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重婚罪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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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题目浅析重婚罪的若干问题系部:人文社会科学系

专业:法学

年级班级:2010级3班

学号:110333020310

学生姓名:梁芷陌

指导教师:梁璇职称讲师

目录

1 重婚罪的概述 (4)

1.1 重婚罪的概念................................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4)

2 重婚罪的认定 (6)

2.1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6)

2.2 重婚罪与事实婚姻的认定 (8)

2.3 重婚罪与非婚同居的认定 (9)

3 重婚罪的法律规定 (10)

3.1 重婚罪的救济途径 (11)

3.2 重婚罪中的“第三者”之责 (11)

3.3 国外法对重婚的规定 (13)

4 对重婚罪的未来设想 (16)

4.1 关于取证的问题 (16)

4.2 建议重婚罪设立为公诉案件 (16)

摘要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人民大众的生活水平有了明显的改善和提高,随之而来的享乐、拜金主义也越来越多,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也在逐渐转变。在如今的社会上,贪图享受、对婚姻关系的不正确态度,导致重婚、网婚这些社会现象日益增多,已经成为一个极其紧迫且现实的问题。大家都知道,家庭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单元,而当今社会中,构建和谐婚姻已变得日益重要。如今,“二奶”、“小三”充斥着整个社会,严重的将会造成社会秩序的动荡。有必要对这一类社会现象进行具体分析,让大家更加清楚地认识其本质,以及怎么样正确地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等问题。

关键词:重婚;区分;责任;适用

Abstract

With the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the living standards of the masses has been significantly improved and enhanced attendant pleasures, money worship more and more people's worldview and values are gradually changing. In today's society, hedonism, incorrect attitude toward marriage, leading to bigamy, marriage these social networks growing phenomenon, has become an extremely urgent and real problem. Everyone knows that the family is an important unit of society, to build a harmonious marriage has gradually become increasingly important. Today, the "second wife", "Little Three" filled with the entire community, will cause serious social unrest order. It is necessary to carry out a detailed analysis of this kind of social phenomenon, so that we more clearly understand its nature, and how to properly distinguish bigamy crime or other issues.

Key words:Bigamy;Distinction;Responsibility;appliance

前言

婚姻家庭是血缘、两性关系的社会形式,具有不同的社会结构和历史形态,承载着多种多样的社会职能和作用。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婚姻家庭法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集中表现形式,具有广泛性和伦理性以及强制性,对约束广大人民群众起着重要作用。

重婚,是一种以侵害健全的性风俗的行为,而重婚罪,则是侵犯了我国长期以来所形成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婚犯罪,是为了保护社会上的性感情和道德。重婚是封建婚姻制度的传统,是剥削阶级享乐主义在婚姻关系表现的产品。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一夫多妻制是不允许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所谓的“淘金者”、“二奶”、“小三”是非常受欢迎的。这是对我们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制度的一种冲击和腐蚀,下面,我就以我的理解来和大家谈谈重婚这一行为。

浅析重婚罪的若干问题

1 重婚罪的概述

1.1 重婚罪的概念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之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这一法条可以看出,重婚在我国刑法的解释只是:有配偶而又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而现行的刑法条文,关于重婚的规定就仅仅有这么一条,但是这个解释过于简单,不大符合法律严谨性的要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几次对重婚作出若干司法解释,如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婚的解释是:“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婚的解释是:“有配偶的人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已经结婚的人,与异性同居生活,但他们并没有登记,同居生活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但是却具备重婚的事实。但我们却不能其认定为法律规定的重婚罪。有学者认为,当事人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产生了事实婚姻并与前法律婚姻重合的,应该构成重婚罪。有学者还认为婚外情,保养情人等也应该列入重婚罪的法定范围内。如果按照当前法律仅仅把重婚罪规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重新登记,可能会太过于笼统。笔者认为重婚罪有自身独特的属性,那些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长期生活,虽然没有法律上夫妻事实但是与普通夫妻过着同样的生活,应当看成重婚罪。法律中可以这样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与他人周期性同居、稳定同居的关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还故意与其结婚的。如果这样界定的话,重婚的特有属性将得到最大限度的揭示,既能很好将其区别于其他类似犯罪,又能将为人们所忽视的各种有稳定同居关系的变相重婚行为纳入重婚的范畴。

①然而在立法与司法实施中,要判定是否构成重婚罪,就必须依据案件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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