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房屋计算面积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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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转发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来源:焦点房地产

2003年03月17日16:43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沪房地权(1995)779号

浦东新区综合规土局,各区、县房管局,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市房屋土地测绘中心: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本市自1996年1月1日起批准上市预售的内、外销商品房及1996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其他新建非商品房屋,统一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测定房屋建筑面积。

二、因考虑到《规则》与原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印发的《异产同幢房屋建筑面积摊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两种计算方法对最终计算结果影响不大,故凡1996年1月1日前已批准上市预售的内、外销商品房,仍按《办法》的规定办理。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 建设部

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

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

建房(1995)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减少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间的纠纷,特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223 二、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签订的商品房屋购销合同,除合同对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约定有明显违法或计算错误的外,应维持合同约定的面积。若买卖双方有一方提出按本规则计算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按本规则测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合同双方可对合同中的销售面积作调整,但应维持原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不变。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应遵循《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测定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附件: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规则试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八日

附件: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商品房的销售和产权登记。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第四条商品房整栋销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扣除。

第五条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第六条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

第七条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

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

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规定的方法计算。其他建筑,按照专用建筑

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或参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2、套内墙体面积 商品房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约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 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4、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为: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第八条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第九条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 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

第十条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计算

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第十一条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计算 各套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得到购房者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其他房屋的买卖和房地产权属登记,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则由建设部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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