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事实婚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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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事实婚姻法律效力论文

对于我国事实婚姻法律效力论文

对于我国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思考摘要:1994年2月1日《结婚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我国逐渐开始不再承认事实婚的效力,但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同居的现象已比较普遍,这实质上也就是我国已不再承认的事实婚姻状态。

同时,我国《刑法》有关于重婚罪的规定,但《刑法》规定的重婚情节只包括了两个婚姻都是法律婚和前婚是法律婚而后婚是事实婚的情形——尚需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依然采用事实婚的概念——显然没有包括的两个婚姻都是事实婚和前婚为事实婚而后婚为法律婚的情形,这样规定个人觉得将不利于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权益的维护。

而我国目前的婚姻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的立场,即只有经过了合法登记形成的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样的立场显然不会保护事实上形成的婚姻关系。

本文中,作者试从借鉴物权法中登记的对抗要件主义理论的立场论述,适当的修正结婚登记的作用,赋予事实婚姻适当的法律拘束力,以期能更好的贯彻和实现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和民法上意思自治的宗旨。

关键词:事实婚姻法律效力同居重婚婚姻登记对抗要件理论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两性结合。

{1}事实婚姻有以下特征:(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欠缺结婚法定形式要件,即未办理法定结婚登记手续。

{2}从性质上看,事实婚姻具有男女双方对于结婚的合意和夫妻共同生活的实质。

调查资料表明,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及边远地区,事实婚姻占当地婚姻总数的60%至70%。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有很多:一是受我国长期以来“聘娶婚”传统的影响,广大群众认为只要举办了仪式,男女双方便当然成立了婚姻关系,这种传统的影响不可小视;二是婚姻登记在某些农村边远地区存在许多不便,如登记机关距离住所太远、登记部门的官僚作风、支付登记相关费用有困难等,于是很多人便放弃了结婚登记。

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3篇)

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事实婚姻在我国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双方具有稳定的经济、生活、感情关系的行为。

然而,由于事实婚姻的特殊性,其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从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1. 事实婚姻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婚姻:(1)双方当事人自事实婚姻成立之日起,已共同生活满三年以上;(2)双方当事人自事实婚姻成立之日起,已生育子女;(3)双方当事人自事实婚姻成立之日起,有其他共同生活的证据。

2. 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我国《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事实婚姻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依据事实婚姻的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3.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1)财产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债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子女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双方所生育的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4. 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1)离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事实婚姻当事人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事实婚姻当事人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论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

论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

论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摘要]事实婚姻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是指符合婚姻成立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经登记,以夫妻关系长久、持续地同居生活的一种婚姻形式。

国外许多国家在立法或者司法中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

我国《婚姻法》从未对事实婚姻作过规定,司法实践曾经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采取有条件承认的态度,直到1994年才完全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民事效力,将其视为非法同居。

其实,完全有理由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

我国法律应当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

[关键词]事实婚姻,法律保护,建议一、绪论事实婚姻是我国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一种婚姻形式。

过去,由于旧婚姻习俗的影响、婚姻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等等原因,事实婚姻在我国普遍存在。

近几年,我国虽然加大《婚姻法》宣传教育,结婚要登记的观念已被群众所接受,但由于人们对两性结合重内容、轻形式,追求自由,不愿意承担责任等等因素的影响,事实婚姻也屡禁不止。

新华网广东频道2003年6月13日转载新快报的报道:据广东省民政厅有关部门摸查,在全省1976万多个家庭中,有将近1/10的家庭,即200万个家庭由于种种原因,夫妻没有结婚证,不被法律所承认。

仅广东一个省就是如此,全国的情形如何,可想而知。

在2001年4月《婚姻法》修正前后,事实婚姻一度成为人们关注和争议的一个焦点。

现在,人们也没有停止对事实婚姻的思考与研究。

笔者不揣学识浅薄,试对事实婚姻的概念、特征、中外法律对事实婚姻规定的演变情况作一简单评述,并就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保护发表浅见。

二、事实婚姻的概念和特征关于事实婚姻的定义,目前法学界大致有以下几种表述。

第一种对事实婚姻的定义表述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婚姻。

见1990年出版的《法学词典》。

第二种表述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见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业大”教材。

第三种表述为:男女双方未经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婚姻。

浅析事实婚姻

浅析事实婚姻

浅析事实婚姻作者:张猛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2期山东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编辑部,山东聊城 252000【摘要】由于旧的婚姻习俗影响及婚姻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事实婚姻这一婚姻关系形式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

而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关事实婚姻的规定却相对缺乏,使得人们对事实婚姻的认知不太清晰,在事实婚姻的概念及特征方面还存在诸多争议,对事实婚姻的效力问题甚至存有误区。

笔者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对事实婚姻的概念、特征及效力问题作以简单评析,以期能有助于人们对事实婚姻的认识。

依我国事实婚姻现状,现阶段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有利于社会稳定,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关键词】事实婚姻;婚姻关系;非法同居;法律效力一、事实婚姻的概况婚姻,究其根本,它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它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历来就是其自身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辩证统一,是为一定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

[1]事实婚姻也是婚姻关系的一种,它在我国存来以久。

这里在谈论事实婚姻之前,我们有必要先说一下婚姻关系的成立。

(一)婚姻关系的成立婚姻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婚姻的基本特征: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姻的社会属性决定了男女两性的结合应符合一定的社会制度所承认的条件。

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社会普遍的道德观念和社会公众心里所承受的方式结合在一起,就构成了婚姻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必须符合婚姻法所要求的结婚条件(实质要件)和结婚程序(形式要件)的规定。

(二)事实婚姻的概念一对男女以夫妻关系同居,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互尽夫妻之权利义务,在事实上形成了婚姻关系,只是没有履行法定的结婚程序,对这样的婚姻,习惯上我们称其为事实婚姻。

而在法学界,对事实婚姻的概念存在有诸多争论,要阐述事实婚姻,这里有必要先明确事实婚姻的概念。

有关事实婚姻的定义,目前法学界大致有以下几种表述:第一种:男女双方未经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婚姻。

同居多长时间算是事实婚姻

同居多长时间算是事实婚姻

同居多长时间算是事实婚姻简介:事实婚姻是指未经法律程序登记或举办婚礼,但通过一段时间的同居生活并在社会上以夫妻的身份被公认的一种婚姻形式。

尽管事实婚姻不被法律承认,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事实婚姻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

那么,同居多长时间才可以被视为事实婚姻呢?本文将探讨这个问题。

正文:1.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认可程度存在差异。

在一些国家,例如法国、西班牙和巴西等,同居一段时间后,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以事实婚姻的名义保护其权益。

而在其他一些国家,例如英国和美国,事实婚姻在法律上并不被认可,无论同居多长时间都不能获得婚姻的法律保护。

2. 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不仅仅是同居的时间长短,还包括其他一系列的因素。

例如,是否有共同生活、共同育儿、共同财产等。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同居时间一般需要达到一定年限,且必须有上述条件的同时满足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3. 在中国,尽管事实婚姻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事实婚姻逐渐被公众所接受。

一般认为,同居一年以上、且双方有共同生活、共同经济负担的情况下,可以被视为事实婚姻。

但这一认定并非法律界定,因此在处理婚姻纠纷时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

4. 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存在争议,一方面,事实婚姻可以为同居双方提供一定的法律保护。

例如,对于共同财产的分配、对子女的抚养权、遗产继承等方面,事实婚姻可以给予同居双方一定的权益。

另一方面,事实婚姻也存在法律上的漏洞和不确定性。

例如,同居双方在分开后如何处理共同财产、是否存在财产纠纷等问题。

5. 保护事实婚姻双方权益的最好办法是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结婚登记。

这样,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社会上,都能够明确双方的婚姻地位,享受到婚姻所带来的权益和义务。

因此,在考虑同居多长时间算是事实婚姻之前,双方应当认真考虑是否进行婚姻登记,以便在未来的生活中能够依法享受到相应的保护。

结论:同居多长时间才能算是事实婚姻并没有统一的答案,这一问题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甚至个人之间都存在差异。

如何对事实婚姻认定

如何对事实婚姻认定

如何对事实婚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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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已经属于一种历史名词了,从1994年开始我国就已经没有了事实婚姻这种说法,但现实中却仍然有事实婚姻的现象存在。

那么在遇到事实婚姻的时候,我们该如何对其进行认定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具体情况。

一、新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的定义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

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
(1)传统习俗的影响。

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2)婚姻登记不方便。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

(3)登记制度不健全。

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

浅析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

浅析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

浅析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摘要]事实婚姻在各国存在已久,但因各国的地理及历史原因,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差异、思想观念和风俗习惯的差别,各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认识不同。

文章以我国广大农村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大量事实婚姻为线索,浅析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关系与区别、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以及它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等,进一步区分事实婚姻与其它非法同居现象的区别,从而剖析我国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立法的更迭变迁,现行婚姻法律制度对事实婚姻进行调整的情况,以及由它所引起的各种社会问题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婚姻关于;事实婚姻;结婚登记;非法同居基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于事实婚姻的承认与否,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经历过多次变化。

对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一律按照《婚姻法》或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时间界线,有条件地接受和承认部分事实婚姻具有与法律婚姻同等的效力;对不具备条件的绝大多数所谓的事实婚姻均以一般的非法同居关系论处。

因此,在研究事实婚姻问题时既要遵守现行法律的规定,又要结合现实,更要着远于将来,针对不同情况作具体灵活的分析,有利于在提高法律认识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及构成特征(一)事实婚姻的概念现有法律关于对事实婚姻的概念没有具体而明确的定义,法学界对此也有较大分岐,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但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事实婚姻是与法律婚姻相对应的概念,其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一般指的是狭义上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自愿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二)事实婚姻的特征从上述事实婚姻的概念分析其特征有:1.主观目的性。

事实婚姻男女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具有结婚并且有共同生活的意愿;2.客观现实性。

男女双方按照当地姻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存在共同的婚姻居所,而且有共同的生产、生活来源、具有长期稳定的两性同居生活并且可能有共同的子女;3.婚姻关系的公开性。

事实婚姻_法律规定(3篇)

事实婚姻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婚姻形式也日益多样化。

在传统观念中,婚姻被视为男女双方基于法律程序建立的家庭关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男女双方未进行法律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了所谓的“事实婚姻”。

本文旨在探讨事实婚姻的概念、法律规定及其相关问题。

二、事实婚姻的概念1. 定义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未进行法律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相互承担夫妻权利义务,形成一种稳定的家庭关系。

2. 特征(1)男女双方自愿结合:事实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自愿原则结合的,而非被迫或受他人干涉。

(2)共同生活:事实婚姻双方在生活上相互依赖,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3)承担夫妻权利义务:事实婚姻双方在法律上享有夫妻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4)稳定:事实婚姻双方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

三、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1. 《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未进行法律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符合以下条件,可以补办结婚登记:(1)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条件,即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2)男女双方同居时间较长,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

(3)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子女出生。

2.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事实婚姻的处理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1)对于事实婚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2)对于事实婚姻,当事人可以申请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从补办登记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3)对于事实婚姻,当事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

四、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1. 合法性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合法性。

对于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未进行法律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以补办结婚登记,从而具有法律效力。

事实婚姻的效力分析和法律地位之立法思考

事实婚姻的效力分析和法律地位之立法思考
( 一 )承 认 阶 段 自建 国初 至 1 9 8 9 年l 1 月2 1 日以前 ,这 一 阶
式 却 缺 少 系 统 、 明 确 的 规 范 , 导致 在 事 实 婚 姻 段承认符 合结婚实质要件 的事实婚姻 的法律 效
的各方面还存在很 多争议 ,尤其是在事 实婚姻 力 ,并 予 以保 护 。1 9 7 9 年2 月2 日最高人 民法 院 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方面 的争议较 为突出。 在 《 关 于贯彻执行 民事政 策法律 的意见 》 ( 以 下简称 《 意见》 )中第一 次 出现 了事实婚姻这
义 同居 生 活 案 件 的 若干 意 见 》 不但 要 求 事 实 姻 关 系无 效 ,不 受法 律保 护 。 ” l 9 9 4 年4 月
婚 姻 要 符 合 结 婚 的实 质 要件 ,而 且 还 对 成立 4 日,最 高人 民法 院规 定 1 9 9 4 年2 月1 日后形成
事实婚姻起诉 到人 民法院 的,应按 同居 关系对 容 忍 到最 终 无 奈走 向强 硬 的艰 难 路途 。尽 管 待 。至此立法 者在对待事实婚姻 的态度 陡然转 新 法 比 起 以 往 采 取 了 更 为 灵 活 和 宽 容 的 态
事实婚姻 的效力分析和法律地位之立法思考
。解 志山 魏连栋 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
摘要 :在 我 国,事 实婚 姻 一直 大量 、广泛 、长期 的存在 着 ,我 国立 法对事 实婚
姻 的 态度从 相对 承认 到绝对 的不承认 又到相 对的 不承认 的 变化 ,这 也恰恰从侧 面体
现 了解 决事 实婚 姻 问题路径之 艰难 。 因此 ,笔者从我 国事 实婚 立法思考 是社会 和谐 稳 定的需要 ,也符合
2 O 0 1 年修 正后的新 《 婚 姻 法 》第 8 条 规 定: “ 未 办理 结婚登记的 ,应 当补 办登记 ”。

重婚罪中的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重婚罪中的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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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出现在“重婚”行为中时有以下几种情况:1.前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

2.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

3.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一、重婚罪中的事实婚姻如何认定?事实婚姻出现在“重婚”行为中时有以下几种情况:1.前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

2.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

3.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第一种情形构成重婚罪,理论界、实践界争议不大,问题在于后两种情形(以下均称上述两种情形)下,重婚者与相婚者是否构成重婚罪?理论界、实践界争议较大。

归根到底问题还是在于《刑法》第258条中的“配偶”是否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

有学者认为,上述两种情形也构成重婚罪,依据是,就主体而言,当事人“自己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是重婚的主体要件。

何谓配偶?词典的解释为:“夫妻双方互为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这种夫妻关系既包括依法登记结婚而成立,也包括事实上形成的夫妻关系。

婚姻无非分为“登记婚姻和事实婚姻”两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国法律有条件地承认因历史原因而形成的事实婚姻(指自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

事实婚姻既为法律承认则应受法律保护,所以是合法婚姻,因而在这两种情形中,重婚者和相婚者的行为无疑侵犯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其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构成重婚罪,而《刑法》第258条中的“配偶”应当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

中国现行《刑法》颁布实施于1997年,在此之前的1994年,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该条例把办理登记手续规定为结婚的必要形式要件,凡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均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配偶双方。

事实婚姻_法律案例(3篇)

事实婚姻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95年开始同居生活,双方均系再婚。

在同居期间,张某某与李某某育有一子李明。

双方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

2017年,张某某与李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张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李某某答辩称,不同意离婚,但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1.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是否构成事实婚姻?2. 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三、法院判决(一)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据:(一)证明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已经同居生活的证据;(二)证明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已经生育子女的证据;(三)证明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已经共同生活满两年的证据。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95年开始同居生活,共同生活已满两年,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构成事实婚姻。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另一方有权的请求分割。

”本案中,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争议。

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产一处、汽车一辆、存款20万元。

法院认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双方的贡献、子女权益等因素。

1. 房产一处:房产一处归被告李某某所有,原告张某某可获得该房产50%的补偿款。

2. 汽车一辆:汽车一辆归原告张某某所有,被告李某某可获得该汽车50%的补偿款。

3. 存款20万元:存款20万元归原告张某某所有,被告李某某可获得该存款10万元的补偿款。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对事实婚姻的认定遵循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则考虑了双方的贡献、子女权益等因素,符合法律规定。

浅析事实婚姻

浅析事实婚姻

浅析事实婚姻【摘要】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然而在社会实践中,仍然充斥着大量的事实婚姻,即未经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在我国,事实婚姻的比例高达百分之三十,国外甚至更高。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正如94年修改婚姻法时,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指出的那样,一些事实婚姻的形成是由于乱收费或者登记部门的失误。

但是造成事实婚姻比例如此之高的根本原因还是民众法律意识的淡薄,对保护自身权益的漠然。

本文将立足于司法实践角度,对事实婚姻进行浅显的分析。

【关键词】事实婚姻;登记婚姻一、事实婚姻的含义(一)什么叫事实婚姻我国学界对事实婚姻的看法不一,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所谓狭义的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①即只有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仅未具备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才能构成事实婚。

而广义事实婚姻是指:“具备结婚实质要件或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其夫妻关系的客观事实。

”②即不问实质要件是否具备,只要未进行结婚登记就已经构成事实婚。

目前,普遍采用第一种观点,即狭义事实婚的观点,本人也赞同该观点。

(二)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在我国,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应当满足两个要件,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或者第三人干涉;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双方均无配偶,以符合一夫一妻制。

无配偶包括三种情形:第一种是未婚;第二种是丧偶(原配生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第三种是离婚。

形式要件是指男女双方本人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事实婚与登记婚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是否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从双方当事人均为善意的角度出发,双方在主观上都是想要与对方组成家庭,共同生活,而客观上,双方实际以夫妻的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并为群众所公认。

事实婚姻如何认定,事实婚姻怎么解除_【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事实婚姻如何认定,事实婚姻怎么解除_【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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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要确定是否真的是事实婚姻。

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条件的才构成事实婚姻,否则只是同居关系。

(2)如果是事实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3)如果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随时可以解除。

如果对财产或孩子抚养权可以就此问题到法院起诉,但不会有精神补偿。

我国相关法律中对事实婚姻作出了明确的划分,而现实中该如何对事实婚姻进行认定,却成了比较难的事情。

为了帮助大家准确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律师365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事实婚姻如何认定?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条例实施前双方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事实婚姻经补办登记手续的,即转化为合法婚姻,当事人可以行使离婚请求权。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嗣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以条例实施之日为分界点,区别情况分别处理:1、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认定具有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必补办登记,可以请求解除婚姻关系;2、条例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之后,方可行使离婚请求权;对拒不补办结婚登记而坚持“离婚”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当事人双方具有夫妻的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问题,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互有配偶继承权。

二、事实婚姻该如何解除?1、先要确定是否真的是事实婚姻。

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条件的才构成事实婚姻,否则只是同居关系。

浅析我国事实婚姻法律制度

浅析我国事实婚姻法律制度

浅析我国事实婚姻法律制度事实婚姻一般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作为一个与法律婚姻相对应的概念,事实婚姻是世界各国婚姻立法所面临的一个共同的问题。

如何根据我国的国情将事实婚姻纳入到法律的范畴进行调整,这是长期困扰我国婚姻立法的一个难题。

一、新中国成立后对事实婚姻法律态度的变化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态度变化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建国初期到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以前。

在此阶段,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态度是有条件的承认。

这期间的法律文件有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颁布的《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最高人民法院1956年11月14日颁布的《关于未登记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1957年3月6日颁布的《关于男女双方已达婚龄未进行登记的一方提出离婚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79年2月2日颁布的《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二阶段:从1994年2月1日始到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的婚姻法颁布施行前。

此阶段对事实婚姻效力予以完全否认。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阶段:从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的婚姻法颁布施行后至今。

此阶段的特色是对事实婚姻的效力又采有条件的承认。

不过这种承认是间接的、通过赋予补办登记溯及力的方式来完成。

2001年12月24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法律中事实婚姻是什么意思?【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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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

说到事实婚姻,可能大家都不会觉得太陌生,毕竟现在我们的身边还是存在一些事实婚姻的。

但事实婚姻又与同居关系不太一样。

那究竟事实婚姻是什么呢?而一般又是怎么处理事实婚姻的?接下来,就让律师365小编来为你解答这两个问题吧。

一、事实婚姻是什么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未做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限,以是否补办结婚登记为标难,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结合区分为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

具体如下: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补办结婚证;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3、1994年2月l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一方或双方仍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二、事实婚姻如何处理、怎么办(一)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是确认其婚姻关系有效。

即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夫妻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如互负抚养义务;双方所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互有配偶继承权等。

(二)双方未补办结婚登记,在处理上应与合法婚姻有所区别首先进行调解,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只能判决予以离婚,而不能像合法婚姻。

那样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还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事实婚姻的效力是如何认定的

事实婚姻的效力是如何认定的

事实婚姻的效力是如何认定的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许多人在生活中都经常听说事实婚姻这个词,其实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当然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都应该是没有配偶的,不然就构成了重婚。

那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效力是如何认定的呢?▲我国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效力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演变:(一)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二)限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三)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四)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这里仅仅介绍第四个阶段,即2001年《婚姻法》颁布之后的规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

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

事实婚姻案例分析

事实婚姻案例分析

案情:自诉人,袁红,女43岁,北京市某研究所的工作人员被告人,张志国,男,42岁,现为旅日华侨,在日本横滨某电器工程公司工作一、在本案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事实婚姻通常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但是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举行过世俗结婚仪式,被当地群众公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状态和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关系。

由此,我们认为事实婚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四)事实婚姻违反了婚姻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有的学者还将事实婚姻归纳为如下六个特征:1、主观目的性。

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意愿,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2、客观现实性。

即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

3、关系公示性。

即当事人双方对外宣称其为夫妻,且不特定多数人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

4、实质符合性。

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

5、形式欠缺性。

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6、时间限定性。

即前述五个特征必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全部具备了。

虽然这种观点还有值得商榷地方,但还是比较全面、形象的概括出了事实婚姻的特征。

在这里我们还需要将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和非法同居进行区别比较,以期对其进行更好的理解。

合法婚姻的成立应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且没有法律规定的结婚禁止性条件;同时完成婚姻成立的程序和法定手续,才为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取得法律效力、得到的社会承认。

而对于事实婚姻,一般认为只具有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缺少合法的程序和法定手续,即形式要件。

非法同居是指当事人双方秘密地或公开地以通奸、姘居或同居为形式而结合的违法两性关系。

新婚姻法事实婚姻是怎么认定的?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新婚姻法事实婚姻是怎么认定的?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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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

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之间如果要构成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到民政局办理相关的手续,领取结婚证。

不过实践中会有一些男女并未领取结婚证,却以夫妻的方式生活在一起,这种情形可能会构成事实婚姻。

那新婚姻法事实婚姻是怎么认定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新婚姻法事实婚姻是怎么认定的?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

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

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

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

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

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二、新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的构成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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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论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张长江(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河南郑州450051)摘要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两性结合。

作为现阶段我国存在的一种婚姻形式,由于各种原因事实婚姻在我国大量存在,而我国的婚姻法对此却未规定。

因此,对事实婚姻制度在理论上进行全面的梳理很有必要。

本文将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进行详细的论述。

我国应尽快在婚姻法上对事实婚姻及其法律效力作出规定。

关键词婚姻事实婚姻婚姻法事实婚姻的效力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97-02一、事实婚姻效力的概念事实婚姻的效力即事实婚姻关系对双方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产生的法律后果。

我国对事实婚姻效力的法律态度,就是循着承认主义——相对承认主义——不承认主义这一过程。

现阶段,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

对事实婚姻这一普遍存在又关系到广大群众利益的婚姻形式,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虽作了规定,但规定的太过笼统,不是很具体。

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也回避了事实婚姻,未作任何规定,只是司法解释多次对事实婚姻做出规定,这显然是我国法制史上少见的奇怪现象。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笔者认为,有条件地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很有必要,主要理由如下:(一)事实婚姻并不一定具有社会危害性我国历次《婚姻法》虽然没有承认事实婚姻,但也没有明确规定事实婚姻是一种违法婚姻,并规定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事实婚姻没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

所以,法律禁止或者不承认事实婚姻却没有相应的根据。

有的学者反对事实婚姻,并不是因为事实婚姻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是担心一旦承认了事实婚姻,“长此以往,公民完全有理由期待这样一种可能性:别把婚姻登记制度当回事儿,新的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出台后还会认可事实婚的。

这种公民意识的存在,何时才能使婚姻立法对‘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期待变为现实?”这种说法比较典型,其实也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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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事实婚姻的效力[摘要]事实婚姻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且不可避免的一种社会现象。

我国现行婚姻法是通过补办结婚证登记制度对事实婚姻变相承认,对其婚姻效力认定的规定并不完善,这影响实践中对事实婚姻的处理。

本文结合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我国事实婚姻效力的认定问题进行评析,并提出完善事实婚姻效力立法的构想。

[关键词]事实婚姻;效力;同居关系事实婚姻作为一种传统的民间习俗,是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

它是指“未办理结婚证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两性结合”。

由于传统的婚姻观的束缚造成不登记婚姻,同时,由于现代人新的婚姻观念也使登记婚姻的数量减少,因而造成现实生活中从过去到现在,事实婚姻的比例都很高,而且还将长期存在。

对于这一不可回避的问题,立法对事实婚姻的效力认定有其明确的必要性,而现阶段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此规定的并不完善。

一、新《婚姻法》及《解释》(一)对事实婚姻的效力认定之缺陷分析(一)《解释》(一)第4条存在缺陷,给当事人规避法律提供便利《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经办理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但对补办登记的,其婚姻效力如何认定,立法设有明确规定。

对此《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这就表明,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时,可以有一方或双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如未达法定婚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重婚等,只要补办时符合了,就给予补办。

一方面,这势必降低了结婚登记制度的严肃性,使当事人认为先结婚后登记也同样可以达到法定婚的效果,而且会给某些当事人留下钻法律空子的机会。

另外,法律对此类推适用补办登记的话,也应区别对待:对于同居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给予补办,发给结婚证;对于同居时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补办时双方同居已达一定年限或生有子女,且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给予补办,发给结婚证;其他情况应按同居关系处理。

另一方面,如果一方或双方在同居时未达法定婚龄,而申请补办登记时已达法定婚龄,通过补办,取得结婚证,之后一方起诉离婚时,若涉及财产争议,处理时还应区分“同居时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的同居关系”及“符合时的婚姻关系”来分割财产,不利于司法实践,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实例。

(二)《解释》(一)第5条规定的“不补办结婚登记的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不科学《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这条规定显然是不科学而且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的。

首先,违反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

在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当事人双方到法院起诉“离婚”之时,法院却以“补办结婚登记”为受理的前提条件,而在当事人未请求“离婚”时,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法律也不宜赋予作为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机关以权力主动去调查和指令。

这条规定本身就有违事物的自身发展规律。

另外,若当事人不补办结婚登记,婚姻法就不会承认这段婚姻,而以同居关系处理。

其次,与刑法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不一。

在刑法中,构成重婚罪的既可以是合法婚姻的当事人,也可以是事实重婚的双方当事人。

对此刑法并没有要求事实重婚的双方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却仍然对其判处重婚罪,不会因为未补办结婚登记而不以重婚罪论处。

“从而陷入了民法中无婚可重、无婚可离,而刑法中有婚可重、有罪可判的尴尬局面”。

再次,与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冲突。

当事人起诉离婚时,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双方意见不和,包括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或是其他一些不可能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形,如一方死亡,变成植物人等,此时双方很难就补办结婚登记达成一致意见,或根本不能再补办结婚登记,毕竟结婚登记时需要双方自愿并亲自前去办理的。

这就使得同居关系中的当事人一方,尤其是不想负婚姻责任的强势一方,当然不会去补办结婚登记,且有足够的空间逃避该条规定让其落空,而对另一方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一方造成不利——得不到依婚姻法按离婚取得的合法权益。

因而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允许补办结婚登记从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实现。

从对女性以及子女的保护角度而言,女方与子女的利益往往会受到更大的损害;从物质角度而言,即使是事实婚姻,女方也往往为“事实家庭”付出了更多的心血,投人了更多的劳动,而这种劳动并不能在市场交易中体现出它的价值,因为其价值是附属于其家庭成员的收入所得的。

若在离婚的情况下,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而如果简单地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女性这部分劳动可包括其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显然就被忽略掉了;从精神角度而言,有过一段不为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对女性来说,无论是当事人自身受到创伤还是从社会看待他们的目光角度,都会造成精神伤害。

最后,与我国事实婚姻的客观现状及我国多民族国家的国情不符。

“事实婚姻在我国普遍存在,且其比例较高,达到了30%”,如未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未发生纠纷,也没有产生“离婚”诉讼、或者产生了“离婚”诉讼之外的“家庭暴力”“家庭债务清偿”等纠纷,对未发生纠纷的,法院则无权主动干涉和督促他们去补办登记,那么他们的同居的这种事实又该如何老性,具有何种法律效力?依据现行法是按同居关系处理,而这种处理方式却未能对当事人提供合理的保护;产生其他纠纷的,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另外,我国很多少数民族地区,由于与汉族的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习惯存在很大差异,少数民族有其自身的习惯因素,“在西部乡村各少数民族意识中,人们总认为仅有履行法律手续,办结婚证并不足以使婚姻生效,必须按照各自所属民族特有的一套习惯法律程序来举行某种仪式的婚姻,他们才能认可其效力”。

因此,少数民族地区的人结婚时大部分都不进行结婚登记。

如果按《解释》第5条的规定,对这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婚姻”都一律按同居关系处理,这显然是与我国的国策及立法的宗旨相违背的,既不能达到优待少数民族地区人民利益的目的,也不能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

二、完善事实婚姻效力立法的构想(一)从立法上明确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对我国事实婚姻效力的立法完善,首先要从立法上明确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在法律的范围内,不能将凡是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两性结合都当成事实婚姻。

应当明确构成事实婚姻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必须以法律的要件为基础。

根据我国现阶段的情势,笔者认为应符合以下要件:1.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这是事实婚姻的内在特征,也是与同居关系的区别。

2.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应当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

双方不仅具有夫妻内在生活的一切内容,而且在外部形式上其夫妻关系也为社会所承认,具有公信力。

3.事实婚姻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它直接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这是事实婚姻违法性的主要表现。

对结婚形式要件的违反,是事实婚姻与法定婚姻的明显区别。

只有具备了以上条件,我们才能从法律上认可其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视为同居等不正当两性关系。

(二)细化对事实婚姻效力的制度安排在我国现阶段事实婚姻还将长期存在的情况下,我们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及实际情况,对事实婚姻附加一定条件来认定其效力,笔者认为应作如下细化:1.对于未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若同居时以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达到一定年限以上(如2年、3年、5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按法定婚姻对待;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发绘结婚证,其婚姻效力溯及至双方同居时。

2.对于未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若同时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给对方后代和国家的计划生育工作造成不利影响,且双方同居达到一定年限(同上)或生有子女,应该按法定婚姻处理;若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发给结婚证,其婚姻效力溯及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对其之前的可按同居关系处理。

3.对于起诉“离婚”至法院的,一方同意补办结婚登记,而另一方尤其是强势一方在无正当理由拒不补办的,只要双方同居时符合法定婚姻的实质要件,则按法定婚姻处理;在财产分割及补偿上比照婚姻关系来处理;若同时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则比照《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处理。

对于不在上述几种范围之列的其他男女之间的同居情形,根据实际情况,按同居关系、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来处理。

综上所述,针对不同的情况,对事实婚姻进行不同的认定,不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也不会损害国家法律的严肃性。

对事实婚姻附加合理的条件予以承认,有利于司法实践,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的情势的。

“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存在,且发生率也较高,是一种不容忽视的客观存在的婚姻形式,近年来还有上升的趋势”。

这一方面是传统习俗的遗留,另一方面是现代社会人们选择的生活方式和新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形式。

在法律对事实婚姻效力的认定还不完善时,我们应从实际出发,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和既存的事实,引导和规范人们选择生活的方式。

同时,我们期待民法典的出台,寄希望于立法者在婚姻家庭编中制定单独的章节或条款来调整事实婚姻,以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或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对事实婚姻效力的认定提供合理的处理方案。

最后,我们要加大法制宣传,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引导人们正确选择婚姻形式,使事实婚姻由大量存在到少量存在,到最后人们都选择法定婚姻,从而逐渐消灭事实婚姻,达到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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