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8年】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县辖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住宅应当遵循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废弃地建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条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其中,城郊、农村集镇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第七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村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转让、出租。
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八条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严禁以建设农民住宅等为名搞商品房开发。
第九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经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
第十条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章宅基地规划与实施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压滤机滤布厂家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合理确定集镇和村庄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中共安吉县委 安吉县人民政府
中共安吉县委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中国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2011年3月7日)三年来,在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美丽乡村”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覆盖面达到75%以上,精品村达到108个,9个乡镇创建全覆盖,美丽乡村上升为全省战略。
2011年,全省、全市全面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全县上下要主动把握“工业化、城市化与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巩固成果、扩大优势,加快推进中国美丽乡村从全面创建向全面提升转变、从大乡村建设向大景区经营转变,统筹推进“优雅竹城、风情小镇、美丽乡村”一体化发展。
今年要全力实施精品提升、经营提速、创建攻坚三大工程,全面开创美丽乡村建设、管理、经营新局面。
现就2011年“中国美丽乡村”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和任务(一)实施精品提升工程,全面提升美丽乡村建设水平。
以大景区理念建设美丽乡村,加快推进乡村建设向景区建设转变。
全面启动风情小镇的规划与建设,稳步推进天荒坪、报福、章村、鄣吴、山川等风格各异的风情小镇建设。
全面实施精品区块建设,精心打造环灵峰山核心区和六个精品区块,点线面、立体式、景区化提升,打造乡镇旅游综合体。
加大小集镇特别是老集镇建设与提升力度,重抓环境整治、功能完善和特色营造。
全面启动实施美丽乡村巩固提升工程,按照“三年一提升”的安排,对已创建村有序提升和扩面。
(二)实施经营提速工程,积极转化美丽乡村建设成果。
以民富村强为目标,主攻乡村经营。
按照“优雅竹城、风情小镇、美丽乡村”的总体框架,进一步确立县为主导、镇(乡)为主体、村为基础的三级联动机制,实现优势互补、区域互补、功能互补、资源互补,高效优质推进。
做好“整合升级”和“接小连大”文章,构筑“一环四带六区”经营格局,突出乡村旅游产业发展,全力打造乡村旅游大景区。
(三)实施创建攻坚工程,继续扩大美丽乡村覆盖面。
按照《安吉县建设“中国美丽乡村”行动纲要》的总体部署,继续深入推进美丽乡村创建工作,对平原土斗区、偏远山区等薄弱区域重点扶持、重点攻坚,确保建设时序和建设质量,进一步扩大创建覆盖面,全县美丽乡村创建覆盖面达到85%以上。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09]108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09〕108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桂林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二ΟΟ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桂林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范围内的农村住宅用地管理。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取得的建设住宅及配套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村民个人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其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必须经依法批准,经依法批准并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依法批准占地建房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城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的主管部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城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土地管理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
市规划建设和房产等相关部门、城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安吉县95年征收土地留置地管理规定
安吉县95年征收土地留置地管理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强化村级安置留用地管理,优化规范安置机制,壮大被征地集体经济,更好的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确保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5〕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1995〕19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村级安置留用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村级安置留用地享受范围本县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用地,享受村级安置留用地货币化安置政策。
下列情形的项目用地不予享受:(一)依法征收的建设用地;(二)依法征收的未利用地;(三)批准征收用于安置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拆迁安置地、原有安排本行政村留地安置的村级安置留用地;(四)振兴乡村建设的各项农村基础设施、非国有方式供地的项目用地;(五)城中村(旧村)改造中,参照国有划拨土地补偿的庭院用地;(六)用于国防、军事和防灾减灾等特定的项目用地。
二、村级安置留用地计提时间由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涉及撤乡建镇(街道)的,按撤乡建镇(街道)批准之日起,依法批准征收其建制镇(街道)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用地,计提村级安置留用地指标。
本通知施行前,涉及的省及以上重点交通、水利和能源建设项目不予计提村级安置留用地指标。
其他初始享受村级安置留用地政策的行政村,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依法批准征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用地,计提村级安置留用地指标。
三、村级安置留用地指标确认村级安置留用地指标按被征收土地行政村(社区)当年依法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农用地总量的6%计提。
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次年5月底前对上年度村级安置留用地指标进行确认,并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出具确认函。
乡镇(街道)以年度确认函作为村级安置留用地货币结算的依据。
村级安置留用地年度确认函作为征地信息,实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临沂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临沂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使用、流转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三)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宅基地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二)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确有建房需求,且无其他住房。
第六条申请宅基地的程序:(一)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二)村民委员会审核并公示;(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四)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宅基地的审批应当严格控制规模,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宅基地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九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爱护土地,不得破坏土地资源。
第十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章宅基地的流转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流转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
第十二条宅基地流转应当在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宅基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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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1X〕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1X〕号)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宅基地的有关审批权,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建设、规划、房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建设文明生态集镇和文明生态村。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个人享有使用权。
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含新建、翻建、扩建)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村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无偿使用宅基地,除由主管部门收取5元工本费外,严禁村集体或其它单位和个人收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章用地规划第七条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并充分利用村内的旧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和废弃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八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规划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实施。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府办发[2013]18号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府办发〔2013〕18号)井开区管委会,吉州区、青原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7月9日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行为,加强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吉发[2012]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自建房是指在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农户,利用集体土地,按照农民建房布点规划和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统一规划建设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
第三条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范围具体为:(1)河西片区:东分别至吉兴大道-经四路-站前大道-高铁站西侧控制线-经四路-经三路;南至禾河;西至樟吉-大广高速公路;北至翠屏路。
(2)河东片区:东至规划的博新路(东环线);南至赣江;西至梅林大道-京九铁路;北至河东经济开发区现状的工业园区。
共计约71.90平方公里(详见附图)。
中心城区其他区域为禁止农民自建房规划范围(以下简称禁建区),包括中心城区农民居住(安置)社区建房规划范围(共计约59.96平方公里、详见附图)和中心城区已建成区范围(共计约 58.74平方公里、详见附图)。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5年】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农民建房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从严控制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规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要严格执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同时在修编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和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各地要积极探索改进村庄、集镇规划用地规模的确定方法。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严格以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确定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自然村、中心村、集镇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分别控制在60、80、90平方米以内。
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
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和“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零散自然村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村镇土地集约利用。
要积极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统建、联建公寓式农民住宅小区;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市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二、努力保障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各地要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安排农民建房;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可在年度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和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中予以安排。
通过村庄整治复垦获取的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应优先用于农村村民建造住宅。
安吉宅基地重建申请书(2篇)
安吉宅基地重建申请书申请人:姓名,个人介绍申请事项: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一、申请人现住的房屋,还是以前父母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____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五间,____多平方米,由我兄弟两家和我父母共计三家共同居住。
我们兄弟都已成家,两家共用人数已经达到____人,人均住房面积仅有____平方米左右,现在的房屋根本就住不下,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
我通过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
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
此致____村村民委员会申请人:安吉宅基地重建申请书(2)尊敬的宅基地管理部门:我是安吉县某某村的村民,现就我所居住的宅基地进行重建申请,真诚希望得到您的支持和批准。
我所居住的宅基地位于安吉县某某村,面积为XXX平方米。
据统计,该宅基地已有超过30年的历史,房屋的结构、材料等各方面存在着明显的老化问题,严重影响了家庭成员的生活质量和安全。
此外,由于原房屋年久失修,墙体出现渗水、漏雨等问题,对家庭物品带来了损坏,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和困扰。
基于上述原因,我决定申请对宅基地进行重建。
首先,宅基地房屋的老化问题已经达到了一个临界点,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长时间的使用导致房屋结构和材料老化,存在倒塌、火灾等风险,对家人的人身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为了保障家人的安全,重建宅基地是必要的。
其次,重建宅基地也是为了提升生活品质和居住环境。
现有房屋的厨房、卫生间等功能区域设计不合理,卫生条件差,给日常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
另外,房屋的结构老化导致居住环境不佳,无法满足居住者的基本居住需求。
通过重建宅基地,可以改善家庭居住环境,提高生活品质,为家人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空间。
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第三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依规无偿分配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占有使用。
宅基地不得买卖。
第四条宅基地的布局、用地标准、申请、审批、使用、出租、转让、退出、收回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宅基地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尊重村规民约,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防范道德风险,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出租、转让、退出、收回、纠纷仲裁、监督管理和统计调查等制度,指导地方健全宅基地管理体系、完善用地标准、优化空间布局、规范管理程序、加强日常监管、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审核批准和监管,指导农村集体组织开展宅基地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所有权归属,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引导村民合理利用宅基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
鼓励农村集体组织通过村规民约、依托各类自治组织、设立宅基地协管员等方式,加强宅基地日常管理。
第二章布局和用地标准第八条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或家庭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用于建造住房的土地。
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的基本住房用地,对于提升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居住条件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旨在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二、宅基地的界定与划定根据《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的划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宅基地应当由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划定和使用。
2.宅基地的用途应当是建设农村居民住房。
3.宅基地的面积应当根据农户居住人口的数量合理确定,不得向农户以外的人划拨。
4.宅基地的划拨、使用和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宅基地的使用权和管理根据浙江省的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农户集体所有。
农户可以依法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但不能转让或出租给他人。
具体的管理办法如下:1.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宅基地,不得违法改变宅基地的用途。
2.宅基地的使用权期限为70年,届满后可以延期。
3.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在建造住房时应当符合相关的建筑规范。
4.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
四、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为了确保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浙江省设立了宅基地管理和监督机构:1.宅基地管理机构负责宅基地的划拨、使用权登记和管理。
2.宅基地监督机构负责对宅基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有违法行为的进行处理。
3.农村居民可以通过宅基地管理和监督机构提出投诉和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宅基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为了保护宅基地资源和促进宅基地的合理利用,浙江省采取了以下措施:1.加强宅基地资源的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或无偿占用宅基地。
2.鼓励农村居民合理利用宅基地,推动农村宅基地的建设和改造。
3.鼓励农村居民开展农业生产、养殖、种植等经济活动,提高宅基地的产出效益。
六、法律责任和处罚对于违反《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1.违规占用宅基地的,应当依法拆除违建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考察“三省四地”美丽乡村建设后的思考
为更好的推进美丽乡村的规划头,实现空间布局、功能分布和发案例,对新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和建设,金普新区近日组织了有关展计划的统筹协调、紧密衔接,在很强的借鉴指导意义。
领导和工作人员先后赴浙江省安吉此基础上,有序编制美丽乡村、风 1.上下多级联动机制县区级成立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县、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泸县和情小镇、交通、旅游等各类专项规小组,统揽乡村振兴全局,研究解湖南省浏阳市等“三省四地”,围划。
二是城乡统筹布局。
作为一个决工作推进中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绕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宅基地改美丽乡村大景区进行规划打造。
尊下设办公室,抽点后备干部充实机革、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和土地征收重自然美,充分彰显生态环境特构,专职负责全区乡村振兴日常工制度改革等多项试点改革进行深入色;注重个性美,因地制宜,全面作。
领导小组下设“两委一司”,具体的学习考察,并结合区域实彰显一村一品、一村一景、一村一分别为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和乡村际,形成了以下几方面的思考。
业、一村一韵。
三是尊重群众意振兴功能区管委会。
乡村振兴专业愿。
按照“专家设计、公开征询、委员会组织开展项目规划方案审群众讨论”的办法,经“五议两公2005年8月15日,时任浙江省查、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并按景开”程序来确定,以确保村庄规划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来到安吉调观、水利、土地、交通、旅游以及设计科学合理、群众满意。
研,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历史文化保护、品牌塑造和知识产2.以经营为目的,全力推动美山”的生态建设理念。
十余年来,权、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专业设置丽乡村转化安吉县在“两山”重要思想的指引安吉把美丽乡村做出了品牌,等9个专家委员会;乡村振兴功能区下,积极探索生态文明建设之路。
以此为核心,不断把风景变成产管委会,按照贯彻功能区发展理自2008年起,安吉县以“村村优业,将美丽转化为生产力,将生态念,打破行政空间界限,重塑经济美、家家创业、处处和谐、人人幸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农村宅基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 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
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
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 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 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
第十八条 宅基地申请经乡镇(街道)政府批准后, 国土、规划部门应实地放样,并做好现场工作记录。属易 地建新或原拆原建的,原土地使用权证书自行注销。 农用地转用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占用耕地的,必须办理 农用地转用手续,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方可办理宅基 地审批手续。
居居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上建住宅(含住房、附房和庭院)使用
或占用的土地。 含义 : (1)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为建造自有房屋而占(使)用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的土地。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使用的权利。 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现阶段,上报市政府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农村宅基地,一般需要提供以下 资料: 1、县政府关于××年度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
2、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年度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的审查报告;
3、一书二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案);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情况; 5、农村宅基地用地指标到村组分解表; 6、占用林地的,需提供林业部门出具同意使用的书面材料。
2024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4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集约、一户一宅、保障权益、依法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和监管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农村宅基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等。
安吉县国土源局关于明确农村宅基地审
安吉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明确农村宅基地审
批中户认定意见的通知
根据《安吉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安政发[2012]56号)的相关规定,现将宅基地审批中户的认定明确如下:
一、夫妻双方有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从其父母为一户。
二、夫妻双方有两个或多个儿子且均为当地农业户籍的,儿子达到法定婚龄的可申请单独立户,但夫妻双方必须与其中一子或两子同户。
三、夫妻双方有两个或多个子女且均为当地农业户籍的,按以下方式计户。
(一)有子有女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
1、婿方户口迁入且婿方未享受过出生地集体户建房政策的;
2、婿方为非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国有控股企业编制人员及现役军官且未享受过国家住房政策的(包括出生地集体户建房、实物分房、货币分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货币补贴等形式)(以下简称为“四类人员”);
3、女儿年满35周岁一直未婚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双方必须与其中一子女或两子女同户。
(二)有两女或多女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
1、婿方户口迁入(两个及以上)且婿方未享受过出生地集体户建房政策的;
2、婿方为非“四类人员”的;
3、女儿年满35周岁一直未婚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双方必须与其中一女或两女同户。
四、夫妻双方有两个或多个子女,而其中部分子女属1997年以后(含1997年)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因入学户口迁出,迁出时为当地农业户口,回迁后为县内非农户口,现已结婚且常住出生地,配偶为非“四类人员”且未享受过国家住房政策的可申请单独立户,但夫妻双方必须与其中一子女或两子女同户。
五、夫妻离异后一方再婚满两年,另一方无子女赡养的可申请单独立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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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安政发〔2012〕5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含村改居居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上建住宅(含住房、附房和庭院)使用或占用的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县规划局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中的规划管理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农民建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县城、建制镇城镇规划区内农村村民私人建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制宣传,增强全民保护土地意识,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监督,制止非法占用和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农村宅基地规划
第六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和村庄建设规划。
涉及交通、林业、地质灾害防治、水利或电力等用地的,应分别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中心村安置点及其他农村村民安置点的布局工作,安置点选址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考虑农民生产生活方便,同时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村民点(简称规划区内)和村庄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推行以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方式集中建设农民新居,严格控制单幢独户住宅。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规划的区域(简称规划区外)和中心村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可申请一处符合
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
第九条各乡镇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心村安置点的布局,科学制定安置区建设实施规划和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引导农村村民建住宅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宅基地复垦工作,提高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第十条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特殊情况需对危房改造、修建的须经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审查同意。
已经省政府批准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区,不得单独审批宅基地,确属危房需改造的,由乡镇根据实际情况报县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选址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和低丘缓坡,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
第十二条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纳入全县年度用地计划管理,并在上级下达的计划指标中优先保证农民建房用地指标。
第三章宅基地审批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审批中户的认定由县国土资源局另行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门户建房的;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需扩建的(按城市、集镇或村庄建设规划的除外);
(三)现有房屋属危房需拆除新建的;
(四)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原有住房需要搬迁新建的;
(五)灾毁住房需要重建的;
(六)家庭成员虽全是城镇居民但未享受过国家住房政策且一直生产、生活在农村并具有合法住宅的;
(七)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现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再申请宅基地的;
(二)出租、出卖、赠与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房屋,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四)征地拆迁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搬迁安置中按产权调换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补偿的;
(五)有违法用地行为未改正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申请宅基地的面积按人口以以下方式确定:
(一)4人及4人以下耕地100平方米,非耕地130平方米;
(二)5人及5人以上耕地110平方米,非耕地150平方米;
(三)夫妻双方均年满65周岁且未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宅基地申请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
领取独生子女证或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可以增加1个建房人口。
第十六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除户籍在册人员外,下列人员可计入本户人口:(一)家庭成员中的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
(二)家庭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兵或士官;
(三)家庭成员中在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计入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应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属易地建新或原拆原建的需提交原有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资格进行初审核实;
(三)公示:经村(居)民委员会初审核实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将申请人的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集中公告,公告日期不少于七日;
(四)审核:经公告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建房申请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国土、规划部门至现场联合踏勘核实,符合审批条件的报县国土部门审核;
(五)审批:县国土部门对乡镇上报的宅基地申请资料进一步审核后于7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批准;
涉及需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报批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期限内。
第十八条宅基地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国土、规划部门应实地放样,并做好现场工作记录。
属易地建新或原拆原建的,原土地使用权证书自行注销。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占用耕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方可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审批中涉及的耕地占用税等由建房户承担,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其他相关税费由所在乡镇承担。
第二十条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居民原有住宅确需拆建的,经规划部门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其建筑占地面积标准,按家庭在册人口计算,平均每人不超过25平方米(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安置户除外),每户最多不超过80平方米。
除符合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的外,城镇居民不得申请集体土地建住宅。
第二十一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按照村民自治原则实行建新拆旧等事项的建房责任承诺制和建房保证金制度。
建房责任书由建房申请人和村(居)民委员会签订,建房保证金制度由村(居)民委员会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城市(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统建、联建的农民集中安置区,允许农户在乡镇(街道)的统一安排并征得安置地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后跨集体经济组织异地安置。
第二十三条进一步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经依法批准的村民宅基地,一年内必须进行建设,一年内无故不建设的,原批准文件无效。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建设的,应申请办理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农村村民在住宅建成竣工后60日内应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建设使用权登记。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社区)要切实加强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认真做好本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村镇建设规划编制与实施、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落实、旧宅基地复垦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土、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应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各类农村村民建房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村民委员会可以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体建设规划,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二)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三)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的;
(四)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两年未建房的;
(五)因撤销、迁移和易地建新后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属物应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国土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超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标准多占土地建住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查处。
第二十九条农村宅基地不得买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擅自将宅基地买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的,由县国土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查处。
第三十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