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投资负面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4•【字号】萍府办字[2011]166号•【施行日期】201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萍府办字〔2011〕1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萍乡市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意见为谋划、实施好一批重大项目,突出做大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全力推进投资结构调整和投资增长方式转变,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带动作用,确保我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投资和经济稳定增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好投资政策,着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一)全力争取国家(省)建设资金支持中央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财政奖励资金、各行业部门的专项资金等。
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重大基础设施,教育卫生,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等领域。
根据国家投资方向,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衔接汇报,力争我市更多的项目进入国家计划,优先保证重大项目建设;各县(区)政府要克服困难,筹措资金,确保重大项目建设。
按照续建项目优先安排,前期工作扎实、土地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较好、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优先安排的原则,各县(区)、各部门要尽早准备,积极做好中央投资项目的编报工作,分年度安排好建设项目。
(二)积极组织项目上省重大项目调度会省政府现行的重大项目调度会制度,实行集中配置土地资源政策,优先满足重大项目用地需求,以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助推全省经济快速发展。
在年度用地计划安排上,上会项目将在省预留用地指标中优先得到保证。
省重大项目调度会视重大项目建设推进情况不定期召开,要用好这一政策,一定要认真准备,做好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预审等前期工作,具备上会条件,才有可能纳入省重大项目调度会调度,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2014年10月17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17日萍乡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赣府厅字〔2014〕11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现提出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发展升级为路径,树立世界眼光,强化战略思维,推进规划创新,使规划工作和成果体系体现战略性、增强约束性、突出指导性、富于创造性,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萍乡提供可靠的规划保障和科学的政策指引。
(二)编制原则1.坚持科学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正确处理“加快发展”和“升级转型”的内在关系,增强科学发展定力。
加快推进产业升级、开放升级、创新升级、区域升级,全力强化改革推动、开放带动、创新驱动和环境促动,凝聚发展升级合力,提升科学发展水平。
2.坚持继承创新。
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和连续性的关系。
总结、继承我市进入新世纪以来,特别是“十二五”期间推动科学发展的成功经验。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在规划性质和功能定位、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规划内容和表现形式等方面积极探索,使规划更加适应时代要求,更加符合人民意愿。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行动方案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8•【字号】萍府办字[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行动方案的通知(萍府办字〔200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萍乡市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一月十八日萍乡市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行动工作方案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五部(委、局)《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5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整治非法开采乱采滥挖矿产资源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5〕8号)精神,维护矿业开采正常秩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平安萍乡,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充分认识打击非法生产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把打击非法生产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努力构建打击非法生产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打击非法生产的要求,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坚决取缔无证开采行为,规范矿业开发秩序,使全市非法生产得到有效的遏制。
三、成立机构,明确责任整个工作在市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并成立5个督导组。
第一督导组组长:谭庚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成员:市国土资源局、市煤炭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负责湘东区打击非法生产的督导和检查验收。
第二督导组组长:程洪义市煤炭管理办公室主任成员:市国土资源局、市检察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2•【字号】萍府办字〔2018〕69号•【施行日期】2018.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萍府办字〔2018〕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18〕88号),持续推进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改革,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涉及证明事项的规定进行清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本市实施的证明事项,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部委规章和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市实施的证明事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指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下同)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包括各类通知、细则、办理流程等)设定的证明事项。
二、清理标准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中,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证明事项,提出取消建议;对实践中确需保留的,提出保留建议。
对于建议取消和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取消或者保留理由、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相关部门意见等。
国家部委规章、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尽可能提出取消建议。
省级政府规章、省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省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清理过程中应提出取消建议。
市政府、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7•【字号】萍府办发[2010]27号•【施行日期】2010.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萍府办发〔2010〕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萍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萍乡市委、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字〔2010〕12号),保留萍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国有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1•【字号】萍府办字[2010]122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萍府办字〔2010〕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萍乡市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萍乡市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6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情况清理和闲置土地处置,全面梳理、掌握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签定及履行情况;查处并纠正土地出让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盘活闲置土地;建立健全国有土地供后开发利用监管制度,切实保证土地供后及时开发利用,实现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提高我市土地利用管理水平。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情况清理1.清理的范围在对全市2007、2008连续两年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对2009年度签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所有建设项目进行清理。
2.清理的具体内容对出让合同没有严格按照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规划条件的情况进行清查,查处并纠正土地出让和划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要全面掌握全市房地产用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进一步规范全市国有土地出让行为,确保出让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萍府发〔2016〕10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萍府发〔2016〕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5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升防范意识(一)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在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下,建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宣传主管部门协调推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指导落实,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结合当前非法集资活动的新趋势、新特点,创新宣传内容、方式和手段,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电信、公共交通设施等各类媒介和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
(二)拓展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
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非办”)要制定全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宣传规划和宣传重点,认真开展“七个一”处非宣传活动,即:一个举报电话、一本案例书、一封信、一批短信、一次报刊专版、一次微信平台集中宣传、一次处非宣传月活动。
宣传部门要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宣传工作总体规划。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3•【字号】萍府办发[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府办发〔2009〕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四月三日萍乡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按照市委、市政府《全市开展机关效能、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萍办字〔2009〕9号)的要求和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7号)要求,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要求,规范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工作任务(一)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1.规范执法行为的资格管理。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申领《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
行政机关中的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分别申领《江西省行政执法证》、《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受委托组织中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统一申领(单位中不在执法工作岗位的人员以及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领《江西省行政执法证》)。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2019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安排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2019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26•【字号】萍府办字〔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2019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安排的通知萍府办字〔2019〕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驻萍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7月23日召开的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会精神,加快将我市打造成“四最”营商环境,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萍乡市2019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安排》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按照中央、省、市的部署要求,不断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和主动性,切实把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要构建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
要进一步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衔接和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强化改革协同,形成改革合力。
二、强化工作落实。
各部门要对照任务分工,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认真制定时间表,细化工作举措,狠抓配套落实,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地生效。
各县(区)可参照任务分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工作任务安排。
三、强化监督考核。
各县(区)、各部门要建立双向评价制度,依托明察暗访、电子监察、视频监控、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强化内部监督,加大考核问责力度;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好差评”制度,让企业和群众来评判改革的成效。
市政府办公室将对各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并予以通报,并将其结果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附件:2019年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安排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26日(联系人:朱伟伟;联系电话:6888399)附件2019年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安排。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2•【字号】萍府办字[2010]132号•【施行日期】2010.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萍府办字〔2010〕1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萍乡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江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90号)和全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的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我市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为做好这次清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和任务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市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其中对1990年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应以废止为主。
任务是围绕确保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查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使规范性文件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原则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要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规范性文件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
要把文件集中清理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在清理中,要注意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与这些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废止。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市场主体监管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市场主体监管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06•【字号】萍府发[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市场主体监管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萍府发〔2014〕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市场主体监管清单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6日萍乡市市场主体监管清单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市场监管体系改革,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主体监管行为,结合萍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监管清单管理是指对市场主体监管事项实行权责清单管理的形式。
市场主体监管清单应列明政府职能部门制定或执行的各种审批、核准和备案等各项后续监管措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市场主体监管职能的市本级行政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市场主体监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有关单位)。
第四条【清单效力】各有关单位应全面明确和执行市场主体监管清单管理的事项和政策措施。
未纳入市场主体监管清单管理的,不得实施。
第五条【基本原则】市场主体监管清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从严管控、动态调整、便民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职责分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审改领导小组)为市场主体监管清单管理的领导和议事协调机构。
各有关单位负责拟定、审核、报送及实施市场主体监管事项,确保纳入市场主体监管清单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强化对本单位落实市场主体监管清单管理情况的自我监管。
市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市场主体监管清单管理工作,对市场主体监管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加强落实市场主体监管清单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定期组织监督检查等。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18•【字号】萍府办发〔2015〕39号•【施行日期】2015.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萍府办发〔2015〕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8日萍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保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根据《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和《萍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萍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事项。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合法性审查,是指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审查。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启动由市政府办公室报请市政府领导决定,或由市政府领导直接决定。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并作出决策。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前期调研、论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并按照规定向政府报送下列材料:(一)报请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草案;(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报告和相关部门意见;(三)重大行政决策所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依据的具体规定;(四)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书面意见;(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室收到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1•【字号】萍府办字〔2015〕170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萍府办字〔2015〕1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2月1日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推进“三单两制一网一评价”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清理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工作方案》(赣府厅发〔2015〕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着力解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存在的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与审批部门存在利益关联等突出问题,积极营造服务高效、管理规范、公平竞争的中介服务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清理范围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省驻萍有关单位(详见附件1)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三、清理原则(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予以保留。
(二)红头文件和部门自行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取消。
(三)相同或相近的中介服务事项予以整合。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开展中介机构专项清理整顿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开展中介机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萍府办发[2009]4号【发布部门】萍乡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3.02【实施日期】2009.03.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开展中介机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府办发〔2009〕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开展中介机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日萍乡市开展中介机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规划建设“六大平台”“五大网络”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和《萍乡市中介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大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工作力度,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确保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全市中介机构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整顿。
现就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中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办事、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部门管理、行业自律”的工作机制,以制度建设促进中介机构规范执业行为为核心,以行业指导和企业的自查自纠促进中介机构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体系的形成,以政府指导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建立起中介机构的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机制。
努力构建诚实守信、公平有序的中介平台,为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服务。
工作目标是:理顺体制,强化监管,规范运行,改进服务,促进发展。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清理整顿的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活动的中介机构。
主要包括:独立审计机构;资产、土地、矿产资源、安全、房地产、建设项目环境、森林资源资产等评估机构;检测、检验、认证、监理、拍卖机构;造价、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商品)调查等咨询机构;职业、人才等介绍机构;证照、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保险、证券、担保等金融中介机构;各类经纪机构。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表的通知-萍府办字[2013]56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表的通知-萍府办字[2013]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7496a904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dc5915f.png)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正文:----------------------------------------------------------------------------------------------------------------------------------------------------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表的通知(萍府办字〔2013〕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萍有关单位: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已经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确定了全市2013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和主要任务。
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对《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和措施进行了梳理,分解成了七大类92项具体工作任务,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研究,确定了承办的责任领导和责任单位。
各责任单位要紧紧围绕《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落实到岗。
各相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始终把“坚持科学发展、推进城市转型、实现赶超跨越”作为主战略,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工作上主动靠前,相互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同时,市政府办公室将对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分季度予以通报。
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将每季度工作任务进展情况于下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报市政府督查室。
(电子版发至:*********************.cn)附件: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表2013年4月25日附件: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工作任务责任分工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责任单位或牵头单位责任领导(一)着力实施“双十”工程,实现经济总量和发展质量双提升1.实施十大产业集聚发展和构建十大服务保障体系“双十”工程,力争实现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375亿元,增长14.6%;主营业务收入1500亿元,增长12%;利税总额245亿元,增长12%。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府办发[20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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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府办发〔200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已经2006年4月12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八日萍乡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意见》),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结合我市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出发,认真贯彻落实《纲要》和《意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坚持法制理论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全市各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要按要求、分阶段完成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二、主要任务和安排(一)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完善相关制度和规范1、梳理执法依据。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萍府发〔2019〕15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萍府发〔2019〕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萍乡市人民政府2019年10月1日萍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建设项目优质、廉洁、高效实施,维护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建设市场秩序,推进廉洁萍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利用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省专项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经市、县(区)政府批准,列入政府建设项目计划,由各级政府出资或组织融资的建设项目。
政府性资金主要包括:1.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2.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3.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4.统借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主权外债资金;5.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收益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16•【字号】萍府办字〔2015〕38号•【施行日期】2015.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萍府办字〔2015〕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3月16日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方式动态明确禁止和限制企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清单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切实做到“法无禁止即可为”,建设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任务(一)进一步梳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市发改委及相关部门本着“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进一步梳理各部门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于4月底前报市发改委。
市发改委及时会同法制、机构编制、监察、公共政务等部门进行审核,5月20日前报市政府审定。
(二)切实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信息公开。
各相关部门于3月底前在部门网站对外公开本部门实施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
(三)各县(区、管委会)制定和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各县(区、管委会)主动跟进,于4月底前制定并出台本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5月底前出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三、工作要求(一)明确责任分工。
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和协调,负责《萍乡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编制、调整、更新等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监察局和市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实施情况的监察工作。
各相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全市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全市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13•【字号】萍府办字〔2016〕124号•【施行日期】2016.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全市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萍府办字〔2016〕1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发改委《全市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3日全市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市发改委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67号)和《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府办字〔2016〕8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制定以下方案:一、公开范围涉及全市范围的公路、水利、市政、教育、卫生、文化事业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涉密项目除外)。
二、公开内容(一)项目审批信息。
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信息。
(二)项目实施信息。
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招投标、征地拆迁、施工管理、资金管理、进展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竣工验收等信息,以及其他可公开的项目实施信息。
(三)项目监督执法信息。
包括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质量安全、工商登记等领域的在线监测、项目稽察、执法检查等信息,以及其他可公开的项目监督执法信息。
三、公开形式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萍乡市分厅、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各部门政府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江西),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并更新相关信息。
四、责任分工按照项目隶属关系、部门工作职责相结合的原则,明确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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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投资负面清单工作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萍府办字[2014]53号
【发布部门】萍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08
【实施日期】2014.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投资负面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
(萍府办字〔2014〕53号)
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驻萍各单位:
《萍乡市投资负面清单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4月8日
萍乡市投资负面清单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投资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在全国率先做好投资负面清单
工作,扎实推进全市“改革发展落实年”活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围绕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引导社会投资,进一步减少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投资负面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投资负面清单以外充分开放,即“法无禁止即可为”。
三、填报说明
按照合法、合理、高效的原则制定投资负面清单,并对投资负面清单进行动态管理。
(一)填报范围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和限制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投资经营项目。
2.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和限制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投资项目。
(二)填报方式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负责梳理填报本部门、本单位投资负面清单(详见附表),经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签字盖章后报送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编办。
(三)动态管理
对投资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取消的、与相关政策冲突的、区域发展淘汰的投资负面清单项目,各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应及时报送市发改委,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撤销;新增、调整的投资负面清单项目也应及时报送市发改委,经市政府同意后更新。
四、进度安排
自2014年4月上旬开始,至2014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梳理填报阶段(4月8日至4月28日)。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目前实施禁止和限制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及时填报萍乡市投资负面清单(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据的复印件)于4月28日前报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编办,并附电子文本。
对未按要求如实按期上报的禁止和限制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投资项目,市政府一律不予公布,今后如再进行该项审批,按违规行为处理。
(二)初步审核阶段(4月28日至5月5日)。
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编办组织力量对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禁止和限制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投资项目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提交审定阶段(5月至6月)。
5月15日,市发改委将萍乡市投资负面清单(草案)报市委、市政府审定,适时对外公布。
联系人:何宏;联系电话:6832281;电子邮箱:68322811@;萍乡市投资负面清单QQ群:367051085。
附件:萍乡市投资负面清单
附件
萍乡市投资负面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