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法规和核设备监管介绍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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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关部门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 –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 《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 –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等。
• 核安全规定:是规定核安全目标和基本安全要求的规章,由国务院批
准,国家有关部门发布 –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 –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等 – 部门规章也是强制执行的法规,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必须执行的 – 其内容不能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有矛盾,更不能与国家的有关法律不一 致,如果存在这种问题,则应以上一级的法规为准。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核安全导则
– 是说明或补充核安全规定以及推荐有关方法和程序的指导性文件, 如《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的导则: •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 •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 •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等。 –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导则规定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证 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不会对 核设施工作人员和公众增加风险
取得相应的核材料许可证。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08)
– 针对第五层防御 – 目的: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 和减少核事故危害 – 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 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以下简称核 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下
述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 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 – 核技术应用; – 铀(钍)矿的开采及利用; –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
– 原子能法(制订中):是调整和促进原子能事业发展
的法律文件。它既规定了原子能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 许可和备案
• 监督检查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07.07)
•
– 核设备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 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依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订,目前还处于审批 阶段。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部门规章
– 两类部门规章:
• 实施细则:是根据核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的规章,由国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10)
– 该条例是国家核安全局成立后,国务院发布的第一项与核安全 有关的行政法规。 – 该条例是核安全部门对全国民用核设施执行核安全监督的主要 法律依据。 – 该条例只有六章(总则、监督管理职责、安全许可制度、核安 全监督、奖励和处罚以及附则)二十六条,文字不多,但涵盖 了核安全监督管理所涉及的主要方面(监督管理职责、安全许 可制度、核安全监督等)。
– 条例的管制范围:
• 铀-235,含铀-235的材料和制品; • 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 • 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 • 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
• 锂-6,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
• 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 国家对核材料实施许可证制度
• 一切持有、使用、生产、储存和处置上述核材料的的部门必须
核安全法规体系和核 设备监管介绍
培训内容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核设备监管的必要性
民用核设备监管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制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内容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核安全立法
– 1984年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核安全局,并赋予其独立 监督管理中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的职责 – 1986年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国家核安 全局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06)
– 核材料管制条例的重要性 • 核材料是军用物资 • 核材料本身的放射性后果和化学毒性 • 遵守我国签署的《核不扩散条约》和《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 条例制定目的 • 保证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 ,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
法转让和非法使用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又规定了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国务院行政法规
– – – – – –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10月) 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6月)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8月)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7月) 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订中)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国家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人大常委会通过,
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 社会发展的法律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2003年6月颁布 • 目的: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
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05.08)
– 目的: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 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 环境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 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 监管方式: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为了贯彻执行条例还制定了三项实施细则:
• 针对核电厂的安全审评制定的《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 • •
发》 针对研究堆核安全审评制定的《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 发规定》 针对核安全监督制定的《核设施的安全监督》
– 条例和三项实施细则为国家核安全局执行审评、监督任务和行 政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根据1986年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百度文库理条例》(HAF001),国家核 安全局的监管适用于下列核设施:
– – – – – 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热供汽厂等) 核动力厂以外的其它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 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 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
• 核安全规定:是规定核安全目标和基本安全要求的规章,由国务院批
准,国家有关部门发布 –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 –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等 – 部门规章也是强制执行的法规,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必须执行的 – 其内容不能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有矛盾,更不能与国家的有关法律不一 致,如果存在这种问题,则应以上一级的法规为准。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核安全导则
– 是说明或补充核安全规定以及推荐有关方法和程序的指导性文件, 如《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的导则: •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 •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 •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等。 –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导则规定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证 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不会对 核设施工作人员和公众增加风险
取得相应的核材料许可证。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08)
– 针对第五层防御 – 目的: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 和减少核事故危害 – 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 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以下简称核 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下
述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 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 – 核技术应用; – 铀(钍)矿的开采及利用; –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
– 原子能法(制订中):是调整和促进原子能事业发展
的法律文件。它既规定了原子能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 许可和备案
• 监督检查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07.07)
•
– 核设备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 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依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订,目前还处于审批 阶段。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部门规章
– 两类部门规章:
• 实施细则:是根据核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的规章,由国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10)
– 该条例是国家核安全局成立后,国务院发布的第一项与核安全 有关的行政法规。 – 该条例是核安全部门对全国民用核设施执行核安全监督的主要 法律依据。 – 该条例只有六章(总则、监督管理职责、安全许可制度、核安 全监督、奖励和处罚以及附则)二十六条,文字不多,但涵盖 了核安全监督管理所涉及的主要方面(监督管理职责、安全许 可制度、核安全监督等)。
– 条例的管制范围:
• 铀-235,含铀-235的材料和制品; • 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 • 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 • 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
• 锂-6,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
• 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 国家对核材料实施许可证制度
• 一切持有、使用、生产、储存和处置上述核材料的的部门必须
核安全法规体系和核 设备监管介绍
培训内容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核设备监管的必要性
民用核设备监管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制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内容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核安全立法
– 1984年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核安全局,并赋予其独立 监督管理中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的职责 – 1986年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国家核安 全局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06)
– 核材料管制条例的重要性 • 核材料是军用物资 • 核材料本身的放射性后果和化学毒性 • 遵守我国签署的《核不扩散条约》和《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 条例制定目的 • 保证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 ,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
法转让和非法使用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又规定了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国务院行政法规
– – – – – –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10月) 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6月)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8月)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7月) 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订中)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国家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人大常委会通过,
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 社会发展的法律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2003年6月颁布 • 目的: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
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05.08)
– 目的: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 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 环境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 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 监管方式: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为了贯彻执行条例还制定了三项实施细则:
• 针对核电厂的安全审评制定的《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 • •
发》 针对研究堆核安全审评制定的《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 发规定》 针对核安全监督制定的《核设施的安全监督》
– 条例和三项实施细则为国家核安全局执行审评、监督任务和行 政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根据1986年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百度文库理条例》(HAF001),国家核 安全局的监管适用于下列核设施:
– – – – – 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热供汽厂等) 核动力厂以外的其它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 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 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