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办法
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
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在当今的社会经济活动中,房地产评估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无论是房地产买卖、抵押、租赁,还是拆迁补偿、税收征缴等方面,都离不开准确、公正、客观的房地产评估。
为了规范房地产评估行为,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房地产评估的质量和公信力,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评估机构与人员管理1、评估机构的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有一定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
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应当根据其人员素质、业务能力、业绩等因素进行划分,并按照不同的资质等级承接相应规模和复杂程度的评估业务。
2、评估人员的资格从事房地产评估的人员必须具备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并经过注册登记后方可执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3、继续教育与培训为了保持评估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评估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评估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活动。
继续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评估理论与方法、市场动态等方面的知识。
二、评估程序管理1、委托与受理房地产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需求的当事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
委托方应当向评估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评估所需资料,并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评估费用等事项。
评估机构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评估条件或者资料不齐全的委托,应当不予受理,并向委托方说明原因。
2、实地查勘评估人员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实地查勘,了解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包括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建筑物结构、装修情况等。
实地查勘应当由两名以上评估人员共同进行,并制作实地查勘记录,由评估人员和委托方签字确认。
3、市场调研评估人员应当对评估对象所在地区的房地产市场进行调研,收集相关的市场交易案例、价格信息、政策法规等资料,分析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走势,为评估提供可靠的依据。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评估行为,保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价格形成机制的合理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是指对资产、财产权利等特定对象,采取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方法,进行估价或鉴定,并给予精神和法律效力的行为。
第三条价格评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科学合理,方法规范,数据准确,结论准确;(二)公正公正,保证评估对象的利益不受侵犯;(三)保密可靠,对评估结果和相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条价格评估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采取欺诈、虚假、误导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损害市场经济秩序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价格评估业务第五条价格评估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格,获得国家授权、认定或登记,在依法设立范围内从事价格评估业务。
第六条价格评估业务主要包括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权益评估、商标评估、知识产权评估、矿产评估等评估服务。
第七条价格评估业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二)符合国家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经验;(三)确保资金来源和信用状况良好,拥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四)具备保密能力,对评估过程和结果承担保密责任;(五)有固定经营场所。
第八条价格评估业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管理规定和有关职业道德规范,保证评估结果和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性和保密性。
第三章价格评估程序第九条价格评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行业规范的要求进行,主要程序包括:(一)论证评估对象;(二)确定评估目的、基准日和评估方法;(三)收集和分析评估对象相关资料;(四)采用适当的方法,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五)编制评估报告;(六)组织评估审查。
第十条价格评估应当采用目前具有公认的科学、规范、适当的评估方法,能够反映市场价格水平和评估对象的真实价值。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1996年11月18日国家计委计价费(1996)265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价格评估管理,规范价格评估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评估及价格评估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是指价格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当事人委托,对商品与服务价格的鉴定、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涉案物品,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民事、经济案件涉及的扣押、没收、追缴物品及纠纷财物等物品的价格评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
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评估规定,严格执业,诚实服务、恪守信用。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价格评估机构第五条从事价格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持有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第六条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相应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等基本条件。
第七条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实行等级制。
根据评估机构的资格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八条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有效期三年。
有效期满,价格评估机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执业资格。
第九条评估当事人委托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十条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服务收费应当合理、公开、质价相符。
第三章价格评估人员第十一条价格评估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取得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后执业。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5.27•【字号】湘价服[2008]92号•【施行日期】2008.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湘价服〔2008〕92号)各市、州物价局:我省自2006年11月安排部署全省范围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以下简称“双认定”)工作以来,各地积极开展“双认定”工作,特别是2007年《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湘价服〔2007〕62号)下发以后,各地更是加大了工作力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从全省范围看工作开展还不平衡,有些地方甚至还是“空白”。
截止2008年4月,上报国家发改委和省本级批准的“双认定”机构合计48家、人员369人,其中2007年国家审批机构18家,人员278人,省本级审批机构21家,人员26人;2008年上报国家待审批5家,人员53人,上报省本级审批机构4家,人员12人。
上述机构按地域分,岳阳地区1家,长沙地区25家(含省价格认证中心初审18家),湘潭地区2家,衡阳地区4家,常德地区6家,娄底地区5家,怀化地区4家,永州地区1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湘价服〔2007〕62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双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双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双认定”工作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的法规而履行的一项行政许可职能,既是依法行政的一项日常工作,又是必须按要求认真完成好的一项工作任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将其纳入自己的日常工作安排,从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等方面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按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省物价局将把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价格评估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和解释《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该管理办法主要用于规范和指导价格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公正、合理。
本文档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机构和个人。
2. 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资源配置的变化,价格评估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价格评估是指对商品、服务、资产等的价值进行定量或定性评估,以确定其合理的市场价格。
合理的价格评估对于市场参与者、投资者和政府部门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为决策提供依据,防范风险,促进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3. 目标和原则3.1 目标- 保证价格评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保护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合理性。
3.2 原则- 公正公平原则:价格评估应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利益。
- 透明原则:价格评估的过程和方法应当公开透明,使参与者能够了解评估的基本情况和结果。
- 独立性原则:价格评估应由独立第三方进行,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中立性。
- 确保法律合规原则:价格评估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不正当的评估活动。
4. 评估流程4.1 评估需求确认在进行价格评估之前,评估机构应与委托方充分沟通和了解评估需求,明确评估目标和范围。
4.2 评估方法选择根据评估需求和目标,评估机构应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和模型,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3 数据收集和分析评估机构应对评估对象进行数据收集,包括市场情况、行业发展情况等,通过合理的数据分析方法,进行数据处理和挖掘。
4.4 评估结果和报告评估机构应根据数据分析的结果,评估报告,明确评估结果和结论,并依据需要向委托方提供评估报告。
5. 评估人员和机构要求5.1 评估人员要求评估人员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价格评估标准和方法,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
5.2 评估机构要求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有一定的市场声誉和经验,能够独立进行评估工作,并保护评估结果的机密性。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价格评估管理办法是国家为了规范价格评估活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它是价格评估工作的管理规定,旨在提高价格评估的质量和准确性,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管理办法规定了价格评估的范围和对象。
根据《价格法》的规定,价格评估适用于国家确定或由政府指导价格的商品、服务和资源。
管理办法对价格评估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划定,包括各类商品的买卖、租赁和经营权转让等。
其次,管理办法明确了价格评估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管理办法规定,价格评估应当依法、公正、公平进行,并遵循真实、准确、科学的原则。
价格评估的程序包括受理申请、组织评估、编制评估报告、审核认定等环节,要求评估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估工作。
再次,管理办法对价格评估人员的条件和行为进行了规定。
管理办法规定了价格评估人员的资格条件和从业行为,要求价格评估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
同时,管理办法还对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以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最后,管理办法对价格评估的监督与管理进行了规定。
管理办法要求各级价格监测机构加强对价格评估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认定。
同时,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价格评估机构的报告和信息公示要求,以保障相关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能够提高价格评估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通过规范价格评估的程序和标准,能够避免主观因素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确保价格评估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二,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可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通过对价格评估的监督与管理,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价格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三,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能够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度和竞争力。
通过规范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和行为,能够提高价格评估的专业水平和信用度,增强市场主体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6.15•【字号】苏价证[2009]202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证〔2009〕202号)各市、县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重新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607号)的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资格证书”)三年有效期届满重新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物价局批准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并取得资质、资格证书三年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
重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自准予重新认定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材料(一)申请机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2、《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上一年度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价格评估机构从业人员具有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复印件);5、近三年的业务工作报告和五个以上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
(二)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2、《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所在单位考核同意证明。
申请机构和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一)申请机构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地的市、县物价局申请重新办理资质、资格认定手续,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价格认定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认定工作,保障价格认定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认定,是指价格认定机构依法对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进行认定,为有关机关、单位提供价格鉴定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价格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正无私;(二)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三)独立自主,公开透明;(四)便民高效,服务社会。
第四条国家价格认定机构负责全国价格认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认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价格认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二章价格认定机构与人员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符合规定数量的价格认定专业人员;(四)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价格认定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与价格认定工作相关的专业资格证书;(二)熟悉价格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四)通过国家规定的价格认定专业人员资格考试。
第八条价格认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章价格认定程序第九条价格认定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受理;(二)调查取证;(三)价格认定;(四)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五)送达。
第十条价格认定机构接到价格认定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价格认定机构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复制与价格认定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二)询问有关当事人、证人;(三)进行现场勘查;(四)对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进行认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重新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重新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重新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9月4日)各设区市物价局、各有关价格评估机构:为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及三年有效期届满重新认定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重新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60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1.凡具备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条件,从事价格评估相关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
2.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批准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资质、资格证书,证书三年有效期届满,截止2012年12月底,仍需继续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
二、申请材料本次申报对象所需的申报材料样式及需要填写的相关表格等可登录至福建省物价局网站“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快速通道栏目自行下载。
三、注意事项1.此次申报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的材料,需提供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本材料一份(其中相关证书需原件扫描,其内容需与纸质材料相符)。
2.申报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材料中关于评估人员的劳动合同证明材料只需提供纸质材料,不需要扫描成电子版本材料。
海南省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确认和价格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海南省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确认和价格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价格评估机构的管理,规范价格评估收费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维护评估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的价格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务,收取评估费用,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是指价格评估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对商品或服务价格的鉴定、评估。
第三条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
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评估的规定,严格执业,诚实服务,恪守信用。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确认和价格评估收费的主管机关,依法对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进行认定和价格收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价格评估机构实行资格确认制度土地价格评估,由省政府价格、土地主管部门共同确认评估机构的资格。
国有资产价格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评估,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单独确认评估机构的资格。
第六条从事价格评估工作的机构,应当按规定向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请资格认定,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跨省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资格等级认定。
第七条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相应的组织程序和必要的管理制度;(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四)具有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其中取得国家或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三名;土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相应有三名以上取得国家或省政府土地、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土地、房产评估专业人员,其中必须有一名土地、房地产估价师。
(五)注册资金不低于十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对在审查认定时尚不完全具备第七条规定条件,但确有价格评估工作能力的机构,可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临时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临时价格评估机构证书有效期限不超过二年。
第九条价格评估机构申请资格证书或临时资格证书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申请价格评估资格报告书;(二)单位法人证明材料;(三)价格评估机构专业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四)价格评估机构组织章程;(五)价格评估实例;第十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申请的一个月内作出准予发给资格证书或不予发给资格证书的决定。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认[2012]36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9.03
【实施日期】2012.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
通知
(闽价认〔2012〕366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价格评估机构:
为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及三年有效期届满重新认定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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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2005]14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房管局:为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加强和规范对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现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标准1. 2004年12月1日以后新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建设部第135号令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核准条件。
2.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指注册在申报机构专门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与申报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人事档案已转入申报机构在人才中心开设的人事代理户下,且申报机构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的房地产估价师。
对从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调入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依法变更注册到本申报机构,并符合上述条件的,方可视为本申报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二、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申报程序设区市房管局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初审工作(核验有关材料原件,在有关材料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的检验印章,提出初审意见)。
设区市房管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省建设厅(地址: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37号,邮编:050051)。
三、关于重新核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有关问题1.在本通知下发以前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按照建设部新的资质核准条件,在2005年3月15日前,将重新申报核定资质等级的有关材料(附件1)报设区市房管局初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1.28•【文号】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价格评估人员是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的价格进行测算、评估,在具有证明效力或咨询效力的意见或价格评估报告等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价格评估人员。
对于涉及以下价格评估业务的人员,需要对其执业资格进行认定管理:一是在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处置及实物抵税事务中的价格评估;二是在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中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价格评估。
第三条具有《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注册的价格评估人员,不需经过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机关认定,可视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国家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其中,受理和初审等具体程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中具体初审和审批工作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制定专门实施办法。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23•【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施行日期】1998.06.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贺国强1998年6月23日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所有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价格进行评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系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对各类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价和估算的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指定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的规定,严格执业,诚实服务,恪守信用。
第四条省、市(地)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由物价、房管、土地、国有资产等管理部门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执行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政策、法规;(二)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人员的资格审核、认证;(三)协调、处理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
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市(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由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申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
资质证书由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凯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规范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为,保障和监督价格评估机构依法执业,促进价格评估机构逐步建立自律性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价格评估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前,需通过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实行等级制。
根据价格评估机构具备的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甲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的市(地)、县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
第四条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条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二)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四)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五名;(五)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30%;(六)注册资金不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55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55号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为加强价格评估机构管理,提高评估工质量,有利于评估机构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促进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开展,现将《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价格评估机构管理是价格评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地要尽快落实负责此项工作的职能机构,认真组织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抓紧进行价格评估机构申报资格等级认定前的调查摸底工作,要摸清申报不同资格等级的单位、人员构成、注册资金、开展评估工作年限等基本情况,研究制定开展评估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方案。
各地的调查摸底情况,请于12月底前报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
三、做好价格评估执业人员培训和指导评估机构建立执业人员守则、内部管理制度等工作。
培训内容重点放在价格基础理论、评估实务、相关法律知识方面。
通过培训提高价格评估执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评估水平。
四、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将另行下达。
附件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价格评估机构管理,提高评估工作质量,有利于估价机构建立自律性的运行机制,依据国家计委《价格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认定及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从事商品与服务价格鉴定、评估的机构。
第三条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负责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
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房地产评估在房地产交易、投资、抵押、税收等领域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房地产评估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合法性,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评估机构与人员管理1、评估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这些资质包括一定的注册资本、专业人员数量、办公场所和设备等条件。
评估机构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注册,取得合法的经营许可证。
2、评估人员资格房地产评估人员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并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评估人员还应定期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3、职业道德规范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与委托方或其他相关方存在利益冲突。
严禁接受贿赂、虚报评估结果等违规行为。
二、评估程序与方法1、委托与受理委托方应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委托,并提供相关的房地产资料。
评估机构在接受委托前,应对委托事项的合法性、评估目的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2、实地勘察评估人员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实地勘察,了解房地产的位置、面积、用途、建筑结构、周边环境等情况,并拍摄照片、绘制草图等作为评估依据。
3、市场调研评估人员需要对房地产所在地区的市场行情进行调研,收集同类房地产的交易价格、租金水平等信息,分析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走势。
4、选择评估方法常用的房地产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
评估人员应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和评估目的,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选择的理由。
5、计算评估价值根据所选择的评估方法和收集到的资料,评估人员进行计算和分析,得出评估对象的价值。
6、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评估人员签名等内容。
评估报告应当语言清晰、逻辑严谨、数据准确。
三、评估质量控制1、内部审核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审核制度,对评估报告进行多级审核,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齐齐哈尔市物价局关于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预受理工作的通告
齐齐哈尔市物价局关于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预受理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6.29•【字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齐齐哈尔市物价局关于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预受理工作的通告根据《价格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32号令)、《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33号令)规定、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和《黑龙江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齐齐哈尔市物价局接受黑龙江省物价局的委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预受理工作。
一、价格评估行政许可对象:凡依法设立、从事各种有形财产、无形资产以及服务项目价格评估业务,出具价格评估报告等意见或文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和利用专业知识、专门技能,从事各种有形财产、无形资产以及服务项目价格评估业务,在价格评估报告等意见或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员,都应当申请资质认定和执业资格认定。
二、价格评估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定。
对已经办理企业登记但尚未申请资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需尽快按申请等级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负责实施对价格评估机构及价格评估人员的监督检查。
对未经价格评估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齐齐哈尔市地域范围内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预受理工作由齐齐哈尔市价格认证中心具体承办,地点:龙华路162号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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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与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登记管
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稳定价格评估鉴证人员队伍,保持价格评估鉴证人员得专业素质不降低,发挥行业协会得服务功能,维护会员得合法利益,根据《评估法》以及国务院与国家发改委文件精神,为落实中国价格协会《关于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行政许可取消后做好后续服务工作得通知》(中价协字〔20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就是指对各类商品、货物、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灭失财产、无形资产(权益)、整体与组合资产等)以及各类服务收费项目得价值进行估价,并出具价格评估报告得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机构,就是指经工商部门注册、并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公告,具有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委托,从事第二条相关事项价格评估业务得企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包括价格鉴证师、国家人社部门认可得专项价格评估师等,以及其她具有价格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得价格评估从业人员。
价格鉴证师就是指通过价格鉴证师全国职业资格考试得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国家人社部门认可得专项价格评估师包括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等。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就是指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得公民,在一个价格评估机构从业,具有价格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得人员。
第五条价格评估机构与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实行分类登记。
凡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前(2016年2月3日以前),已经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核准认定过价格评估机构与价格评估人员,为存量机构与人员。
此后得为新增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在中国价格协会登记得价格评估机构与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名册,在中国价格协会网站上公告。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中国价格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与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分会承担。
第二章价格评估机构登记
第八条价格评估机构登记条件
(一)中国价格协会会员;
(二)取得过国家行政机关核准得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包括甲乙丙级)复印件;
(三)继续从事价格评估业务活动,并通过当年相关管理部门得年度检查。
(四)登记时同时提交下列纸质材料:
(1)价格评估机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得执业资质证书,级别不限,时限不限;
(4)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价格评估人员情况汇总表,内部管理制度。
(5) 上年度业绩。
第九条新成立得价格评估机构,通过向工商登记地所在得设区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后,同时提交下列纸质材料:
(一)中国价格协会会员申请表
(二)价格评估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价格评估人员情况汇总表,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分会收到登记材料,经核实无误后,应当在十日内,出具登记证明材料,核发相应证书,并在中国价格协会网站上公告。
第三章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登记
第十一条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分为价格鉴证师与一般价格评估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价格鉴证师登记条件。
(一)中国价格协会个人会员;
(二)具有价格鉴证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国家人社部门核准得专项价格评估师(估价师)资质证书。
(三)登记时同时提交下列纸质材料:
(1)价格鉴证师(估价师)登记表;
(2)政府主管部门核发得价格鉴证师(估价师)证书(复印件);
(3)所在单位从业证明与业务能力评价;
第十三条价格专业人员登记条件
(一)中国价格协会个人会员
(二)取得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机构核发得各类价格评估鉴证人员(师)职业资格;
(三)登记时同时提交下列纸质材料:
(1)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登记表;
(2)相关证书复印件;
(3)所在单位从业证明与业务能力评价。
第十四条符合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分会个人会员入会条件,具有价格评估专业能力得人员,可以提出申请,进行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登记。
登记时同时提交下列纸质材料:(一)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分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二)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登记申请表;
(三)所在单位从业证明与业务能力评价;
第十五条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分会收到登记材料,经核实无误后,应当在十日内,出具登记证明材料,核发相应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证书,并在中国价格协会网站上公告。
第四章价格评估机构与人员登记得撤销
十六条价格评估机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撤销登记。
(一)退出中国价格协会得单位;
(二)不按时接受登记检验;
(三)提供登记材料不实,且影响重大得;
(四)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涉及其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撤销登记。
(一)退出中国价格协会得人员;
(二)不按时接受登记年检;
(三)提供登记材料不实,且影响重大得;
(四)不按期接受价格专业人员后续教育,且没有正当理
由得;
(五)涉及其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分会要加强对价格
评估机构与人员得管理,建立健全相应得管理制度与价格评估机构与人员得信用档案,受理投诉与举报,及时发现与处理问题。
对撤销登记得机构与人员分类处理,其中属于违法、违规、违信得机构与人员,应当列入价格评估信用建设得“违信名单”,并在中国价格协会网站上公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价格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2016年10月1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