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镇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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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镇“20xx.4.1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4月15日13时50分,xx市xx镇沐集社区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关于挂牌督办xx市xx镇“2017.4.15”高处坠落事故的通知》(合安办函〔2017〕50号)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xx市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和xx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xx 市xx镇“2017.4.15”高处坠落事故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缘由
xx市xx镇xx社区居民xx因需对位于本镇沐集街道明堂路的二层自建楼房架设隔热层,其本人常年在上海务工,于是通过电话委托其姐姐xx联系瓦工帮忙修建,xx找来本镇龙王村委会涧泉村村民xx,请其帮忙修建,xx表示愿意为其修建,xx当场支付了5000元材料费;之后,xx分别找来本镇的另外两名瓦工刘xx、xx帮忙。
(二)事故经过
2017年4月15日13时50分,在xx镇沐集街道明堂路xx的二层自建楼房房顶上,瓦工xx在隔热层洞口(高8.5米)订挂瓦条时,不慎踩空,从隔热层洞口摔下,砸碎二楼楼顶天窗(高7米)玻璃,坠落至二楼地面(高5.25米)。正在
现场作业的另一民工孙xx和施xx先后赶到刘乐树坠落处,发现刘乐树耳朵出血。随即,xx用车将刘乐树送往庐江县瑞德医院,经庐江县瑞德医院医生诊断,伤者情况比较危急,应刘乐树家属要求,xx拨打120。15时25分左右,120急救车赶到,刘乐树被转至安徽医科大学xx附属医院进行救治,因抢救无效于17时30分死亡。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xx市xx镇沐集社区明堂路xx自建房内,死者刘乐树坠落详细地点位于xx自建房内二楼楼梯拐角处,刘乐树被发现时,躺在楼梯拐角处面部朝上,耳朵流血。
(四)事故信息报送、现场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当日下午16时20分,xx市安监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指派一名分管负责人赶赴现场,会同xx镇政府以及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等单位,进行现场勘察,了解事故初步原因,指导现场救援。
在初步查明事故原因后,当日19时16分,我局按照相关程序向合肥市应急救援值班室进行了报告;同时,依照《国家安监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的函》(政法函[2007]39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初步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事故,为此,4月16日11时30分,将该起事故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进行了录入。
4月16日,xx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善后工作完成。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刘乐树,男,汉族,60岁,身份证号码:342601************,住址:xx市xx镇龙王村委会上刘自然村。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3.7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
瓦工刘乐树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违章作业导致坠落死亡。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xx市xx镇“2017.4.15”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
xx市xx镇xx施工队
“4.1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1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