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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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第一医院

病历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提高病历书写质量,保障病历(案)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病历(案)管理的重要性

病历是有关病人健康情况的文献资料,包括患者本人或他人对其病情的主观描述,医疗人员对病人的客观检查结果、病情分析、诊疗过程、转归情况的记录与之相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病历是病情发展的记录,是确认医疗机构诊疗措施是否正确,有无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同时,病历在健康保险、遗产继承、伤残鉴定、伤害索赔等民事、刑事案件的诉讼中,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书证材料。作为如此重要的书证材料,病历的书写要符合严格的规定,才能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1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二、病历质量控制与评价

病历质量的监督和质控以医疗核心制度为中心、病历质量考评为标准。

(一)为每一位在门诊、急诊、住院患者书写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的病历,并加强病历的内涵质量管理,重点是住院病因的环节质量监控,为提高医疗质量与病人安全管理持续改进提供支持。

(二)医务处向每一位临床医师发放《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并定期组织学习《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书写的电子病历符合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电子病历基本书写规范》。

(三)各临床科室每月对病历质量进行检查与评价达100%。

(四)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在2个工作日之内回归病案室达≥95%,在7个工作日内回归病案室100%。

(五)采用卫生部发布的疾病分类ICD10与手术操作分类ICD9—CM—3,对出院病历进行分类编码。

(六)病历记录全部内容、格式、时间均以签名后的纸版记录为准,并存档。

(七)不合格病历单项否决内容(17项):

项目单项否决内容

一、病案首页 1、首页医疗信息未填写

2、传染病漏报

二、入院记录缺入院记录(实习医师代号视为缺入院记录)

三、病程记录 1、缺首次病程记录或首次病程记录中缺拟诊讨论(诊断依据或鉴别诊断)与诊疗计划

2、缺由主治及以上的上级医师签名确认诊疗方案

3、死亡病例缺死亡前的抢救记录

4、危重病例缺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查房记录

5、缺有主治及以上的上级医师签名确认手术方案

6、新开展的手术与大型手术缺有科主任或授权的上级医师签名确认

7、缺手术记录

四、出院(死亡记录)缺出院(或死亡)记录

五、辅助检查缺对诊断、治疗起决定性作用的辅助检查报告单

六、基本要求 1、缺整页病历记录造成病历不完整

2、有明显涂改

3、在病历中募仿他人或代他人签名

七、知情同意书 1、缺有创检查(治疗)同意书或缺患者(近亲属)签名

2、缺手术同意书或缺患者(近亲属)签名

(八)病案质控室每月对病历质量进行督导检查、考评,将检查结果反馈科室,科室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整改,并将整改意见上交医务处。

(九)每份病历质控标准分为100分,考评结果:≥95%分为优秀病历,≥85分为合格病历,<85分为不合格病历。每份不合格病历,分别对病历书写者及科室给予2000

元经济处罚,病历书写者脱产到病案室学习修改病历3个月,发曲靖市麒麟区最低生活保障费;年度内出现两份及以上不合格病历,除上述处罚外,取消科室评优(先进)资格,每份不合格病历对科室主任给予2000元经济处罚。

(十)院科两级年度住院病案总检查数占总住院病案数≥70%,病历甲级率≥90%,无丙级病历。

三、病(案)安全管理

(一)患者出院后,急诊留观、住院病历由科主任或质控医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归病案室。

1、二个工作日回归率<95%,每下降1%,给予500元经济处罚。

2、7个工作日回归率100%,每下降1%,给予500元经济处罚;7个工作日回归率达不到100%,科室给予2000元经济处罚。

(二)加强病案及信息安全管理

1、病案库有防盗、防尘、防湿、防蛀、防高温措施。

2、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消防安全符合规范。

3、建立保护病案及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

4、保管不善遗失一份病历,给予责任人3000元经济处罚;遗失病历涉及到医疗纠纷,将根据处理结果,对责任人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三)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四)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五)严格执行借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制度,防止丢失、损毁、篡改、非法借阅、使用和泄露患者的隐私。

(六)病历调阅权限。医务处有权调用全院病历,科主任有权调用本科室病历,医师有权调用所管辖患者病案。

(七)为撰写论文及科研需要,病案统计室要积极配合,查阅人员在病案统计室开设的查阅室内完成查阅工作,病历不能带出,查阅时及交回时均要进行登记。

(八)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因案件审理需要调阅或复印病历,须持单位介绍信、出示工作证或身份证,方可办理。其他人员申请复印病案,出示有效证件、疾病证明书或住院发票、委托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1条规定执行。(九)病案在调用、调阅期间,一律不得涂改、填写、换页或丢失,否则由调用和查询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病案调用和查询者应对患者的病例资料保密,不得将患者的资料外泄。

(十)病案室要及时排查出院归档病历,有权向临床科室查询和追究未归病案的下落,每月统计汇总向职能部门及院领导书面报告病案归档及管理情况。

(十一)住院病历原则上永久保存,门诊病历至少保存15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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