担保外,还需信用增级机构提供额外的信用支撑,信用增级的方式包括不可撤消的信用证、第三方保险、利差帐户、现金抵押帐户、超额抵押等。
信用增级是减少证券化发行整体风险的有效途径,其目的是提高证券的资信等级,从而提高定价和上市能力,降低发行成本。
特别是在国际高档资本市场上,经过信用增级的证券化项目的资信级别甚至可高于国家主权级,这与公司债券等传统融资工具受国家主权级限制的特性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和灵活性。
信用增级是由发起人或独立第三方提供的,通常,担保人(发起人或独立的第三方)会结合几种信用增级形式来共同支持该证券化的产品,从而在证券化结构系统中形成别具特色的担保结构。
5 、资信评级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对证券进行等级评定的方法和符号体系与一般公司债券评级基本上相似,其目的是对此证券的信用风险提供权威性的意见,为投资者能够进行有效的投资决策提供合理、可靠的依据。
但是,由于证券化结构的“项目导向”和“有限追索”的特殊性质,使得资信评级机构只需对与被证券化的资产未来产生现金流量能力进行评估,以判断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违约风险。
正是因为其评级对象的针对性,往往对某些自身资信并不太理想,因而很难涉足高档资本市场进行有效融资的企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它可以剥离出部分相对优质的资产项目,再配上一定的信用增级措施,就可获得远高于自身的资信等级,从而为其通过证券化融资铺平了道路。
通过证券化结构而公募发行的证券资信等级一般都在投资级以上。
但由于证券化项目未来的不确定因素众多,其潜在的风险仍较大,因此,资信评级机构在完成初步评级之后,往往还需要对该证券在整个存续期内的业绩情况进行“追踪”监督,及时发现新的风险因素,并作出是否需要升级,维持原状或降级的决定,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6、服务机构发起人转让资产或权益后,通常保留对该资产管理服务的权利。
服务机构的职能是对这些资产项目及其所产生的现金流量进行监理和保管,换言之,服务机构负责收取这些资产到期的本金和利息,并对那些过期欠账进行催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服务机构另一个职责是定期向受托管理人和投资者提供有关特定资产组合的财务报告。
7、受托管理机构在证券化结构设计中,英美等国有时会采用“信托”的形式,这是因为其国内信托制度非常发达之故。
这类结构中,特设载体与受托管理人建立信托关系,由受托管理机构托管被证券化的特定资产组合,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权利,以符合法律上规定的资产“真实销售”条件。
受托管理机构是服务机构和投资者的中介,也是信用增级机构和投资者的中介。
其具体职责包括代表特设载体的利益从发起人处购买资产,并向投资者发行证券。
当担保资产产生现金流入时,服务机构把收入存入特设载体账户中,由受托管理机构把它们转付给投资者。
如果款项没有马上转付给投资者,受托管理机构有责任对该暂留款项进行再投资。
受托管理机构还负责确认服务机构提供给投资者的各种报告是否真实、公允,并把这些财务报告信息向投资者披露。
最后,当服务机构被取消或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受托管理机构应该并且能够取代服务人担当其职责。
8、投资者投资者是从发行人或发行人的销售代理人那里购买证券的人。
一般为机构投资者,如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
资产证券化本身的复杂结构往往要求投资者具有证券化的一般知识与比较成熟、理性的投资理念。
在我国,仅有机构投资者可以购买证券化产品,对个人投资者暂不开放。
三、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点1、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成本小、风险低的融资方式。
对发行人来讲,与向银行贷款融资的间接方式相比,其成本一般要低1-2个百分点,融资成本进一步降低。
证券化通常是将多个原始权益人所需的融资的资产集中成一个资产池(Capital Pool)进行证券化,由于资产的多样性使得风险更小。
对投资者来说,投资者的风险取决于可预测现金收入而不是企业自身的资产状况和评级的高低,且又有发起人或独立的第三人不可撤销的担保,使投资的安全性大为提高,投资者几乎没有什么风险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