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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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重点解读

最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重点解读

最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重点解读2014年9月6日,商务部发布了其最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将于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并将取代商务部2009年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以下简称《现行办法》).根据《现行办法》,境内企业境外投资一律应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而《新办法》改变了这种监管模式,并将实行以“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本文将主要就该新管理模式予以简要介绍.一、《新办法》的适用范围《新办法》所规范的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1)《新办法》适用于境内企业境外投资,而不包括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以及(2)《新办法》适用于境内企业“投资”于境外非金融类企业,而不包括境外金融类企业.另外,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企业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需参照《新办法》执行.二、核准与备案的适用范围1、核准根据《新办法》,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这里的“敏感国家和地区”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在《新办法》所附的《境外投资备案表》和《境外投资申请表》中,提供了上述类别国家名单的查询路径.其中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名单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zlbg/bgzl/qtzl/t1094257.shtml);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名单可参见联合国中文网站(/chinese/sc/committees/list_compend.shtml).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办法》,商务部必要时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这里的“敏感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关于我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具体可参见我国《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2、备案根据《新办法》,企业境外投资如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则实行备案管理.三、核准与备案的机关根据《新办法》,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一律应报商务部核准.其中,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由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四、核准与备案的时限根据《新办法》,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新办法》将核准时限缩短了5个工作日.其中,对中央企业的核准,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地方企业的核准,将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境外投资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五、申请核准与备案的主体对于一个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申请主体应是该企业本身自是当然之意.对于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情形,《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负责办理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于企业之间转让境外企业股份的情形,《现行办法》规定:“由受让方负责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商务部或受让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把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其他股东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而《新办法》删除了该条内容.六、境外投资事项的变更《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七、境外投资事项的终止就企业终止已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的情形,《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在依投资目的地法律办理注销等手续后,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报告出具注销确认函.终止是指原经备案或核准的境外企业不再存续或企业不再拥有原经备案或核准的境外企业的股权等任何权益.”八、境外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就境外投资企业再投资的情形,《新办法》将《现行办法》的“备案制度”修改为了“报告制度”.《现行办法》规定:企业控股的境外企业的境外再投资,在完成法律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当由企业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而《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需要注意的是,《新办法》在这里并未提及报告的具体时间要求,仅提及需要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报告.九、《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时效《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自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章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需要注意的是,《现行办法》规定的失效事件为“未在东道国(地区)完成有关法律手续或未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而《新办法》所规定的失效事件为“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笔者理解,《新办法》就失效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要求.十、境外并购事项的前期报告就境外投资中的境外并购事项,《现行办法》以及由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5年颁布的《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要求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商务部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而《新办法》删除了该条内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1)发改委项目核准系统还有此类似要求;以及(2)前述2005年颁布的《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尚未被废止.十一、其他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事项的核准《现行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而《新办法》删除了该条内容,同是就企业申请核准所需提交的材料也删除了《现行办法》要求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但增加了“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商务主管部门对此不再做具体要求,但是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可能对此仍有具体的要求.如发改委项目核准系统要求:“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关于《浙江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浙江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浙江省综合供能服务站与配套储运设施建设规划根据国家发改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11号)以及《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浙江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的起草背景和改革重点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9号令,将境外投资管理方式由核准改为备案为主、核准为辅,我委据此印发实施了《浙江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浙发改外资〔2016〕39号)。

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11号令,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境外投资全程监管。

对此,我委专门就境外投资工作先后赴各地实地调研、听取意见建议,起草形成了征求意见稿,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要求,先后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在吸纳有关意见基础上,修改形成实施办法的送审稿。

新办法重点在以下三方面作出改革:一是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

按9号令规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1 —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

新办法取消该项规定,进一步简化事前管理环节。

二是取消地方初审、转报环节。

按9号令规定,地方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的材料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的材料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

新办法取消地方初审、转报环节,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范围的项目,地方企业通过网络系统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由我委备案项目,企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

三是放宽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最晚时间要求。

按9号令规定,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引言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指由中国政府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法规和规定,旨在规范和管理中国企业或个人在境外进行投资活动。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国际市场的日益重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完善和执行将对中国的对外投资产生重要影响。

概述本文将详细阐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内容和措施。

对境外投资的定义和目标进行解释,并简要介绍境外投资的发展背景。

然后,将分析和讨论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通过总结对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评价,展望其未来的发展趋势。

正文内容一、境外投资的定义和目标1.1境外投资的概念境外投资指的是中国企业或个人在境外进行的具有一定规模和时间限制的投资活动。

这些投资包括设立子公司、控股或参股境外企业,购买境外资产或股权等。

1.2境外投资的目标境外投资的目标主要包括拓展市场、获取技术和资源、实现资本积累和增值等。

境外投资还可以促进中国企业的国际化发展,提高其在全球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内容2.1境外投资的准入和审批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了境外投资的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

涉及敏感行业或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需要经过严格审查和批准,以确保境外投资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2.2境外投资的资金和税务管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明确了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和资金汇回的要求。

同时,还规定了境外投资的税务管理和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和支持境外投资的发展。

2.3境外投资的合同和知识产权保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强调了境外投资的合同约束和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时,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保护投资所涉及的合同权益和知识产权。

2.4境外投资的运营和管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了境外投资的运营和管理要求。

境外投资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确保境外投资的稳定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2.5境外投资的监督和评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要求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和评估。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境外投资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投资中的问题和风险,并对境外投资的效益和回报进行评估。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是指在本国以外的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投资活动。

为了规范和管理境外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国政府普遍制定了相应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境外投资作为国际经济合作和交流的一种重要方式,具有促进经济发展、拓宽市场、提升企业竞争力等诸多好处。

然而,由于涉及跨国界的投资,境外投资也面临着一些风险和挑战。

为此,各国制定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确保境外投资行为的合法、稳定和安全。

二、境外投资管理的原则(1)公平原则:境外投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市场秩序或损害他人利益。

(2)透明原则:境外投资管理应当公开透明,及时向投资者提供信息,并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3)合规原则:境外投资应当符合国际法、国内法以及境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

(4)风险防范原则: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应当重视风险防范,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境外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1)投资准入管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了境外投资的准入条件和程序,以及投资者应履行的申报手续。

(2)投资审批制度:某些国家或地区对境外投资实行审批制度,要求投资者向主管机关申请并获得批准。

审批制度可以有效监管投资主体,防范投资风险。

(3)股权投资管理:境外投资涉及股权投资的,需要遵守股权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股权的比例限制、转让条件以及退出机制等。

(4)资金管理:境外投资涉及到跨国资金流动,需要管理境内境外资金的转移、结算和融资行为,确保资金流动的安全与畅通。

(5)税收管理:境外投资涉及到跨国税收,需要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政策和双边协定来管理纳税义务,避免重复征税或遗漏纳税。

(6)投资风险防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应当加强对投资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监管,提供风险预警机制和投资保障制度,帮助投资者降低各种形式的风险。

(7)监督与执法机制: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设立了相应的监督与执法机构,对境外投资行为进行监管和执法,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引言境外投资是指一国居民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的投资活动。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投资的不断增加,各国对境外投资的管理也越发重视。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指国家为规范和管理境外投资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

本文将介绍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国家政策背景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促进国内企业的对外投资,进一步推动国际经济合作和交流。

同时,为了辅助国内企业有效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和指导。

目标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 规范境外投资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 促进境外投资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国家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投资合作,互利共赢。

重要条款投资目的和范围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境外投资的目的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境外直接投资:指投资者通过购买、设立或参与外国企业的方式,直接在境外从事经营活动。

2. 金融投资:指投资者将资金投入到境外的金融市场,包括购买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

3. 房地产投资:指投资者购买或投资于境外的房地产项目。

4. 自然资源投资:指投资者通过购买或参与境外的矿产资源开发等方式,进行资源投资。

报备和审批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投资者在进行境外投资前,需要进行报备和审批的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报备:投资者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投资计划书和相关材料,包括投资项目的详细情况、投资金额、预期收益等。

2. 审批:相关部门会对投资计划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结果的决定。

风险防范和监管境外投资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防范风险,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风险防范和监管的措施:1. 限制和管制:对某些特定行业或地区的境外投资进行限制和管制,以防止投资者的损失。

2. 资本流动管理:加强对境外投资资本流动的监管,规范资金进出境的行为。

结论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境外投资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是现代经济领域中的重要活动之一,既是企业实现国际化战略的必然选择,也是促进全球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为规范和管理境外投资行为,各国普遍制定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确保境外投资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本文将对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内容和特点进行探讨。

一、境外投资的定义和范围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金、技术、管理等要素投资于境外的企业、项目或其他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境外投资通常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形式。

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境外企业的股权、收购海外资产、成立境外子公司等直接参与营运管理的方式进行投资。

间接投资则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或参与境外基金、证券、债券等金融产品的方式间接参与境外企业的投资。

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1. 投资准入及审批程序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首先规定了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般来说,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前需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外汇管理等要求,并向相关部门提出投资申请并获得批准。

2. 投资方式和投资限制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境外投资的方式和限制。

投资方式一般包括独资投资、合资投资、并购投资等,投资限制则指投资者对某些特定行业或国家的投资受到一定的限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投资。

3. 投资监管及风险防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强调了投资监管和风险防控的重要性。

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相关部门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措施来预防和化解投资风险,保障投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 报告和信息披露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要求企业进行定期报告和信息披露,以便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投资情况。

报告内容通常包括投资项目的运营状况、财务状况、市场环境等方面的信息,信息披露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方便各方对投资情况进行评估和决策。

三、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特点1. 权责明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和企业在境外投资活动中的权责分工。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一、引言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金或其他资源投资于境外的企业、个人或其他机构。

境外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和复杂性,为了规范和管理境外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二、境外投资的定义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境外企业股权、债权或其他金融工具,参与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或者通过建立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等方式,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境外投资的主体境外投资主体包括个人、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合法主体。

个人可以通过境外投资渠道实现个人资产的多元化配置,企业可以借助境外投资实现海外市场的拓展,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境外投资增加业务收入。

四、境外投资的审批和备案制度境外投资涉及国际资本流动,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

投资者在境外投资前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审批,并按照要求提交必要的投资文件。

审批过程中,国家监管部门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投资行为符合规定和政策导向。

五、境外投资的风险管理境外投资涉及的风险相对较高,投资者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在境外投资过程中,投资者需要了解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商业环境、政治稳定性等因素,避免因不确定性因素导致投资失败。

,投资者还需要根据投资项目的特点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如投资多元化、合理配置资产等。

六、境外投资的合规要求境外投资需要符合各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投资者在境外投资前,需要了解目标国家的投资制度和相关法律,确保投资行为合规。

,投资者还需注重合规报道和信息披露,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境外投资情况,确保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七、境外投资的退出机制境外投资可能存在一定的退出风险,投资者需要制定合适的退出策略。

在境外投资项目结束或投资出现重大变化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出售股权、回购股权、收回债权等方式实现退出。

投资者在退出时应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风险因素,制定合理的退出计划,保护自身的利益。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一、引言《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引导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与境外投资机构开展境外投资活动,促进跨境投资合作,保护投资者权益而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与境外投资机构之间的境外投资活动。

三、境外投资的定义境外投资是指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将资金、资产或资源投入境外,包括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和金融投资等各种形式的投资方式。

四、境外投资主体境外投资主体包括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以及境外投资机构。

1. 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中国境内居民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居住的个人。

中国境内机构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依法设立的企业、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

2. 境外投资机构境外投资机构指由外国居民和机构组成的境外实体,其在境外投资活动中享有投资权益。

五、境外投资活动的审批和备案境外投资活动需要依法进行审批或备案。

1. 直接投资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以及境外投资机构在实施对外直接投资前,需向有关部门提交投资申请,并按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2. 间接投资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以及境外投资机构通过境外投资机构进行境外投资的,需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进行备案。

3. 金融投资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直接投资境外金融市场,或通过境外投资机构进行金融投资的,需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备案。

六、境外投资的管理要求1. 信息披露境外投资主体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境外投资活动进行信息披露。

2. 风险管理境外投资主体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按照合规要求开展境外投资活动,并定期评估和调整投资风险。

3. 资金和汇款管理境外投资主体应合规使用境内外资金进行境外投资活动,并按规定办理资金和汇款手续。

4. 税务管理境外投资主体应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享受相应的税收待遇。

七、投资者权益保护境外投资主体的权益应得到法律保护,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资纠纷解决机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八、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和追责。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境外投资成为越来越多企业和个人的选择。

为了规范和管理境外投资,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利益,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进行介绍和分析,并探讨其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一、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概念和目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国家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管和管理所制定的法规和规定。

其目的在于规范和引导境外投资行为,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利益。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一般包括了境外投资准入、投资主体资格、投资行为监管、投资收益及资本流动等方面的规定。

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1. 境外投资准入: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通常规定了境外投资的准入条件和程序。

企业和个人在进行境外投资前,需要按照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或备案手续。

2. 投资主体资格: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明确了境外投资主体的资格要求。

一般要求境外投资者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和良好信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投资行为监管: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境外投资行为进行了一系列的监管和限制。

主要包括对投资项目的类型、规模和投资行为的安全性和合法性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还对投资者的境外投资行为进行了备案和报告要求,以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4. 投资收益及资本流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投资收益的回报和资本流动进行了一定的规定。

一般要求境外投资者或企业将投资收益按规定进行报告和结转,并遵守相关的外汇管理制度。

三、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企业和个人的境外投资活动有一定的限制和影响。

首先,需要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申请并取得境外投资的准入手续,这将增加了投资者的时间和成本。

其次,投资主体资格的要求也可能使一些企业和个人被排除在境外投资的范围之外。

此外,投资行为监管的要求和限制可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计划和方式产生一定的影响。

然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出台也带来了一些积极的影响。

首先,对境外投资的规范和引导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是指投资方在投资对象所在国或地区以外的境外地区进行的投资行为。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涉足境外投资领域。

为了规范和管理境外投资行为,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一、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背景1.全球化经济发展随着全球贸易的扩大和跨国公司的崛起,境外投资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

全球化经济的发展使得跨国投资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寻找更多的投资机会,并享受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经济差异。

2.风险管理需求境外投资往往面临着更多的风险,如政治风险、法律风险、经济风险等。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国对境外投资进行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的制定,以规范和管理投资者的行为。

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内容1.投资准入规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通常包含了投资准入规定,即对境外投资者在特定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所需满足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规定。

这一部分主要包括投资者的资质要求、投资准入的程序和手续等。

2.投资合同与协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还涉及到投资合同与协议的签订和履行。

在进行境外投资时,投资者通常需要与当地的投资对象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于投资合同与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提出了一些规定和要求。

3.外汇管理由于境外投资往往涉及到跨国资金流动,因此外汇管理是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该项内容通常包括了投资者在进行境外投资时所需满足的外汇规定,如外汇管制、外汇兑换等。

4.投资审批与备案在部分国家或地区,境外投资需要提交投资审批或备案手续。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会规定境外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前所需经过的审批程序和备案要求。

5.投资监管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还对境外投资进行了监管。

这一部分包括了对境外投资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等,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促进境外投资的可持续发展。

三、不同国家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比较各国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存在一定的差异。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目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1)《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背景和目的 (1)《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 (1)《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2)《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3)对境外投资的定义和范围界定 (3)境外投资的审批和备案制度 (4)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 (5)境外投资的风险评估和管理要求 (5)境外投资的信息报告和监督管理 (6)《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影响和意义 (7)对境外投资者的影响 (7)对国内经济的影响 (8)对境外投资管理的意义和启示 (9)《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实施和展望 (9)《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 (9)《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改进和完善建议 (10)未来境外投资管理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11)总结 (12)对《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评价 (12)对境外投资管理的建议和展望 (13)《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背景和目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境外投资成为中国企业拓展国际市场、获取资源和技术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和引导境外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首先,制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形势。

中国经济已经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需要更多的资源和市场来支撑经济增长。

境外投资成为中国企业获取资源和市场的重要方式,因此需要制定相关法规来规范和引导境外投资行为,确保投资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制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为了提升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中国企业需要通过境外投资来获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品牌影响力,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制定可以为中国企业提供一个合理、透明、稳定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境外投资,促进中国企业的国际化发展。

第三,制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境外投资的监管和风险防控。

最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重点解读

最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重点解读

最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重点解读2014年9月6日,商务部发布了其最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将于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并将取代商务部2009年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以下简称《现行办法》).根据《现行办法》,境内企业境外投资一律应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而《新办法》改变了这种监管模式,并将实行以“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木文将主要就该新管理模式予以简要介绍.一、《新办法》的适用范围《新办法》所规范的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1)《新办法》适用于境内企业境外投资,而不包括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以及(2)《新办法》适用于境内企业“投资”于境外非金融类企业,而不包括境外金融类企业.另外,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企业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需参照《新办法》执行.二、核准与备案的适用范围1、核准根据《新办法》,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这里的“敏感国家和地区”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在《新办法》所附的《境外投资备案表》和《境外投资申请表》中,提供了上述类别国家名单的查询路径.其中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名单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cs. mfa. gov. cn/zlbg/bgzl/qtzl/t 1094257. shtml);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名单可参见联合国中文网站(/Chinese/sc/committees/list_compend. shtml).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办法》,商务部必要时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这里的“敏感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关于我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具体可参见我国《禁止岀口货物目录》和《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2、备案根据《新办法》,企业境外投资如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则实行备案管理.三、核准与备案的机关根据《新办法》,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一律应报商务部核准.其中,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由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四、核准与备案的时限根据《新办法》,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新办法》将核准时限缩短了5个工作日.其中,对中央企业的核准,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地方企业的核准,将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境外投资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H内予以备案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五、申请核准与备案的主体对于一个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申请主体应是该企业本身自是当然之意.对于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情形,《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负责办理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于企业之间转让境外企业股份的情形,《现行办法》规定:“由受让方负责中请办理变更手续,商务部或受让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把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其他股东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而《新办法》删除了该条内容.六、境外投资事项的变更《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七、境外投资事项的终止就企业终止己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的情形,《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在依投资目的地法律办理注销等手续后,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报告出具注销确认函.终止是指原经备案或核准的境外企业不再存续或企业不再拥有原经备案或核准的境外企业的股权等任何权益.”八、境外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就境外投资企业再投资的情形,《新办法》将《现行办法》的“备案制度”修改为了“报告制度”.《现行办法》规定:企业控股的境外企业的境外再投资,在完成法律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当由企业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而《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需要注意的是,《新办法》在这里并未提及报告的具体时间要求,仅提及需要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报告.九、《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时效《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自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木章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需要注意的是,《现行办法》规定的失效事件为“未在东道国(地区)完成有关法律手续或未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而《新办法》所规定的失效事件为“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笔者理解,《新办法》就失效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要求.十、境外并购事项的前期报告就境外投资中的境外并购事项,《现行办法》以及由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5年颁布的《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要求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商务部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而《新办法》删除了该条内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1)发改委项目核准系统还有此类似要求;以及(2)前述2005年颁布的《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尚未被废止.十一、其他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事项的核准《现行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而《新办法》删除了该条内容,同是就企业申请核准所需提交的材料也删除了《现行办法》要求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但增加了“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商务主管部门对此不再做具体要求,但是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可能对此仍有具体的要求.如发改委项目核准系统要求:“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解读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解读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主体地位 ,加之境外 投 资的企业 日趋多 元化 ,国 际投资 环境 目益 复杂 等 。这其 中出现 的许 多问题都 需要 规范的法律和制度保 障,对 企业 的管
理体制和方式进行优化 和调 整 ,以更好地为之服务 。 2 0 1 3年年底 ,国务院发 布 了 《 政府 核准 的投资项 目目录 ( 2 0 1 3年 本) 》 ,规定 :“ 国内企 业在境外开办企业 ( 金融企业除外 )事项 ,涉及 敏感 国家 和地 区、敏感 行业 的 ,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情形 的 ,中央管 理 企业报商务部备案 ,地 方企业报 省级政 府备案 。 ”据 此 ,商务 部开始 修 订老版 《 办法 》 ,并 于 2 0 1 4年 9月 9 1 3 颁 布 了新 的 《 境 外投资 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 办法》 ” )该 《 办法》 自2 0 1 4年 1 0月 6日 起 正式施 行。 根据新 《 办法》 的规定 ,企业 的境外 投资实行以备案管理为主 ,核 准管理 为辅的方式 ,仅 “ 涉及敏感 国家和地 区 、敏感行 业的 ,实行 核准 管理 ” 。本文将就该 《 办法》 的主要 内容予 以简要介 绍。 备案与核准 1 .新 《办法 》 的适 用 范 围 新版 《 办 法》里对境 外投 资 的规 定是 “ 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境 内依 法设立 的企业 通过新设 、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 融企业或 取得 既有非 金融企业所有权 、控制权 、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 的行 为” 。 这 里需要注意 的是 ,首 先 ,新 《 办 法》 适 用 的是境 内企业 境外 投 资 ,而不包括境 内自然人境外投资 ;其次 ,新 《 办法》 只适用 于境 内企 业 “ 投 资” 于境外 非金融类 公司 ,不包括境外金融类公 司。同时,事业 单 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 、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以及 企业赴香 港 、澳 门 、台湾地区投资均需参照新 《 办法》 执行 。 2 .明 确 实 行 核 准 管 理 的 国 家和 行 业 的类 别 按照老版 《 办法》,中方投资额 1亿 美元 以上 的境 外投资 ,需 要报 商 务 部 核 准 。 地 方 企 业 中 , 中方 投 资 额 1 0 0 0万 美 元 及 以上 、1亿 美 元 以 下的境外投资 ;能源 、矿产类境外投 资;需 在国内招商 的境外 投资 ,需 要报省级商务主管部 门核准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解读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09-03-16 17:04 文章来源:商务部条法司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政策【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 2009年第5号【发布日期】2009-03-16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核准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

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

《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 引言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在国内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投资的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政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和个人开始进行境外投资活动。

为了规范和管理境外投资行为,维护我国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我国制定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或设立的企业、机构和个人进行的境外投资行为。

3. 境外投资审批管理境外投资需要经过审批程序才能进行。

投资者在进行境外投资前,必须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文件。

审批机构将根据投资者的实力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最终决定是否批准该投资。

4. 境外投资合同与协议境外投资合同与协议是投资者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方之间的重要文件。

投资者在进行境外投资前,应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与协议内容应包括投资项目的具体内容、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等重要条款。

5. 境外投资风险评估境外投资存在各种风险,包括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等。

投资者在进行境外投资前,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采取合适的风险控制措施。

投资者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也可以自行进行研究和分析。

6. 境外投资报告与监测境外投资者应对其境外投资行为进行报告和监测。

投资者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向相关部门报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经营状况及资金运作情况等。

相关部门将根据报告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处理。

7. 境外投资退出机制境外投资存在着一定的退出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境外投资时,需要考虑如何有效地退出投资。

境外投资者应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方事先约定好退出机制,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

8. 境外投资奖励政策为鼓励和支持境外投资,相关政府部门会给予一定的奖励政策。

投资者在进行境外投资时,可以享受税收减免、贷款支持、外汇优惠等政策。

投资者可以向相关部门咨询和申请相关奖励政策。

9. 境外投资纠纷解决机制境外投资可能会出现纠纷。

关于《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解读

关于《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解读

关于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解读近年来,我国境外投资的规模一直处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截至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对外投资第三大国,2013年境外投资规模超过千亿美元,但同时也出现了诸如国际投资环境日趋复杂,境外投资主体和行业日益多元,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未能真正落实、部分企业社会责任、风险意识不强等新的挑战和新的问题。

为此,商务部于2014年9月6日发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并自2014年10月6日起实施。

本次3号令的发布意味着,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4年4月8日发布并自2014年5月8日起施行新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改委9号令”)之后,商务部也依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的精神,对原《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以下简称“原5号令”)进行了修订。

根据我们对于3号令的理解,现就其相较原5号令的主要变化,进行以下解读和分析:一、3号令的主要修订内容(一)明确了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原5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

”,根据原5号令的规定,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是境内企业所签署境外投资相关协议的生效要件之一。

而本次3号令第三条首次明确规定,“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并取消了“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的要求。

至此,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无需在签订正式协议前取得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或是约定以取得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为生效要件。

(二)全面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的精神,3号令取消了原5号令中规定的全面核准制度,而改为“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相关具体措施如下:1、设立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制度根据原5号令的规定,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即实行的是全面核准制度。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一、概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和引导中国境内企业和居民的境外投资行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审批程序、监督与管理等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目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促进和支持合法的境外投资,推动中国企业和居民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避免投资风险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的不利影响。

通过规范境外投资行为,确保对外投资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三、适用范围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企业和居民的境外投资活动。

其中,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居民指的是中国大陆的自然人。

四、审批程序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了境外投资的审批程序,分为前置审批和报告后备案两种方式。

对于具有一定规模或涉及敏感领域的境外投资,需要经过前置审批,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决定;其他境外投资则可采取报告后备案的方式,事后进行备案申报。

五、监督与管理境外投资的监督与管理是保障境外投资行为合规性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强调加强对境外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和风险防控,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完善监测机制、强化执法合作等方式,确保境外投资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六、建议为进一步完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审批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投资者的办事便利度。

2.优化监督机制: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强化对境外投资项目的监测和预警,及时识别和应对潜在风险。

3.促进信息沟通:加强与相关国际机构和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共享信息资源,加强对境外投资的监管。

4.加强培训与指导:加大对企业和居民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七、结论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促进境外投资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在全球化背景下,继续完善和强化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促进国际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将为中国企业和居民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提供更好的保障。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随着全球化和经济发展的推进,境外投资逐渐成为越来越多投资者的选择。

然而,境外投资的风险与挑战也是不可忽视的。

为了有效规范境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管理水平,国家出台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意义、内容及影响。

首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投资者和投资目标国家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投资者而言,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为其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法律框架,帮助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境外投资的规则和要求,减少投资风险。

对于投资目标国家而言,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出台既可以吸引更多境外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又可以避免潜在的投资风险和不可预见的后果。

其次,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涵盖了多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对于境外投资的准入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境外投资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和经营条件,以确保投资者具备足够的实力和经验来进行境外投资。

其次,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还规定了投资者的责任和义务。

投资者在境外投资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文化和风俗习惯,保护当地环境和资源。

同时,投资者应当防范投资风险,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还涉及到对于境外投资活动的监管和监督。

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和指导。

为了确保投资者能够准确、及时地了解投资目标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以及市场环境和经营风险。

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还应当加强对境外投资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境外投资的发展和管理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出台可以提高境外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投资者在境外投资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风险,例如政治风险、经营风险等。

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出台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一个稳定的法律环境和可预测的经营规则,减少投资风险,增强投资信心。

其次,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出台可以提高境外投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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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解读近年来,我国境外投资的规模一直处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截至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对外投资第三大国,2013年境外投资规模超过千亿美元,但同时也出现了诸如国际投资环境日趋复杂,境外投资主体和行业日益多元,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未能真正落实、部分企业社会责任、风险意识不强等新的挑战和新的问题。

为此,商务部于2014年9月6日发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并自2014年10月6日起实施。

本次3号令的发布意味着,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4年4月8日发布并自2014年5月8日起施行新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改委9号令”)之后,商务部也依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的精神,对原《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以下简称“原5号令”)进行了修订。

根据我们对于3号令的理解,现就其相较原5号令的主要变化,进行以下解读和分析:一、3号令的主要修订内容(一)明确了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原5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

”,根据原5号令的规定,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是境内企业所签署境外投资相关协议的生效要件之一。

而本次3号令第三条首次明确规定,“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并取消了“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的要求。

至此,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无需在签订正式协议前取得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或是约定以取得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为生效要件。

(二)全面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的精神,3号令取消了原5号令中规定的全面核准制度,而改为“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相关具体措施如下:1、设立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制度根据原5号令的规定,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即实行的是全面核准制度。

而3号令则首次设立备案管理制度,明确了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除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1、敏感行业2的,仍然实行核准管理之外,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均适用备案管理制度。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仅需提供《境外投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两项文件即可向商务部门申请备案。

如《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3号令第四条3所列情形的,即可在商务部门收到《备案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取得备案机关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号令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实践中同样存在商务部不予备案、撤销备案的可能性,即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境外投资备案表》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备案并取得《证书》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权撤销该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

2、缩小核准范围根据原5号令的规定,在未建交国家投资、在特定国家和地区投资、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涉及多国(地区)利益以及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五种情形由商务部核准;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三种情形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而3号令取消了对特定金额以上境外投资、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实行核准的要求及省级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明确了仅当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的,才需要报请商务部核准。

3、缩短核准办理时限1敏感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其中,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名单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zlbg/bgzl/qtzl/t1094257.shtml),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名单参见联合国中文网站(/chinese/sc/committees/list_compend.shtml)。

2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3《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3号令还缩短了商务部门对境外投资核准的办理时限,对于需要报请核准的事项,虽然仍需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但征求意见时间将包含在商务部门办理核准的总时限中,且答复时限从原来的10个工作日内缩短到了7个工作日内。

4、简化核准申报程序(1)核准申报文件中删去“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根据原5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境外投资事项在向商务部门申请核准时,需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而本次3号令则删去了关于“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的要求,即企业在向商务部提交境外投资的核准申报文件时,无需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如发改委)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2)简化并购类境外投资事项的申报文件根据原5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作为核准申报文件。

而本次3号令删除了该项申报文件,简化了并购类境外投资项目的申报材料,即企业申请并购类的境外投资核准的,无需再向商务部门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仅需要提交核准申请表或备案表填写“项目简况”一栏时,写明并购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财务状况以及具体收购方案等内容。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5年3月31日发布联合发布,并于2005年5月1日实施的《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商务部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

虽然本次3号令中不再要求提交《事前报告》作为核准申报材料,但因《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尚未废止,故实践中企业在实施境外并购事项时是否仍需向商务部门及外汇管理部门履行前期报告义务尚待各地审批机关予以确认。

(3)简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类境外投资的申报程序根据原5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类境外投资应当征求国内有关商会、协会的意见,以作为核准时的参考。

而本次3号令中删去了该项要求,简化了境外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的申报程序。

(三)调整《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相关事宜本次3号令中明确了《证书》是企业境外获得备案或核准的凭证,将按照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颁发,并对《证书》的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较原先而言,保留了境外企业的名称、国家/地区、投资主体的名称及股比、经营范围、申报及批准文号等内容;增加了中方境内现金出资的实际币种及金额、中方投资构成(含中方企业境内外出资形式及金额)、投资路径等内容;删除了境外企业注册资本、经营年限。

另外,如上述《证书》载明内容发生变更,企业还应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四)调整境外中资企业进行境外再投资的管理制度根据原5号令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控股的境外企业的境外再投资,在完成法律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当由企业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即适用备案制度。

而本次3号令则将境外中资企业境外再投资的管理制度调整为报告制度,并将适用范围从原5号令规定的“企业控股的境外企业”境外再投资的行为,扩大至为“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境外再投资的行为,还同时取消了“完成法律手续后一个月内”的时间限制。

(五)其它修订内容除上述修订内容外,本次3号令还增加了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的要求,并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系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

二、3号令与其他各监管部门文件的衔接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的内容,商务部门与发改委是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监管审批的两个主要政府部门。

此外,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需要对外汇出资金进行出资,因此外汇管理局也是企业境外投资的重要监管部门之一。

(一)与发改委文件的衔接虽然3号令中取消了“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的要求,即不再以发改委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作为取得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

但根据发改委9号令的规定,“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因此,境内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仍然需在签订正式协议前取得发改委核准或备案文件或是约定以取得发改委核准或备案为生效要件。

(二)与外汇管理局文件的衔接虽然本次3号令中取消了原5号令所规定的“企业境外投资获得核准后,持《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并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的要求,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2014年7月4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资函〔2011〕9号,2011年4月7日发布)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2009年8月1日施行)的规定,非金融类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在提供《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及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登记或备案文件后,才能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因此,企业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依然需事先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即发改委的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三、境外投资监管部门核准、备案程序简介(一)商务部门(二)发改委(三)外汇管理部门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四)结语总体而言,3号令在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缩小核准范围,缩短核准时限,简化审批程序等方面进一步优化了企业的境外投资环境,促进了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快速发展,但由于3号令刚刚发布,尚未正式施行,商务部门在实践操作中的尺度把握尚有待时间进一步的检验,永衡昭辉将结合近期参与的几个境外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此予以密切跟踪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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