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规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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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规范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例是根据中国有关劳动法规所制定的,本公司员工的任用、培训、出勤、请假、薪资、奖惩、考核、晋升、离职等事项,除依有关法令办理外,悉依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签订劳动、劳务合同聘用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除了遵守本规则,还应听从公司有关工作方面的指示和命令,专心从事自己的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并且相互尊重翏力、同心合力,努力维持和发展公司的秩序。

第四条本条例中未尽事宜根据需要另行制订。

第二章录用与离职

第五条员工增补,以公开招聘为原则,必要时得由书面推荐之。

第六条员工增补,应根据人员定编计划中核定人数为限。需求部门应填写《人员增补申请单》。申请单经部门主管签核后经核准权限核准,其招募事项交由行政人事部统筹办理。

第七条员工增补、录取及任免,由部门主管提交行政人事部审核后,按核决权限核准。

第八条新进员工应于到职当日提交下列各项资料,并到指定银行开设账户:

一、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及相关专业资产证书(如有)原件(备查)及复印件;

二、《劳动手册》或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备查)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免交);

三、《应聘登记表》;

四、一寸照片二张;

五、二级以上医院入职体检表;

六、其他必要证明文件;

七、上述文件于使用期满仍未交齐者,不予录用。

《应聘登记表》须认真如实填写,凡虚报或隐瞒者,一经发现立即解除来劳动合同,同时无任何经济补偿。

第九条录用

一、公司录用人员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及残障而受到歧视,所有人员享有平等就业权。

二、应聘者一律接受面试或考试,公司择优录取。

三、录用条件:

1、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录用为本公司员工:

A、因职业操守不良或违反公司规章等原因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者;

B、伪造或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学历证明等相关证件或提供虚假求职资料者;

C、通缉在案未撤销者;

D、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癫病、心脏病等或吸食毒品者;

E、被判处有期徒刑、目前仍在服刑者;

F、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任职要求者;

G、经医院体检不合格者;

H、年龄未满16周岁者(如有16-18周岁者被录用,按未成年用工方式办理);

I、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者;

J、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第十条合同期限、试用期

一、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内由公司出资培训或提供其他特别待遇的,另行签订服务期协议。二、员工自报到之日起30日内,公司与员工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劳动合同。

三、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四、试用期限: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设试用期;

2、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

3、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

4、满三年及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一条合同内容的变更、解除、终止与续订

一、合同内容变更

1、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地方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2、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3、合同的变更应办理变更手续,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5日内书面答复对方;5日内未答复对方的视为同意变更本合同。二、合同的解除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A、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如提供虚假学历证明、离职证明、个人资料、体检证明等);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吊销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证书的;

F、因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而影响公司声誉

的;

G、员工隐瞒与其他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或者隐瞒存在已经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等限制情形,以欺诈等手段,使公司在违反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2、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

A、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B、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3、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解除合同:

A、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B、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C、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D、因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形。

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A、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B、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C、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5、员工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未清偿所欠公司款项、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未按照公司要求交接完工作,或未按照合同约定或培训、保密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员工此时提出解除合同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在清偿积欠债务、赔偿经济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后并办理完上述交接工作后方为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6、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本合同:

A、在试用期内的;

B、公司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

C、公司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的;

2、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条件的;

4、公司依法破产、解散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合同的续订

合同期限届满前公司应提前30日向员工发送是否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欲终止本合同的,也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双方未提前通知对方而终止劳动合同的,若员工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应以员工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向对方支付1日工资的代通知金。

第十二条离职提前通知期、手续办理、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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