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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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

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

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摘要:本文主要简述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家暴中的正当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相比,其拥有特殊性,具体讨论受到家暴的家庭成员因为忍无可忍而采取的以暴制暴的行为的认定及量刑。

本文主要分为四段,第一段概述家庭暴力和正当防卫的具体概念和家暴对社会的影响;第二段则说明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及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的适用;第三段总结我国关于家暴中的正当防卫的适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最后一段则是对我国关于家暴中的正当防卫的认定和量刑的完善预想。

关键词:家庭暴力;量刑;立法完善前言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心理、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父母对子女或者对自己的亲兄弟姐妹施暴也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心理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

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家庭成员在人身受到极大威胁时会选择反抗,使用暴力手段对他人进行回击,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出现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一是有可能不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因为更多遭到迫害的当事人不会选择在第一时间进行反击,所以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不满足;二是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由于被侵害的当事人受到的不同程度的威胁迫害,其不能预判即将发生的侵害程度而选择最严重的方式以充分保护个人的人身安全,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会容易造成防卫过当。

大量案件事实表明,家庭暴力的产生因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都相对极端,若直接适用现行有效的正当防卫的相关适用条款,有可能造成量刑过重的事实。

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以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刑事司法保护。

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现状与建议

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现状与建议

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现状与建议首先,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较为模糊。

根据现行法律,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违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排除非法侵害,且正当防卫的手段必须适度。

然而,在具体案例中,对于违法侵害的判断以及正当防卫的手段是否适度往往存在争议,容易导致对正当防卫的限制或过度。

其次,正当防卫制度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产生了不少争议。

例如,对于防卫过当的界定,以及对于防卫过当行为的处罚标准是否过重等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对于正当防卫边界的过度扩大或收缩,导致一些本应被允许防卫的行为被判定为犯罪,使得个体承受了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再次,现行法律对于特定群体的正当防卫保护还不够完善。

例如,在家庭暴力问题中,对于遭受家暴的被害人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往往无法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使得被害人继续处于弱势地位。

此外,在合法职业的行使中,例如民警、消防员等,他们在履职过程中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也往往难以获得足够的法律保护。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应加强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正当防卫的正确理解。

在教育体系中加强法律教育的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使得公众能够正确理解和运用正当防卫制度。

其次,在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上,应提供更加明确的标准和指导。

通过法律法规的修订,明确什么情况下可以视为正在进行的违法侵害,什么样的手段可以视为适度,避免给法官带来过多的自由裁判空间,降低判决结果的主观性。

此外,应加大对特定群体的正当防卫保护力度。

对遭受家暴的被害人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应予以充分的法律保护,确保被害人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履行职责中的合法职业人员,应设立相应的判定标准,确保他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当前的现状中存在一些问题,但通过加强宣传普及、明确准确的认定标准以及加大特定群体的保护力度等措施,可以进一步完善正当防卫制度,保护公民个人和社会的安全。

正当防卫案例

正当防卫案例

正当防卫案例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听到一些关于正当防卫的案例。

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而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

那么,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些关于正当防卫的案例。

案例一,小明遭遇抢劫。

小明是一名普通的上班族,某天晚上,他在回家的路上遭遇了一名持刀抢劫的歹徒。

歹徒威胁小明交出钱财,小明为了保护自己,果断采取了正当防卫的行动,用手中的水果刀成功将歹徒制服,并及时报警将其交给了警方。

经过调查,警方确认小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对其没有任何处罚。

案例二,张女士遭遇家暴。

张女士是一名家庭主妇,她的丈夫因为工作压力大,经常对她进行家庭暴力。

在一次丈夫酒后暴力事件中,张女士为了保护自己,采取了正当防卫的行为,成功制止了丈夫的暴力行为。

她及时报警并向警方提供了相关证据,最终警方对她的行为予以支持,并对丈夫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案例三,王先生遭遇入室抢劫。

王先生是一名独居老人,某天晚上,一名入室抢劫的歹徒闯入了他的家中。

面对歹徒的侵害,王先生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采取了正当防卫的行动,成功将歹徒制服并报警。

警方到场后,对王先生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判定他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没有对其进行处罚。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正当防卫是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维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要正确理解正当防卫的概念,不可滥用正当防卫权利,同时也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
的分享,能够增加大家对正当防卫的了解,让我们在面对危险时能够正确应对,保护好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对于家庭暴力中“以暴制暴”行为的刑法学研究

对于家庭暴力中“以暴制暴”行为的刑法学研究

对于家庭暴力中“以暴制暴”行为的刑法学研究作者:臧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8期摘要近年来,暴力妇女抵抗家庭暴力所形成的各种罪过不断增加。

由于在家庭暴力的特殊环境中,暴力妇女抵抗家庭暴力的难以被认为是合法的辩解。

司法实践中的过度量刑既不契合大众的正义感触,也不契合公正与人民的利益。

在今日的司法实践中,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构成暴力犯罪的一方经常因蓄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而被判刑和判刑。

在刑法范畴,对于这些主体是否都适用于此类指控和量刑标准,存在不同意见。

因此,本文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最后提出了可行的建议,希望能为未来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帮助。

关键词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正当防卫作者简介:臧萌,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10.099正当防卫作为国家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在实践中被广泛用于在面临紧迫不合法侵权时制止不合法侵权。

但是,当合法的过防和家庭暴力相结合时,他们将面临新的困难和使用困难。

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这种行为给受害妇女造成了严峻的身心伤害,并对其他家庭成员产生了不可磨灭的负面影响。

它甚至直接影响到家庭调和与社会稳定。

(一)家庭暴力概述歌德曾经说过,“和平的暴力有两种,即法律和礼仪”。

家庭暴力作为当前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违背了法律和礼仪。

由于经济和文明要素的影响,不同国家对家庭暴力的界说不同。

加拿大将家庭暴力界说为“使用罪犯的肋骨,优待,懒散或疏忽来危害受害者的心思和身体完整性或其权力,安闲和情感的行为。

”《美国家庭暴力标准法》规定,家庭暴力是对成员的暴力行为。

家庭成员,并对他们形成身体损害或惊骇。

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实施后,“家庭暴力”一词在我国法令中初次出现,其中第3条明确禁止家庭暴力。

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是指某一方在遭遇另一方施加暴力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
防卫行为以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的一种合法的防卫行为。

2、正当防卫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防卫暴力,这是指当受害者受到
了另一方的攻击时,他可以采取适当的防御措施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但是,这种防御行为控制在适当和必要的范围。

第二类为防卫财产,
这是指当某一方占有物时,他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自己的财产权,例如,在受到盗窃威胁时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但也要求该行为符合法
律规定。

第三类为防止损害,这是指在受害者受到另一方危害而导致
有潜在伤害时,他可以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阻止受害者的损害。

3、进行正当防卫的行为时需要注意的几点。

首先,采取的行为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如果犯下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其次,采取的行动必须要适当和必要,不能超出必要的范围,否则也
会遭到法律的惩罚。

最后,受害者在正当防卫的行为中也必须严格按
照法律的规定行事,否则,他的行为也将会遇到法律的限制。

4、正当防卫不仅是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也是一种有道德、有礼
貌的行为。

它的宗旨在于不使事态进一步升级,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等。

论家庭暴力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

论家庭暴力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

论家庭暴力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作者:李娴来源:《党政干部学刊》2021年第06期[摘要]家庭暴力案件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在进行正当防卫认定的过程中产生了诸多困境,尤其集中在时间条件与限度条件的认定上,导致司法实务中能够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为数不多。

家庭暴力可能发生在所有家庭成员之间,但是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更为常见。

从受虐妇女反击视角切入,通过分析学界相关理论与观点,建议对家庭暴力案件中认定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谨慎放宽,对于限度条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适当放宽,既要注重对受虐妇女权益的保障,也要注重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遵守。

[关键词]正当防卫;受虐妇女综合征;时间条件;限度条件[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21)06-0030-06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家庭美德的弘扬。

前段时间,“住在5元旅店的女人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1]家庭本应是温暖的港湾,但暴力行为却使有些家庭变成了隐蔽的长期侵害场所。

我们应对家庭暴力行为有正确认识:家庭暴力并非不可外传的“家丑”,而是一个会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并非日常生活现象,而是具有严重侵害受虐者身体健康乃至生命的潜在危险性的行为,需要引起我们每一个人的重视。

一、家庭暴力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困境(一)对“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认定要求过高因为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受害人在受到伤害作出正当防卫时,这种正当防卫的行为通常会因证据薄弱而导致无法认定,这一困境导致一些妇女的反击行为被认定为事前防卫。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但是,“正在进行”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点,防卫人并非只能对即刻发生的不法侵害进行反击。

[2]不讨论最终能否成立正当防卫,只判断防卫性质的有无,司法判决中常出现的“被告人基于过往遭受殴打的认识与经验而伤害被害人”等论述正是不法侵害已经开始的佐证,至少不能以事前防卫否定被告人即受虐妇女的防卫性质。

从法律分析于欢案件(3篇)

从法律分析于欢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山东女子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遭受父亲长期家暴,持刀将父亲刺死。

该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犯罪、正当防卫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于欢案件,探讨正当防卫与家庭暴力犯罪的边界。

二、案件争议焦点1.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3.于欢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三、法律分析1.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存在不法侵害:于欢的母亲遭受长期家庭暴力,构成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于欢持刀刺死父亲时,家庭暴力仍在进行。

(3)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于欢采取持刀防卫的行为,系出于保护母亲的目的。

(4)防卫行为具有相当性:于欢的防卫行为与所遭受的不法侵害相当。

根据以上分析,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于欢的行为是出于保护母亲的目的,而非故意伤害父亲。

因此,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3.于欢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如前所述,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案件启示1.加强家庭暴力犯罪立法: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家庭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

2.提高公众对正当防卫的认识:通过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正确行使防卫权。

3.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关注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

五、结论于欢案件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犯罪、正当防卫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关注。

通过对案件的法律分析,我们应认识到正当防卫与家庭暴力犯罪的边界,加强对家庭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公众对正当防卫的认识,为构建和谐家庭、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婚姻家庭暴力中涉及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婚姻家庭暴力中涉及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婚姻家庭暴力中涉及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一、婚姻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是国家法律保护的私力救济在没有国家概念的时代,人们都是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达到保护自身的目的,因为没有公共的机构可供选择,也无法依赖公共权力进行救济。

在与大自然的和谐与较量中,正当防卫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也可以说正当防卫是人类生存下来的一种天性。

但是在国家产生之后,人们便拥有了公共机构,可以依靠公共权力的救济,这样正当防卫就成为相对于公力救济的一种私力救济。

在正常情况下,人们是应该依靠公权力的,但是在无法及时依靠公权力的情况下,便可以运用私力手段对侵犯自身合法权利的侵害人予以回击,来维护自身权益的完整。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避免本人或者他人的权益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行动制止不法侵害,对侵害人造成伤害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还是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如果面对的犯罪属于重大的恶性事件,比如,强奸、抢劫、杀人等,则不适用防卫过当的规定。

正当防卫是主观上防卫与客观上防卫行为的统一,两者必须相结合,缺一不可。

(1)主观上的防卫思想。

正当防卫从根本上说只是限于自身权益的维护,这也是正当防卫规定的根本目的。

如果不是以自身权益的维护为主观意图,而是以伤害他人为目的则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虽然是法律赋予人们的重要权利,同时人们也有合理适用正当防卫的义务。

(2)客观上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实现必须通过一定的作为,如果仅有思想上防卫的愿望,而没有付诸行动是无法达到防卫目的的。

但是防卫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二)正当防卫的行使条件正当防卫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可能涉嫌侵权。

正当防卫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1)必须有不法侵犯行为。

正当防卫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侵害行为的发生,所以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与基础。

在现实中,也往往存在一种现象,那就是假想防卫。

论“以暴制暴”犯罪中正当防卫之适用

论“以暴制暴”犯罪中正当防卫之适用

论“以暴制暴”犯罪中正当防卫之适用作者:罗凯馨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9期摘要正当防卫的诸多要件意味着其适用必然要遵守严格的程序,因此,在“以暴制暴”案件的司法审判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存在诸多分歧,导致“以暴制暴”案件出现同案不同判等现象。

因此,将正当防卫的认定及适用范围清晰化,是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正当防卫以暴制暴定罪量刑基金项目:国创项目:201510611009 绝望中的反抗——家庭暴力中“以暴制暴”的实证分析及对策研究项目负责人:张金璇。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7.130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违法性阻却事由,是基于法益衡量为基础而产生的一种权利的自力救济方式,其本质在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国家通过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以给予公民自力救济的权利,其适用方式必定是复杂的,因此,其适用问题在学界一直存在诸多分歧。

一、正当防卫概述(一)历史发展正当防卫的历史发展实质上是防卫限度的变化历程,随着社会本位逐渐取代个人本位,公民的防卫权行使的范围也随之变化。

正当防卫萌生于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蜕变于奴隶制度到封建社会中私刑的设定。

许多学者认为我国有关正当防卫的记载最早见于《尚书·舜典》中的“眚灾肆赦”,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周礼·秋官·朝士》中“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这句话更为合适。

再到《汉律》记载的“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以及《唐律·贼盗》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

主人登时杀者,勿论。

”根据这些历史材料,我们可以从中看出,防卫的限度随着社会形态以及历史的发展而产生变化,从开始的宽泛到严格,对于防卫发生的时间和对象、客体都有了相当的约束,随着国家刑罚权的加强而逐渐严格。

新中国成立后,一九七九年出台的第一部刑法典在第十七条对正当防卫作出了相关规定,相比较我国古代对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一九七九年刑法对于正当防卫限度的规定过于严格,挫伤了公民与不法侵害者抗争的积极性,显然违背了正当防卫这一制度所建立的意义。

浅析正当防卫制度

浅析正当防卫制度

浅析正当防卫制度
正当防卫制度是一个基于自卫性原则的司法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财
产和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只有在具备一定条件下采取行动才是合法的。

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攻击、威胁或者危险时,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和合法
权益所采取的行为。

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是判断正当性和合法性。

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主体
必须是被侵害者,即是针对自身的合法防卫措施;被侵害者采取的防卫必须是必要的,即
是在合理范围内采取的合理行动。

第一条件主要是确定被侵权人的身份。

也就是说,身为侵权人的是攻击者,而身为被
侵权人的是防御者。

当被侵害人需要采取自卫行为时,需由该人自己或者其家庭成员、法
定代理人、被授权代理人、见义勇为者等等仅有合法主体才能采取正当防卫措施。

第二条件则是要求被侵害人采取必要的防卫手段,防卫行为应当符合必要原则。

必要
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必要原则是根据被侵权人面临的情况采取相应的防
卫手段,在最小必要的情况下保障自身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其次,必要原则是采取可行的
行为进行防卫。

比如,如果可以通过报警,求助于相关部门来解决问题,就不应当采取过
度的暴力手段。

总的来说,正当防卫制度是一项基于法律原则的制度,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必要保障。

在实际行使中,正当防卫应当本着法律规范,尊重生命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对
袭击者采取合理的自卫措施,以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无法确定被侵害人的身份,或者防卫行为严重违反必要性原则,就有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惩罚。

家庭暴力正当防卫研究

家庭暴力正当防卫研究

家庭暴力的正当防卫研究[提要]在我国,由于中国传统思想和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等因素影响,家庭暴力现象非常严重,与此相应的是越来越多的女性受害人转变为了犯罪者。

但是由于传统正当防卫理论的严格,司法工作中又缺乏统一的轻刑化标准,女性反抗家庭暴力而引发的犯罪一方面不断增加,一方面又常常同案不同判,带来了许多函待解决问题。

与此同时,国内相对较少的专门研究家庭暴力中正当防卫问题的著作和论文又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这种迫切需要。

基于此,本文选定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作为研究的重点,希望可以为理论和实务做出一点贡献。

本文以法解释学方法为主,兼用历史研究方法、比较法的方法、经济分析方法、法社会学方法等。

本文的突出特点是采用了法律的社会性别分析方法,不仅关注法律规范本身的表述,更关注法条背后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关注由司法实践而引起的社会效果,关注一个制度的终极目标能否实现,为实现权利的实质平等,提供了新的视角。

本文从家庭暴力的涵义和特点入手,分析了现阶段家庭暴力在中国本土的特殊性,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我国家庭暴力中女性自我防卫的形态和特点。

本文重点研究了家庭暴力中女性正当防卫的认定在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包括角色设置较为特殊、时间限制过于苛刻、强度难于把握、证据采集困难,进而探讨了因女性防卫反击游离在正当防卫制度之外而带来的社会问题,包括女性弱势群体面临两难选择、有悖于民众朴素的正义观念、有悖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确定的刑罚不利于刑法权威的确立、人亡家破使不幸的家庭雪上加霜等。

在文章的最后阐明了笔者对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的性质的一些看法,分析了在我国实现对因反抗家庭暴力至人重伤死亡的女性的轻刑化的统一途径,并提出了具体的司法建议。

[正文]在我国,由于中国传统思想和改革开放后经济的发展等因素影响,家庭暴力较西方国家更为严重,与此相应的是越来越多的女性受害人转变为了犯罪者。

但是由于传统正当防卫理论的严格,司法工作中又缺乏统一的轻刑化标准,女性反抗家庭暴力而引发的犯罪一方面不断增加,一方面又常常同案不同判,带来了许多待解决的问题。

法学专业论文范文分享 浅析正当防卫限度的司法认定问题及对策

法学专业论文范文分享  浅析正当防卫限度的司法认定问题及对策

浅析正当防卫限度的司法认定问题及对策摘要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立于普通大众而言,是其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能够合法实施的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手段,是其判断司法是否公正的一尺标杆。

虽然我国刑法学界对正当防卫的讨论从未停止,但于司法实践中关于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依旧难以把握,从而导致众多案件被认定为是过当防卫。

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事实相似,认定结果却不一致的情形也是非常普遍,这也使得“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成为一个饱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基于全国 2017 年至 2020 年间关于正当防卫的判决书调查结果,重点分析了一些二审中改判的样本案例,归纳、剖析司法实务中正当防卫限度认定的标准,在对正当防卫限度在司法认定中所存在的相关问题展开进一步解读的同时,还表达了自己的一些思考和态度。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限定;司法认定;问题;对策目录绪论 (3)一、正当防卫相关概述 (3)二、防卫限度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 (4)(一)防卫限度认定规则的不完善 (4)1.防卫限度界定标准模糊 (4)2.防卫行为认定过于理性 (4)(二)防卫限度司法认定的额外限制 (5)1.防卫人躲避义务限制 (5)2.防卫行为紧迫性要件限制 (5)(三)判定特殊防卫过于严苛 (6)1.将特殊防卫认定为防卫过当 (6)2.忽视特殊防卫的环境影响 (6)三、对防卫限度司法认定的建议 (7)(一)明确防卫限度的认定标准 (7)1.明确防卫限度的判断思路 (7)2.保护防卫人法益 (7)(二)整体把握防卫行为 (8)1.把握持续性侵害的层次性 (8)2.明晰不法侵害的范围 (8)(三)通过指导性案例明确防卫的界限 (9)1.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9)2.加大指导性案例发布 (9)四、结论 (10)参考文献 (10)绪论当下,我国正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期间,司法实践中各种暴力案件有增无已,再加上法治思维日渐深入人心,我国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已习惯用法律武器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面对暴力事件,正当防卫出现的频率大大提升,正当防卫案件的认定与否成为司法界与社会大众时刻关注的焦点。

案例:制止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制止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制止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基本案情】邱某某(女)和张某(男)甲案发时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处于分居状态。

二人之子张某乙9岁,右耳先天畸形伴听力损害,经三次手术治疗,取自体肋软骨重建右耳廓,于2019年6月5日出院。

同年7月2日晚,邱某某与张某甲多次为离婚问题发生争执纠缠。

次日凌晨1时许,张某甲到邱某某和张某乙的住所再次进行滋扰,并对邱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后又将张某乙按在床上,跪压其双腿,用拳击打张某乙的臀部,致其哭喊挣扎。

邱某某为防止张某乙术耳受损,徒手制止无果后,情急中拿起床头的水果刀向张某甲背部连刺三刀致其受伤。

邱某某遂立即骑电动车将张某甲送医救治。

经鉴定,张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检察机关以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邱某某因婚姻纠纷在分居期间遭受其丈夫张某甲的纠缠滋扰直至凌晨时分,自己和孩子先后遭张某甲殴打。

为防止张某乙手术不足一月的再造耳廓受损,邱某某在徒手制止张某甲暴力侵害未果的情形下,持水果刀扎刺张某甲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主观、对象等条件。

同时根据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史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应当认定邱某某的正当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不负刑事责任。

依法宣告邱某某无罪。

【典型意义】1.对反抗家庭暴力的行为,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进行认定。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受害人大多数是女性和未成年人,相对男性施暴人,其力量对比处于弱势。

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法律,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主观、对象等条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和儿童予以充分保护和救济,对其在紧急情况下的私力救济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准确认定为正当防卫。

反家暴案件的正当防卫适用困境

反家暴案件的正当防卫适用困境

反家暴案件的正当防卫适用困境
余文倩
【期刊名称】《爱情婚姻家庭》
【年(卷),期】2022()17
【摘要】家暴在中国乃至全世界是较为常见的暴力行为,据联合国统计,世界范围内至少有 1 /3 的妇女在其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虐待和虐待。

家庭暴力本就和其他的犯罪行为一样,都是对受害人身体和心理产生严重的危害,但是,由于施暴者施暴的场地的特殊性,施暴者与受害人关系的特殊性,往往导致在家暴案件中,受害者在长期忍受折磨和殴打的情况下,会用以暴制暴的方式来保全自己,由受害者转变为加害者,并且在很多情况下不能满足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我国传统的正当防卫理论不能适用于这种处于长期性的经常性的伤害的情况。

而在司法判决中,相似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区的量刑却有着较大的差异,由此可见此类案件的司法困境。

【总页数】2页(P0028-0029)
【作者】余文倩
【作者单位】湖南工商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
【相关文献】
1.家暴案中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行为的正当防卫适用
2.人民法院反家暴试点工作回顾暨《反家庭暴力法》适用研究座谈会综述
3.反家暴案中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的
重构4.《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重点内容解读及妇联组织在反家暴刑事司法中的作用5.民警处置家暴案件的困境及优化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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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

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

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摘要:家庭暴力问题一直都备受社会关注。

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女性反击丈夫是否是构成犯罪的问题常常引发公众激烈讨论。

在这些讨论当中,最主要的集中点在于正当防卫的适时性认定问题,即基于当时的环境之下,家庭暴力受害者可否进行防卫行为。

从受虐妇女反击视角切入,通过分析学界相关理论与观点,建议对家庭暴力案件中认定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谨慎放宽,既要注重对受虐妇女权益的保障,也要注重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遵守。

关键词:家庭暴力;正当防卫;时间条件;受虐妇女综合症一、家庭暴力现状的分析家庭暴力问题一直都备受社会关注。

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女性反击丈夫是否是构成犯罪的问题常常引发公众激烈讨论。

根据全国妇联2020年发布的数据显示,在中国约30%的妇女遭受过家庭暴力。

以往,这类行为在未造成严重后果时,通常都是以妇联的调解和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来进行5日以下拘留或罚款;在造成严重后果时,法律才会以犯罪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我国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数量庞大,如同纪录片《沉默在尖叫:女子监区调查》(中国中央电视台出品),该纪录片中发现了许多家庭妇女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不堪忍受其丈夫的暴力行为,最后做出杀害其夫的极端行为。

当这些事件被曝光于公众视野中,总会激起大众关于受虐妇女反击丈夫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讨论。

在这些讨论当中,最主要的集中点在于正当防卫的适时性认定问题,即基于当时的环境之下,家庭暴力受害者可否进行防卫行为。

当前我国对于正当防卫的时间已明确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但在具有特殊性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如何认定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仍然没有准确的定论,致使家庭暴力受害者的防卫行为大多受到法律制裁,将可能属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权利变成犯罪行为,这样显然与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立初衷相悖,与法律保障合法权益的目的不符。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家庭暴力案件中正当防卫的适时性认定问题进行研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开题报告

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开题报告

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开题报告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家庭暴力成为了人们持续关注和研究的社会现象。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2018年发布的报告,在世界上36%的女性都曾遭受家庭暴力。

伴随着家庭暴力日益频发,越来越多的社科学者开始关注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问题。

因此,本研究将尝试研究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问题,具体探讨以下内容:首先建立认识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类型,进一步了解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概念以及有关的立法、政策和机制;其次,通过文献研究的方法,以社会学、法律及心理学的角度,深入分析和研究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现状;最后,在基于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家庭暴力及其防范方面的改进建议。

研究成果将有助于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为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提供更好的保护。

本研究的价值将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首先,本研究为社会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合理定制针对家庭暴力的防护措施提供借鉴和借鉴;其次,本研究对当前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正当防卫状况大有裨益,为提高其社会保护水平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参考意见;最后,本研究将有助于建立家庭暴力受害者正当防卫保护体系,推动社会研究者,维权人士及法官等团体投入相关政策的实现和推行。

浅析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问题

浅析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问题

浅析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问题发布时间:2021-07-28T10:27:37.463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1年9月上作者:刘雯菲[导读] 庭暴力是我国长期存在的社会性问题,近年来更是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究其原因是由于家庭暴力问题给社会带来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并未得到有效的解决。

上海市向东中学刘雯菲 200070摘要:家庭暴力是我国长期存在的社会性问题,近年来更是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究其原因是由于家庭暴力问题给社会带来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并未得到有效的解决。

家庭暴力的持续存在是受我国传统思想——“家丑不可外扬”的影响,在这种影响下受害者往往选择委曲求全。

这种不为外界所知的做法致使家庭暴力很难被发现,且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违法犯罪者应该付出的代价,这也使得施暴者更加的肆无忌惮、有恃无恐。

因此,文章以实际案例为出发点,对我国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家庭暴力正当防卫问题提出有益见解。

关键词:家庭暴力;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施暴者;受害人1 案情简介李某是一位仅有初中文化的家庭妇女。

因前夫酗酒成性于2008年结束婚姻关系。

后2009年与同事谭某结婚,谭某此前共有3次婚史并育有一子。

婚后谭某经常因琐事殴打李某,甚至在2010年8月至10月期间两次将李某打伤,事后李某均到当地派出所反映情况。

然而,每次警察都以“这是夫妻之间的事”为由不予受理。

因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李某与谭某在工地期间,持火枪将谭某打死并将其分尸。

次日,李某被警方抓获。

经法院判决,2011年,李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2015年4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李某为死缓。

2015年,一封来自于律师界、学界以及NGO组织的联名请求“刀下留人”的联名信曝光,从而引起了社会大众对“岳阳女子杀夫案”的关注。

1984年,张某和胡某结婚,结婚后育有3个孩子,其中二儿子因患有脑膜炎生活不能自理,平时生活只能依靠张某的照顾。

浅析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权

浅析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权

浅析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权摘要:本文以两个判例为背景,从受虐妇女综合症视角,对我国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权进行理性分析。

通过对“家庭暴力”、“正当防卫”、“受虐妇女综合症”概念及特征的阐释,为优化我国正当防卫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正当防卫权;家庭暴力;受虐妇女综合症近年来,家庭暴力的现象在我国不断发生和蔓延, 解体家庭中有1/4起因于家庭暴力,[1]因家庭暴力引发的伤害甚至杀人等刑事案件屡见不鲜,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困扰。

本文试图对家庭暴力中妇女的正当防卫权进行讨论,以寻找司法公正与保护家庭暴力中受虐妇女的平衡点。

伴随问题的提出,笔者引入两个判例:(一)2003年1月17日,河北省宁晋县苏家庄乡东马庄村发生了一起杀人案,在丈夫暴力阴影下生活了12年的刘栓霞,用事先准备好的14瓶毒鼠强放在杂面糊里,摊成了咸食饼给丈夫张军水吃,张吃后中毒抢救无效死亡。

[2]宁晋县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经审理,宁晋县法院认为刘栓霞杀人动机的形成,是因为丈夫张军水长年家庭暴力所致。

刘栓霞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

7月10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栓霞有期徒刑12年。

(二)1995年2月,在台湾地区也发生了一起相似的案件,有硕士学历的大陆新娘赵岩冰,因丈夫长期家暴愤而杀夫。

[3]一审法官因此认定,赵岩冰早有受虐妇女的创伤症候群,平日相信丈夫确会杀死她,她的行为该当正当防卫,可阻却违法,不过,她杀死人,已逾越正当防卫手段的必要程度,已属防卫过当。

仅判刑1年零6个月,赵上诉坚称是义愤杀人,请求免刑。

但台湾高等法院认为,赵虽符合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而杀人,不宜免刑,只可减轻其刑。

相比两地判决,处罚轻重悬殊巨大,其中主要原因是能否认定受暴妇女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

这就需要我们把家庭暴力与正当防卫结合考虑。

一、如何认定正当防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论家庭暴力中女性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

论家庭暴力中女性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

论家庭暴力中女性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家庭暴力仍然存在于很多家庭当中,面对家庭暴力,有些女性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仍然有很多女性面对家庭暴力时忍气吞声,助长了施暴者的暴力行为。

有的最终演化为妇女采取极端的方式进行报复,导致发生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女性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一些建议,旨在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标签:家庭暴力;正当防卫;受虐综合症;自我保护一、引言在中国历史上,男性作为社会的主宰统治着社会。

女性一直被作为男性的附庸,没有独立的主体地位。

她们甚至被看作是男性或者家庭的财产,得不到社会的尊重。

新中国成立以后,女性的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升,男女平等基本得以实现。

但是由于封建思想的残留和男女体力上的差异,在一些家庭中,男性仍然没有充分尊重女性的人格,并随意使用暴力彰显自己的权威和地位。

部分女性仍然生活在男性的强权之下,并时刻遭受家庭暴力的伤害。

家庭暴力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女性作为家暴的直接受害者,她们长期生活在不安和恐惧当中,甚至对生活充满绝望。

家庭暴力将对孩子的成长也造成严重的影响,他们长期生活在家暴的阴影之下,容易性格孤僻、内心自卑,很难与他人相处。

当他们长大成人后,男孩子往往会表现出一定的暴力倾向,并在家庭生活中充当施暴者;女孩往往性格懦弱,在成家以后面对家庭暴力时逆来顺受,不敢反抗。

有些女性不堪忍受长期存在的家庭暴力,“以暴制暴”造成丈夫重伤或死亡,司法机关在认定女性的这种行为时,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些法院认为女性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当不负刑事责任;还有些法院认为她们的行为不能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属于故意犯罪。

二、案例5年时间里,丈夫刘勇(化名)对妻子果丽英(化名)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甚至还对果丽英的父母和两人的儿子实施暴力。

有一次,与家人发生矛盾后,刘勇掏出其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并对妻子及岳父岳母进行威胁。

“当时他喝了很多酒,满脸通红,威胁要杀了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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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权摘要:本文以两个判例为背景,从受虐妇女综合症视角,对我国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权进行理性分析。

通过对“家庭暴力”、“正当防卫”、“受虐妇女综合症”概念及特征的阐释,为优化我国正当防卫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正当防卫权;家庭暴力;受虐妇女综合症近年来,家庭暴力的现象在我国不断发生和蔓延, 解体家庭中有1/4起因于家庭暴力,[1]因家庭暴力引发的伤害甚至杀人等刑事案件屡见不鲜,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困扰。

本文试图对家庭暴力中妇女的正当防卫权进行讨论,以寻找司法公正与保护家庭暴力中受虐妇女的平衡点。

伴随问题的提出,笔者引入两个判例:(一)2003年1月17日,河北省宁晋县苏家庄乡东马庄村发生了一起杀人案,在丈夫暴力阴影下生活了12年的刘栓霞,用事先准备好的14瓶毒鼠强放在杂面糊里,摊成了咸食饼给丈夫张军水吃,张吃后中毒抢救无效死亡。

[2]宁晋县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经审理,宁晋县法院认为刘栓霞杀人动机的形成,是因为丈夫张军水长年家庭暴力所致。

刘栓霞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

7月10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栓霞有期徒刑12年。

(二)1995年2月,在台湾地区也发生了一起相似的案件,有硕士学历的大陆新娘赵岩冰,因丈夫长期家暴愤而杀夫。

[3]一审法官因此认定,赵岩冰早有受虐妇女的创伤症候群,平日相信丈夫确会杀死她,她的行为该当正当防卫,可阻却违法,不过,她杀死人,已逾越正当防卫手段的必要程度,已属防卫过当。

仅判刑1年零6个月,赵上诉坚称是义愤杀人,请求免刑。

但台湾高等法院认为,赵虽符合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而杀人,不宜免刑,只可减轻其刑。

相比两地判决,处罚轻重悬殊巨大,其中主要原因是能否认定受暴妇女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

这就需要我们把家庭暴力与正当防卫结合考虑。

一、如何认定正当防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指在紧急状态下产生的权利,大陆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

其产生是因为在紧急情况下,依靠国家的力量来保护某种合法权益已经不可能,因而赋予个人以正当防卫权,允许个人通过损害一定的利益来避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通说理论认为成立正当防卫要求实施正当防卫人本人最少须满足以下3个构成条件:(一)防卫起因、对象、时间的确定。

理论与实践在此已达成充分的共识,无需赘述。

(二)防卫意图认定。

正当防卫能否构成,首先就是认定其防卫意图。

通常防卫意图包含以下两方面:第一,防卫认识。

即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诸多事实因素的认识和对自己防卫行为的认识。

[4]第二,防卫目的。

即防卫人希望利用防卫行为达到、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心理愿望。

[5]所以,防卫意图有很强的隐性,有时候防卫人的客观行为能使其防卫意图外表化,但有时却不易辨认。

(三)防卫限度确定。

所说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指从双方行为手段、性质、强度的比较来判断,防卫的行为明显超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必要并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重伤等不必要的严重后果,[6]把握防卫限度本身就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学界对此认识不一。

我认为需把握以下因素:(1)通过不法行为的手段来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

不法侵害人采用何种手段对侵害的强度有着较大的影响,同时也决定着防卫的强度。

(2)利用不法侵害的缓急程度来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

所谓不法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它所形成的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的危险程度”。

考察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是否基本相适应还应注意不法侵害的缓急。

在来势凶猛的不法侵害面前,防卫人往往没有时间去充分选择适应的防卫行为,所以应当允许防卫行为限度更为宽松一些。

在不法侵害的强度尚处于潜在的情况下,无法以现实的侵害强度作为确定正当防卫行为限度的标准时,只能以不法侵害的缓急作为衡量不法侵害潜在强度与可能造成的损害的标准,并以此衡量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3)以不法侵害行为与防卫行为所处的客观背景条件,作为判断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的标准。

任何侵害行为与防卫行为均是在一定的时空下实施的,同样强度的不法侵害在不同的时空下,需要制止的防卫强度是不同的。

二、如何认定家庭暴力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把家庭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其中,将性暴力包含在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中,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主体限定为夫妻之间及家庭其他成员之间。

可见,我国《婚姻法》所用的是家庭暴力的概念采取广义含义,但主要针对丈夫对妻子行使的暴力行为而言。

在保护对象的范围上,目前应限制在家庭成员范围内。

实施家庭暴力的场合既包括家庭的私人生活范围也包括公共场合。

首先,家庭暴力从形式上来看,可分为以下3类:(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残害、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

(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其他家庭成员的心理伤害。

(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其次,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另外,家庭暴力还具有违法性,主观的故意性,持久性的特征。

[7]三、“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及其在司法中的实践“受虐妇女综合症”本来是一个社会心理学的范畴,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成为法律概念。

此概念最早由美国的临床心理学家雷诺尔·沃克博士提出,简要地说,是指受虐妇女长期遭受暴力后,在心理上就会处于崩溃状态。

她们从挨打中认识到,她们没有能力阻止丈夫对她们实施的暴力。

每一次来自丈夫的暴力,都使她们更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无助。

久而久之,她们在这种心理状态下变得越来越被动,越来越顺从,也越来越无助。

大多数关于受虐妇女综合症的证据,都重点解释和描述受虐妇女的这种无助感的表象。

当前,受虐妇女综合症以专家证词的形式作为诉讼证据,有利于使法庭和陪审团体会防卫妇女的处境并认定其行为的正当性,并利用正当防卫辩护理由把受虐妇女的防卫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

此种诉讼证据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一)“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困难。

概要说来有以下4点:(1)受虐妇女进行正当防卫时,可能不具有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传统认为丈夫已经开始施暴后,受虐妇女才能采取防卫行为。

(2)受虐妇女进行正当防卫与不法侵害不一定同时发生。

[8]受虐妇女在遭受暴力侵害发生前(后)的反抗行为,按照通说的正当防卫理论,可能是故意犯罪。

(3)受虐妇女进行正当防卫往往超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受虐妇女因心理病症导致其过激行为,也就是杀害自己的丈夫。

按照正当防卫限度的传统学说,这属于故意杀人行为。

(4)有关无过当防卫的规定在此无法应用。

即受虐妇女对丈夫的性暴力进行无防卫权。

但若受虐妇女在制止丈夫的不法侵害时严格遵循以上四点,则起不到任何防卫作用。

(二)当前制度下对受虐妇女提供的可能的保护。

目前制度下,引用“受虐妇女综合症”的相关专家证词作为意见证据,致使受虐妇女以正当防卫进行辩护还有一定困难。

但《刑事诉讼法》对“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可以显示出意见型证据在将来的广泛应用。

受虐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的,司法实践早已有相关的做法,将长期受虐待作为减轻责任的理由,并采纳被害人过错的比较责任理论。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故意杀人罪而情节较轻的,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情节较轻往往是指防卫义愤杀人、过当杀人、因受被害人长期遭受迫害而杀人等。

刘拴霞受虐杀夫案的判决就是如此,法院认为刘拴霞杀人动机的形成,是因为丈夫张军水长年家庭暴力所致。

其判决与前述的赵岩冰案相比,该案中对受虐妇女的保护力度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综上,我国保护受虐妇女的举措还很不到位。

真正要实现保护受虐妇女,不断减少家庭暴力的目标,我国还必须要在司法、立法等领域做出很多的调整。

包括诉讼证据中的专家意见,受虐妇女的精神司法鉴定,规范法官在认定正当防卫和量刑时的自由裁量。

应将受虐妇女的防卫行为视为正当防卫处理,以彰显我国司法公平公正和全面保护受虐妇女的正当权益。

参考文献:[1]吴国平、张影.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51.[2]杀夫案再起争议[N].南方周末,2003-07-17.[3]台湾世新大学.教育部补助法学教育教学研究创新计划成果报告——「性别与法?」通识课程教学研究创新项目。

[4]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40.[5]姜伟.正当防卫[M].法律出版社,1988:90.[6]《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1期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主编《办案手册》2004年第10期。

[7] 李洪祥.解读作为法律概念的家庭暴力[A].全国妇联权益部、全国妇联法律帮助中心.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立法研讨论文集[C].2008:108.[8]钱泳宏.“受虐妇女综合症”对正当防卫要件的质疑——由刘栓霞受虐杀夫案说起[J].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7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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