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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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费及交通费补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梳理

通讯费及交通费补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梳理

通讯费及交通费补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梳理一、通讯费补贴方面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7号公告)规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

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2、《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 年第2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3、《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16号)规定: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规定: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讯费、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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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费、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

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天津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件津地税所[2007]18号《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近接部分区县地税局请示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通讯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1、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3、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辽宁关于通讯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辽宁省已下发了文件规定省直机关按照辽人发[2004]13号规定通讯费补贴可以全额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目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未对企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通讯补贴要并入支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党政机关的通讯补贴标准企业不得比照执行。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个人所得税的税目无数,它们的扣除项目各不相同。

对劳务酬劳所得、特许权用法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采取定率相合的扣除办法,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扣除率为20%;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采纳定额扣除800元的办法。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个人所得税的税目无数,它们的扣除项目各不相同。

对劳务酬劳所得、特许权用法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采取定率相合的扣除办法,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扣除率为20%;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采纳定额扣除800元的办法。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与计算企业所得税大致相同,即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承包承租经营的应税所得,为经营收入额减去每月800元的费用。

-------------------------------------------- 就工资薪金税目的个人所得税而言,应税所得额为按每月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

税前扣除项目有:按国家规定比例计提并实际交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符合税规矩定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贴。

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失业保险费,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备《》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补充养老保险金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讯补助的扣除标准各省不一,总体上来讲,标准之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出标准的应并入工薪所得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目前规定是三险一金,即工资总额扣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通讯补贴算是工资总额的一部分,不能在个税前扣除.。

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

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

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通讯费用是企业日常经营中不可或缺的支出之一,对于企业而言,可以将通讯费用作为税前扣除的支出项目,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经营效益。

但是,通讯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是有一定规定的,企业在享受税前扣除的同时,也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免触犯税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通讯费用作为税前扣除的支出项目。

通讯费用包括固定电话费、移动电话费、互联网费等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通讯支出。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通讯费用必须是合理的、真实的支出,不能存在虚假的情况,否则将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法支出,从而导致税务风险。

其次,关于通讯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59号)的规定,通讯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为实际发生的支出。

也就是说,企业在享受通讯费用的税前扣除时,需要提供相关的支出凭证,如发票、收据等,以证明通讯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于没有相关凭证的通讯费用支出,税务机关将不予承认,不能享受税前扣除。

此外,通讯费用的税前扣除还需要符合一定的合理性原则。

通讯费用支出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且支出金额应当合理、适当。

对于超出合理范围的通讯费用支出,税务机关可能会进行调查核实,如果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将被认定为非法支出,导致税务风险。

最后,企业在享受通讯费用的税前扣除时,需要严格遵守税法的相关规定,如及时、真实地记录通讯费用支出,保存相关凭证,配合税务机关的核查等。

同时,也需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通讯费用的使用,避免出现违规行为,确保通讯费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通讯费用作为企业的日常支出之一,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支出项目,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

但是,企业在享受税前扣除的同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通讯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免触犯税法,导致税务风险。

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通讯费用的使用,做好相关记录和凭证的保存工作,以保证通讯费用的合规性,为企业的经营发展提供保障。

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

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

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7年8月1日穗地税发[2007]201号局属各单位: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个人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现就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 999]58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未有统一规定前,省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纪发[20 02]31号,见附件1)第二条规定的通讯费补贴标准执行;市(区)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广州市财政局、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监察局《印发〈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财行[2 006]283号,见附件2)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除上述第一点以外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第四点的规定,其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天津地方个税计算公式

天津地方个税计算公式

天津地方个税计算公式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依法缴纳的一种税收。

在中国,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居民个人所得税法进行征收的,其中包括了全国统一的税率和各地方差别的税率。

在天津地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是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但是在具体的税率和起征点上会有一定的差异。

天津地方个税计算公式主要包括了起征点、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起征点是指个人所得税的起征额,超过这个额度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天津地区,起征点是3500元。

税率是指根据个人的收入额度来确定需要缴纳的税率,天津地区的税率分为7个等级,分别是3%、10%、20%、25%、30%、35%和45%。

速算扣除数是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用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固定数额。

在天津地区,速算扣除数是根据不同的收入等级来确定的。

根据天津地方个税计算公式,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下:1. 首先,计算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 然后,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来确定个人所得税的金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是,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 最后,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如果个人的实际缴税金额小于起征点,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的实际缴税金额大于起征点,则需要按照实际的缴税金额来确定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在天津地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是比较复杂的,需要根据具体的收入情况和扣除情况来确定个人所得税的金额。

因此,建议个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咨询专业的税务机构或者税务专业人士,以确保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准确无误。

此外,天津地方个税计算公式中还包括了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比如对于特定的收入项目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对于个人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方面的支出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

因此,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个人需要对自己的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以便能够合理地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金额。

企业所得税各地政策大盘点——之“行”篇

企业所得税各地政策大盘点——之“行”篇

企业所得税各地政策大盘点——之“行”篇(2012-05-23 10:41:29)转载▼分类:资深老师总结的税务资料标签:税务会计师陕西税务会计师教育衣、食、住、行、玩企业所得税各地政策大盘点——之“行”篇一、交通费1、外部人员的交通费(一)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企业外部人员的交通费用能否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负担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客户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如果符合业务招待费范畴的,相关支出可以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青国税发[2010]9号[利威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发文日期:2010-05-052、报销的交通费问: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作为福利费支出处理,税务机关对于这部分补贴,是否要求是按月发放的货币性福利,若为报销形式,或者企业直接租房而提供给职工住宿,是否可以同样视为补贴,计入福利费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列入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内容。

因此企业以货币形式和向职工提供住房供其居住等非货币形式的支出应列入职工福利费的内容,不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利威2] 发文日期:2011年1月(一)辽宁的规定(辽地税发〔2010〕3号)(辽地税函〔2009〕27号)职工报销的交通费在管理费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个人交税标准 天津

个人交税标准 天津

个人交税标准天津个人交税标准是每个公民都需要了解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每个人的个人财务和国家税收。

在天津,个人交税标准也是有一定规定的,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

首先,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依法缴纳的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标准是按月份来计算的。

天津地区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5000元,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征税。

具体的税率是,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元的,税率3%,速算扣除数0;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税率20%,速算扣除数1410;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税率25%,速算扣除数2660;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税率30%,速算扣除数4410;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税率35%,速算扣除数7160;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0000元的,税率45%,速算扣除数15160。

这些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也是符合天津地区的实际情况的。

其次,个人交税标准还包括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天津地区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具体的缴费标准是,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按月分别缴纳,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按月分别缴纳,单位缴费比例为10%,个人缴费比例为2%,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失业保险费由单位按月缴纳,缴费比例为1%,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按月缴纳,缴费比例根据职工所在行业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生育保险费由单位按月缴纳,缴费比例为1%,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个人所得税政策【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津地税个所﹝2009﹞16号【发文日期】2009-12-23【实施时间】2012-08-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 针对近期部分区县地税局和纳税人反映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为加强征管,统一执行口径,经研究,现将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因作出贡献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的有关规定 (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无论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税。

二、扣缴义务人的有关规定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规定: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规定,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有关规定 (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由于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任职的第一年大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在按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时统一除以12,不除以其实际的在华月份数。

(二)该无住所个人离职的当年,不得再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计算税款。

30%交通补贴和20%通讯补贴作为个人收入缴个税3页

30%交通补贴和20%通讯补贴作为个人收入缴个税3页

30%交通补贴和20%通讯补贴作为个人收入缴个税国税总局明确:交通补贴的30%、通讯补贴的20%将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税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个人实物的,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没有明细赠送记录,无法按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合理比例统一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有了明确的计税标准。

昨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征收作出解释。

文件指出,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全额的30%和20%要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税。

在这份文件中,国税总局共对7类“个税”问题作出了解释。

除交通、通讯补贴外,企业为职工交的人身意外险、企业年金、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费、补充医疗保险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个人实物该如何缴税,国税总局都进行了说明。

1000元交通补贴按300元收入来扣税关于个人所得税中的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的问题,这份文件显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由于目前上海没有指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因此根据国税总局的意思,企业给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分别按照全额的30%和20%作为个人收入来扣税。

”在税务领域有着多年工作经验的高级经理罗先生举例,如企业每月给员工发1000元的交通补贴,那么其中的300元是要计入个人收入扣税的。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各省市关于通讯费和交通补贴标准文件汇总一、天津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件津地税所〔xx〕18号《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近接部分区县地税局请示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通讯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1、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3、本规定自xx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辽宁关于通讯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辽宁省已下发了文件规定省直机关按照辽人发〔xx〕13号规定通讯费补贴可以全额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目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未对企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通讯补贴要并入支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党政机关的通讯补贴标准企业不得比照执行。

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个人取得各种形式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既按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补贴、又按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员工差旅费补贴收入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若干问题(中税网)

关于员工差旅费补贴收入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若干问题(中税网)

关于员工差旅费补贴收入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若干问题请教专家:
依据目前我国现行各项涉税法律法规要求,公司支付员工的差旅费补贴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所属天津北辰,不知道天津当地是否有相关政策支持,关于差旅费补贴支出是否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一定标准区间,标准内准予列支,超标准缴税?同时,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
另:公司差旅费执行过程中如何操作可以避免相关税收风险?凭发票据实报销入账?
回复如下:
专家回复: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餐费补贴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通讯补贴,如果所在省的地方税务局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没有查到天津当地的规定,一般来说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出差补助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一般以国家机关的出差补助标准作为参考。

一天的补助标准为80元。

专家分析:《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2009年联合制定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09年15号第三条关于“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中规定: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目前关于差旅费的报销很多地方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年313号的规定,在标准范围内的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讯费、交通费补贴个税扣除标准各省市规定集

通讯费、交通费补贴个税扣除标准各省市规定集

通讯费、交通费补贴个税扣除标准各省市规定集一、通讯费1、山西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人,每月不超过500元的部分,可以作为公务费用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西藏藏政发〔2018〕38号:个人取得的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限额扣除标准如下:公务交通补贴每人每月4,000元,公务通讯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

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在上述限额标准之内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对公务人员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收入,即:厅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我区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贵州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在我省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每月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可在300元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缴个人所得税。

5、湖南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实报实销的,可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

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

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是指在个人所得税申报中,可以享受通讯费用的税前扣除额度。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个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将通讯费用作为税前扣除项目,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通讯费用包括电话费、上网费、手机费等与通讯相关的支出,下面将详细介绍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的适用范围。

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适用于纳税人在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股利、利息、租金、财产转让等所得时,可以将通讯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列入扣除项目。

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多种类型的个人所得,为纳税人减轻了通讯费用带来的税负压力。

其次,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的具体金额。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的具体金额为每月500元。

也就是说,纳税人每月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将通讯费用列入扣除项目,每月可享受500元的税前扣除额度。

这一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了便利,减少了通讯费用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另外,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的申报方式。

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所得税申报表中填写通讯费用的具体金额,并在申报时享受通讯费用的税前扣除。

在填写申报表时,纳税人需要如实填写通讯费用的金额,并保存相关的通讯费用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最后,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的注意事项。

在享受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通讯费用必须是真实、合理的支出,不得虚报或夸大通讯费用的金额;二是要保存好通讯费用的相关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三是在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时,要如实填写通讯费用的具体金额,不得随意填写或漏报。

综上所述,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是为了减轻纳税人通讯费用带来的税负压力而设立的税前扣除项目,具体金额为每月500元。

纳税人在享受通讯费个税扣除标准时,需要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保存好通讯费用的凭证,以确保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希望本文能够为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享受通讯费用税前扣除提供一定的帮助和指导。

通讯费等个税、所得税扣除

通讯费等个税、所得税扣除

转载通讯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通讯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从国家的规定来看考虑到各地经济情况不一等因素税务总局是将此项政策的标准制订权交给了各地省级国税、地税机关因此各省级区域间对于通讯费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执行标准不一对于纳税人来说就不要在网络或者其他渠道看到外省市的标准后急于参照执行而应详细查阅本省国税、地税机关制订的标准以免因政策适用不当产生纳税风险。

部分省市对通讯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lt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gt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企业据真实、合法证明为职工报销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以办公通信费名义向职工发放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lt 企业会计制度gt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中层主要负责人以上的管理人员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其他员工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按人均月最高100元限额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lt企业会计制度gt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一企业对职工办公通讯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允许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对职工办公通讯费用实行包干办法的在不超过在册职工总人数每人每月50元以内含50元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371规定企业发放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如发放现金的应计入工资总额如凭票报销的则根据发票据实扣除。

通讯费用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对通讯费用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规定比如在国税发199958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讯费报销补贴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讯费报销补贴的个人所得税
报销方式,不认可发放补贴形式
浙江
浙地税发[2001]118号:
二、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1、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
三、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向个人发放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的单位,再以报销票据等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或为个人交纳的移动通讯费、固定电话通讯费、移动电话购置费,均应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请注意辽宁官网意见:
如果是个人名头,一般计入"职工工资"科目;如果是直接发放通信补贴或者是单位名头的发票,可以计入"管理费用——通信费用"科目.至于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依据本省对于通讯费是否有限额确定,辽宁省已下发了文件规定省直机关按照辽人发[2004]13号规定通讯费补贴可以全额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目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未对企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通讯补贴要并入支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党政机关的通讯补贴标准企业不得比照执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联通公司员工通信费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11]123号):
400元内
内蒙古
内地税字[2007]355号:
一、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而按《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厅发[2004]38号)规定的具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公务通讯费用标准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费用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我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

员工通讯费的税前扣除标准

员工通讯费的税前扣除标准

一、通讯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支付与其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职工的办公通讯费用,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按天津市规定标准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准予扣除。

相关提示: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津财行政[2008]58号)的规定,从2008年起,天津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由235元提高到335元。

三、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对能够提供差旅起止时间、地点等相关证明材料,按差旅费管理办法发放的差旅费,准予扣除。

相关提示:上述规定中“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规定非常重要。

因为目前大多数地区差旅费的标准是参照以下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出差人员住宿,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标准执行.而按照通知上述规定,如果企业自己有标准,是必须要报税务局备案才可以税前扣除。

各地关于通讯费相关所得税文件汇编

各地关于通讯费相关所得税文件汇编

全国各地关于通讯费相关所得税文件搜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规定---------------------------------------------------- (2)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2)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3)津地税所〔2007〕18号 (6)《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09]15号) (7)通讯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9)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 (10)金市地税政[2001]167号2001-11-8 (10)京地税企[2003]641号 (1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2003年6月18日沪国税所一[2003]135号 (13)广州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01号) (1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79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 (15)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误餐补助收入等的规定: ------------------------------------------ 发文号税二(1994)278号标题转发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1994.6.70) 主题词发文单位广州市税务局所属专题发文日期 1994-07-22 生效日期失效日期是否有效有效文件正文转发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1994.6.70) 1994年7月22日税二〔1994〕278号现将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粤税发〔1994〕159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一、对纳税人取得的误餐补助收入,以每人每月26天计算,每人每天不超过10元标准范围内的,不征个人所得税;对超过上述标准的一律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各地关于通讯费的最全所得税文件汇编

各地关于通讯费的最全所得税文件汇编

各地关于通讯费的最全所得税文件汇编目录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1999-04-09] 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 [2003-04-24][全文失效]. 4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 [2010-07-28]. 4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09﹞15号] [2009-09-24][全文废止]. 55.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8号] [2007-11-02]. 56.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津地税个所﹝2009﹞5号] [2009-02-23]. 5 中国淘税网7.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 [2010-02-23]. 6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3﹞127号] [2003-06-27]. 6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 [2001-10-17]. 61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78号] [2009-03-06] 81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2010-01-15]. 81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金市地税政〔2001〕167号] [2001-11-08]. 81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16号] [2002-03-18]. 91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1号] [2003-12-12]. 916.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3﹞135号] [2003-06-18] 1017.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79号] [2004-04-16][全文失效]. 1018.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 [2003-09-10]. 1019.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01号] [2007-08-01]. 1120.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49号] [2002-02-04]. 132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STRONG>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147号] [2003-07-08]. 1422.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STRONG>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163号] [2003-8-14]. 1423.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3﹞70号] [2003-06-05] [全文失效]. 152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 [2005-03-14]. 1525.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 [2010-01-20] 1526.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2007﹞55号] [2007-02-12]. 1627.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7﹞114号] [2007-04-10] [全文失效]. 1628.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通讯费和通勤费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如何处理?原出处:12366纳税服务热线日期:2013-08-06. 1729.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沈阳市企事业单位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沈国税函﹝2004﹞368号] [2004-11-30]. 1730.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回答通讯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18)31.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川国税函﹝2004﹞108号] [2004-05-12]. 1832.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3﹞71号] [2003-07-17]. 183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 [2009-12-09] 183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 [2009-12-15] 193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 [2013-07-18]. 1936.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黑地税函﹝2006﹞11号][2006-02-17]. 1937.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3﹞188号] [2003-05-26]. 2038.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直机关通讯费补贴标准调整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琼财税[2004]780号[2004-9-21 ][全文失效]. 203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政二﹝1999﹞38号] [1999-06-11]. 2040.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347号] [2004-07-14][以下条款失效]. 2141.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陆税字〔2007〕355号] [2007-11-20]. 2142.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83号] [2006-10-23]. 224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5﹞47号] [2005-04-14] 224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后征收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地税发〔2006〕85号] [2006-04-29]. 2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1999-04-09]─────────────────────────────────────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做出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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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和
适用范围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扣除标准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津地税所﹝2003﹞8号
【发文日期】2003-03-25
【实施时间】2003-03-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近接部分地税分局来电请示,地税二﹝1999﹞17号文件规定的我市通讯补贴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每人每月不超过80元如何掌握。

经研究,通知如下:
我市通讯补贴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是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四项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党办发﹝1997﹞20号)的规定制定的。

此规定仅适用于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住宅公务电话费实行限额包干、超额自负的制度,支付给符合条件的领导干部通讯补贴费用,每人每月最多不超过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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