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政策法律法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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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流转的对象: (1)用材林 流转的对象:
(2)经济林 (3)薪炭林
经济林
薪炭林
用材林
3.流转的形式: (1)林木(活立木)的转让,包括以培育、经 营为目的的林木折价和林木采伐权转让。 (2)林地、宜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拍卖
(3)林地使用权租赁经营
4.流转的限制条件:
(1)用途限制:即转让后不得改变林地的 用途。
村民看见山上起火报告乡政府,乡 政府立即组织人员前往扑救。由于当地 已连续25天无雨,空气非常干燥,火势 异常猛烈,大火在4日晨被扑灭。经测算, 火灾过火面积为1395亩,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近30万元。警方调查火灾原因后逮 捕了梁某。
问:结合所学过的知识, 分析卖酒乡森林火灾给 了我们哪些教训?
第四节 森林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森林防火 (1)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2)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积极消灭。” (3)预防森林火灾的工作主要有:规定森林防火期 和森林防火戒严期;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4)扑救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公民应 尽的义务。 (5)扑救森林火灾的善后工作。
森林法
泛指一切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规范 广义:性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等。 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狭义: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 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森林: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 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五类。
防护林——海滩防护林
特种用途林
特种用途林:是以国防、环境保护、 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目的: 1.用于保护、改善和美化环境。 2.进行科学实验,揭示不同类型森林生态系 统物质与能量运转的规律,为合理开发利用 天然林和人工造林提供科学依据。 3.有些特殊用途林的树龄达数百年、甚至上 千年,蕴含着珍贵的遗传基因,有较高的观 赏价值。
森林资源都包含哪些?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 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 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 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资源——森林
森林资源——大兴安岭原始森林
森林资源——林木
森林资源——林地
大兴安岭拥有林地730万公顷
二、森林法的适用范围
森林法的适用范围都 包含哪些方面?
1.森林法的空间效力 《森林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 本法。 《森林法》第48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 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法的原 则,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 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报省、自治区或者补充规定, 依照法定程序报省、自治区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1.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的主要形式
(1)国家所有权。 《森林法》第3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 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 外。”
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矿藏
森林
自然资源——水 流
自然资源——草 原
自然资源——荒 地
自然资源——山 岭
自然资源——滩 涂
(2)集体所有权
按照《宪法》、《森林法》的规定,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 地,属于集体所有。
(二)林权争议的解决方法
1.林权争议的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是实践中解决林权争议的主要方法。
2.林权争议的行政解决
(1)当事人未经协商或者协商没有解决的 条件 (2)未经人民法院审理的
3.林权争议的诉讼解决
七、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管理 1.占用林地与征用林地的概念:
占用林地: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部队等单位因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 的需要,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 征用林地: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部队等单位因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 的需要,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
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确认 与权属证书的发放
《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林业部门发布的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分别不同情况, 对使用国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集体所有的森林、 林木和林地,以及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或者使用的 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1.依法使用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程序
四、林业建设方针
《森林法》第5条规定:“林业建设 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 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林业建设方针的内容:
培育森林的目的是改善生 培育森林: 态环境和适应国民经济可 持续发展的需要。
林业 建设 方针
利用森林是把人们培育森 利用森林:林的劳动转化为人们所需 要的林产品和生态服务。
(3)个人所有的林木 根据《民法通则》和《森林法》的规定,个人 所有的林木,主要是指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 地、自留山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的其他地方种 植的林木;在以承包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权 的禁地上和在承包的荒山、荒地、荒滩上种植的林 木,按合同约定归个人所有的部分;城镇居民在自 有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树木。
一、林业主管部门
《森林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林业 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 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 责林业工作。”
二、基层林业工作站 林业工作站:是依法对森林和野生动植物 资源实行管理和监督,组织和指导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森林种类划分
案 例
农村居民王老汉一辈子辛勤劳作,除了承包村 里的部分耕地以外,还在分得的自留山和承包的责 任山上种了大量的树,并且利用闲暇时间在自留地 和房前屋后种了少量各种树木,随着树龄的增长, 这些树木相继进入了成熟期,孩子也已到了结婚的 年龄,家里想盖新房要砍伐树木做房料,还想砍伐 一些树木卖钱补贴家用。但王老汉听说自己的这些 树木不能随意采伐,需要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而 且是法律规定的。实际情况是这样吗?有什么法律 作了这样的规定?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
四、林业长远规划与森林经营方案
森林经营方案
是以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牧 场、自然保护区、工矿企业、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以及个体林业经营者等为 单位,在林业长远规划指导下编制并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森林的法 定性文件
五、森林资源清查与森林资源档案制度 森林资源清查 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一地 区内的各类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和 森林质量等因子进行调查和核查。
第二章 森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森林法概述 第二节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森林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森林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五节 植树造林的法律规定 第六节 森林采伐的法律规定 第七节 木材经营、运输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八节 违反森林法规的法律责任
学习总目标
森林法是林业的基本法。通过 本章学习,了解森林法的概念、 基本原则,掌握森林法律制度 的主要内容,熟悉违反森林法 规的主要行为表现及处罚规定。
二、林权的主体和客体 1.林权的主体: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 者使用者。
2.林权的客体:是林权所指向的具体物,包 括森林、林木、林地。
林权的客体具有哪 些特征?
林权客体的特征:
1.林木、林地属于生产资料。
2.森林、林木、林地是可分物。 3.森林、林木、林地属于限 制流转物。
三、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形式
第一节 森林法概述
一、森林法的概念 森林法:是以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 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 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为目的,调整林 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建设领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 业单位、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自然人之 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案例
2004年1月3日14时许,广西玉林市某县 卖酒乡村民梁某从家中拉3头牛到附近山上放 牧,15时许,梁某让牛自行去吃草,自己则 卷一支烟点燃,边吸烟边拣柴。在拣柴过程 中将未熄的半截烟随手丢弃到一堆柴草上, 并继续在附近拣柴。数分钟后,梁某发现丢 烟头处已经燃起大火,便砍来一根灌木枝扑 火。但当时刮起了大风,火势越来越大,梁 某看见自己已无力将火扑灭,便放弃救火, 转而追赶自己的牛回家,任山火越烧越大。
1.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没有落 实到位,当地县、乡领导对森林防 火工作认识不足。 2.森林防火投入严重不足,影响了 森林防火的基础设施建设,导致森 林防火的综合能力低,对突发性严 重森林火灾不能有效控制。
2.森林法对人的效力 《森林法》是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一切公民的普通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3.森林法的时间效力 《森林法》没有具体规定其失效时间。根据 我国法规效力原则,现行的《森林法》在国家 最高权力机关宣布其失效之前一直有效。
森林法都有哪 些原则?
三、森林法的基本原则:
1.稳定森林、林木、禁地权属的原则。 2.依靠全体人民办林业的原则。 3.以营林为基础、永续利用的原则。 4.严格控制林木资源消耗的原则。 5.对林业给予经济扶持的原则。 6.依法从严治林的原则。 7.保护林农、承包造林者和其他林业生产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2.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审批程序 (1)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填 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2)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 国家规定的标准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 同意书》 (3)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照国家有关土 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小 结
概述 适用范围 森林法的概述: 基本原则 林业建设方针 概念 主体和客体 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形式 林权的法律规定: 证书的发放 使用权的流转 林权争议的处理 占用征用林地
1.复习《森林法律制度》 的第一节、第二节内容
2.预习第三节《森林经 营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森林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
2.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主要形式
(1)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由国有单位 使用,该单位依法享有对所使用的森林、林木、 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的权利, 但不拥有所有权。
(2)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由集体以合 法形式(如联营、承包、租赁等形式)取得森 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 (3)集体所有的林地由国有林业单位使用,该 单位没有所有权,但依法拥有使用权。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使用国家所有 或者集体所有的林地发展林业生产的,如采取承 包、租赁、转让等形式依法取得林地的使用权, 但不拥有所有权。
2.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程序
3.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的登记程序 4.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程序
5.林权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6.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7.登记机关及其主要职责
五、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流转
1.流转的概念和意义: 流转:指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的依法转让。 意义:有利于调动林业生产者的积极性,有利于 加快林业规模经营、地方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吸 引国内外的资金用于林业生产。
(2)经营限制:即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关 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六、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一)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概念和性质 林权争议: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 者就如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森林、林木、 林地问题所发生的争执或纠纷。 性质:林权争议的焦点,是森林、林木、林 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其性质属 于财产权益争议的民事纠纷范畴。
第二节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概念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通常也称为林权, 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依 法对森林、林木、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
一、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概念
林权分广义和狭义。广义的林权包括森林、 林木、林地的内容,即森林、林木、林地的 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对森林、林木、林地的占 有、使用、收益、处分(或依法处分)的权 利。狭义的林权不具有林地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