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警务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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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警务用语:
接警部分
1、值班民警接通报警电话时,首先应该说“您好,这里是某某派出所(或其他部门),请讲”,然后主动引导报警人讲清案由、时间、地点等要素。
2、在报警人心情焦急、紧张的情况下,值班民警的语气要婉转,用“请不要着急,我们尽快赶赴现场”等语言。
3、当报案人一时难以正确表述案情时,可用“您讲的情况我已大致了解,但还有几个情况请您再讲一下”。
4、当报警人再次催促或重复报案时,则用“我们已经通知民警来了,我们再催促一下。”
5、当接到群众(非当事人)的报警电话时,应主动说:“谢谢您”。
6、当接到群众紧急求助的电话时,应尽力为群众排忧解难,用“不要着急,我们马上来”来回答。如果是难以解决的求助问题,就说“很抱歉,这个问题难以解决,我们可以帮您联系一下,同时也请您向某个部门求援。”
7、当接到群众咨询电话时,应当热情地为群众解答,如果一时无法解答时用“对不起、我们不太了解,请您向某个部门去咨询”。
8、当接到一些语言粗鲁、不礼貌的报警电话,应告诫对方,“请注意语言文明”、“这里工作繁忙,请不要妨碍我们的工作”
公安机关警务用语:受、立案部分
1、群众来报警时应讲:“您好,请问您有什么事情”、“请您将事情的经过如实地、尽量详细地讲一下”,听完陈述后:
(1)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应讲:“您反映的情况,我们已受理,我们会尽快办理”。
(2)属于本单位其他部门(派出所)管辖的案件,应讲:“对不起,您反映的情况,属于xxx部门(派出所)管辖,联系电话是xxx(或地址)”或者“请稍等,我给您联系一下”。
(3)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讲:“对不起,您反映的情况,属于xxx单位管辖,请您与xxx单位联系,请他们帮助解决”。
(4)属于情况紧急的应讲:“请您带路,我们马上过去”。
2、当群众扭送违法嫌疑人员来本单位时,讲:“您好,请问是什么事情”,需要调查取证的应讲:“谢谢您(们)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再见”。
3、当群众来检举,揭发时应讲:“您好,请问有什么事情”,离开时,应讲:“谢谢您反映的情况,我们会尽快予以核实”。
4、双方当事人来本单位要求处理的:“请问有什么事情需要我们解决”。
5、当违法人员投案自首的应讲:“请问有什么事情”,听完自首人员陈述后应讲:“你能主动投案自首,我们表示欢迎,希望你能如实交待(犯罪)违法事实”。
公安机关警务用语:调查取证部分
1、对需要传唤到所(科、队)接受调查的当事人,在传唤应讲:“我们是xxx市(县、区)公安(分)局的民警,这是我们的证件,你因涉嫌xxx事,现对你口头传唤,[如书面传唤,请你签字(同时出具传唤证)],请你跟我们到派出所(科、队)接受调查”。
2、在向证人或受害人取证时应讲:“打扰了,我们是xxx市(县、区)公安(分)局的民警,这是我们的证件,因xxx事情,需要向您了解情况,希望得到您的支持”。
当询问证人,证人表示不配合情况时则讲“同志,协助警方调查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请给予配合”。
调查取证完毕后应讲:“谢谢”。
3、对于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办理各种法律手续的人应讲:“根据xxx规定,现决定对你进行xxx(如留置盘问、传唤等),请你签字(同时出具法律文书)”。
4、向当事人、证人调查取证,在制作笔录前应讲:“请你如实提供情况,有意作伪证或隐匿证据,要负法律责任”。
5、笔录制作完毕后应讲:“请你核对一下笔录,不对之处,可以补充更正。”当事人、证人看完(或听完)笔录后应讲:“请你在笔录上签字捺印。”
6、在对公共场所、居民住宅、人身执行搜(检)查任务时应讲“我们是xxx市(县、区)公安(分)局的民警,现依法对你的(场所、住所、人身)进行搜(检)查,这是我们的证件,请配合”。
公安机关警务用语:巡逻、值勤部分
(一)接警求助。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接受群众报警求助,首先应向报警求助群众敬礼,并讲:“您好,有什么事情需要帮忙”。在听陈述后,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要求回答:
1、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或马上能解决的讲:“我们马上处理(或请您带我们过去)”。
2、需要调查或能解决但不能当场解决的应讲:“请放心,我们会尽快处理的,请您留下姓名、地址,我们会跟主动和您联系”。
3、属于本单位其他部门(派出所)管辖的案件,应讲:“对不起,您反映的情况,属于xxx部门(派出所)管辖,联系电话是xxx(或地址)”。
4、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或解决不了的应讲:“对不起,您反映的情况属于xxx单位管辖,请您与xxx单位联系,请他们帮助解决”。
5、当离开群众时应讲:“再见” 。
(二)盘问、检查。人民警察在巡逻中,如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应讲:“我们是xxx市(县、区)公安(分)局的民警,这是我们证件。”然后根据需要再进行盘问。如需检查身份证时应讲:“请出示你的身份证明”等。在盘查中遇到拒绝时应讲:“我们是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依法执行公务,请你配合”。
(三)继续盘问。经当场盘问不能消除嫌疑,经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其规范用语有:“你
因涉嫌xxx(原因),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带你到xxx单位继续盘问”。(四)现场处置。人民警察在巡逻中,发现各种违法、犯罪、违章行为,应立即制止、纠正,规范用语首先应讲:“我们是xxx市(县、区)公安(分)局的民警,这是我们证件。”然后视情使用其他语言。
(五)在巡逻执勤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符合当场处罚条件需要当场处罚的,首先应当敬礼,然后按下列次序使用规范用语:
1、“我们是xxx市(县、区)公安(分)局的民警,这是我们的证件,你的行为违反xxx(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对你当场处以xxx(指罚款或警告),你有什么要陈述、申辩”。
2、当事人接受处罚的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给被处罚人并讲:“这是当场处罚决定书,请你在附卷联上签名”。
如当场收缴罚款的,则应讲“请缴纳罚款”、“这是我们的罚款收据”。
如不能当场收缴罚款的,应讲“请你在十五日内自行到xxx银行缴纳罚款”。
3、当场处罚签名后,应告之:“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在60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本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警务用语:送达、执行部分
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在法定的期限内送达,及时执行。其语言规范: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对于直接送达的应讲:“你因xxx事,违反了xxx法律(法规等)规定,这是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你不服本决定,可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在决定书或《送达回执》上签字”。
2、在送达刑事法律文书时应讲“我们是xxx市(县、区)公安(分)局的民警,因你涉嫌xxx罪,现对你宣布执行xxxx(宣告执行的内容,如刑事拘留证、逮捕证等内容)”宣告结束后应讲“你听清楚了没有”、“请你在文书上签名捺印(出具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