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学校教学查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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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学校教学查课制度
1、制定此制度旨在促进我校教学质量的提高,维护我校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
保证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受侵犯。
2、由主管教学的领导负责此项工作,每周值周领导、教师协助查课,各负责人
都不得徇私舞弊,如实反映情况。
3、查课采取随机抽查、定期检查、阶段检查等形式,其中以随机抽查为主。
4、上课堂教学15分钟后任课教师仍没到岗者,就视为旷课;上课铃响后进入
课堂视为迟到;上课期间随意离开岗位,与他人交谈、闲聊、串教室等视为漏岗;下课铃响前下课或放学,视为早退。
5、任课教师旷课一次,要在总考核分中扣除1分,(扣完16分为止,严重者要
此在项中负增长)并罚款10元,同时要把所旷课节及时补上。
6、迟到、漏岗、早退每次要在任课教师总考核分中扣除0.4分,同时罚款5元;
学期教学中,任课教师旷课、漏岗、早退、迟到各有一项累计达到5—8次者,年末考核总分中扣除8分,并学区通报。
7、各班不得利用任何课节的自习课做值日工作,每天的值日工作要在学校规
定的时间内完成。凡有此例现象,要对该班班主任、该课节任课教师进行扣分处理(2—5分),同时罚款5元。
8、课堂中因任课教师漏岗、旷课、体罚学生等导致课堂学生出现事故,如打架、
骂人、损坏公物、学习用品等严重不良后果,要对任课教师罚款200元,学区通报,本人深刻检讨,学期出现一次者,当年不评优、不晋级,严重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教师。
9、任课教师在上课中不能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组织教学不力,课堂学习混乱,
学期累计5次者,学校给予调换工作岗位。
10、全学区执行统一的作息时间,任何教师不得随意更改或随意执行。
11、教师生病、有事等其它事情要实行请假报告制度,不经总校领导批准不
能私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查实后每次要对任课教师、相关责任人在总考核分中扣除5分,并罚款50元,其相关责任人要双倍罚款。全学区通报。12、不允许私自请他人代课,否则每节课罚款50元,如课堂现事故,其有关
人员要负完全责任。
13、每周查课不少于5次,包括早、晚自习和日常课堂教学。
14、上述情形中,有极特殊时要适当考虑考评力度。
15、教学主要领导要如实做好材料的统计、归档工作。
长安学校
200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