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批复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是指对航道通航条件进行评价审核的管理规定。
航道通航条件是指水道、浮筒、锚地、船闸、航标等设施所具有的能够保障船舶安全顺利通航的条件。
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评价审核是为了确保船舶在通航时不会遇到危险或阻碍,提高航道的安全性和通航效率,保障航道交通的顺畅。
1.审核机构的设立和职责。
对于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应明确相关审核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并在管理办法中对其进行详细说明。
审核机构可以由相关水运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部门等负责。
2.规定评价审核的内容和标准。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航道水深、水流、冰情、水质、风浪、航标、船闸等方面的评价。
管理办法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确保评价审核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3.审核流程和方法。
管理办法应详细规定评价审核的流程和方法,包括评价审核的申请、受理、审查、评估、发布等环节。
同时,还需明确相关审核所需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
4.审核结果的处理和发布。
管理办法需规定审核结果的处理和发布方式,包括审核结果的是否公开、公示时间和方式等。
同时,还需明确如何处理审核结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措施。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提高航道的通航条件和管理水平,保障船舶的航行安全和通航效益。
它不仅能够有效防止船舶在通航过程中遇到危险,还能够提高船舶的通过能力,减少通航时间,提高通航效率。
同时,它还能够促进航道设施的维护和更新,保障航道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确保船舶安全通航、促进航道交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安徽省港航管理局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
安徽省港航管理局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执行情况现场监督检查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和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以下简称“航评审核意见”)事中事后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航评审核意见执行到位,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对我省内河航道(长江干线除外)上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拦、跨(穿)、临河等涉航工程航评审核意见执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市港航管理局负责辖区范围内涉航工程建设的现场监督检查;省港航管理局淮河航道局负责淮河(安徽段)、涡河(蒙城闸以下)、茨淮新河(阚疃闸以下)涉航工程建设的现场监督检查。
三、现场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是航评审核意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及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等。
四、现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开工建设前,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取得航评审核意见,航评审核意见是否有效;建设单位是否向负责现场监督检查的单位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2、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执行航评审核意见,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设计有无变更并办理相关手续;3、导助航标志、防撞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是否落实到位;4、施工临时设施及遗留物是否及时清除,受影响航道是否恢复原状;5、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是否向负责现场监督检查的单位及时报送建设项目航评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五、各类涉航工程建设现场监督检查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需重点监督检查如下内容:1、跨越航道的桥梁、渡槽、管道、缆线等水上过河建筑物工程位置;通航孔墩柱及缆线跨河档杆塔平面位置等;通航孔承台平面尺寸、顶部高程等;通航净空尺度或跨河缆线跨河档距、垂弧最低点高程;导助航及安全警示标志及墩柱防撞设施设置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及受影响的航道恢复情况。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阜阳港颍上港区龙王港务公司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阜阳港颍上港区龙王港务公司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你公司办理阜阳港颍上港区龙王港务码头工程(项目代码:2019-341226-55-03-003737)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材料收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1号),经审核,现予以通过。
具体审核意见如下:一、工程选址拟建码头位于阜阳市颍上县颍河五桥下游约860米处,沙颍河左岸。
工程选址在阜阳港颍上港区沙北作业区张泊渡岸线范围内,符合阜阳港总体规划,且与相邻过河、拦河、临河建筑物距离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要求,同意工程选址方案。
二、设计通航水位根据《安徽省干线航道网规划(2018—2030年)》,沙颍河(常胜沟-沫河口)航道规划等级为III级。
原则同意工程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20年一遇洪水位27.99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98%保证率水位16.40米。
三、设计代表船型同意《报告》提出的设计代表船型,即1000吨级货船:60.0米×10.8米×3.0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四、建设方案拟建码头工程顺岸布置4个1000吨级件散货泊位,设计年吞吐量155万吨。
采用高桩框架结构,码头平台长度290米、宽度20米,顶高程24.50米。
码头前沿线与航道水流流向基本一致,与上游拟建常洲码头及下游拟建张泊渡码头前沿线一致,且平顺衔接。
码头港池水域采取切滩后退形成,前沿线距规划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约112米,停泊水域不占用主航道。
码头建设方案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对现状及规划航道布置影响较小。
五、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并结合上下游码头统筹设置专用标志及安全警示标志,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六、作出本意见的基础性文件有:《阜阳港颍上港区龙王港务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上海中北航务勘察设计有限公司,2019年11月)、阜阳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安徽龙王港务有限公司码头工程使用港口岸线选址意见的函、安徽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关于阜阳港颍上港区龙王港务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意见。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1 号)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已于1 月11 日经第1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3 月1 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1 月16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依法保护航道,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及监督
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
(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前,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
标准规范,论证评价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
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外,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
构筑物;
(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
(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手册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申请事项
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项目地址
项目概况
申请材料目录(具体申请材料附后)
编 号 材 料 名 称 页 数
申请单位(签章):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年 月 日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手册
一、申请条件
申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建设单位法人条件。
2.项目建设符合相关规划。
二、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审查要点
1
申请书
单位盖章确认
2
航评报告
是否为建设单位编写并盖章确认
3
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
规划或其他依据应经过政府审批或同意
4
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等机构证明文件
5
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
三、示范文本
见附件。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技术咨询、专家评审、评价材料修改完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核期限内)。
五、是否收费
不收费。
附件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书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解读
是明确了申请审核的阶段。《 办法》 明确了建设单
位 应 当在 工程 可行 性 研 究 阶段 完 成 航评 报告 后 , 提 出审
核 申请 。
二是 规 定 了申请 审核 时 需要 提 交 的具体 材 料 要求 。
主要 包括 审核 申请 书、航评 报 告、建设 依 据、建 设单位 机 构 证明 文件以及有 关承 诺 函、 协 议等。同时强调 了建 设单 位 应 当对所 提 交材 料 的真实性 、 合法 性 负责。
条 件 影 响评 价 审核 制 度 , 作 为 与航 道 有 关 的工程 项 目审 批 或 建 设 的条 件。为贯 彻 落 实 此项 制 度 , 规 范 航 道 通 航
条 件影 响评 价 审核 有关 工作 , 根 据 政 府 职 能转 变 要求 和
行 政审批 制 度改 革精 神 , 按照 “ 放管 服”改革 和 加强事 中 事后 监管 的要 求 , 在总结1 9 9 4 年 以来桥 梁 通 航 净 空尺 度 和 技术 要求 审批 、涉水 工程 通 航 安 全 影 响论 证 实践 经 验
( 三 )规 范 了申请与 审核 要 求
一
格 执行 审核 意 见 、 开工 建设 前 报送 施 工 图设 计 相关 内容 资料 、 完 工 后报 送 审核 意 见执行 情 况资 料等 ,《 办法 》 还 强调 了建设单位 应 当对 所报 资料 的真实性 负责。 三 是 明确 了监 督检 查 的具体 要 求 。 包 括 负 责航 道 现 场管 理 的机构 的监 管 要求 和负 责组 织 监督 检查 的部 门 的
道 条件 、 通 航 安 全、港 口及 航 运 发展 的影 响分析 : 减 小或
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解曼莹就 《 办法》 的出台背景、 主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州市番禺市桥水道天然气管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2020)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州市番禺市桥水道天然气管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2020)你单位关于广州市番禺市桥水道天然气管道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一、工程选址广州市番禺市桥水道天然气管道工程拟采用定向钻施工方式,在南沙港快速路沙湾特大桥下游约216米处穿越市桥水道。
工程河段河道较顺直,河面宽阔,水深良好,河床、河势基本稳定,同意管道工程选址方案。
二、通航技术要求(一)代表船型基本同意《广州番禺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次高压燃气管道穿越市桥水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采用工程所处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Ⅳ级,选用500吨级货船(45.0米×10.8米×1.6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驳船(49.9米×10.6米×2.5米)等作为代表船型。
(二)设计通航水位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管道穿越处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0.47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三)埋置深度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管道穿越航道处的最高管顶高程要求,即不高于-10.10米。
设计采用1条DN400钢管,管道均埋置于河床内,出入土点均位于岸上,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的实际管顶高程均不高于-15.33米(水平长度478米,最小埋深9.23米),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为确保管道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妥善处理管道建设、运营与上方砂石堆场的关系,及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航道和管道自身安全。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与航道有关工程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与航道有关工程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26•【字号】津交发〔2017〕128号•【施行日期】201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与航道有关工程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津交发〔2017〕128号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主席令第十七号)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航道资源保护,规范与航道有关工程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一)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大清河等内河定为6级内河航道的批复》(津政函〔1999〕76号)规定、《天津港总体规划》(2011—2030)和第二次全国内河航道普查结果,目前我市辖区内航道包括:1.内河航道8条,包括海河、北运河、南运河、大清河、子牙河、新开金钟河、蓟运河、马厂减河。
2.沿海港区航道5条,包括新港航道、大沽沙航道、大港港区航道、高沙岭港区航道、北塘港区航道。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和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外,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1.跨域、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2.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3.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二、实施阶段(一)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审核部门)审核。
航道通航影响评价审核办事指南
航道通航影响评价审核办事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港口正文航道通航影响评价审核办事指南1.受理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省建设拦河、跨河、临河与航道有关建筑物、构筑物的申请与办理。
2.事项类型----网上办3.申请主体法人办事: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等机构证明文件。
4.主题分类(一)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二)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等机构证明文件;(三)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
5、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
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予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建设。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6.行使层级省级7.进驻部门7.1实施主体青海省交通运输厅7.2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3主办处室青海省水路运输管理局8.联办机构青海省水路运输管理局9.申请条件和限制9.1申请条件9.1.1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单位等;(二)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湖区、海域的通航环境,包括自然条件、水上水下有关设施、航道及通航安全状况等;(三)建设项目的选址评价;(四)建设项目与通航有关的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的分析论证;(五)建设项目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港口及航运发展的影响分析;(六)减小或者消除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措施;(七)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的保障措施;(八)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情况及处理情况。
安徽省港航管理局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执行情况现场监督检查指导意见
安徽省港航管理局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执行情况现场监督检查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和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以下简称“航评审核意见”)事中事后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航评审核意见执行到位,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对我省内河航道(长江干线除外)上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拦、跨(穿)、临河等涉航工程航评审核意见执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市港航管理局负责辖区范围内涉航工程建设的现场监督检查;省港航管理局淮河航道局负责淮河(安徽段)、涡河(蒙城闸以下)、茨淮新河(阚疃闸以下)涉航工程建设的现场监督检查。
三、现场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是航评审核意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及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等。
四、现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开工建设前,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取得航评审核意见,航评审核意见是否有效;建设单位是否向负责现场监督检查的单位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2、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执行航评审核意见,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设计有无变更并办理相关手续;3、导助航标志、防撞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是否落实到位;4、施工临时设施及遗留物是否及时清除,受影响航道是否恢复原状;5、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是否向负责现场监督检查的单位及时报送建设项目航评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五、各类涉航工程建设现场监督检查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需重点监督检查如下内容:1、跨越航道的桥梁、渡槽、管道、缆线等水上过河建筑物工程位置;通航孔墩柱及缆线跨河档杆塔平面位置等;通航孔承台平面尺寸、顶部高程等;通航净空尺度或跨河缆线跨河档距、垂弧最低点高程;导助航及安全警示标志及墩柱防撞设施设置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及受影响的航道恢复情况。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策略分析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策略分析
航道通航条件是指影响船舶正常通行的各种因素,包括水深、水流、风浪、冰情、航标等条件。
评价和审核航道通航条件是保证航道安全的重要工作,管理策略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航道的通行能力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航道通航条件的评价和审核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水深评价:水深是航道通行的重要条件之一,评价和审核需要对航道的水深进行测量和评估,根据船舶的吃水情况和航道通行的需求,确定航道的最低设计水深并进行守潜监测。
管理策略可以包括定期巡航、航道疏浚和水文测量等措施,确保航道的水深符合通航要求。
3. 风浪评价:风浪是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因素,评价和审核需要对航道的风浪情况进行测量和预报,根据风浪的特点和航道的通航要求,制定船舶驾驶的限制条件和安全措施。
管理策略可以包括航道边坡工程、陡坡防浪工程和护堤工程等措施,减小风浪对船舶通行的影响。
5. 航标评价:航标是航道通航的重要辅助设施,评价和审核需要对航道的航标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航标的正常工作和可见性。
管理策略可以包括航标巡视、航标检测和航标维修等措施,提高航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航道通航条件的评价和审核管理策略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制定和合理实施,要充分考虑航道的特点、通航需求和环境因素,确保航道通行的安全和顺畅。
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沟通,共同推动航道通航条件的评价和审核管理工作的落实。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吉安港石溪头货运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吉安港石溪头货运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1.11•【字号】•【施行日期】202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吉安港石溪头货运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吉安港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你司《关于审批〈吉安港石溪头货运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吉港司字〔2020〕12号)及附件均收悉。
该项目属已建成的“规范提升”类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一、项目位置该项目工程位于吉安市吉州工业园区的赣江左岸,距离下游新井冈山大桥约500m,与上游井冈山大桥距离约 4.1km,所属航段为赣江中游(吉安~樟树)航段,航道规划等级为Ⅱ-(3)级。
港址符合《吉安港总体规划》及《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要求,与上下游临跨河建筑物安全间距基本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基本同意《吉安港石溪头货运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论证提出的码头工程布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
该项目工程建设规模为3个500吨级件杂货泊位,岸线总长185米,码头停泊水域与主航道距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码头的平面布置方案合理。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51.3米(1985国家高程,下同),实际最低通航水位为44.03米。
同意《航评报告》选用的500吨级驳船(45米×10.8米×1.6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500吨级船队(111米×10.8米×1.6米)作为该项目代表船型。
码头采用现浇衡重式实体式结构,对航道冲淤和水流变化影响较小。
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一)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请你司督促码头管理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专用航标、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设施。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doc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 年第1 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已于2017 年 1 月 11 日经第 1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 年 1 月 16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依法保护航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前,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评价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外,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工作。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
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审核的具体工作。
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工程】对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条件
《航道法》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受理
陆泉
当场发证
1.审核申请书需简明介绍所申请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情况简介,项目所在工程位置,以及跨河、临河所在河段基本情况,申请文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经验、技术条件和能力、信誉良好的机构编制的《航评报告》;3.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4.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等机构证明文件。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外,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关键字】工程
对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事项名称
拦河闸坝过船建筑物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技术性审核
事项编码
85-001
权利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部门
贵州省地方海事(航务管理)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东莞市麻涌镇古梅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2020)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东莞市麻涌镇古梅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2020)你单位关于麻涌镇古梅大桥项目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一、工程选址东莞市麻涌镇古梅大桥拟在麻涌三桥(西环大桥)下游约2.2千米处跨越麻涌水道。
工程所处河段河道微弯,水流条件良好,河床、河势总体稳定,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最大约6°。
桥址与上游右岸侧的四丫海水闸距离较近,综合考虑航道通航要求和桥梁建设条件,在采取适当加大通航孔跨径等措施的前提下,同意桥梁选址方案。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一)代表船型基本同意《麻涌镇古梅大桥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采用桥梁所处河段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Ⅴ级,选用300吨级货船(55.0米×8.6米×1.3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港澳线货船(49.2米×8.4米×2.2米)等作为代表船型。
(二)设计通航水位基本同意《航评报告》分析提出的桥位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3.0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0.48米。
(三)通航净高同意《航评报告》提出新建桥梁通航净高应不小于8米的结论。
设计方案提出新建桥梁实际通航净高为8米,满足通航要求。
(四)通航净宽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拟建桥梁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案,通航净宽应不小于80米的结论。
设计方案提出拟建桥梁通航孔跨径为100米,左右承台顶面高程分别为-3.792米、-5.042米,实际通航净宽为89米,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通航孔桥墩应按不低于代表船型撞击力的大值考虑防撞标准。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工作,依法保护航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审核部门)审核并监督实施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二)通航河流上的拦河闸坝;(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码头、取(排)水口、栈桥、丁(顺)坝、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或工程;(四)调水工程等其他可能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产生影响的工程。
《航道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除外工程不需要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
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拦河闸坝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审核。
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根据航道等级和重要性,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其中,涉及国家内河高等级航道和通航1万吨以上沿海航道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应报交通运输部核备。
第二章评价报告编制第五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
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_示例范本
新建XXXXXXXXXXXXXXXX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黑龙江省XXX设计院二〇二〇年六月新建XXXXXXXXXXXXXX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黑龙江省XXXXXXXX计院二〇二〇年六月项目名称:新建XXXXX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名称:黑龙江省XXXX公司编制单位名称:黑龙江省XX设计院(盖章)编制单位负责人:XX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XX项目负责人:XX报告审核人:XX参加人员:目录第1章概述 (1)1.1 任务由来 (1)1.2 工程概况 (2)1.3 报告编制依据 (5)1.4 评价过程 (6)1.5 主要评价结论 (6)第2章自然条件与河床演变 (9)2.1 自然条件 (9)2.2 河床演变 (13)第3章工程河段通航环境 (18)3.1 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18)3.2 通航条件 (22)3.3 通航安全状况 (23)第4章现状与规划 (24)4.1航道现状与规划 (24)4.2 港口现状与规划 (24)第5章工程选址符合性论证 (27)5.1 工程选址规定和要求 (27)5.2 工程选址方案 (28)5.3 工程选址符合性评价 (30)5.4 工程选址结论 (31)第6章工程通航尺度及技术要求论证 (32)6.1 代表船型 (32)6.2 相关行业的通航要求 (33)6.3 设计通航水位 (33)6.4 通航尺度论证 (36)6.5 布置方案评价 (40)6.6 工程通航尺度及技术要求论证结论 (41)第7章工程对航道条件影响的评价 (42)7.1工程对水流条件的影响 (42)7.2 工程对河床演变的影响 (42)7.3 工程对航道布置及助航标志配布的影响 (42)7.4 工程对航道整治工程的影响 (43)7.5 工程对航道条件的影响评价小结 (43)第8章工程对通航安全的影响评价 (44)8.1 工程对船舶通航的影响 (44)8.2 工程对通航安全设施的影响 (46)8.3 通航安全影响评价 (46)第9章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47)9.1 工程方案调整意见 (47)9.2 航道保障措施 (47)9.3 通航安全及应急保障措施 (48)9.4 防撞安全保障措施 (48)9.5 安全管理措施 (49)第10章结论与建议 (51)10.1 结论 (51)10.2 建议 (52)数学模型实验报告附件 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内河流湖泊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黑政函[2000]186号。
《张皋过江通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顺利通过长江航务管理局审查
[2]长江泸州航道局.长江泸州航道局关于白沙水道母猪碛河段航标异动的批复[R].泸州:长江泸州航道局,2017,4.[3]长江泸州航道局.长江上游泸州王爷庙—重庆兰家沱河段航道演变分析研究[R].泸州:长江泸州航道局,2018,11.[4]长江泸州航道局.2019年度长江泸州航道局航道整治建筑物技术状况分析评价报告[R].重庆:长江重庆航运工程勘察设计院,2019,4.[5]长江泸州航道局.长江泸州航道局2018—2019届枯水期航道养护工作预案[R].泸州:长江泸州航道局,2019,11.【收稿日期】2020-05-14【作者简介】李波(1978-),男,工程师,主要从事航道管理方面的工作。
2020·335《张皋过江通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顺利通过长江航务管理局审查5月25日,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的《张皋过江通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顺利通过长江航务管理局审查,会议以现场和视频结合的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有来自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长江海事局、长江航道局、江苏海事局以及工程涉及的地方海事与交通输运部门和相关设计单位、科研院所的代表及特邀专家4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上,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工可研究单位对大桥建设方案进行了介绍。
项目承担单位长航设计院从河床演变、通航环境、工程选址、通航安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汇报。
与会专家和代表经过认真讨论和评议,一致认为《航评报告》的编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结论可信,同意《航评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并对进一步完善报告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
据悉,因疫情影响,本次会议创新了会议流程。
因武汉的专家和代表不能前往南京主会场,南京方面的参会单位代表及专家提前1天前往了拟建张皋通道工程现场进行了踏勘,并拍摄了相关影像资料。
在25日下午的会议中,南京会场的各位专家在会场通过网络连线了武汉各专家和代表,并在线上播放了踏勘视频,这样的会议形式把疫情带来的不便降到了最低程度。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解读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解读
1 月16 日,交通运输部以第1 号令发布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3 月1 日起施行。
为便于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及建设单位等更好地理解《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解曼莹就《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以及贯彻实施有关要求进行了深入解读。
一、出台背景
3 月1 日起施行的《航道法》设定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制度,作
为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项目审批或建设的条件。
为贯彻落实此项制度,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有关工作,根据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按照“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在总结1994 年以来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6 章31 条,分别是总则、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申请与审核、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
主要内容是:
(一)细化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适用范围。
《航道法》明确了需要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项目范围为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除外。
为便于执行,本《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评价审核适用的建设项目类型。
考虑到与航道有关工程的项目类型众多,《办法》主要列举了跨越、穿越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等常见工程类型。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批复****(申请人名称):
你单位报送的****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书及报告文本收悉。
根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相关要求,为推进****项目顺利实施,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该评价报告对****工程选址、平面布置方案、标志标牌布设方案等方面的评价结论比较客观。
二、经审核,****选址及总体设计方案基本合理,****等技术尺度指标满足规划标准和管理要求。
三、本工程若涉及到建设单位、项目名称、航道和通航等事项发生变化的,请向****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其中,项目设计方案若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审核。
四、取得该审核意见后,未在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
内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五、该项目所在航道现场监管由****负责,请主动联系对接。
此复。
(航评审核单位名称及公章)
****年**月**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