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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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市政府【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5号【颁布时间】1997-07-14 【生效时间】 1997-07-14【时效性】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以地震观测资料和地震地质、地球物理等科研和技术工作为基础,对工程建设场地未来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所取概率、强度的预测和地震事件对工程建设场地的影响程度及安全程度的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四条市地震局是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察。

区、县地震工作部门协助市地震局进行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房屋土地、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管理。

第五条下列工程建设场地,建设单位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标定设防标准的重点工程、特殊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二)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局部地质条件较复杂或者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尽程度较低的地区;

(四)占地面积较大或者跨越不同地质条件区域的新建城镇、大型厂矿企业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

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场地的具体范围由市地质局、市计划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城乡规划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者市地震局核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按照许可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中央和外省市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应当持国家地震局核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到市地震局办理资格验证和任务登记。

第七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八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报请市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经评审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由市地震局审核批准,确定抗震设防标准。经审核批准的抗震设防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或者提高。

第九条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和市地震局审核批准的抗震设防标准,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没有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和市地震局审核批准的抗震设防标准的,计划部门不予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工程建设前期费用中支出。

第十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的,由市地震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没有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或者超越许可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市地震局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1997年7月28日起施行。

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97-07-14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5号),特制定《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拟建的工程项目,均需进行抗震设防。一般工业与民用拟建工程项目,可不做专门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所标示的烈度值进行抗震设防。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批文件确定和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三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管理

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第四条下列工程和地区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展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主要指: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中规定的甲类建筑。

高度80米以上(包括80米)的高层建筑。

国家有关部门已明文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腐蚀性物质大量汇漏和其它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质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它可能发展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核设施、重要国防、军事工程、市级和国家级高科技建设工程。

二、位于地震列度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市级和国家级重点建设工程。

三、占地面积较大或者跨越不同地质条件区域的新建城镇,经济

技术开发区(包括区县工业小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四、在地震基本烈度Ⅶ、Ⅷ度区内,以上三条规定之外的部分乙

类建筑(关于部分乙建筑的具体范围,由市规委、市政管委、市计委

和市地震局另行规定),也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五、业主或建设单位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第五条由市地震局、市计委、市规委等有关政府行政职能部门

及有关专家联合成立北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审核委员会。凡具有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向该委员会提出申请,

经审核合格后由市地震局统一核发《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

评价许可证书》。

凡在本市行政区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部门或单位,必须持有

北京市统一核发的许可证书。

凡持有中国地震局颁发的甲级安评许可证书的非本市部门或单位,必须持有北京市统一核发的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

证书和任务登记证明。

对应做而未做评价工作的建设工程,计划部门不予批准可行性研

究报告,其它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并要求补做。

第六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场价、财政部门制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评价工作应当执行中国地震局《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

作规范》(DB001-94)。

评价报告应当由承担任务单位报北京市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

定通过后,报市地震局审批(国家级项目报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

评定,由中国地震局审批,同时报市地震局备案)。

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明确本市防震减灾工作行政执法主体的复函》(市政法制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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