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 会保障卡业务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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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 第十一条 申请。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的经办人员) 本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障卡服 务网点,填写《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制卡申请表》(附件 2)办 理申领手续,人社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社会 保障卡制作。不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由法定监护人携带双 方有效证件代为办理。 申请办卡须提供以下任一种有效证件:二代居民身份 证;户口簿(仅限不满 16 周岁人员使用,且其中的公民身 份证件编号须为 18 位);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 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护照。 第十二条 领卡。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的经办人员)须 携带有效证件(代理人须携带双方有效证件)和回执单到申 请制卡的服务网点领卡。申请单位的经办人员须将《江苏省 社会保障卡单位发放明细表》(附件 3)和未发放成功的卡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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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领卡的服务网点。 第十三条 激活。社保功能的激活,在领卡确认后自动
激活;金融功能的激活,须持卡人持社会保障卡和有效证件 到其合作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办理。
第十四条 挂失。持卡人社会保障卡丢失后须及时办理 挂失手续,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
临时挂失。只在人社机构办理。持卡人通过 12333 咨询 服务电话、网站、自助服务机等渠道进行临时挂失,人社机 构与合作银行系统实时同步挂失信息。社保功能临时挂失有 效期为 7 天,逾期将自动解挂。金融功能临时挂失有效期按 照其合作银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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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组织合作银行和卡生产商的对接工作。 第十条 市县卡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社会保障
卡的发放工作。卡生产商直接将成品卡运送至省辖市卡管理 服务机构,省辖市卡管理服务机构在核对卡商实际发货数量 后按省级制卡批次进行登记入库。各级卡服务网点负责做好 卡片交接(须填写《江苏省社会保障卡配送交接单》(附件 1))、卡内信息和卡面信息一致性检测和社会保障卡的发放 工作。
第四条 按照全省社会保障卡统一建设管理的要求,建 设全省集中的人员基础信息库,实现“同人、同省、同库”, 支持各地业务系统共享使用;建设全省集中的卡管理系统, 实现全省范围内“一人、一号、一卡”;建立省市一体的社会 保障卡管理服务体系框架,支持全省社会保障卡省内跨地区 “一卡通”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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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省 厅信息中心)作为全省统一发行社会保障卡实施主体,负责 全省社会保障卡的统一发行制作和密钥集中管理;负责社会 保障卡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销卡。因死亡、出国定居、跨省转移的参保 人员应做销卡处理,持卡人或代理人须先将人社相关业务办 结,再持相关业务凭据到卡管属地的卡服务网点,填写《江 苏省社会保障卡注销申请表》(附件 5)办理社会保障卡社保 功能注销业务。社保功能注销后,持卡人或代理人须携带社 会保障卡、人社机构出具的《江苏省社会保障卡金融销户通 知书》(附件 6)和有效证件到其合作银行营业网点办理金融 功能注销手续,并由其合作银行回收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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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首次申领社会保障卡免费;卡 丢失补卡及人为因素造成卡失效、过质保期卡失效、持卡人 因素卡面信息变更的换卡须收费;申请使用临时卡,须缴纳 押金,临时卡丢失或人为因素卡失效的,押金不退还。收费 和押金数额执行物价部门核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 卡面信息变更。卡面信息包括姓名、社会 保障号码、合作银行等信息,持卡人须携带社会保障卡和有 效证件到卡管属地的卡服务网点申请修改,卡面信息变更 后,须更换社会保障卡。持卡人不得因个人主观原因更换合 作银行。
第六章 其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程的人员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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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1、违法收取费用的; 2、违法使用社会保障卡相关个人信息的; 3、未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个人隐私受侵害的; 4、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 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负责社会 保障卡金融部分的业务办理,通过实现金融与人社业务系统 对接,支持人社机构与金融机构在卡使用中的相关业务协 同。
第二章 社会保障卡发行制作 第八条 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 名”、“社会保障号码”、“人员识别号”、持卡人照片及金融信 息等内容。 第九条 省厅信息中心统一完成社会保障卡的文件结构 划分、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
(以下内容请申请人用正楷字体及黑色或蓝黑墨水笔、碳素笔逐项填写)
姓 名*
性 别*
国家或地区*
证件号码*
申
请
手 机*
人
信
通讯地址*
息
银 行*
证件类型* 证件截止 有效期限*
固定电话
学历
博士 □ 高中 □ 其他 □
硕士 □ 技校 □
姓 名*
代
理
证件类型*
人
手 机*
本科 □ 高中 □
专科 □ 中学 □
与申请人关系* 证件号码* 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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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发货方 收货方 市级制卡批次号 承运单位 领卡数量 发货人 收货人 备注:
江苏省社会保障卡配送交接单
(此栏打印机构名称) 接收机构地址
(此栏打印机构名称) (此栏打印机构地址)
(箱)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物流单号 (盒)
日期
共计:
(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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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制卡申请表(个人)
处理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放、使用等工作中出现的安全问 题,做好仓储和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有义务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个人基 本信息,并充分知晓本规程,有权利享有社会保障卡的各项 服务并监督服务质量。 第三十条 各级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和卡服务网点 应为持卡人提供社会保障卡相关服务, 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 私。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社会保障卡及密 码,不得将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 第三十二条 对于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 伪造社会保障卡或者使用伪造社会保障卡的,各级卡管理服 务机构有权联合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持卡人未遵循本规程办理各项卡业 务,导致社保或金融账户资金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市县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市卡管理服务 机构、县卡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社会保障卡 服务网点(以下简称卡服务网点)完成卡的信息采集、发放、 补卡和换卡等服务工作。
第六条 社会保障卡的日常业务经办实行属地化管理, 社会保险关系所在省辖市为卡管属地,负责申领、补卡、换 卡、销卡及卡面信息变更等业务办理。卡管属地随省内社会 保险业务关系跨市转移而变更。
第十六条 补换卡。持卡人在办理正式挂失后需补卡, 或因卡片质量问题、人为损坏、卡面信息变更等原因需换卡, 须携带有效证件(代理人须携带双方有效证件)到卡管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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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卡服务网点,填写《江苏省社会保障卡补换卡申请表》(附 件 4)办理补换卡手续(换卡须同步回收旧卡),并在规定时 限内(人社机构完成补换卡制作)携带有效证件和回执单到 申请补换卡的服务网点领取新卡。如原卡上的金融功能已启 用,持卡人须携带新卡和有效证件到其合作银行营业网点办 理金融账户激活和转接手续。条件成熟的地区,补换卡业务 可委托合作银行代办。
死亡或出国定居人员须代理人携带公安部门出具的相 关证明和代理人员的有效证件及社会保障卡;跨省转移参保 人员,须携带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和有效证 件。
第十八条 卡回收。持卡人换卡后由卡服务网点负责回 收旧卡,卡服务网点回收的旧卡须定期上交至省辖市卡管理 服务机构;持卡人销卡后,由其合作银行营业网点负责回收 旧卡;各级卡服务网点未发放成功的卡,定期汇总上交到省
第四章 社会保障卡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卡管理服务机构和卡服务网点须确保 数据采集的准确完整,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日常业务经办中 的原始单据。通过使用二代身份证读卡器和高拍仪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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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数据采集和保存的自动化、电子化。 第二十七条 省厅信息中心负责卡片定期抽检等工作,
确保卡片质量及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卡管理服务机构和卡服务网点应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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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代理人)声明:本人承诺,本申请表格所填内容正确无误,所提交的证明资料真实、有效。 如有虚假,将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代理人)签名:
第二十五条 卡异地业务。持卡人社保关系转移并办理 卡管属地变更后,社会保障卡在转入地可通用。在社会保障 卡金融功能省内异地使用中,免收人社机构所有业务代办手 续费,免收持卡人个人每月前三笔省内同行异地交易手续 费。
由于金融账户不支持异地转接,异地补换卡业务按以下 方式办理:持卡人在异地办理补换卡手续前,须先去金融机 构办理异地销户手续,再按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流程办理补换 卡业务。
第二十一条 卡管属地变更。持卡人在省内办理社会保险 关系跨市转移时,须携带社会保障卡、人社机构出具的社会 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及有效证件,到转出地的卡服务网点办理 卡管属地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临时卡。在尚未领卡期间,如申请人急需 用卡,可以申请办理临时卡。临时卡有效期为 90 天,申请 人须持有效证件到卡管属地的卡服务网点填写《江苏省社会 保障卡临时卡申领表》(附件 7),符合办理条件的现场发放。 在领取新卡时或有效期满后须交回临时卡并办理归还手续, 临时卡不具备金融功能。临时卡丢失或卡失效的,其挂失、 解挂等业务在人社机构办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 年 9 月 16 日
抄送: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厅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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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统一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管理,规范 社会保障卡日常业务经办流程,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47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 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1〕83 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正式挂失。只在合作银行办理。持卡人须携带有效证件 到其合作银行全省范围内任意营业网点进行正式挂失,合作 银行与人社机构系统实时同步挂失信息。
第十五条 解挂。只在合作银行办理。持卡人须携带社 会保障卡和有效证件到银行网点办理,临时挂失解挂可在其 合作银行全省范围内的任意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解挂须 在其挂失受理网点办理。合作银行与人社机构系统实时同步 解挂信息。如挂失后已办理补卡手续的,不能再办理解挂业 务。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由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面向全省统一发行的符合部颁 2.0 标准的社会保障 卡,具有身份识别、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公共 服务等基本功能。同时加载金融 IC 卡功能,支持现金存取、 转账、消费等金融应用。
第三条 社会保障卡业务包括了卡的申领、制作、发放、 挂失、解挂、补换卡、销卡等各项业务,本规程规范了各项 业务的办理流程和操作要求。
苏人社发〔2013〕308 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 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卡各合作金融机构:
为加强全省统一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管理,规范社会保障 卡日常业务经办流程,省人社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社会保 障卡业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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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市卡管理服务机构,省辖市卡管理服务机构须做好回收卡 的库存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销毁。社会保障卡由回收机构分别进行粉碎 销毁,人社机构负责销毁回收的更换卡片,合作银行负责销 毁回收的注销卡片。
第二十条 密码管理。社会保障卡分别设有社保卡密码 和金融账户密码。社保卡密码在卡服务网点和自助服务终端 进行修改,金融账户密码在其合作银行营业网点修改。持卡 人领取社会保障卡后要及时修改密码,以保证账户安全。社 会保障卡使用中,如果持卡人忘记密码,须携带有效证件分 别到卡服务网点或其合作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相应账户密码 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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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领卡的服务网点。 第十三条 激活。社保功能的激活,在领卡确认后自动
激活;金融功能的激活,须持卡人持社会保障卡和有效证件 到其合作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办理。
第十四条 挂失。持卡人社会保障卡丢失后须及时办理 挂失手续,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
临时挂失。只在人社机构办理。持卡人通过 12333 咨询 服务电话、网站、自助服务机等渠道进行临时挂失,人社机 构与合作银行系统实时同步挂失信息。社保功能临时挂失有 效期为 7 天,逾期将自动解挂。金融功能临时挂失有效期按 照其合作银行规定执行。
3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统一组织合作银行和卡生产商的对接工作。 第十条 市县卡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社会保障
卡的发放工作。卡生产商直接将成品卡运送至省辖市卡管理 服务机构,省辖市卡管理服务机构在核对卡商实际发货数量 后按省级制卡批次进行登记入库。各级卡服务网点负责做好 卡片交接(须填写《江苏省社会保障卡配送交接单》(附件 1))、卡内信息和卡面信息一致性检测和社会保障卡的发放 工作。
第四条 按照全省社会保障卡统一建设管理的要求,建 设全省集中的人员基础信息库,实现“同人、同省、同库”, 支持各地业务系统共享使用;建设全省集中的卡管理系统, 实现全省范围内“一人、一号、一卡”;建立省市一体的社会 保障卡管理服务体系框架,支持全省社会保障卡省内跨地区 “一卡通”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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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省 厅信息中心)作为全省统一发行社会保障卡实施主体,负责 全省社会保障卡的统一发行制作和密钥集中管理;负责社会 保障卡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销卡。因死亡、出国定居、跨省转移的参保 人员应做销卡处理,持卡人或代理人须先将人社相关业务办 结,再持相关业务凭据到卡管属地的卡服务网点,填写《江 苏省社会保障卡注销申请表》(附件 5)办理社会保障卡社保 功能注销业务。社保功能注销后,持卡人或代理人须携带社 会保障卡、人社机构出具的《江苏省社会保障卡金融销户通 知书》(附件 6)和有效证件到其合作银行营业网点办理金融 功能注销手续,并由其合作银行回收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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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首次申领社会保障卡免费;卡 丢失补卡及人为因素造成卡失效、过质保期卡失效、持卡人 因素卡面信息变更的换卡须收费;申请使用临时卡,须缴纳 押金,临时卡丢失或人为因素卡失效的,押金不退还。收费 和押金数额执行物价部门核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 卡面信息变更。卡面信息包括姓名、社会 保障号码、合作银行等信息,持卡人须携带社会保障卡和有 效证件到卡管属地的卡服务网点申请修改,卡面信息变更 后,须更换社会保障卡。持卡人不得因个人主观原因更换合 作银行。
第六章 其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程的人员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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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1、违法收取费用的; 2、违法使用社会保障卡相关个人信息的; 3、未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个人隐私受侵害的; 4、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 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负责社会 保障卡金融部分的业务办理,通过实现金融与人社业务系统 对接,支持人社机构与金融机构在卡使用中的相关业务协 同。
第二章 社会保障卡发行制作 第八条 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 名”、“社会保障号码”、“人员识别号”、持卡人照片及金融信 息等内容。 第九条 省厅信息中心统一完成社会保障卡的文件结构 划分、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
(以下内容请申请人用正楷字体及黑色或蓝黑墨水笔、碳素笔逐项填写)
姓 名*
性 别*
国家或地区*
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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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行*
证件类型* 证件截止 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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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 高中 □ 其他 □
硕士 □ 技校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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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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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 □ 高中 □
专科 □ 中学 □
与申请人关系* 证件号码* 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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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发货方 收货方 市级制卡批次号 承运单位 领卡数量 发货人 收货人 备注:
江苏省社会保障卡配送交接单
(此栏打印机构名称) 接收机构地址
(此栏打印机构名称) (此栏打印机构地址)
(箱)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物流单号 (盒)
日期
共计: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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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制卡申请表(个人)
处理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放、使用等工作中出现的安全问 题,做好仓储和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有义务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个人基 本信息,并充分知晓本规程,有权利享有社会保障卡的各项 服务并监督服务质量。 第三十条 各级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和卡服务网点 应为持卡人提供社会保障卡相关服务, 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 私。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社会保障卡及密 码,不得将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 第三十二条 对于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 伪造社会保障卡或者使用伪造社会保障卡的,各级卡管理服 务机构有权联合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持卡人未遵循本规程办理各项卡业 务,导致社保或金融账户资金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市县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市卡管理服务 机构、县卡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社会保障卡 服务网点(以下简称卡服务网点)完成卡的信息采集、发放、 补卡和换卡等服务工作。
第六条 社会保障卡的日常业务经办实行属地化管理, 社会保险关系所在省辖市为卡管属地,负责申领、补卡、换 卡、销卡及卡面信息变更等业务办理。卡管属地随省内社会 保险业务关系跨市转移而变更。
第十六条 补换卡。持卡人在办理正式挂失后需补卡, 或因卡片质量问题、人为损坏、卡面信息变更等原因需换卡, 须携带有效证件(代理人须携带双方有效证件)到卡管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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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卡服务网点,填写《江苏省社会保障卡补换卡申请表》(附 件 4)办理补换卡手续(换卡须同步回收旧卡),并在规定时 限内(人社机构完成补换卡制作)携带有效证件和回执单到 申请补换卡的服务网点领取新卡。如原卡上的金融功能已启 用,持卡人须携带新卡和有效证件到其合作银行营业网点办 理金融账户激活和转接手续。条件成熟的地区,补换卡业务 可委托合作银行代办。
死亡或出国定居人员须代理人携带公安部门出具的相 关证明和代理人员的有效证件及社会保障卡;跨省转移参保 人员,须携带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和有效证 件。
第十八条 卡回收。持卡人换卡后由卡服务网点负责回 收旧卡,卡服务网点回收的旧卡须定期上交至省辖市卡管理 服务机构;持卡人销卡后,由其合作银行营业网点负责回收 旧卡;各级卡服务网点未发放成功的卡,定期汇总上交到省
第四章 社会保障卡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卡管理服务机构和卡服务网点须确保 数据采集的准确完整,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日常业务经办中 的原始单据。通过使用二代身份证读卡器和高拍仪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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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数据采集和保存的自动化、电子化。 第二十七条 省厅信息中心负责卡片定期抽检等工作,
确保卡片质量及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卡管理服务机构和卡服务网点应妥善
中专 □ 小学 □
申请人(代理人)声明:本人承诺,本申请表格所填内容正确无误,所提交的证明资料真实、有效。 如有虚假,将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代理人)签名:
第二十五条 卡异地业务。持卡人社保关系转移并办理 卡管属地变更后,社会保障卡在转入地可通用。在社会保障 卡金融功能省内异地使用中,免收人社机构所有业务代办手 续费,免收持卡人个人每月前三笔省内同行异地交易手续 费。
由于金融账户不支持异地转接,异地补换卡业务按以下 方式办理:持卡人在异地办理补换卡手续前,须先去金融机 构办理异地销户手续,再按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流程办理补换 卡业务。
第二十一条 卡管属地变更。持卡人在省内办理社会保险 关系跨市转移时,须携带社会保障卡、人社机构出具的社会 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及有效证件,到转出地的卡服务网点办理 卡管属地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临时卡。在尚未领卡期间,如申请人急需 用卡,可以申请办理临时卡。临时卡有效期为 90 天,申请 人须持有效证件到卡管属地的卡服务网点填写《江苏省社会 保障卡临时卡申领表》(附件 7),符合办理条件的现场发放。 在领取新卡时或有效期满后须交回临时卡并办理归还手续, 临时卡不具备金融功能。临时卡丢失或卡失效的,其挂失、 解挂等业务在人社机构办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 年 9 月 16 日
抄送: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厅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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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统一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管理,规范 社会保障卡日常业务经办流程,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47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 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1〕83 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正式挂失。只在合作银行办理。持卡人须携带有效证件 到其合作银行全省范围内任意营业网点进行正式挂失,合作 银行与人社机构系统实时同步挂失信息。
第十五条 解挂。只在合作银行办理。持卡人须携带社 会保障卡和有效证件到银行网点办理,临时挂失解挂可在其 合作银行全省范围内的任意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解挂须 在其挂失受理网点办理。合作银行与人社机构系统实时同步 解挂信息。如挂失后已办理补卡手续的,不能再办理解挂业 务。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由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面向全省统一发行的符合部颁 2.0 标准的社会保障 卡,具有身份识别、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公共 服务等基本功能。同时加载金融 IC 卡功能,支持现金存取、 转账、消费等金融应用。
第三条 社会保障卡业务包括了卡的申领、制作、发放、 挂失、解挂、补换卡、销卡等各项业务,本规程规范了各项 业务的办理流程和操作要求。
苏人社发〔2013〕308 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 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卡各合作金融机构:
为加强全省统一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管理,规范社会保障 卡日常业务经办流程,省人社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社会保 障卡业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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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市卡管理服务机构,省辖市卡管理服务机构须做好回收卡 的库存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销毁。社会保障卡由回收机构分别进行粉碎 销毁,人社机构负责销毁回收的更换卡片,合作银行负责销 毁回收的注销卡片。
第二十条 密码管理。社会保障卡分别设有社保卡密码 和金融账户密码。社保卡密码在卡服务网点和自助服务终端 进行修改,金融账户密码在其合作银行营业网点修改。持卡 人领取社会保障卡后要及时修改密码,以保证账户安全。社 会保障卡使用中,如果持卡人忘记密码,须携带有效证件分 别到卡服务网点或其合作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相应账户密码 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