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市县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环境监测站标准化项目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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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站标准化项目建设方案白银鑫盛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三月1.建设目标通过中央补助与地方配套相结合的方式,完善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能力,积极推进基层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奠定基础,切实提高我国环境监测的总体能力与水平。
2.建设依据(1)《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39号)(2)《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国发〔2007〕37号)(3)《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发改投资〔2008〕639号)(4)《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12号)(5)《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7〕67号)(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9)《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纲要(2010-2020年)》(环发〔2009〕156号)(10)《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年)》(11)《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12)《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及其补充标准(1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14)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地表水监测断面》(环发〔2003〕3号)(15)《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2010〕1号)《2010年全国重金属监测能力建设仪器设备配置指南》(16)3.背景及现状我国基层县区地大面广,污染源众多,治理水平普遍偏低。
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城市污染源的外迁,基层广大地区的环境污染加重趋势日益明显,基层环境质量监测任务不断加重。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86454cb54028915f804dc2f2.png)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监测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提高生态环境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生态环境监测的规划、设施建设、监测活动的开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和污染物排放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调查普查、遥感解译、分析测试、评价评估、预测预报等活动,主要包括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状况监测和污染源监测。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
包括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其他有关部门设立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监测机构,以及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监测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和支持生态环境监测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含有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内容。
第四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职责分工,具体承担本地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为开展生态环境决策、监管执法、评估考核等工作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持。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监测站现代化建设标准—仪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监测站现代化建设标准—仪](https://img.taocdn.com/s3/m/90728332ff00bed5b9f31dd7.png)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监测站现代化建设标准—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等三个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环发[2009]5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9.04.10
【实施日期】2009.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监测站现代化建设标准-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等
三个标准的通知
(川环发[2009]51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推动我省基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我局组织制定了相关试行标准。
现将我局组织制定的《四川省环境监测站现代化建设标准-仪器设备配置标准(试行)》、《灾后重建市州环境监测建设标准-仪器设备配置标准(试行)》和《四川省环境监测站实验室建设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四川省环境监测站现代化建设标准-仪器设备配置标准(试行)
2、灾后重建市州环境监测建设标准-仪器设备配置标准(试行)
3、四川省环境监测站实验室建设标准(试行)
二○○九年四月十日
附件1:
四川省环境监测站现代化建设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b17374023968011ca3009177.png)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7〕56号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为适应新时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主题词:环保建设标准通知抄送:财政部。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标准另行制定。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
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处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不同的标准。
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执行东部地区一级、二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详见表1。
表1 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监测站级别适用范围人员编制(人)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一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20 人不低于85%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25%,中级不低于45%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西部地区不少于90 人二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50 人不低于85%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20%,中级不低于50%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西部地区不少于70 人三级东部地区不少于20 人不低于75%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50%中部地区不少于18 人西部地区不少于10 人二、监测经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应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经费支出。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9b73bc6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a7.png)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吉政办发[2012]71号•【施行日期】2012.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7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1日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时期是加快实现吉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关键时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阶段。
在认真回顾总结“十一五”工作的基础上,精心谋划好“十二五”期间吉林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吉林省的实际情况,编制《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此规划是吉林省经济社会“十二五”发展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科学设定未来五年吉林省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奋斗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全省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环境支撑。
一、“十一五”时期主要工作成就“十一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努力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全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部分地区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生态功能有所恢复,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
(一)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全省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普遍日益好转。
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空气质量全部达到Ⅱ级标准的,比“十五”末期增加了5个,好于Ⅱ级标准的天数均超过292天;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所有城市空气中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全部达到国家Ⅱ级标准。
环境监测站建站标准
![环境监测站建站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277fb1e8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9a.png)
环境监测站建站标准在建立环境监测站之前,我们需要明确一些基本的标准和要求。
环境监测站是用来监测环境中各种污染物和气象要素的设施,它的建站标准对于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站点选择、设备布置、数据传输和站点管理等方面,为大家详细介绍环境监测站的建站标准。
首先,站点选择是建立环境监测站的第一步。
站点的选择应考虑周围环境是否受到人为干扰的影响,如工厂排放、交通污染等。
同时,应该考虑站点周围的地形地貌和气象条件,以保证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和准确性。
此外,站点周围的建筑物和植被覆盖情况也需要考虑在内,以避免遮挡和干扰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其次,环境监测站的设备布置也是至关重要的。
监测站应根据监测项目的不同,合理配置各种监测设备,如大气监测站应该配置PM2.5、PM10、SO2、NO2、O3等监测设备,水质监测站应该配置PH值、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等监测设备。
设备的布置应考虑到设备之间的相互干扰和影响,同时要保证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此外,数据传输是环境监测站建站标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监测数据的传输应该及时、稳定、可靠,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现代环境监测站通常采用无线传输技术,可以实现监测数据的远程传输和实时监测。
最后,站点管理是环境监测站建站标准中的最后一环。
站点管理包括对监测设备的定期维护和保养,对监测数据的及时处理和分析,以及对站点周围环境的定期检查和评估。
站点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环境监测站的建站标准涉及到站点选择、设备布置、数据传输和站点管理等多个方面。
只有严格按照建站标准进行规范建设和管理,才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希望本文能够为环境监测站的建设和管理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方案
![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8acebcd0240c844769eaeeaa.png)
运城市盐湖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方案运城市盐湖区是运城市委、市政府所在地,是全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盐湖区占地面积1237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90万亩,下辖9个办事处、7镇、6乡共21个乡镇(办),现有人口63万,其中城市人口达25万。
65人,其中工程师17人,助理工程师17一、建设目标对照《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运城市盐湖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目前机构和人员编制、监测用房面积均满足标准要求,根据当前监测工作需要尤其是“十一五”期减排监测任务要求,我局正在积极筹集资金,向监测工作倾斜,并争取国家资金支持,计划添置监测仪器18台(套),总投资69.4万元,基本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中部地区三级站要求,尽快通过《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验收。
二、项目依据1、《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2、关于申报2010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3、《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4、《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补充标准》5、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技术规定》等3项技术规定的通知(总站源字[2007]148号)三、建设内容根据我站当前监测工作需要,在现有能力建设、仪器装备水平基础上,我们对照《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和《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补充标准》,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我站需配置离子计等18套监测仪器,总投资69.4万元(设备配置见附件:表1-4)。
四、实施进度和资金筹措方案目前我站监测用房有500平米,具备持证上岗监测项目47项。
待新增仪器到位后,经调试和检定,预计两个月内可投入正常使用。
资金筹措方面。
盐湖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项目总投资69.4万元,现盐湖区财政局已承诺给付配套资金27.8万元,本月底可全部到位。
缺口41.6万元申请国家给予解决。
五、效益分析该项目投入运行后,我站基本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中部地区三级站标准要求,同时监测能力得到大幅度提高,可新增监测项目20%以上,监测效率成倍增长,监测质量该项目投入运行后,可显著增加盐湖区环境监测总量,拓宽监测工作面。
三级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三级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c93ac748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33.png)
三级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三级环境监测站是指对环境空气、水质、土壤等进行监测和评价的专业机构,其建设标准对于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三级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提高环境监测水平,以下是三级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选址标准。
三级环境监测站应选择在环境质量较好、污染源较少的地区建设,远离工业区、交通干道和生活区,避免外界干扰对监测数据的影响。
选址时需考虑周边环境的稳定性和代表性,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二、场地要求。
三级环境监测站的场地应具备较好的自然条件,如地势平坦、无积水、无明显异味等。
场地面积应根据监测站的功能和监测项目确定,保证设备摆放、操作和维护的便利性。
三、建筑要求。
监测站的建筑设计应符合环保要求,建筑材料应符合环保标准,建筑结构应稳固耐用。
建筑内部空间布局应合理,设备摆放应符合监测需要,并保证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四、设备要求。
三级环境监测站所使用的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设备应具备准确性高、稳定性好、自动化程度高等特点。
设备的选型应根据监测项目的需要确定,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人员要求。
监测站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监测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具备较强的数据分析和处理能力。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监测规程,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六、管理要求。
监测站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监测数据的采集、传输、处理和存储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保证监测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监测站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七、安全防护要求。
监测站应建立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应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以上是关于三级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相关单位在建设和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为环境保护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2024年环保监测站标准化实施方案
![2024年环保监测站标准化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218d7d67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0850d6e.png)
2024年环保监测站标准化实施方案
如下:
为规范和提高环保监测站的管理水平和监测效率,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环保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标准化实施方案。
一、建立标准化管理制度是提升环保监测站管理水平、确保监测数据准确性的有效途径。
环保监测站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标准化运行规程,明确监测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职责和要求,确保每一项监测工作均按照标准要求进行。
二、加强监测设备保养维护工作。
环保监测站应定期进行监测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转状态,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加强监测人员培训。
环保监测站应定期组织监测人员参加相关培训,提升监测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操作水平,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建立完善的监测数据管理系统。
环保监测站应建立健全的监测数据管理系统,确保监测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和处理工作符合标准化要求,保障监测数据的安全和保密性。
五、加强监测站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合作。
环保监测站应与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环保监测工作的开展,提高环保监测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本标准化实施方案从管理制度、设备保养维护、人员培训、数据管理系统、协作合作等方面提出要求,旨在全面提升环保监测站的管
理水平和监测效率,进一步保障环保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为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全国环境监测建设标准
![全国环境监测建设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f2e29555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85.png)
全国环境监测建设标准环境监测是保护环境、预防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全国范围内的环境监测建设,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制定全国环境监测建设标准势在必行。
首先,全国环境监测建设标准需要明确环境监测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环境监测应当遵循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比性的原则,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同时,环境监测的目标应当是为了保护环境、预防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全国环境监测建设标准需要规范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
针对不同的环境要素和污染物,制定相应的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确保监测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同时,应当推广先进的监测技术和设备,提高监测数据的获取效率和质量。
此外,全国环境监测建设标准还需要规范监测网络和监测站点的布局和建设。
根据国家环境监测布局规划,合理确定监测网络和监测站点的布局,确保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和可比性。
同时,建设监测站点需要符合一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保障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准确获取。
最后,全国环境监测建设标准还需要规范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应用。
建立健全的监测数据管理系统,确保监测数据的存储、传输、共享和利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同时,加强监测数据的应用研究,为环境保护决策和环境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总之,全国环境监测建设标准的制定对于推动环境监测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规范的环境监测,才能更好地保护环境、预防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
希望全国各地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努力,推动全国环境监测建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为环境保护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0bb5149a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89.png)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标准另行制定。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
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处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不同的标准。
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执行东部地区一级、二级标准。
一、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features, technology quality requirements, and system divided, and construction process, and construction points and note matters,, do idea, to conducive to has plans, and has Organization to completed task, competent can further help workers understanding Digest drawings. Second, specific requests for technical, security, construction procedures, preparing tools for detailed instructions. 11th Festival, projectquality management, quality management link management is acomprehensive reflection of construction work, our quality system according to the ISO9001 system engineering standards throughout the entire process, effectively improve quality links for the following: the standardiz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drawing and drawing of quality standards; Construction quality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Material quality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Review wiring specifications and quality requirements; Wir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of field devices or front-end equipment quality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Main equipments of quality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Outline of debugging and audits and quality checks and supervision; System run time parameter statistic analysis and quality; System check procedure and methods; Specification of system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the system specifications and requirements; Summary of inspection records and system operation. We understand when carrying out the above link to ensure quality, effective quality control, quality inspection and quality evalua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in order to meet the national standards for the purpose. Second, quality assurance measures implemented, the implementation of quality system established in the company at all levels under the guidance of Chief Engineer, headed by project engineer ... When wearing a uniform; Clean and clean the construction site every morning before work, and timely construction of waste, is strictly prohibited by the dumping of 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详见表1。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149ebb2b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fe.png)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1.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监测活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监测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提高生态环境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生态环境监测的规划、设施建设、监测活动的开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和污染物排放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调查普查、遥感解译、分析测试、评价评估、预测预报等活动,主要包括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状况监测和污染源监测。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
包括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其他有关部门设立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监测机构,以及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监测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和支持生态环境监测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含有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内容。
第四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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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3.07.21•【文号】•【施行日期】1983.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关于国务院环境保护机构“统一组织环境监测,调查和掌握全国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改善措施”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监测的任务,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为政府部门执行各项环境法规、标准,全面开展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开展环境测试技术研究,促进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
第三条环境监测工作在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组织和协调下进行。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环境测试机构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级环境监测网。
第二章环境监测机构第四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设置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省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设置监测处和科;市以下的环境保护部门亦应设置相应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或专人,统一管理环境监测工作。
第五条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设置四级环境监测站:一级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二级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三级站:各省辖市设置市环境监测站(或中心站)(行署、盟可视机构调整后情况确定,暂不作规定);四级站:各县、旗、县级市、大城市的区设置环境监测站。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站受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领导。
业务上受上一级环境监测站的指导。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站的建设规模及主要仪器装备的配置,按附表的范围结合当地情况确定。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站的设置及规模,由各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方案技术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bc6c68d6195f312b3169a574.png)
附件2: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方案技术指南一、建设范围未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及《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补充标准》中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县级环境监测站(不含地市设区的监测站)。
二、建设内容结合各地区监测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符合建设条件的环境监测站在其原有能力建设、仪器装备水平基础上,根据监测工作需要提出《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和《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补充标准》,按照填平补齐原则,主要配齐基本监测设备以实现基本达标要求。
同时可提出5—10种自定设备需求(设备配置范围见附表1),环境保护部将统一审核。
各省可申报1个县级市环境监测站作为实验室条件改造试点。
三、申报条件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单位;2.必须有当地编委正式批准的人员编制,已批编制与在岗人员满足三级环境监测站人数标准;3.必须是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单位;4.必须具备基本的监测业务用房(保证所配置设备能够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5.申报实验室条件改造的试点县级市环境监测站的实验室面积及设备须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的要求。
6.优先支持基层环保监测和执法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支持的县级环境监测站(见表1-1),优先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县级环境监测站。
7.重点考虑承担国家和省监测任务的重点区域、流域的县级环境监测站及县级市环境监测站。
8.对近三年国家已支持过的县级监测站,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四、资金筹措方案国家按照东、中、西40%、60%、80%的比例补助,其余地方自筹。
享受中央财政补助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需注明,并在申报材料中附上相关适用优惠政策文件复印件。
五、设备配置及参考价格设备配置及参考价格见表1-2。
六、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1.2010年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资金申请报告。
2.2010年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方案。
3.2010年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需求申报表及2010年县级环境监测站建设申报汇总表。
四川省环境监测站实验室建设标准(1)
![四川省环境监测站实验室建设标准(1)](https://img.taocdn.com/s3/m/1c07d84b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e60e418.png)
资料室
100×1
50×1
25×1
阅览室
200×1
100×1
/
业务接待、洽谈室
20×2
20×2
20×1
外来人员等待休息室
50×1
50×1
20×1
第三项合计
890
490
190
总计
7280
2520
860
四川省环境监测站实验室建设标准
省站
市站
县站
实验室
面积(m2)×数量(间)
面积(m2)×数量(间)
面积(m2)×数量(间)
一、实验室用房(含前处理和准备室用房)
1.化学分析室
化学分析实验室
50×4
50×2
50×2
电化学分析实验室
50×1
50×1
/
无机形态分析实验室
100×1
/
/
恶臭实验室
100×1
/
/
质量控制实验室
100×1
50×1
25×1
质控样品制备室
50×1
/
/
质控样品储存室
50×1
/
/
小计
200
50
25
第一项合计
4750
1370
510
二、辅助用房
1.样品流转室
样品流转中心
100×1
50×1
25×1
2.样品储存室
样品库
400×1
100×1
25×1
高温冷冻库
30×1
30×1
/
低温冷冻库
30×1
50×1
25×1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实验室
环境监测标准化站建设标准
![环境监测标准化站建设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e06bb2d433d4b14e852468ec.png)
附件:江苏省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全面推进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规范环境监测站的标准化建设,提升环境监测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整体水平,根据国家《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简称达标验收),实行统一监督、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验收依据)《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和《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补充标准》是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验收内容)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按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评分办法》(见附表1)进行,验收内容包括环境监测机构的人员、监测经费、仪器设备配置、监测用房、质量管理和业务能力水平等方面。
第五条(验收组织机构)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辖区内一级(省级)站标准化建设达标的预审,以及二级(省辖市级)、三级(县、市级)站的达标验收工作,并在江苏省达到整体验收条件后向环境保护部提交整体验收申请。
第六条(验收工作流程)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流程:(一)验收申请:对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评分办法》(见附表1),自评分达到85分(含)以上的二、三级环境—1 —监测站,可向省环保厅提交达标验收申请,同时向省环境监测中心提交以下技术材料,并对照评分办法准备相应的台账资料:1.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工作总结及自评分表;2.监测站人员情况一览表(见附表2);3.监测站经费情况一览表及说明(见附表3);4.监测站仪器设备配置情况一览表(见附表4);5.监测站监测用房面积情况;6.监测站监测分析能力及持证上岗人员情况一览表(监测分析能力以通过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的能力项目为准,其后备注持证上岗人员姓名),参见附表5。
(二)技术初审:省环境监测中心对各地提交的技术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向省环保厅提交初审意见。
(三)现场验收:省环保厅组织验收专家组对通过初审的监测站进行现场验收,经查阅台账资料、现场检查和核实后形成验收意见。
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
![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c2ddbd1e172ded630a1cb60a.png)
环发[2010]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水平,规范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130号)的有关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附件: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为适应当前严峻的环境安全形势,加强全国环境应急能力,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水平,推进中国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丁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丁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关丁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对应急队伍和装备的建设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以提高省级环境应急指挥能力为核心、以强化地市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对能力为重点,各有侧重的制定了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内容包括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与人员、硬件装备、业务用房等。
同时按照实际情况,分别将省、市、县级标准分为三级,鼓励有需求的地区进一步提高能力建设标准。
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执行《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核与辐射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另行规定。
表1 机构与人员备注:1. 第1项“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指具有行使环境应急管理行政职能,可有效防范和妥善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推进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的专门机构或部门;2. 第2项“人员规模”指专职从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含兼职人员;3. 第3项“人员学历”指新招人员学历;4. 第4项“培训上岗率”指通过国家级或省级环保部门组织的环境应急管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比例;5. 选调政治思想觉悟高、文化程度和业务素质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从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6. 人员经费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标准核定;7. 环境风险等级高的地区可在标准基础上扩大人员规模。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doc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doc](https://img.taocdn.com/s3/m/98890b3fbed5b9f3f90f1cd6.png)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标准另行制定。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
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处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不同的标准。
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执行东部地区一级、二级标准。
一、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详见表1。
表1 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监测站级别适用范围人员编制(人)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一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20 人不低于85 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25%,中级不低于45%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西部地区不少于90 人二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50 人不低于85 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20%,中级不低于50%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西部地区不少于70 人三级东部地区不少于20 人不低于75 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50%中部地区不少于18 人西部地区不少于10 人二、监测经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应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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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
100
环境监测车
1辆/10人
1辆/15人
101
核心交换机
自定
自定
102
工作组交换机
1
自定
103
数据服务器
1
自定
104
信息平台
1
自定
应急监测
105
应急检测箱(参数自定)
1
自定
106
便携式大气采样器(交直流两用恒温恒流)
3
1
107
便携式多种气体分析仪
2
1
108
便携式颗粒物测定仪(自选)
表1人员数量及结构
监测站级别
人员数量
环境监测
技术人员比例
高、中级
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市级
不少于80人
不低于85%(68人)
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20%,中级不低于40%
县级
不少于15人
不低于75%(11人)
高级和中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20%,初级不低于55%
二、监测经
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应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经费支出。环境监测业务运行费是维持各项环境监测业务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保障,应予重点保证,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费是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基础条件,应予以支持。环境监测经费标准详见表2。
自定
自定
87
甲醛测定仪
自定
自定
88
TVOC测定仪
自定
自定
基本仪器配置
89
测氡仪
自定
自定
90
氨测定仪
自定
自定
91
小流量大气采样器
自定
自定
92
煤前处理设备
1
1
93
煤质工业自动分析仪
1
1
94
灰份测定仪
1
1
95
全自动测硫仪
1
1
96
全自动精密电脑量热仪
1
1
97
水分测定仪
1
1
98
台式电脑
1台/1人
4台
99
笔记本电脑
4
2
29
振动测定仪
1
自定
30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
1
31
紫外分光光度计
1
1
32
红外测油仪
1
自定
33
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
1
自定
34
气相色谱仪
2
1
35
气质谱联用仪
1
自定
36
液相色谱仪
1
自定
37
流动注射分析仪(最低4通道)
自定
自定
38
苏码罐(含清洗、配气系统及预浓缩仪)
自定
自定
39
自动吹扫捕集
1
自定
40
智能烟尘采样仪
1
万分之一分析天平
3
1
2
十万分之一分析天平
1
自定
3
5公斤分析天平
1
自定
4
PH计(实验室用)
2
1
5
电导仪
2
1
6
离子计
2
1
7
可见分光光度计
3
1
8
冷原子吸收测汞仪
1
自定
9
等离子发射光谱
1
自定
10
离子色谱仪
1
自定
11
BOD培养箱
2
1
12
氮吹仪
1
自定
13
有机样品浓缩仪
自定
自定
14
热脱附仪
1
自定
15
自动顶空进样器
全
为指导和规范全省市、县两级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全省环保系统市级和县级环境监测站人员结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仪器设备、监测能力的配置标准。
一、
市级环境监测站应为独立法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县级环境监测站可以为授权法人。市、县级环境监测站人员数量、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规定详见表1。
备注
业务费包括常规监测、质量保证、报告编写、信息统计、办公经费等费用,不含人员工资及重大专项监测工作经费。
三、监测用房
监测用房分为实验室用房和办公用房,监测用房是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必备的基础条件,特别是实验室用房和大气、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用房应予以重点保证。环境监测机构用房面积及要求详见表3。
表3监测用房
自定
自定
77
智能中流量空气总悬浮微粒采样器(含能测PM10、PM2.5、TSP和粉尘切割头)
6
4
78
烟气综合分析仪
3
2
79
智能烟尘(油烟)测试仪
3
1
80
土壤水分测定仪
自定
自定
81
土壤采样器
2
1
82
土壤样品研磨机
3
自定
83
土壤样品制备工具
2
1
84
微波消解器
1
自定
85
土壤样品无机前处理设备
1
自定
86
土壤样品有机前处理设备
1
自定
16
溶解氧测定仪
1
1
17
超净工作台
1
1
18
细菌检定分类系统
自定
自定
19
生物发光测量仪
自定
自定
20
生物显微镜
2
1
21
高压灭菌锅
2
1
22
CO红外测定仪
1
自定
23
水样自动采样器
3
1
24
大气采样器
6
4
25
颗粒物采样器
6
4
基本仪器配置
26
汽车尾气监测仪
自定
自定
27
柴油机排烟黑度监测仪
自定
自定
28
声级计(配备标准声源校准器)
监测站级别
实验室用房
(平方米)
办公用房
(平方米)
用房要求
市级
不低于2000
不低于人均8
1、监测站应远离各种污染源,与居民区保持安全的防护距离。
2、监测业务用房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要求,做好水、电、通风、防腐蚀、紧急救援、恒温等设施。
3、行政办公用房要配备桌、椅、柜等办公设施,配备传真机、复印机、互联网登陆设备等。
2
1
55
ICP—MS
1
自定
56
BOD测试仪
1
1
基本仪器配置
57
自动固相萃取仪
1
自定
58
旋转蒸发器
1
自定
59
快速溶剂萃取仪
1
自定
60
非甲烷烃测定仪
自定
自定
61
配气装置
自定
自定
62
纯水(超纯水)制备装置
2
1
63
分装装备
自定
自定
64
烟尘烟气采样器流量校准仪
1
自定
65
皮托管压力传感器校准仪
1
自定
66
样品冷藏储存装置
表2监测经费
监测站
级别
业务费
(万元/人·年)
自动监测、信息系统运行费(万元/年)
仪器设备
购置费
(万元/年)
仪器设备
维护费
(万元/年)
市级
不低于3.0
每个大气自动监测子站运行费用10.0万元/年,每个水质自动监测子站运行费用20.0万元/年
不低于100.0
按上一年仪器设备总值的5%计
县级
不低于0.5
不低于8.0
1
自定
67
污染源采样运输专用车
2
1
68
离心机
1
自定
69
酸化-吹气仪
1
自定
70
电热鼓风干燥箱
2
1
71
马弗炉
1
1
72
降水采样器
数量以监测点位数为基数,另有备用
73
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数量以监测点位数为基数
74
大气自动监测系统
数量以监测点位数为基数,另有备用
75
恒温恒流自动连续大气采样器
10
5
76
交(直流)两用大气采样器
2
1
41
烟气采样器
2
1
42
烟测定仪
1
自定
44
煤含硫量分析仪
1
自定
45
电热恒温培养箱
2
1
46
水质手持式采样泵
自定
自定
47
加长烟尘采样枪
2
1
48
个人防护装备
3
1
49
对讲机
自定
自定
50
冷藏箱
5
2
51
测距仪
1
自定
52
石油产品硫份测定仪
自定
自定
53
GPC净化仪
自定
自定
54
COD自动消解回流仪
县级
不低于500
不低于人均5
备注
表中所列实验室用房面积不包括水和空气自动监测站的站房面积。
四、
仪器是保障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应急监测和生态专项监测等的基础条件。市、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必须配置的仪器设备标准详见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