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商学院系(部)属研究所申请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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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商学院系(部)属研究所申请表
湖南商学院
投资与理财研究所
申
报
材
料
湖南商学院
二 七年
湖南商学院投资与理财
研究所申报说明
金融学科是教育部重点学科,金融学是金融专业的核心课程。以金融学的中心涵盖银行经营管理,国际金融,证券投资,公司理财,保险学,信托与租赁为内容的大金融理论与金融实务研究。是金融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信用经济问题研究的重要方面。
在金融变革日新月异的形势下,金融领域有诸多亟待研究的重大问题。我们在多年以来的思考和探索中,认识到建设“投资与理财研究所”是突出湖南商学院地方性商科院校的定位特色、培养应用型金融人才的需要,也是促进湖南商学院金融学科建设和金融学专业发展的需要。更是在中部崛起战略下,加快金融支持湖南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研究的现实需要。投资与理财研究所将成为湖南省金融教育和金融研究的一片新天地。
谨请各位评委和领导支持。
财政金融学院
2007年11月
附件一.研究所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获奖成果统计
附件四
湖南商学院
投资与理财研究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研究所的名称:湖南商学院投资与理财研究所(以下简称本研究所)
第二条本研究所是隶属于湖南商学院财政金融学院从事金融教学的非营利性学术研究机构。
第三条本研究所的宗旨:密切联系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全信用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金融生态环境,及时跟踪我国金融变革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依托湖南商学院在证券投资,银行理财和其他相关学科学术资源。同时联合金融监管部门,金融企业、金融中介机构,企业投融资部门的学术研究力量,就金融研究课题协作配合,共同开展深入研究。投资与理财研究所将立足中国国情和湖南省情,放眼金融全球化和混业经营的变革趋势,重点关注区域性货币金融政策、、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和行业发展、证券投资实务、资本运作、项目评估、理财规划等理论与实务。通过扎实的专题性研究和学术研讨活动。为我国金融制度变革以及投资与理财实践提供理论指导,为湖南及区域金融决策提供参考,积累高质量科研成果,并为促进金融学教研教改和金融人才培养创造互动条件。
第四条本研究所接受湖南商学院科研和学术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研究所的地址:湖南商学院财政金融学院。
第二章工作范围
第六条本研究所的工作范围是:
(一)搞好金融学科的相关理论研究
1、金融学科的创新改革,投融资和理财规划理论的创新应用。
2、金融体系供求动态,金融要素配置,金融主体行为动机及内容,区域性货币金融政策及宏观调控,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和行业发展,金融风险评估和信用体系构建等问题。
3、投融资和理财规划活动运行的模式,流程,运作方案及效能评估,具体包括证券投资,银行理财,国际金融,保险实务等方向的运作形式及规划建设等问题。
(二)发挥团体作用,推进教改和科研,形成集群研究成果,进行学术积累,培养有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
(三)统筹力量,突出实效,积极申报和完成各类金融学横向或纵向
课题研究。
(四)拓展领域和视野,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五)服务学校与社会。尽力做好金融知识的普及与咨询。
(六)承担学校、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本研究所设名誉所长一名,所长一名。根据条件,可外聘顾问。在湖南商学院财政金融学院设金融研究所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本研究所的名誉所长、所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研究所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本研究所所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本研究所名誉所长、所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研究所的各种会议;
(二)组织制定研究所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
(三)帮助所内研究人员制定科研计划和申报科研项目;
(四)督促检查研究所集体与个人科研计划的实施与完成情况;(五)筹措研究所活动经费及科研项目资助费;
(六)协调外聘专家对科研课题的参与和评审等;
(七)代表本研究所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一条本研究所办公室行使下列职权;
(一)支持研究所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完成名誉所长、所长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研究人员及其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湖南商学院校内有志于本所研究课题,自愿参加本所研究工作的教师、科研人员,经本人申请,所长办公会议批准,均可成为本所研究人员。成员名单每年审核一次,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研究成员权利;
(一)听取研究所的工作报告,对研究所的改进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提出本会章程修改方案;
(三)获取研究所各类动态信息(如:研究所内刊、工作情况通报等);(四)免费参加研究所举办的论坛、讲座及学术研讨活动;
第十四条研究成员义务;
(一)积极参与研究所发展计划的实施,按规定完成科研定量工作,为研究所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对向外宣传、扩大研究所影响,促进相关研究成果的应用和实践;
(三)致力于加强同社会各界的交往和联系,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研究所的事业。
第十五条经本所成员推荐、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学院批准,可聘请校外同领域研究有卓著成果的专家学者为本所特约研究员。特约研究员享有与本研究所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经费与管理
第十六条本研究所经费来源:
(一)学院拨付;
(二)课题经费;
(三)社会捐赠与赞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本研究所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十八条本研究所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定,资产来源属于龟甲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学院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十九条本研究所换届之前必须接受学院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条本研究所的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生效程序
第二十一条对本研究所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研究所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赞成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研究所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学院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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