舱单管理系统出口海运切换后-海关总署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2

新舱单管理系统海运转关、过境出口非集

装箱货类业务指导

一、关于新舱单系统海运转关过境出口非集装货物运抵报告

从事天津作为出境地的海运转关过境出口非集装箱货业务的监管场所,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以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向海关传输转关过境出口非集装箱货物运抵报告。

二、关于出口非集装箱货物溢短装的操作要求

(一)对于出口转关货物

须按以下方式办理:

1、理货部门向现场海关舱单管理部门报告并且暂时不传输该票货物的理货报告电子数据,同时通知船舶代理企业对预配舱单及其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修改,船舶代理企业须通知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转关单相应的修改。

2、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反核销转关单,由现场通关部门进行相应操作,同时根据转关业务的相关规定,对转关单相关数据进行相应修改、调整;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同时提交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样式见附

件)。

3、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知监管场所删除该票货物运抵报告电子数据,由监管场所经营人按实际货物实际出运情况重新发送新的运抵报告;由船舶代理企业按货物实际出运情况删改出口预配舱单电子数据。船舶代理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人凭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办理相关手续。

4、预配舱单及运抵报告电子数据修正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货物实际出运情况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重新核销转

关单,对于转关货物短装需提离监管场所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的,现场通关部门应参照天津海关公告(2011年第3号)制发《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同时提交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

5、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知理货部门按照实际出运情况发送理货报告,预配舱单理货正常;同时根据转关业务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结关手续。

6、监管场所经营人凭《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方可准予短装转关货物提离海关监管场所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

(二)对于过境货物

须按以下方式办理:

1、理货部门向现场海关舱单管理部门报告并且暂时不传输该票货物的理货报告电子数据,同时通知船舶代理企业对预配舱单及其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修改,船舶代理企业须通知

过境经营人进行过境申报单相应的修改。

2、过境经营人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反核销过境申报单对应的预配舱单,由现场通关部门进行相应操作,同时根据过境业务的相关规定,对溢短装货物进行相应处置;经办人或其代理人须同时提交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过境申报单无修改功能,只能作废。需联系进境地海关是否同意按实际重量重新申报)

3、由过境经营人通知监管场所删除该票货物运抵报告电子数据,由监管场所经营人按实际货物实际出运情况重新发送新的运抵报告;由船舶代理企业按货物实际出运情况删改出口预配舱单电子数据。船舶代理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人凭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办理相关手续。

4、预配舱单及运抵报告电子数据修正后,过境经营人按货物实际出运情况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重新核销过境申报单对应的预配舱单。

5、过境经营人通知理货部门按照实际出运情况发送理货报告,预配舱单理货正常。

三、出口非集装箱货物退关业务办理

(一)对于已到货核销转关货物

须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办理转关退运手续,现场通关部门应根据转关业务的相关规定,同时参

照天津海关公告(2011年第3号),凭《出口货物在库/港证明》办理转关退运手续,同时制发《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

2、监管场所经营人凭《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方可准予退关转关货物提离海关监管场所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

3、如果相关货物已发送预配舱单、运抵报告的,船舶代理人、监管场所经营人须及时删除相关货物的预配舱单、运抵报告。

(二)对于未到货核销转关货物

可按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可先办理到货核销手续,然后按照上款规定内容办理相应手续。

2、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提出申请,由启运地海关作废转关单,删除报关单,并正式函告出境地隶属海关,由出境地隶属海关转关货物到货实际核查部门参照天津海关公告(2011年第3号),凭《出口货物在库/港证明》办理转关退关手续,制发《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监管场所经营人凭《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方可准予退关转关货物提离海关监管场所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如果相关货物已发送预配舱单、运抵报告的,船舶代理人、监管场所经营人须及时删除相关货物的预配舱单、运抵报告。

(三)对于过境货物

须按以下方式办理:

1、过境经营人应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现场通关部门应根据过境业务相关规定,同时参照天津海关公告(2011年第3号),凭《出口货物在库/港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已核销预配舱单的,现场通关部门应同时反核销预配舱单。

2、如果相关货物已发送预配舱单、运抵报告的,船舶代理人、监管场所经营人须及时删除相关货物的预配舱单、运抵报告。

四、出口非集装箱货物转船改配业务办理

(一)对于已到货核销转关货物

可按以下方式办理改配手续:

1.船舶代理企业须申报货物拟改配船舶的出口预配舱单(整船或部分提单皆可,不得申报拟改配的预配舱单),使系统中存在拟改配的船舶信息(在一条船只有一条预配舱单的情况下,企业船舶代理须先发一条新船的虚拟预配舱单,待改配工作完成后再行删除)。然后船舶代理企业发送水运出口直接改配报文,如申报数据无误,系统自动接受改配并将原船舶项下的预配舱单转移到新船项下;

2.新舱单系统完成舱单改配后,船舶代理企业须制发《舱单变更申请表》(见附件),交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相关转关单的改单手续时使用。

3.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及时办理相关转关单的改单手续,现场通关部门凭《舱单变更申请表》办理相关转关单的“更改提运单”操作,操作中运输工具名称需要填写运输工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