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现将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1-附件7),《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8)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7.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8.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7月9日——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3.31•【文号】国税发[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第二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本篇法规《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所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第二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现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2.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3.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4.抵扣税款台帐(外购从价定率征收应税消费品)5.抵扣税款台帐(委托加工收回、进口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6.抵扣税款台帐(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征收管理,现将有关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涉及的税收征收管理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税种登记生产销售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3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1997年5月21日国税函〔1997〕3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消费税问题解答》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消费税问题解答问:用购进已税烟丝生产的出口卷烟,能否扣除外购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答: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国家对卷烟出口一律实行在生产环节免税的办法,即免征卷烟加工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对出口卷烟所耗用的原辅材料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则不予退、免税。
据此,为生产出口卷烟而购进的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不能给予扣除。
问:为了堵塞税收漏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和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据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这一规定是否包括啤酒和黄酒产品?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啤酒和黄酒实行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消费税,即按照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按照这一办法征税的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数量,而非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税的多少与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成正比,而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
因此,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
问: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是否征收消费税?答: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应当征收消费税。
重庆市财政局转发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的通知-(渝财税〔2019〕35号2019年4月9日)
重庆市财政局转发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财政局转发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有关要求,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6.08.17
•【字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14号
•【施行日期】2016.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公告〔2016〕14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要求,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对截止2016年6月30日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名义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该公告自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17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渝办发[2011]33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渝办发〔2011〕33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调整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结束——。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0.28•【字号】渝地税发[2004]250号•【施行日期】2004.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25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市局制定的《重庆市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八日重庆市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地方税收委托代征行为,加强税收源泉控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代征是地方税务机关为了有利于税款征收或者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代征人代表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地方税收征管应坚持以税务机关直接征收为主,委托代征等其它征收方式为辅的原则。
委托代征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为依据,以委托方依法委托、受托方自愿接受为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代征代缴税款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征人)。
第五条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下列因素确定代征人:(一)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二)与纳税人有经济利益关系;(三)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四)拥有其他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有利条件。
代征人以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
第六条代征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二)在当地有固定办公场所;(三)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四)有专职的办税人员负责管理具体代征工作(五)恪守信用。
第七条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的受托人必须是税务机关。
第八条代征人的代征资格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条件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8.06.15
•【字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10号
•【施行日期】2018.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纳税人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确保重庆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涉及营改增纳税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在我市范围内跨区县提供建筑劳务的,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二、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
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7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3年4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3年4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为拓展和完善"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缴费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于2023年4月对电子税务局系统的部分功能进行了调整和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此次调整优化主要涉及综合业务功能、川渝通办事项、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再生资源台账、非税收入申报5个项目。
详细调整优化内容详见附件。
如有疑问,请拨打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按9号键进行涉税软件询问或向主管税务机关询问。
特此通告。
附件: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3年4月功能优化内容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23年5月8日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3年4月功能优化内容一、新增非居民、开业、发票及申报等综合业务功能新增境外企业转让股权试行跨境双语办税功能,新增境内新办企业试行智能开业功能,新增对信用优良的大型企业试行按需开票功能,新增对经营业务简洁的小规模纳税人试行简易申报功能。
二、新增10项川渝通办事项在电子税务局"川渝通办'事项清单中新增以下10项事项:停业登记、复业登记、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开具无欠税证明、纳税信用补评、纳税信用复评、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信用复核、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
三、优化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对消费税申报功能进行优化:卷烟消费税申报预填数据项依据烟草公司导入的自有销售明细数据,自动生成消费税主表及附表,现有发票加工数据仅作为申报比对依据,销售数据应大于等于发票数据;凡从价从量复合计征的消费税征收品目,增加主表数据项审核条件: 从价计征金额大于0时,则从量计征金额也应大于0。
四、调整购进再生资源台账功能对电子税务局"购进再生资源台账'功能的使用范围进行优化调整,目前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和"再生资源回收'的纳税人直接销售其购进再生资源或者生产购进再生资源时,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填报"购进再生资源台账'。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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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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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标 签】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渝国税发﹝1998﹞67号
【发文日期】1998-04-29
【实施时间】1998-04-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不发代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经全市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全面加强增值税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办资格认定,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等,可委托中介机构办理。
重庆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
重庆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渝财预[2002]138号【发布部门】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发布日期】2002.06.17【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预[2002]138号)市地税直属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地税局,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中心支库、各支金库: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税款(以下简称“三代”)手续费的管理,充分调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的积极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三代”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三代”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时间。
从2002年1月1日起,“三代”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
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
国库不得办理“三代”手续费退库。
二、“三代”手续费项目及比例。
实行“三代”手续费的项目包括:法律、法规、条例、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行文件中规定的“三代”手续费项目。
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自行实施的“三代”行为不予支付手续费。
手续费支付比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最高不得超过5‰(详见附件一)三、“三代”手续费的承担及预算管理。
(一)市地税直属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机关和财政机关征收区县(自治县、市)级固定收入和中央与区县(自治县、市)分享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而支付的“三代”手续费,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全额承担;市地税直属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机关和财政机关征收市与区县(自治县、市)共享收入而支付的“三代”手续费,由市与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按各自分享的比例分别承担;地税机关征收市级固定收入而支付的“三代”手续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5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5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18日重庆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要求,制订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通过将增值税覆盖所有货物和服务的全部环节,打通第二、第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重复征税,逐步解决制造业和服务业税制不统一问题,使税制更趋完善;通过将“道道征收、全额征税”转换为“环环抵扣、增值征税”,产生的减税效应,激励微观经济主体实施主辅分离和转型升级,促进社会分工和协作,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通过税制改革,促进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调整,推进地方税体系构建及转移支付结构优化,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设计、分步实施。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当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
(二)规范税制、合理负担。
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发挥增值税制度优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财税[2013]7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3.07.29【实施日期】2013.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3〕73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单位,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采取结构性减税政策措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大举措。
在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少数试点企业受设备更新周期、试点推开范围等因素影响,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况。
为确保我市营改增试点平稳推进,经市政府批准,从2013年8月1日起,对全市因营改增试点导致税负增加较多的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扶持对象因营改增试点导致月均增税额(即按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与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相比增加部分)在1万元以上的“1+7”试点行业(即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补助额度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税款所属期),按增税额的100%给予全额补助。
2015年补助事项视改革试点运行情况另行确定。
三、申报办理(一)办理流程1.企业自行申报。
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其中:年增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每年申报一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每年的3月底前)申报。
年增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2019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19年1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以及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重庆市辖区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应严格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
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05.24•【字号】渝税发〔2019〕71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9〕31号),结合前期试点情况和我市税务工作实际,特制定了《全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法规处)。
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于2019年6月底前报送市局(法规处),并随时报送推进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19年5月24日全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做好重庆市税务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工作,进一步提高税务执法效能,促进公平公正监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9〕31号),结合前期试点情况和我市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重庆市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重庆市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7.12.18
•【字号】渝财规〔2017〕7号
•【施行日期】2017.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修订重庆市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管
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规〔2017〕7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规定,“非独立核算企业及纳入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不参加评级”,现对《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7〕1号)修订如下:
将适用条件中“(七)总分机构纳税信用等级均应当为A级或者B级”修订为“(七)总机构(不满一年的新办企业除外)纳税信用等级应当为A级或者B
级”。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18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渝文审[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文审〔2007〕23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现将《重庆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制度具体实施办法为了加强对全市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开、公平、公正的执业原则,树立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良好形象,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6〕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公告内容(一)各级税务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注册税务师行业相关的规章、制度等。
(二)注册税务师情况公告:1.非执业注册税务师转为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税务师转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税务师转入、转出税务师事务所。
2.执业注册税务师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四十二条所列情形、行为之一的。
3.参加本年度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
(三)税务师事务所情况公告:1.经批准新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原未公告的一次性公告)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执业证编号、注册地址、注册资金、联系电话、法人姓名、执业注册税务师姓名等。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17年第9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9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切实贯彻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渝国税发〔2015〕117号)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现将我市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办理要求(一)备案时间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减免税的,原则上应在首次申请减免税的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
(二)备案资料办理减免税备案的纳税人,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1.增值税征前减免(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附件1)(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2.增值税即征即退(1)《税务资格备案表》(附件2)(2)其它需提供的资料:a.促进残疾人就业纳税人需提供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b.软件产品纳税人需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8•【字号】渝办发[2009]176号•【施行日期】2009.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9]17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4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09]6号),设立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
1.划入市财政局承担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职责。
2.增加烟叶税征收管理的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家和本市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对城镇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的职责,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2.加强信息化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3.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4.强化内部审计,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市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地方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提出地方税收政策和税制改革建议;参与研究经济政策,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调控、促进经济发展的建议;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本系统税收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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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2022.09.22
•【字号】渝财规〔2022〕7号
•【施行日期】2022.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增值税,消费税
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税务局:
为适应纳税人经济活动跨区域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2年9月22日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
为适应纳税人经济活动跨区域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重庆市内跨区县(自治县)经营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
二、申请条件
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分支机构均已办理税务登记;
(二)总分支机构均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总机构能够准确核算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进项税额及应分配的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达到统一核算的要求;
(四)分支机构均由总机构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机构领导下统一管理和经营;
(五)总机构(不满一年的新办企业除外)纳税信用等级应当为A级或者B 级;
(六)截至申请受理日,申请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一年内无增值税、消费税欠缴税款、滞纳金及相关罚款等情况。
三、办理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汇总纳税的,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纳税人申请实行汇总纳税的书面材料;
2.《重庆市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申请表》(详见附件1);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市税务局。
(三)由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联合核准后,下发正式批复文件。
(四)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批复意见,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总机构,同时办理系统信息维护。
四、申报方式管理
申请汇总纳税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纳税方式,需根据企业经营及涉及区域的具体情况,从以下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
(一)“汇总计算、分摊预缴”方式。
总机构按照总分支机构销售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申报,分配入库。
计算公式为:
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应纳税额分配比例=总机构或分支机构销售额÷总分支机构汇总销售额;
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应纳税额=总机构汇总应纳税额×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应纳税额分配比例。
(二)“预征率预缴”方式。
总机构计算出总应纳税额后,各分支机构按照文件确定的预征率计算出各自的应纳税额进行申报纳税,总机构的应纳税额为扣除分支机构预缴税额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为:
分支机构预缴税额=分支机构销售额×预征率;
总机构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汇总应纳税额-各分支机构预缴税额。
(三)“统一缴纳”方式。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由总机构集中申报缴纳,不进
行税款分配。
五、申报门店管理
同一区县(自治县)内设有两户及以上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可自行确定一户分支机构作为纳税申报门店,汇总本辖区内所有门店的应纳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六、发票及核算管理
总分支机构的发票申领可以采取分别领用或者统一领用的方式。
(一)分别领用。
总分支机构可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开具增值税发票。
同一区县的分支机构下属营业网点统一向所属分支机构领用开具。
(二)统一领用。
由总机构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发票,并以总机构名义开具发票的,分支机构不得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开具或代开发票。
七、退出管理
(一)汇总纳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取消汇总纳税资格,填报《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取消汇总纳税申请表》(附件2)并结清税款,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将申请表上报市税务局。
经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联合核准后,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核准结果办理退出汇总纳税信息维护。
(二)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汇总纳税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市税务局,经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联合核准后,取消其汇总纳税资格:
1.总分支机构的关系及核算方式发生变化,未进行相应信息变更的,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的;
2.其他不符合汇总申报纳税条件的情形。
八、其他规定
(一)汇总纳税企业对申报方式调整,由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联合核准后,确定新的申报方式。
(二)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减免统一由总机构申请办理。
(三)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留抵退税管理。
1.总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留抵退税统一由总机构申请办理;
2.总机构办理留抵退税后,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产生的应纳税额先进行征收,待冲抵完办理的留抵退税额后,再进行分配。
(四)汇总纳税企业变更总分支机构有关信息的,应于信息变更后的30天内,由分支机构填报《重庆市总分支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3),向其主管机关申请核实后,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将申请材料通过内邮箱传递给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维护相关信息后,通过系统上传市税务局,由市税务局确认完成。
(五)汇总纳税企业发生除本办法范围以外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税款。
(六)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对辖区内企业纳税申报、发票使用和税款缴纳等情况进行管理,发现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不实的,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
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就地缴入国库。
九、执行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7〕1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重庆市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7〕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申请表
2.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取消汇总纳税申请表
3.重庆市总分支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