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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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试行)
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鲁东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鲁东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我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学生组织。
第二条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团活动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引导学生适应社会、促进学生成才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新形势下有效凝聚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织动员方式,是以班级年级为主展开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补充。
第四条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推动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积极扶持、规范运作,促进健康发展;推动学生社团在活跃校园文化、加强和改进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五条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社团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社团应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七条鲁东学生委员会设立社团联合会,在共青团鲁东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社团的日常指导、监督、服务工作,协调社团之间的关系,扶持各社团健康成长,繁荣我校社团生活。
第八条校团委、各团总支和校社团联合会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九条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在校团委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非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为非法社团,不具备作为社团开展活动的资格。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十条申请成立社团应同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学生社团申请成立时,由发起人到校团委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其中来自同一人数不超过50%),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规校纪处分;
2.有规范的名称,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学生社团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3.有一个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一个明确的挂靠部门,一名以上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申请成立社团,应由发起人负责向校团委提交以下文件: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挂靠部门和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及核准意见。
第十三条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内容:学生社团名称、宗旨和类别;学生社团活动基本内容、范围和方式;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经费来源、管理与使用的规定;负责人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
第十四条校团委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社团管理机构、负责人,到校团委办理登记与注册手续。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1.成立申请及筹备期间,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者;
2.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3.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或筹备期届满时在册会员未超过三十人的。
第三章社团组织机构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记录及形成的决议经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签字后,报挂靠部门批准,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审议批准负责人工作报告;修改社团章程;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审议学生社团经费使用与收支情况。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会员通过,学生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社团的核心组织,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正副会长各一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由校团委审查后产生。
第十九条校团委鼓励社团根据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团支部,接受上级团组织的领导。社团成员应参加所在和所在社团团支部的活动。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1.在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学生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学生社团。会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2.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情况,有权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3.学生社团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规校纪,损害会员利益,会员有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4.会员应当遵守社团章程,接受学生社团的定期注册,积极参加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章社团活动
第二十一条社团开展活动应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一定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社团在举办大型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指导教师、挂靠单位、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提交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内容的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所需社团活动场地,须向该社团所在团总支提出申请,批准后方能使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各团总支和校社团联合会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