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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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准入制度

为贯彻落实《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精神,提高我矿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准入的范围

煤矿从业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的范围包括下列从业

人员:

(一)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技术副矿长(以下简称“五职”矿长)及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总工程师;

(二)四类技术员,采煤、通风、地测、机电等技术员;

(三)所有特种作业人员;

(四)所有从业人员;

二、煤矿从业人员准入标准

从业人员必须是18岁以上,55岁以下男性且必须达到下列相应的职业准入标准:

(一)“五职”矿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总工程师。

“五职”矿长、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

井下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

(二)四类技术员,采煤、通风、地测、机电等技术员四类技术员必须具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新毕业的大中专学生至少应有生产一线1年以上工作经历后,才能从事煤矿技术管理工作。

(三)特种作业人员

特有技术工人中瓦检员、爆破工、安全员、绞车司机、电钳工、主扇司机、监测监控、探水工、信号把钩工、乳化泵司机、空压机司机、刮板机司机、皮带机司机、掘进机司机、采煤机司机、通防工等专业同时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自2018年6月1日起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职业高中、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从业人员。

煤矿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

三、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下列人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取得上岗证后,才能到特有工种岗位上工作:

(一)新参加工作人员;

(二)转换专业、工种岗位的人员;

(三)因事故责任受到处分后重新上岗人员;

四、煤矿从业人员数量的配置

(一)“五职”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职数的配置。

煤矿矿长配置1人,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副矿长各配置1人,总工程师配置1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配置1人。

(二)技术人员数量的配置。

配置采煤技术员、地测技术员、通风技术员、机电技术员各1名。

(三)从业人数量的配置。

从业人员按劳动定员标准确定。

五、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的组织与实施

从业人员准入资格培训考核要依据“统一规划、归档管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工作原则,按照“谁主管、谁组织、谁落实”的工作要求,分级、分层、分类组织实施。

认真制定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教学大纲,积极组织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职工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档案,加强准入资格从业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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