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问题与建议-最新资料
论律师事务所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意义和相关问题
论律师事务所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意义和相关问题摘要: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是新《合伙企业法》的一个突出亮点。
由于当前律师事务所的发展面临“规模”和“人合”的瓶颈问题,把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运用于律师事务所,对于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组织化经营、实现合伙人责任分配的公平合理及提升律师事务所的“人合”性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同时还存在如何完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执业风险基金、职业保险等替代性赔偿资源制度及如何与破产管理人制度相接轨等问题。
关键词: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基金职业保险破产管理人一引言2006年8月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55条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据此,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组织形式。
同时,2007年新修订的《律师法》第15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该规定在律师界被普遍认为是与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相接轨的表现。
在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律师事务所这一法律服务机构也在不断壮大起来。
律师事务所在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组织形式的转变过程中,越来越朝着专业组织规模化经营的方向发展。
上述两项规定为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发展提供了新的组织形式——特殊的普通合伙制。
二律师事务所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意义(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的设立初衷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模式来源于美国的有限责任合伙(LLP)。
在美国,有一类称做“节俭社团”(thrift associations)和“存贷社团”(savingsand loan associations)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限于吸收一般的存款,并给储户发放利率较低的用于购房目的的贷款。
在20世纪60~70年代,法律允许实行浮动的市场利率的情况下,这类金融机构根本无法从住房贷款中获利。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缺陷及建议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缺陷及建议作者:甄子璇陈曦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7年第20期一、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特点特殊普通合伙的鲜明特点在于合伙人,它具有与合伙人共担风险和共享利润、加入会计师事务所和退出事务所的灵活性较大以及目前法律对合伙人的限制条例较少的特点外,与普通合伙制相比,特殊普通合伙制有它独具特色的不同之处:(一)成立的要求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设立特殊普通合伙人企业的规定要求,既有专业的知识和专业的技能水平,又要求有偿的服务客户的专业服务机构。
即特殊普通合伙制企业首先限定在资产评估、会计师、税务师以及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其次“提供有偿服务”的限定,将使用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企业定为营利性组织,以获利为目的。
同时,合伙企业法还规定,对于使用特殊普通合伙人企业的企业名称,必须包括“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众所周知,针对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事务所规模也有强制要求,符合合伙人规定的要25人以上、50名以上的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工作人员,以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
这些要求即从事事务所人员的专业技能上做了相关限制,又从企业运营的资金支持上做了限制,说明要达到特殊普通合伙制要有一定的规模。
(二)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的不同是特殊普通合伙制与普通合伙制最大的不同。
《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责任承担分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事务所债务与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事务所债务,前者的承担对象是造成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以及事务所其他合伙人承担以事务所财产为限的责任,指一条是与普通合伙制最大的不同,让无过错的合伙人较少的承担不属于他们的责任;后者的承担对象则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这点与普通合伙人制度规定一样,明确了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前提。
同时,《合伙企业法》也规定了,当审计失败导致事务所承担债务的时候,合伙人也要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赔偿。
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建议
( ) 一 特殊 的普通 合 伙 制 与一 般 的普 通 合伙 制 比 较
普通 合 伙 制 下 的 合伙 人 在 承 担 无 限 连带 责 任 的风 险 下 虽 然 能 提 高 执业 质 量 ,但 同 时任 何 一 个 合伙 人 执 业 中 的 过 失 或 欺 诈 行 为 都 可 能 给 整 个 事 务 所 带 来 重 大影 响 , 无 法 保 持 长 期 稳定 性 是 普 通 合伙 制 自身 的缺 陷 所 在 。 因 此 ,普 通 合伙 制 因其 无 限 连 带 责任 的制 度 约束 不利 于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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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有 限 责 任 制 己成 为 我 国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做 大 做 强
伙 企业 债 务 的 ,应 当承担 无 限责 任 或者 无 限连 带 责任 , 其
他 合伙 人 以其在 合伙 企业 中 的财产 份额 为限承 担责 任 。合 伙 人 在 执 业 活 动 中非 因故 意 或者 重 大 过 失 造 成 的合 伙 企 业 债 务 以及合 伙 企业 的其 他 债 务 , 由全体 合 伙人 承 担无 限 连 带责 任 。
选 择 了有 限责 任公 司 制 , 因为 它能 够 最大 限度地 降 低 法律
责 任 和保 护股 东个 人 财 产 。而有 限责 任制 在 股东 限 制 、 质 量 控 制 、 收 政 策 等 方 面存 在 许 多 问 题 , 成 为我 国会 计 税 已 师 事务所 做大 做 强 的制度 瓶颈 。 二 、特 殊 的 普 通 合伙 制 是 注 册 会计 师 行 业 健 康 稳 定 快 速 发展 的必 然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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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完善会计师事务所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推行特殊普通合伙制的SWOT分析及对策建议
人应该承担有限责任, 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一
我 国会 计 师 事 务 所推 行 特 殊 普 通 合 分割制鹿 建立注册会计师信用制度 伙制改 造面临着 来自 各 方的阻碍因素, 那么 特 殊普 通合 伙制中的无 限责任和有 限
定程度上也会导致合伙关系的恶化。
国虽有 职 业 责 任保 险 的险种 , 但 保险 范 围 以联 合体的名义对 外承接业务 , 建立共 同的 文 化 和合 作 制度 是事 务 所 做 大 做 强的重 窄、 责 任界 定不明, 对 于特 殊 普通 合伙 制事 风险基 金, 将会计师事务所 做大做强。
务 所 需要 承 担更 大的风险 , 这 在 一定 程度 上 也会使 注册会计 师存在抵 触心理。 ㈡ 加强审计立法工作、 创造良性审汁市场 要因素, 也是会 计师 事务 所的重 要支柱 。 我 们需 要 培 育事 务 所的合 伙 文化 , 发挥 出会
( 三) 完善注册会计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提 册 会计师 是倾向于有限责任, 因此 可以通过
政 策提 高 注册 会计 师 的收 入 , 与其 所 承担
审 计风险 , 做 出有 违职 业 道德 的行为, 发表 取职业风险基金
不适 合的审计意见。 而且我国资本市场上存
我国注册 会计师 执业责任保 险没有执 的更高风险相匹配同 时降低特 殊普 通合伙
( 一) 逐步推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财 产分 割 制度, 才能 使特 殊 普 通 合伙 制的
规 定顺 利实施 。 我 们可以通 过建 立 个 人档
的, 而是 在我国改革的特定条件 下不断 合并 通合伙制的改造 组建 而成, 名义 是一 个公 司, 实则 是分 块吃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改革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改革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提出的建议。
在合伙制改革过程中,各种问题与挑战不可避免,如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管理层次结构不清晰等。
建议在合伙制改革中应注重团队合作和沟通,建立更加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
本文还分析了合伙制改革的影响以及对改革成果的可持续发展。
结论部分强调了合伙制改革的重要性以及对未来发展的影响,同时指出需要解决的问题。
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改革过程中的问题与建议的探讨,有助于提高合伙制改革的效率和效果,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改革、问题、建议、影响、可持续发展、重要性、未来发展、解决问题。
1. 引言1.1 研究背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改革是当前我国会计行业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传统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合伙制进行改革已经成为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合伙制改革并非一帆风顺,其中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解决。
通过对合伙制改革的深入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改革的方向和路径,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对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改革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的明确把握和深入分析,将为我们探讨接下来的正文内容提供必要的依据和指导。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以期能够找出根本解决方案。
通过对合伙制改革应该注意的问题进行研究,可以使改革过程更加顺利和有效。
本文还将就合伙制改革过程中的建议做出具体分析和提出可行的措施,为实际操作提供参考。
通过分析合伙制改革的影响和改革成果的可持续发展,可以揭示改革的效果和未来发展的方向。
最终,结合合伙制改革的重要性,对未来发展的影响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探讨和总结,旨在为进一步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改革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推行特殊普通合伙制的SWOT分析及对策建议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推行特殊普通合伙制的SWOT分析及对策建议作者:骆俊华叶陈刚来源:《财会学习》2014年第03期根据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我国现在需要大力发展服务业贸易,其中就包括审计服务,这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目标完全吻合。
而推进特殊普通合伙制将有利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重塑诚信品牌,进一步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国际化发展,符合我国的经济发展战略方向,因此推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势在必行。
然而在我国推行特殊普通合伙制并非易事。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采用SWOT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概述2006年,我国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指出“特殊普通合伙制”是指一个合伙人或者几个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该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以在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来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过程中,那些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则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推行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SWOT分析(一)优势(Strength)特殊普通合伙制集中了有限责任公司制和普通合伙制的优点。
它规定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注册会计师需要承担无限责任,以私人财产作为保障将会让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时更有风险意识,同时也免除了无过错合伙人的连带责任,符合公平性原则。
(1)合伙人转让利益时,需要征得其他所有合伙人的同意才能执行,这样可以避免他人暗中控股,保持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2)会计师事务所是智力密集型企业,人才是事务所做大做强的保证,而特殊普通合伙制强调的也是“人合”与“智合”,比“资合”的会计师事务所更有发展潜力;(3)有限责任公司制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而合伙制中合伙人一般都能直接参与公司管理工作,并且特殊普通合伙制不存在无限连带责任,在做公司决策时,比普通合伙制更有工作效率;(4)有限责任公司制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可以以总所的名义执行业务,一旦出现审计失败,分所只需承担有限责任,这样分所可能会追求自身利益忽视总所的利益,而特殊普通合伙制下的分所管理人一般也是合伙人,作为理性人,他们一般不会选择冒险做出违背职业道德的事情。
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
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统称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二)一半以上的合伙人在原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1年以上。
第三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到工商部门办理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原名称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字号、商号可以继续使用。
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转制前的经营期限、经营业绩视同连续,执业资格相应延续,转制前因执业质量可能引发的行政责任由转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第四条申请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办理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手续后20日内向登记地所在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申请表;(二)原股东会同意转制的会议决议;(三)合伙人执业经历等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四)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五)营业执照复印件;(六)书面合伙协议;(七)对转制前后业务衔接、人员安排的协议。
合伙人是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的,还应当提交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条件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及承诺函。
第五条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转制后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当符合《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的规定,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准予转制的,收回原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换发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
完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制建议研究
完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制建议研究近年来,在财政部做大做强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引导下,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规模化发展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
在此同时,我们也需注意发展现状中的不足之处并及时进行弥补和完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组织形式选择上的比例失衡现象较为明显,因此,财政部倡导特殊普通合伙制来突破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的体制和组织形式的瓶颈。
着重从完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以及个人信用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来阐述,突破组织选择瓶颈的努力方向。
标签: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相关配套制度D91 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简介从我国财政部启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战略以来,虽然可以选择措施和途径,但是尤为重要的是采用合理的组织形式来做大做强事务所。
目前,国际上较为有影响力的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办的比较成功,他们都采取了有限责任合伙制。
在2006年,我国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把有限责任合伙制称为特殊普通合伙制,这种组织形式的定义是:一个合伙人或者几个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该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以在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来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过程中,那些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则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种制度在保留了普通合伙制下的额外担保机制的优点的同时,又较好地降低了执业风险,而且还提高了执业的质量,结合了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两个组织形式各自的合理成分,同时又摒弃了两者的不足,这也是经济发达的国家会计职业的经验总结,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强做大的必然组织形式保证。
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合伙不必再担心因为别人的过错或者舞弊行为使自己遭受牵连,这种制度使合伙人从这种顾虑中解脱出来,并且可以使大批的优秀注册会计师聚集起来,促进会计事务所的规模进一步扩大。
同时,由于每个合伙人又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各合伙人的风险意识也必须进一步提高,这样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执业质量和规避风险的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 关键 词 】会计师事务所 ; 特 殊普 通合 伙制 ; 举证责任 ; 风险基金
一
、
引言
4 0多个州都已为有限责任合伙立法。此外 , 英国、 日本
为贯彻国务 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 关于加快发展 和加拿大等 国也纷纷对有限责任合伙进行立法 ,澳大 我 国注册会 计 师行业 的若干意见 》 ( 国办 发[ 2 0 0 9 ] 5 6 利亚 、 中国的香港和台湾 , 以及欧盟的一些国家也采取
式 。文章通过对现 阶段我 国推 行特殊普通合伙制 可能存在 的缺 陷进行分析 , 提 出应 明确 合伙 人的责任 范围及其举证 责任 、
完善风 险基金 和职业保险制度 、 加 强对特 殊普 通合 伙制事务 所的监管、 健全合伙 人个人信 用体 系等 完善 我 国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 通合伙 制的建议。
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制的缺陷及 完善建议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会 计 学 院 江西财 经 大 学会 计发 展研 究 中心 / 《 当代 财 经》 杂 志社 【 摘
蒋 珩 蒋尧 明
要 】随着我 国注册会计师行业 的快速发展 , 特 殊普通合伙制 已成 为我 国大 中型会计 师事务所要 求采用的组织形
更高的收益分配作为 目标 。如果在合伙利益分配方面
不 合理 , 必 然会 导 致 转 制徒 具 形 式 。
《 合伙企 业法》 并没有从法律 上直接将有限责任或
无限连带责任分配给特定合伙人 ,而是将这一 问题转 四、 完善我国大中型会计 师事务所采用特殊 普通
嫁于 司法 审判。我国《 注册会计师法》 第 二十和二十一 合 伙 制 的建 议
本 文 系国家 自然科 学基金 项 目( 项 目批 准号 : 7 1 3 6 2 0 0 8 ) “ 会 计师事务 所合并 、 智力 资本 与审计质 量’ ’ 和 江西省研 究生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改革探讨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改革探讨首先,特殊普通合伙制是指只有少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则承担无限责任的一种合伙制度。
与普通合伙制相比,特殊普通合伙制可以在更大程度上保护合伙人的利益。
在会计师事务所中,为了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特殊普通合伙制可以提供更大的灵活性和保护,降低个人经济风险,从而吸引更多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
其次,特殊普通合伙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引入可以提高经济效益。
会计师事务所在服务企事业单位的过程中,需要承担巨大的风险,因此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资源来保障服务质量。
特殊普通合伙制可以引入更多的有限责任合伙人,他们可以提供更多的资金投入,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本实力,增强综合实力,从而提高经济效益。
此外,特殊普通合伙制还可以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发展。
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数量众多,但是大部分都是小型事务所,规模较小。
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可以鼓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合并重组,提高规模和管理水平,促进行业的整体发展。
然而,我们也需要看到特殊普通合伙制面临的一些挑战。
首先,合伙人间的权益关系和经营分配会更加复杂。
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合伙人的责任和利益划分需要更加清晰明确,避免出现利益矛盾和纠纷。
其次,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引入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和监管机制,以确保合伙制度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综上所述,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具有积极的意义和巨大的潜力。
通过引入特殊普通合伙制,可以吸引更多有资质的从业人员,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效益和专业发展水平。
然而,在推进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充分考虑到权益关系和分配问题,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以确保特殊普通合伙制的顺利实施和运行。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分析——基于信永中和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思考
的存在 , 但实务 中仅有一成左右的事务所愿意采用这样的制度。 据 英 国职业监督理事会的相关资料 , 英 国前2 0 大事务所 中 , 有l 4 家是
过失而给合伙企业造成债 务 ,在对外责任 的承担上依然是 由全体
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尽 管对内其他合伙人可 以追索有过错
的合伙人 。 而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中, 出现由于个别合伙人 的故 意
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 式实施细则 》 。 其 中《 暂行 规定》 要求 ,
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 0 1 0 年1 2 月3 1 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 组 织形式 。本土会计师事务所转 制应该进行怎样 的内部所有权结构 调整和相关的利益重新分配? 面临的主要障碍又有 哪些 ? 转制对事 务所 的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造成了何种影 响?笔者拟对上述问题 进行 阐述 。
制的组织形式 ,根据财政部 网站提供 的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信息 系
统的统计数据 , 截至2 0 1 0 年7 月, 我国共有会计 师事务所6 8 9 2 家( 不 含分所 ) , 其 中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4 4 2 8 家, 占6 4 %; 合伙制会 计师事务所2 4 6 4 家, 占3 6 %。 这一数据还是在 政府 主管部门鼓励合
的法律主体。 可 以说从那时起 ,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演变 的序幕
才真正拉开。改制后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中大多数都采用了有 限责任
有 限责任合伙 制 , 只有3 家是公 司制 , 另有 3 家是 普通 合伙制 。 欧盟
另一些 国家如德 国等允许本土事务所采用有 限责任制 ,但其直接 后果是本土事务所规模普遍较小 、 竞争力普遍较低 , 欧盟市场上约
[对我国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若干问题的思考]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对我国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若干问题的思考]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摘要:文章对推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的分析,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转制不应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应在对合伙人的保护与对债权人、公众的利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特殊普通合伙并非是合伙人的防风港与避难所;特殊普通合伙解决不了理念、管理落后的顽症;特殊普通合伙会加剧合伙入之间的矛盾;特殊普通合伙中合伙人重大过失的判断标准并不清晰。
关键词: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无限连带责任2022年7月21日,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010)12号),这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2]56号)的重大举措,也是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重要制度创新。
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中推行这种组织形式是否适用、能否健康成长,还有待于实践证明。
当务之急是,我们应研究其适用范围,弄清其运行机制,并揭示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的各种问题。
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是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理性选择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源于美国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LiabilityPartnerhip),是在普通合伙基础上进行的一种制度创新。
1991年得克萨斯州率先立法对普通合伙中无过错的合伙人予以有限责任保护,其他州紧追其后积极响应。
除美国外,英国、加拿大和日本也已颁布了有限责任合伙法,另外,欧盟、澳大利亚和中国的香港、台湾地区也采取了类似的制度。
我国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也引进了这种新型的合伙形式,并称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但英文仍然使用“LimitedLiabilityPartnerhip(简称LLP,缩写L.L.P)”。
目前,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供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执行规定》,规定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
2023年度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合伙制的思考
2023年度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合伙制的思考随着时代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也在不断变革和探索。
在2023年度,我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合伙制或将成为一种趋势和选择。
合伙制的实施,可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在组织结构上更加稳定、可持续。
合伙制的最大特点是将公司所有权彻底地掌握在核心团队的手中,这可以使得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决策更加快速、灵活、高效。
同时,核心团队也将对员工的素质及才能有更高的要求,这也必将促进团队的整体素质提升,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
合伙制的实施,还可以拓宽员工的晋升渠道和发展空间。
传统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员工的晋升通常只能通过考试和工作经验进行。
而在合伙制中,除了以上两种途径,还可以通过成为合伙人而获得晋升的机会,这可以激励他们更积极地为公司付出。
另外,合伙制将使合伙人的收入来源分散,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保护员工的利益,防止管理层滥用权力、压榨员工。
然而,虽然合伙制在某些方面确实具有优势,但也不能忽视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实施合伙制需要优秀的股东们共同去管理公司。
但是,每个人的关注点不同,如何确保他们的利益关系被合理处理并协调不易。
同时,合伙人间的联合管理也会造成沟通协调和团队建立的挑战,需要合伙人在管理公司中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才能成功。
总之,在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实行合伙制或将成为一种趋势和选择。
然而,其实施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同时也需要合理地解决存在的问题。
只有在有效地克服了种种困难后,才能让合伙制真正发挥其优势,为公司的发展带来更多的机遇和挑战。
对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思考
对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思考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种专业服务机构,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而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是一种常见的企业形态,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转制思考,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考虑:市场定位、法律法规、经营模式、团队建设和风险管理。
其次,法律法规是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的重要考虑因素。
会计师事务所在转制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合同法、会计法等等。
特别是在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时,需要符合民法的相关要求,比如需要明确公司的出资比例、投资责任和分配原则等。
此外,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还需考虑是否需要报备或申请相关证照。
第三,经营模式是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的关键思考。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选择不同的经营模式,比如以项目为导向的模式或以团队为导向的模式。
以项目为导向的模式在服务大企业或大型项目时较为常见,这种模式可以更好地适应客户需求,提高效率和竞争力。
而以团队为导向的模式适用于小型企业或提供综合性服务的事务所。
无论采用哪种经营模式,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确定良好的内部业务流程和协作机制,以保证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第四,团队建设是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的重要环节。
作为一种集体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的团队建设对于整个机构的发展至关重要。
团队建设需要从多个方面考虑,包括人员招聘、培训发展、激励机制和评估体系等。
特别是在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后,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明确每个成员的权益、责任和利益分配,合理激发团队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同时,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和知识分享平台,以促进团队协作和共同进步。
最后,风险管理是会计师事务所转制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作为一种专业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着各种风险,包括经营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等。
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操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服务质量的稳定性。
此外,会计师事务所还需要注重建立良好的风险沟通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以确保机构的持续稳定发展。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改革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改革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摘要】文章在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改革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对川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合伙制改革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和问题分析,提出了建立符合国内实际情况以及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律与未来走势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体制的具体改革建议。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改革;管理模式①调查采用结构式问卷方式,即问题的答案事先已在问卷上确定,由回卷者选择一个或多个答案即可。
②由于是多项选择,所以百分比之和不一定等于百分之百,计算时四舍五入(下同)。
目前国内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管理存在严重不匹配性,即有限责任制的组织形式与合伙制的管理模式相结合的经营方式,这种法律登记形式与经营管理实质的严重脱节,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与管理隐患,成为深度困扰行业发展的制度瓶颈。
为借鉴和探索更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职业特征与发展趋势的组织形式,近年来,财政部推动了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改革。
该组织形式最大限度地保留了合伙文化的精髓,仅就合伙人在执业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法律责任风险时对其他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进行了约束,既注重在故意与重大过失情况下保护无过失合伙人,又兼顾一般或轻微过失时合伙人之间的风险共担理念,是在“普通合伙制”与国外“有限合伙制”基础上的制度创新和崭新实践。
一、推行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改革的现状分析根据2012年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会计师事务所8 429家(不含分所),其中“合伙制”(包括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近3 000家,约占全部事务所的36%,其余均为有限责任制事务所。
可见,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组织形式的选择上存在较为明显的“比例失衡”现象,究其原因,目前还存在合伙制的法律体系不完善、不配套的问题。
国家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但是除民法通则中有个别条款外,还没有针对合伙事宜进行规范的单独立法。
对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思考
对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思考[提要] 特殊普通合伙制是2010年正式引入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被视为深化行业改革的制度红利。
本文通过与有限公司制的对比分析,探讨其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影响以及转制中注意的一些问题。
在看到特殊普通合伙制对推动行业做大做强产生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协调转制的速度和质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特殊普通合伙随着2012年9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北京正式挂牌成立,“四大”在中国市场正式开始采用一种新的企业法律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组织形式上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特殊普通合伙制正在加速成为许多“大所”的新选择;但广大中小所转制还处于权衡观望的状态。
在这种背景形势下,就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影响以及转制中的一些问题,本文做些粗浅探讨。
一、行业组织形式现状在目前我国8,0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中,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约占60%;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不足40%。
而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3年发布的《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显示,从关键指标营业收入看,“四大”会计事务所最末的是位列第六的毕马威华振,而经历合并而迅速做大做强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冲到了第三。
这些行业老大都已经完成了从有限责任制向特殊普通合伙的转制。
2012年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也明确提出: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
就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无论是主动而为的“我要转”,还是迫于形势的“要我转”,尽管当前有很多中型事务所还在等待犹豫,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兼具人合特性与责任保护的组织形式,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大趋势。
二、转制释放的改革红利就其法律意义而言,“特殊普通合伙”是介于“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间的特殊企业形式。
其最突出的特点是一方合伙人对另一方合伙人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合伙债务所承担有限责任,而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无限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及其转制问题研究
2013年 第5期●群言堂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及其转制问题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程 凡摘要:为了做大做强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财政部提出了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由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向特殊普通合伙形式的转变。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制既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会计职业发展的经验总结和通行惯例,也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有限责任形式 特殊普通合伙形式 转制中图分类号:F123.16【摘要】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桥梁的会计师事务所,近几年被指责没有好好履行其义务,行业的公信力遭到了质疑。
这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主要采用约束力较弱的有限责任组织形式有着密切的关联。
2010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努力实现以下主要发展目标: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结构优化合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领域大幅度拓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环境显著改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治理机制和管理制度更加科学,注册会计师队伍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显著提高。
”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内部治理的改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根据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统计数据,截至2010年7月1日,我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6892家(不含分所),其中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4428家,占64%;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2464家,占36%。
本文主要以公布的《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范本》为蓝本,依据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殊性来说明事务所由有限责任形式向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转型的必要性,并简要分析转型过程中会出现的问题。
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殊性独立的审计的出现是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瓦茨(Watts,1977)认为,经营者是否会按照与所有者达成的契约约束自己的活动,要求有第三方独立的监督,而这一职能可以由审计人员来执行,因此审计可视为一种保证契约履行的机制。
作为第三方的独立监督,审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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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问题与建议一、引言为提高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力,实现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目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7年5月发布了《关于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中注协还于2012年6月8日发布了《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的若干政策措施》。
由此,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掀起了新一轮的合并与转制浪潮。
合并主要是通过外延式的扩张实现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的迅速做大,但与此同时,只有通过强化事务所的内部治理,才能真正实现会计师事务所的做强。
而构建适合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做大做强的组织形式,就是改善事务所内部治理的重要举措之一。
为此,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制定了《关于推动我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要求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转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组织形式。
其中,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2013年底完成转制目标。
二、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组织形式转制中存在的问题1、合伙人的利益与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机制有待建立为了保护债权人和公众的利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是通过全体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实现的。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这一组织形式的创新,在赋予无过错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同时,割断了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使有限责任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与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的财产相分离,实际上缩小了向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承担债务责任的范畴。
这就将部分本来应由合伙人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了债权人和社会公众。
在对合伙人的保护与对债权人和公众的利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必然是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现后争议激烈的问题。
我国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中,并没有涉及债权人和公众利益的保护机制。
我国《合伙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但目前我国的执业责任保险市场尚不成熟,执业风险基金和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尚存在不少问题。
2、内部治理的强化面临挑战内部治理的水平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凝聚力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关系到会计师事务所的有效运转乃至长期稳定的发展。
从外部来说,客户更愿意选择内部治理好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参与到自己的业务活动中。
随着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改革的推进,事务所面临强化内部治理的挑战。
就我国目前实行的有限责任制和普通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下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其内部治理都明显存在着一些问题。
对于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而言,普遍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人合”意识薄弱,把事务所当成个人产业,导致其他合伙人群起攻之,事务所四分五裂。
二是创业初期彼此依靠,对于利益分配等敏感问题考虑不周,导致发展到一定规模时矛盾激化,闹得不欢而散。
三是老同志或者创始人对于建立起来的事业不舍得放弃,年轻人被压制,新老交替不能顺畅进行。
对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而言,主要问题在于当前我国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的股权集中度很高,在一股一票和简单多数通过的原则下,决定了第一大股东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拥有绝对的控制,相应地也就控制了事务所的实际运营。
这种“一股独霸”的股权结构,使产权多元化的股东制衡机制被极大削弱,导致事务所无论从竞争力、灵活性,还是对股东的责任感等方面,均缺乏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相比拼的实力。
面对这样的情况,在改制的过程中如何去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值得我们去深思。
3、合伙文化的构建缺乏实践经验合伙文化是会计师事务所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培育而形成的统一的职业定位、价值取向、发展理念、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是会计师事务所和谐、持续发展的内在力量。
合伙文化作为一个合伙组织的标记,不仅是联系合伙人共同实现价值的纽带,也有培养员工特有的团队精神,形成巨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的作用。
如果一个会计师事务所缺乏良好的文化底蕴,虽然可以在短期内实现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的扩张,但是却无法真正实现做强的发展目标。
建设优秀的合伙文化是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然而我国只有很少的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采用了合伙制组织形式,这就意味着我国构建合伙文化缺乏实践经验。
对于这少数的合伙制会计事务所,综合实力较强的十分少,构建自身合伙文化方面的经验也比较有限。
那么在推行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组织形式改革的过程中如何去转变原会计师事务所的文化,构建新的合伙文化就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三、顺利推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组织形式转制的建议1、债权人和社会工作利益的保障(1)完善执业风险基金制度。
执业风险基金是指我国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为偿付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债务而依法设立的替代性赔偿储备金。
执业风险基金如何提取、如何管理等问题都需要有科学详细可行的规定。
一方面,应结合我国会计事务所当前大多处于低成本运用的实际情况,多听取实务工作者合理的建议;另一方面,要有选择性的学习西方国家会计师事务所在有关方面的规定。
只有制定出科学细化可行的配套措施规定来,我们的执业风险基金制度才不会成为一纸空文,特殊普通合伙制改革才能得到更有力的推进。
(2)完善关于职业责任保险的法律规定。
就我国开展的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来看,保险公司免赔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被保险人的不诚实、欺诈犯罪、居心不良等。
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适用的条件是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
这就是说,由于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无法从职业责任保险中得到经济赔偿。
那么我们国家在推行特殊普通合伙制改革的同时,也要关注相应适用的法律。
面对现在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出现的新的经济情况,要及时修改或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避免法律与实践脱轨。
(3)明确对于重大过失的判断,加强司法队伍素质建设。
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合伙人具有重大过失:一是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二是严重违反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三是严重违反与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约定;四是严重违反了同类合伙人处理同类审计事务时一般具有的行为要求。
对于这些严重性程度的把握,可以从违反相关规定要求产生的经济后果和社会后果来判断。
对于经济后果,可以根据不同的业务规模制定相应的数量级来确定程度的严重性。
对于社会后果,可以根据不良后果波及的社会范围判断事情的严重程度。
同时,还可以结合相关的案例对于现在的严重情况作出一个判断。
有了具体的指标和部分的量化标准就可以更明确的把握是否属于重大过失,这不仅可以保障无过错合伙人的利益,也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对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重大过失合伙人的民事诉讼,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还是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在现行的规定中并没有明确。
在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责任的认定中,我们认为应当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法官在审理时推定合伙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该合伙人不能够证明其在执业活动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就要承担个人无限责任。
在注册会计师执业侵权案件中,合伙人的举证责任一般包括:执业行为符合执业准则;执业行为与委托人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
对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重大过失合伙人的民事诉讼,增加了司法审判成本。
由于在涉及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法规中,无论是无限连带责任或是有限责任,法规并没有直接分配给特定合伙人,而是将其交给法官在个案的审判过程中加以确定,这无形中加重了法官的负担。
法官在涉及有关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债权、债务纠纷时,除了甄别、采信证据进行事实判断,确认责任外,在我国还要求法官进一步划分执业合伙人的过错是故意或重大过失还是非重大过失,以便区分合伙人之间承担责任的性质,以落实哪些合伙人应承担有限责任,哪些合伙人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些要都求我国现行法官队伍要有较高的素质,对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中发生的诉讼有一个公正的判决,保障其合法的权益。
2、内部治理机制的创新随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合伙人数目急剧增加,传统的合伙人会议共同决定合伙事务的管理模式将难以继续,法律赋予合伙制“自主管理”的功能将不能得到好的发挥。
而公司组织形式所具有的明确、清晰、阶层化的管理架构具有显著的优势,因此应在原普通合伙制的基础上融入公司的元素。
这样在保证合伙制的精髓能沉淀下来的同时又能够融入公司化的运作模式。
这个观点从国际性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历程上也可以得到应证。
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制的事务所庞大到能在全世界统一执业,总结起来一要依靠公司化的分权分层管理,二要通过走“合伙组织的合伙”的发展道路。
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借鉴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
“四大”国际会计事务所其组织结构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人员划分上,其形成了一种比较科学的等级制度。
它基本包括合伙人、高级经理、经理、高级会计员、会计员等五个层次,形成了一个金字塔型结构。
这样的组织结构不仅明确了事务所内部各个层次人员的权责,提高了事务所运行效率,也为优秀的人才提供了明确的上升渠道。
这样的组织结构在我国推行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改革中十分值得学习借鉴。
(2)加强事务所管理中的制衡机制。
在事务所内部治理中,相互制衡机制的建立十分重要。
因此,通过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来发挥制衡作用,如通过独立薪酬考核委员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对每个合伙人和每个项目的质量实施独立控制。
同时,在工作程序设计中的专业问题,必须由有关部门审核,而不是由项目负责合伙人决定,这样可以防止个人独断出现失误或其他问题。
(3)完善事务所章程和合伙人协议。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中,合伙协议或章程依然是明确合伙人各项权利和义务,处理事务所相关问题最重要的基础性法律文件。
因此,在进行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改革以后,针对新情况,要制定更切合实际情况、更具操作性的合伙协议或章程。
合伙协议内容主要需要在以下方面作出新的规定:一是合伙事务的执行。
新的组织形式下,内部的组织机构也会进行调整,对于合伙事务的决策和处理与原来相比有较大的区别,因此各所必须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制定新的规定。
二是在责任承担和追偿方面。
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对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因不同原因产生的债务,各合伙人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尽相同,这些需要重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界定,同时除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之外,事务所还要对其内部责任的追偿分担作出新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