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品牌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品牌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常政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品牌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5〕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常德市品牌建设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0日常德市品牌建设奖励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实施品牌战略,加强自主品牌建设,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获得国家级品牌荣誉及“湖南省省长质量奖”、“中国质量奖”的单位、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奖励标准:(一)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奖励获奖组织或个人50万元;(二)获得“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的,奖励获奖单位或个人30万元;(三)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每获得1件奖励商标所属企业20万元;(四)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获得批准的,奖励申请单位或组织20万元;(五)申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获得批准的,奖励申请单位或组织20万元;(六)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获奖单位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四条奖励申报程序:(一)符合奖励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在每年11月底前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交认定或核准所获奖励的批准文件(批文)或证书等证明材料,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或组织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二)市品牌建设奖励审核确认工作,按部门职能分工负责。
市工商局负责“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奖项的审核确认工作,市质监局负责“湖南省省长质量奖”、“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中国质量奖”等奖项的审核确认工作。
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
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
提高我市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知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依照本规定认定的注册商标,为相关公众熟知。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市知名商标。
第四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
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对知名商标依法给予维护。
第五条设立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委会)认委会由市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国税、地税、经贸、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单位及法律、经济、科技等方面专家组成。
负责日常工作。
认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科。
第二章申请和认定第六条申请认定知名商标。
(一)该商标注册人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起连续使用满两年;(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两年来实现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同行业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第 2 页共 6 页茅;(四)近两年来国家及省监督抽查质量合格.未发生过质量事故;(五)该商标注册人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维护和管理措施。
第七条申请知名商标认定应提出书面申请以及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协会)提出申请。
上述部门根据知名商标认定条件和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第九条申请人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委会申请复核。
认委会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申请理由成立的由认委会受理;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
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1【实施日期】2008.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8年5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强二○○八年七月一日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南名牌产品的认定和保护工作,提高产品质量,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增强产品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名牌产品的认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湖南名牌产品,是指在本省境内生产,质量水平、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和知名度居本省同类产品前列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产品不包括来源于农业的初级农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三条湖南名牌产品的认定和保护,实行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中介机构参与和政府引导、监督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湖南名牌产品的认定和保护,实行自愿申请、优胜劣汰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社团组织、新闻单位及专家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湖南名牌产品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湖南名牌产品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湖南名牌产品发展规划、年度认定计划、市场测评和现场评审细则,由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制,经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对获得湖南名牌产品称号的单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八条申请认定湖南名牌产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
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工作。
第三条认定著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该商标注册已满三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近三年在省内或者国内同行业中领先;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
第五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
本省境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认为其注册的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在我省境内设立的生产型企业被许可使用省外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第六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申请人须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资格证明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近三年在省内或者国内同行业中领先的证明材料;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证明。
第七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认定为著名商标并予公告;不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不予认定,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认定著名商标时,应当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委员会等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地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著名商标认定工作。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2020)
编号:JY-HT-06897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2020)Any parties with a cooperative relationship can sign a contract to protect legal rights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编订:MZYUNBO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2020)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第四条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五条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七)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05年度荣获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等称号企业的通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05年度荣获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等称号企业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08•【字号】常政办函[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05年度荣获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等称号企业的通报(常政办函〔2006〕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2005年,我市工业企业扎实奋进,开拓市场,努力争创品牌,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典型。
为鼓励先进,积极推进工业强市战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2005年荣获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常德卷烟厂等31家企业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企业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全市工业企业要以先进为榜样,增强品牌意识,开拓创新,努力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2005年度荣获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名单二OO六年三月八日附件:2005年度荣获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名单一、国家驰名商标企业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二、中国名牌产品常德卷烟厂芙蓉王牌卷烟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心相印生活用纸三、湖南省著名商标企业常德七星泰塑业有限公司常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湖南洞庭药业有限公司湖南常德水表制造有限公司湖南省双豹粮食机械有限公司湖南省一品江南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常德鹤王蚊香有限公司常德市黄雀蚊香厂湖南安福气门股份有限公司安乡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澧县银丰水泥有限公司湖南省桃源县腾琼保健茶厂四、湖南名牌产品湖南金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荣字牌大容量注射剂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金健牌食用植物油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金健牌面粉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金健牌面条湖南德山酒业有限公司德山牌德山大曲酒湖南双狮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LCL、LGT系列龚谷胶辊常德国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武陵牌35KV及以下电力变压器、组合式变压器湖南飞桥汽车板簧有限公司飞桥牌EQ140系列汽车钢板弹簧常德市天马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常天牌12KV及以下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常德八百里酒业有限公司八百里牌系列白酒常德天宇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多彩乐牌QWJ轻质防火屋面板湖南省能人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湘能人牌花生牛奶湖南金果果蔬食品有公司金果牌水桔片罐头桃源县湘鲁万福有限责任公司陬福牌高麦芽糖浆湖南重庆啤酒国人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牌啤酒湖南重庆啤酒国人有限责任公司国人牌啤酒湖南平安医用器材有限公司平安牌一次性使用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含滴定管式)安乡来得富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来得富牌榨菜。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标准与程序解析
著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标准与程序作者:吴锦标发布时间:2021-11-1308:34:13--------------------------------------------------------------------------------随着著名商标司法认定途径的立法确认,我国著名商标司法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
社会公众对著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认可程度逐年提升,大量涉及著名商标的纠纷案件涌入司法程序。
与此同时,由于著名商标与生俱来的商业价值,著名商标司法认定在一定时期内受到了不应有的追捧,法院的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当前,如何在满足社会公众对著名商标保护的司法期待与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之间进行平衡取舍,如何对我国的著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进行完善,是司法者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著名商标司法保护的根本原那么(一依法保护原那么坚持依法保护原那么,主要指著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保护制度,其适用不能超出现行法律规定范围。
1.著名商标特殊保护体系具有封闭性。
我国著名商标保护的范围严格围绕着现有的立法规定,表达在对跨类商品商标、企业名称和网络域名上的保护。
根据著名商标司法保护的民事法律规定,对著名商标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要指:(1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注册的著名商标或其主要局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著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3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他人著名商标作为域名或其主要局部,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4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的。
2.著名商标保护制度以禁止混淆或联想为理论根底。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注册商标提供著名商标特殊保护,除了“跨类使用〞这一根本条件外,还应该满足被他人作相同或类似使用时,“误导公众,致使该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这一侵权要件。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品牌强企战略的意见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品牌强企战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常政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品牌强企战略的意见(常政发〔200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全市产品质量,大力实施品牌战略,走以品牌带动产业发展道路,现就全面实施质量兴市、品牌强企战略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我市实施质量兴市、品牌强企战略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国发〔1996〕51号)、《湖南省质量振兴规划》(湘政发〔2000〕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湘战略的意见》(湘政发〔2008〕3号),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我市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全面打造品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我市实施质量兴市、品牌强企战略的主要目标是:完善以企业为主体,政府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和行业协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努力营造全面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社会环境;加强全市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质量技术支撑服务机制,促进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巩固和加强区域性产品质量整治工作;加强教育培训,夯实企业技术基础和质量管理基础;实施积极的产业政策,大力推进品牌战略的深入实施。
通过努力,力争到十一五末,产品总体质量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主要工业产品质量等级品率达90%以上,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在全国居中上水平,重点产品可比性跟踪调查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500家企业取得质量体系认证,100项产品获得质量认证;食品、建材、轻纺、化工等主要行业85%以上的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争创国家质量管理奖1-2个,国家级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达到10个,省级名牌产品达到60个以上,省著名商标达到45个以上,市级名牌产品和市级知名商标分别达到60个以上。
“湖南老字号”认定办法
“湖南老字号”认定办法(暂行)一、名称湖南老字号 Hunan Time-honored Brand二、定义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企业品牌。
三、认定范围湖南省境内的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
四、认定条件参加认定“湖南老字号”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二)品牌创立50年(含)以上;(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四)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五)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六)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七)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控股或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所需材料1、企业基本情况;2、工商局认定的商标;3、资本情况;4、经营情况;5、管理情况;6、历史传承情况;7、知识产权保护情况;8、申报单位承诺;9、相关证明附件材料。
六、认定程序(一)提出申请:拟申报湖南老字号认定的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如实填报“湖南老字号”申报书,提交相关认定材料。
(二)初步审查: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拟认定湖南老字号的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报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三)调查鉴别: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调查与鉴别,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省商务厅。
(四)专家审查:省商务厅组织专家对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查,并提出调查意见。
(五)认定公示:省商务厅在门户网站对拟认定为“湖南老字号”的单位和品牌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实名向省商务厅提出异议申请。
(六)作出决定:拟认定为“湖南老字号”的单位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与评定条件无实质性关联的,认定为“湖南老字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8•【字号】常政办函[2010]86号•【施行日期】201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函〔2010〕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常德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常德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执法水平,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在全市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和重点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合力;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加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提高全市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
开展专项行动要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务求实效。
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植物新品种权等为重点内容,以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高发地为重点整治区域,以新闻出版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林业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音像、软件、出口商品、汽车配件、手机、药品、种子等为重点查处产品,遏制规模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大力净化市场环境。
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XX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信誉,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及商标知名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有效注册商标。
本省行政区域内XX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XX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XX省著名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协助做好认定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商务、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XX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XX省著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商标所有人争创XX省著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请和认定第六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XX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负责XX省著名商标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审查XX省著名商标申请认定材料并承担对初审、复审异议的复审及XX省著名商标评审的其他工作。
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XX省著名商标的复审、实地复核工作;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XX省著名商标的初审、实地核查工作。
第七条评审委由工商、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商务、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及法律、科技、经济等相关行业代表、专家组成。
第八条评审委委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评审委委员与其申请认定的XX省著名商标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评审委委员的回避由评审委主任决定;评审委主任的回避由评审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申请认定XX省著名商标可以由商标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由商标所有人和独占许可人共同提出。
申请著名商标的条件及办事流程
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而去衡量和界定:(一)该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都必须满三年以上(含三年);(二)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受消费者(用户)喜爱;(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区域广、市场占有率较咼;(四)使用该商标的商晶或服务质量优良,消费者(用户)对其投诉率低,售后服务好;(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销量、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六)该商标的广告宣传而广、覆盖地域大;(七)该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有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重视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八)近三年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该商标时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九)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该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自著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该企业名称;已经登记的,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机关予以撤销该企业名称。
1、申请:中请认定省著名商标,应向省会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中请,由该局商标管理处具体负责中请的受理工作。
申请人申请著名商标时,应填写《省著名商标认定中请表》,提供有关材料,并提供近三年的有效证明文件。
2、推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中请后,认为符合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后向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推荐;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推荐,并通知申请人。
3、认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本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认定为省著名商标的,由省工商局颁发《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未予认定的,由省工商局退回材料并书而说明理由。
4、延续: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保留“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所有人应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延续中请,延续中请的提起和审查适用该著名商标的初次认定程序申请著名商标后的好处有哪些1. 经认定的著名商标所指的商品视为知名商品。
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
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知名商标是指在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标,可以跨地域、商品或服务类别受到特殊保护。
知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可以保护商标持有人的利益,防止他人擅自使用或侵权。
下面是一个关于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详细说明了相关的步骤和措施。
一、知名商标的认定程序1.申请:商标持有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局)提交一份认定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和资料。
这些材料可以包括商标在公众中的知名度,商标证明文件,商标的使用情况和销售情况等。
2.审查:局将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受理,则进行进一步的审核,包括对商标在公众中的知名度进行评估、对申请人以及相关证据进行调查等。
3.公告:局将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公告,公示一段时间。
公告期间,任何第三方可以向局提出异议,对商标的知名度和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质疑。
4.复审:局将对申请进行复审,对异议进行审查和调查,并作出最终的认定决定。
认定决定一旦作出,将对公众公示,并在商标数据库中进行记录。
二、知名商标的保护措施1.禁止类似商标的注册:对于与知名商标相似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局可以拒绝受理或驳回。
这是保护知名商标的重要措施之一,可以防止他人擅自注册相似商标,造成混淆和误导。
2.禁止侵权行为:知名商标的持有人有权要求他人停止使用或侵权其商标。
一旦发现有人侵犯知名商标的权益,商标持有人可以向局申请取缔侵权行为,并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3.加强维权保护:知名商标的持有人应该加强对商标的监测和保护,及时发现和处理任何可能侵权的行为。
可以采取包括提起诉讼、提交投诉申请、发出警示函等各种措施,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4.加强宣传和管理:知名商标的持有人可以加强对商标的宣传和管理,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可以通过广告、推广活动、赞助等方式,增加公众对商标的认知度和记忆度。
5.国际保护:对于具有国际知名度的商标,商标持有人可以在国际上申请保护。
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
关于“湖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尊敬的公司领导您好!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深入,市场竞争的愈加激烈,实施商标战略,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越来越凸显它的重要作用,因此,积极争创著名商标是企业经营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为了更好地经营公司品牌、提升产品商标的知名度和公众的认知度,以品牌效应带动公司经济快速发展,申请著名报标也成为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重要阶段之一。
为了促进湖南企业的品牌意识,湖南省工商局每年三月开始组织评选"湖南省著名商标"。
被评为“湖南省著名商标”,不仅大大提升自身的品牌价值,提高了产品的知名度,增加了产品的销量——这已经在湖南千家企业上已得到体现。
现在,每年的“湖南省著名商标”的申报工作都是火热的。
每一家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为了能够顺利获得该荣誉,从而做了大量的工作,如:商标正确使用、品牌有效维护、加大产品宣传等。
由此可见,越来越多的老板都已经意识到建立自己的品牌对企业的发展是最重要的。
商标,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牌子”,是区别商品来源或服务提供者的一种标志。
所谓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著名商标就等于加在名片上的头衔。
申报著名商标的作用和它的长远效应体现在各个方面,但仅就当前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可以进行冠名宣传——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其著名商标所指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和广告中使用“湖南省著名商标”的字样及标志。
2、可以享受政府奖励政策——例如:为扶大扶优扶强奖励办法——为鼓励和推动我区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规范管理和争创知名商标,进一步做大、做优、做强,省政府决定对省内企业实施扶大、扶优、扶强奖励办法:企业注册的商标被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奖励5万元,个别区、县、镇还有奖励。
3、做大品牌打造市场——“著名商标”有益于企业扩大商标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许多著名商标企业纷纷通过申请“著名商标”来推动企业制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
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定义及认定方法
什么是知名商标?如何认定知名商标呢?一般是指在本地(市)范围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对知名商标的认定,各地标准不一,但一般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该商标是本地(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所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二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覆盖面和市场占有率在当地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三是企业综合效益好,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两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利税等),在当地同行业中领先;四是注重对商标的广告宣传,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知名度;五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消费者投诉率低;六是近三年内无违法经营行为。
什么是著名商标?如何认定著名商标呢?著名商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
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衡量和界定:一是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期满三年;二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国内同类产品中质量和售后务优良,且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好的市场信誉;三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四是该商标注册人有健全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
什么是驰名商标?如何认定驰名商标呢?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
目前,我国实行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均可认定的双轨制,但须以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请求为前提,并且该申请或请求必须建立在相关权益受损的基础上。
驰名商标的保护也不同于普通商标仅限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驰名商标采取跨类保护,只要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他企业在其任何商品中均不得采用该驰名商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湘政办发[2010]41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湘政办发[2010]4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充分发挥商标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入推进实施商标战略制定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全社会商标意识,提高企业商标注册、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健全商标保护体系,充分发挥商标在建设创新型湖南和实现富民强省中的重要作用。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全社会商标意识普遍提高,企业管理和运用商标,的能力显著增强,自主商标拥有量大幅增加,商标保护现状明显改善,商标战略对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充分显现,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具体目标:商标注册申请量年平均增长10%以上,拥有有效注册商标 120000件以上;中国驰名商标达到200件以上、湖南省著名商标达到2000件以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达到80件以上;所有出口企业拥有注册商标,使用自主商标的商品出口额占总出口额的50%以上;所有大中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都拥有注册商标,其中80%以上建立商标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商标专干;企业商标专干达到 10000人以上;有一定规模和较高专业水平的商标代理机构达到10家以上;有较高理论和专业水平的商标专家队伍达到100人以上。
三、工作任务(一)完善商标政策体系。
将实施商标战略纳入地方和行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工作部署,制定实施地区和行业商标战略;推进自主创新与自主培育;针对不同地区发展特点,完善商标扶持政策,培育地区特色经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加强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科技政策、贸易政策等与商标战略的衔接;促进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通过商标有效保护创新成果;在对外贸易中加强商标管理,积极、稳妥解决商标国际争端。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0•【字号】常政办函[2007]97号•【施行日期】200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函〔2007〕9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常德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日常德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常德名牌产品监督管理,规范常德名牌产品的评价,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名牌,指导和督促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增强我市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省政府颁发的《质量振兴规划》,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常德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本市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常德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常德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负责制定常德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目标、原则、范围和任务,组织实施常德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加强常德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
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名牌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以及有关常德名牌产品的投诉处理。
第六条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具体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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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函〔2008〕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一月十一日
常德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进一步加大商标培育力度,规范知名商标认定工作,推动我市企业争创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常德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常德市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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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常德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常德市知名商标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集中或者个案认定的办法。
第五条常德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注册已满两年(高新技术商品商标注册满一年);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外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或者省内同行业中领先;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
第六条申请认定常德市知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
本市范围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认为其注册的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认定常德市知名商标。
在我市设立的生产型企业被许可使用外地区、省外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也可申请认定常德市知名商标。
第七条申请认定常德市知名商标,申请人须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常德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或者省内同行业中领先的证明材料;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五)使用该商标商品的质量证明;
(六)商标注册人授权商标使用人申请常德市知名商标的,还须提供《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和授权申请文书。
第八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证明
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常德市知名商标认定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
申报材料基本齐备,但需要补正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十五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
逾期不补正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进行调查、核实、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及申请人所在地区县(市)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的意见,在三个月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第十条对符合常德市知名商标条件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认定,发给《常德市知名商标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常德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一般每年一次。
第十一条常德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知名商标所有人需要保留该知名商标的,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申请认定。
期满不再申请的,该知名商标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
书、广告宣传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常德市知名商标”字样或标志,同时应当标明认定有效期。
第十三条被认定为常德市知名商标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择优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认定湖南省著名商标或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认定中国驰名商标。
第十四条知名商标一经认定,在本市范围内即受到下列保护:
(一)常德市知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知名商标相同的文字或近似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或者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知名商标商品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以免造成混淆,引起购买者误认;
(三)知名商标在异地被侵权假冒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帮助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维权;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德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名义、地址发生变更的;
(二)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常德市知名商标的;
(三)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常德市知名商标的。
第十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常德市知名商标使用、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打击假冒常德市知名商标行为,切实保护常德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常德市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同时停止其在商品和经营活动中使用"常德市知名商标"字样或标志: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常德市知名商标的;
(二)超越知名商标注册核定商品范围使用"常德市知名商标"标志,拒不改正的;
(三)在有效期内,因质量等问题不符合知名商标条件的;
(四)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严重影响知名商标信誉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撤销该知名商标的建议。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认定和保护常德市知名商标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