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环境现状与改善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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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及改善之思考

律师,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为市场经济和人权保障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促进和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的群体。

从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1986年首次律师资格考试,1996年公布《律师法》,到2002年3月首届全国司法资格考试,我国律师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律师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展现,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程更是功不可没。然而,就是这样一支在法治社会不可缺的队伍,因为内外的一些原因,他们职业自豪感所依赖的信仰在日益衰弱,他们在从业之初理想的价值体系因现实的一些原因在执业中不断地消亡,而这些影响律师业健康发展和律师职能发挥的因素,我们称之为律师执业环境面临的问题。

通过调研,综合各界同志的观点,我们认为律师执业环境面临以下主要问题:

一、外部大环境问题

因立法滞后、政策滞后,舆论氛围不利,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现象突出等诸多原因,司法的效力和公正正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外部大环境存在以下问题:

1、律师在办理业务中会见当事人难。公、检单位随意扩大会见需要批准的范围,以内部工作为由拒绝律师会见并随意扩大派员陪同范围,限制会见时间、次数、人数,甚至不准律师在会见时谈案情,滥用批准时间等,这些都严重违反了法律精神。

2、阅卷难。法律规定本身存在一定问题,对律师阅卷作了种种限制,一些案卷材料律师根本无法看到。

3、取保候审难。符合取保条件的嫌疑人在律师向承办机关申请取保后,不做个人工作一般得不到批准,要么就根本不予答复。

4、通信难。承办案件机关对当事人要求会见律师不予传达信息,看守所又内部规定信件寄出时间和数量的诸多限制。

5、调查取证难。许多部门滥用权利自制规定将本应对社会公开的档案资料等规定为仅对公、检、法公开。因立法原因和作证的意识导致律师办理民事案件在很多地方根本调取不到证据材料,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只能申请办案机关调取,而办案机关往往不予回应或拖延不办。

6、听取律师意见难。我国律师缺乏与法官、检察官进行平等沟通的条件,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应当听取代理律师的意见,但现实中司法机关的经办人员基于种种原因往往不愿听取律师意见。

7、投诉难。司法机关不执法或不尊重律师投诉后基本都得不到处理。

8、执业风险大,人身安全在很多时候还遭到威胁,律师伪证罪更是一把悬在刑辩律师头上的剑,已出现被司法机关滥用。

9、所谓的审限和执行期限在现实中已流于形式。法院有太大的决定权,采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辩论终结等着拿判决文书,左等右等没有拿到,超过期限后得到法院的通知——转普通程序,执行期内,经办法官拖沓不办,到期了以被执行人口头承诺等为借口欺骗愚弄当事人十分普遍。

10、司法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现今执业的律师都是通过律师资格或司法资格考试,系统学习过法律和因为工作、竞争需要还在不断学习的专业人员,而法院的法官和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因为历史的原因,国家以前更多地考虑了他的政治素养而忽视了司法工作需要的知识涵养及专业技能,大量安置了一些非法律专业

人员,加上体制设计的原因授予他们太多的权利和行业本身没有相应的竞争机制,甚至出现了许多对基本法言法语都不懂的法院、检察院领导,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执行,同时,这种职业素质的差异进一步导致律师执业的艰难。

11、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殛待加强。一方面是政府守法的表率作用从未体现,法律的尊严遭到以政府执法部门为首的随意践踏,二是教育体制中对国民守法教育滞后,很多媒体在做报道中都经常犯常识性错误,三是不守法的成本没有得到很好体现。

12、社会舆论殛待转变观念。近些年来,舆论偏向打击和惩戒律师执业中不法行为和现象的负面宣传,对律师的正面宣传严重不足,造成社会对律师的片面认识,没有营造出鼓励律师干事业、支持律师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

13、法律服务主体十分混乱。当前除律师从事着有偿法律服务外,还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公、检、法、政府其他部门退休的人员和大量社会大众公民打着关系旗号违规有偿代理案件。黑律师、假律师、律师事务所私设的分支机构充斥各级法院和看守所等的周边,严重破坏了法律服务市场公平有序的秩序,损坏了律师的执业形象,阻碍了律师业的发展。

二、律师队伍自身的问题

纵观世界各国,人们选择律师这一职业有许多原因,一些人为了钱,一些人为了权利和名望,一些人为了实现其政治理想,一些人为了达到超越自身,还有一些人是为了其他的目的和理由。而我国制度的设计和司法等现状所致,人们选择律师职业更多的只是想通过这一职业获取尽可能多的物质财富供自己享受。

目前,律师队伍自身存在以下问题:

1、法治信仰日益衰弱、职业理想逐渐崩溃。所有社会法律制度建立的哲学假设前提是“社会是有公平和公正的,这种公平和公正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得到维护的”,大量的律师在学生时代都接受了该信仰的教育,他们选择律师职业认为具有该假设前提非凡的价值作用而引以自豪,但现实的状况让他们遭遇一次又一次无情的打击,使他们对通过律师职业实现上述信仰价值产生怀疑,尽管律师们可能通过律师职业获取丰富的物质生活,但因对职业价值作用的怀疑而不断丧失其职业自豪感。

行业公认,一名可以作为其他人楷模的杰出律师,不单纯是一名成功的技术人员,而且还是一名审慎和具有实践智慧的人,所以大量律师在从业之初都抱有实现超越技术智慧的理想,但现实状况,使他们不断地反问自己,实现了超越技术的智慧又能怎样?久之,除个别之外,大量律师的职业理想几乎崩溃。

2、职业自信的消失。律师以其专业的技术知识和良好的判断力,对一个又一个关于人类的和他们所卷进的事务,作出理法上的判断,并给予当事人建议,他们渴望自己提供的是真正审慎的建议,但由于司法人为的大量冤、假、错案的存在,使律师在信任上遭遇到当事人的严重质疑,久而久之,律师从保护自身出发,在作出判断建议时,就不会十分肯定地表述,而会自然地在判断之后增加但书,甚至有时自己都怀疑自己所作出的判断,更不用说当事人了。

3、知识结构单一、高端复合人才缺乏。由于我国法学教育有别于欧美,大多律师在学历上都仅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不具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需要的社会学、心理学、经济、金融、企业管理等教育学习背景。

4、业务无专攻,业务开拓创新能力低下。大量律师忽视了人的精力的有限性或者是虽有认识,但为了创收,没有自己的特色服务领域,什么业务都在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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