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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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和
适用范围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扣除标准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津地税所﹝2003﹞8号
【发文日期】2003-03-25
【实施时间】2003-03-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近接部分地税分局来电请示,地税二﹝1999﹞17号文件规定的我市通讯补贴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每人每月不超过80元如何掌握。经研究,通知如下:
我市通讯补贴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是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四项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党办发﹝1997﹞20号)的规定制定的。此规定仅适用于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住宅公务电话费实行限额包干、超额自负的制度,支付给符合条件的领导干部通讯补贴费用,每人每月最多不超过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