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下环境法构建的_深层环境法学_方法论视角的解读与反思_陈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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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1期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No.1,2017(总第202期)Journal of Fuji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General,No.202

DOI:10.12046/j.issn.1000-5285.2017.01.004

生态文明下环境法

构建的“深层环境法学”

———方法论视角的解读与反思

陈志荣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16)

摘要:环境法研究面临“广义”的困境,这种困境产生有其方法论原因。“深层环境法学”指法学视角的环境法研究理论,主要有环境利益论、环境行为论和环境法律关系论,在环境法建构中各有其功效

和局限之处。在生态文明背景下,只有坚持生态文明理念指引,进一步整合方法论工具,才有助于实现环

境法由广义向狭义的回归。契合生态文明的狭义环境法应当以生态利益为本位,以生态行为为直接规范对

象,以生态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

关键词:生态文明;深层环境法学;环境利益;环境行为;环境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285(2017)01-0032-10

生态文明背景下,推进环境法发展和繁荣是时代所需。然而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环境法的构建及其基础理论尚难形成一致的结论,最为突出的表现为“广义”的困境,这些困境的存在有其方法论原因。笔者拟将环境法学方法论分为“浅层”和“深层”两大类,由于之前已就“浅层环境法学”作过论述,本文仅就“深层环境法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厘清“深层环境法学”方法论在构建环境法上的功效及其局限,指出法学视角下环境法的建构应当吸收生态文明发展的最新成果,进一步整合发展“深层环境法学”各方法论,着力建构契合生态文明内涵的狭义环境法。狭义的环境法应当以生态利益为本位追求、以生态行为为直接规范对象、以生态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

一、问题的源起:环境法构建的现状及其方法论问题

(一)广义环境法的困境

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当前的环境法研究主要还停留在广义层面上。广义环境法主要是指一切涉及环境因素、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环境法的名称多样化、定义多样化、体系内容多样化。这种“广义”使得在实践中独立的环境法部门在理论上一直难以独立,面临诸多困境:第一,部门法自恰性难以形成。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法与其他法律部门本应是相互独立、平行并列的关系,但实然层面存在一些介于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交叉性”法律规范,如有关环

收稿日期:2016-07-04

基金项目:福建省教育厅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生态文明社会生态保护法律体系建构”(JAS150133)。

作者简介:陈志荣,男,福州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33第1期陈志荣:生态文明下环境法构建的“深层环境法学”

境侵权理论、资源的财产性利益等一些民事与环境法交叉领域。第二,部门法本质特征欠缺。广义的环境法太过庞杂,缺乏共同适用的指导思想和具有普遍意义的范畴、原则和制度,无法体现环境法的本质特征。第三,部门法调整对象不明确。广义环境法所调整的环境法律关系也是“广义”的,包含自然资源所有权关系、环境资源使用权关系、环境侵权等法律关系,也包含侵犯环境权关系、生态行政管理关系等传统法律关系不能囊括的法律关系内容。笔者认为自然资源所有权、环境资源使用权关系,是对环境资源经济价值的利用和享受关系,属于物权关系,环境侵权关系亦是民事法律关系,不应当纳入环境法律关系。可见,这样的环境法律关系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用以区分部门法的法律关系。循此分析,广义环境法导致的后果可能不仅仅是环境法学能否“独立”的危机,更重要的是将使法律失去应对新的社会现象的能力,最直接地体现为生态危机时代的新的利益形态———生态利益难以受到应有的重视和研究,从而得不到法律应有的规制。因此,突破“广义环境法的困境”是破解生态难题的法律实践需要,也是法律理论发展的命题。

(二)方法论问题

笔者认为,从法学角度分析,广义环境法的形成及所面临的困境与环境法学所采取的研究方法密切相关,主要原因有:第一,从属性上看,环境法学是一门交叉学科,往往强调采用环境科学和法学等多学科的交叉方法,而缺乏对环境法学“本体论”的探究。第二,从导向看,环境法学研究是以问题为导向的,是为了应对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然而环境问题本身复杂多面、涉及极广,几乎涉及所有法学部门,如果不加以深度分析甄别,环境法学的研究必然呈现与相关法律部门的“交叉性”,从而给人以“广义”的印象。第三,从方法论看,环境法学研究的起始还只是将环境法律关系局限于私人利益之间,比如环境侵害只针对私人人身财产权利是否受到侵害而并未考虑环境利益损害问题,但由于环境的生态性、整体性、公共性和科技性的特征使得这种狭隘的研究方法已经难以适应环境法构建的需要。

综上,欲突破广义环境法的困境,有必要对环境法的研究方法进行梳理和反思。关于运用现有环境法学方法论探讨环境法的研究,王明远教授提出了“浅层环境法学”和“深层环境法学”之分①,笔者拟借用此提法,将环境法学方法论分为“浅层环境法学”和“深层环境法学”方法论。“深层环境法学”方法论主要指从法学视角研究环境法的方法理论,是相对于从非法学视角研究环境法的“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而言的。关于“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笔者曾进行过专门评析,并指出了其在建构环境法体系上有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和不足,必须实现法学视角转向。那么当前法学视角的环境法学研究能否突破广义环境法的困境呢?以下拟就“深层环境法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厘清各种法学理论工具在识别环境法上的功效、局限及其可能的发展方向。

二、“深层环境法学”方法论及其讨论范围界定

“深层环境法学”方法论指从法学视角研究环境法的方法理论,是相对于从非法学视角研究环境法的“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而言的。环境法学的研究应该遵循法学的属性,从权利开始。权利在法律上具有多种面向的理解,首先,最广泛意义上的权利就是利益;其次,权利也是一种法律关系意义上的权利;最后,权利相对于义务,但不管权利还是义务,它们都是一种法律上的行为(或不作

①所谓“浅层环境法学”是指环境学视角、思维模式和方法下的“目的—手段型”“环境问题—法律对策型”环境法学;而“深层环境法学”则是指法学特别是大陆法学视角、思维模式和方法、ARI模型和路径下的“一体、多维”环境法学。参见“环境法学的危机与出路:从浅层环境法学到深层环境法学”研讨会纪要。参见王明远:《“环境法学的危机与出路:从浅层环境法学到深层环境法学”研讨会纪要》,《清华法治论衡》201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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