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电镀企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5.17•【字号】大经信发〔2018〕126号•【施行日期】2018.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大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经信发〔2018〕126号各区市县、先导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5〕46号),加大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支持力度,推动我市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发展,我们对《大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经信发〔2017〕20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2018年5月17日大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集成电路产业加快发展,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5〕46号),特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高端集成电路项目建设、知名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引进、促进集成电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市经信委负责下达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审核、专家评审等工作,并对项目实施进行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新建重大项目第四条支持对象:新建重大集成电路制造、高端封装测试及关键设备和材料生产项目。
第五条支持条件:(一)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场所、注册地和税务关系均在大连市;(二)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处理、处罚;(三)项目建设期在三年以内;(四)项目相关手续完备;(五)各领域应分别满足以下条件:1.重大集成电路制造项目:(1)主营集成电路及半导体器件制造;(2)集成电路产品线宽小于0.8um(含);(3)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5亿元;2.高端封装测试项目:(1)主营集成电路及半导体器件的封装、测试;(2)应用先进封装测试技术,产品在技术、性能指标、市场价值或定位等方面达到国内领先水平;(3)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1亿元;3.关键设备和材料项目:(1)产品应用于硅晶片生长加工、晶圆制备、芯片制造、集成电路及器件封装测试等环节的关键设备和材料;(2)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第六条支持方式及额度:(一)资金支持方式分为投资补贴和贷款贴息,企业可自主选择申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29•【字号】大财农[2008]362号•【施行日期】2008.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农〔2008〕362号)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完善农业产业化链条,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大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大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完善农业产业化链条,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提升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设立的财政补助资金。
扶持重点:(一)扶持农产品出口生产基地建设;(二)扶持兴办农产品储藏业;(三)支持和引导农民参加农产品展销活动;(四)鼓励经销大户到境外开办农产品经销企业,开拓国外市场;(五)支持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建设,提高交易能力;(六)支持发展名牌农产品;(七)扶持新建、扩建、改造水果、蔬菜、食用菌等加工项目;(八)其他按国家政策规定需扶持的项目。
第三条每年择优扶持具有带动能力的农产品出口生产基地,每个基地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15万元。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大人社发[2012]238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2〕238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经信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意见》(大政发〔2012〕 46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困难企业扶持力度,稳定就业岗位,现就困难企业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困难企业认定条件根据大政发〔2012〕 46号文件有关规定,困难企业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行业中,因受经济形势影响而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而不裁员的企业。
具体认定条件如下:(一)2009年12月31日前已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三)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标准工时安排生产经营,经济效益严重下滑。
2012年1月至6月的月均销售收入应比2011年同期下降30%以上。
非受经济形势影响的困难企业不在政策扶持范围内。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
2012年1月以后净裁员人数不超过2011年12月职工总数的5%。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电镀行业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电镀行业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4.11•【字号】大政办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污染防治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电镀行业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2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电镀行业综合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11日大连市电镀行业综合整治方案电镀行业是我市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重点行业之一,也是落实重金属减排任务的主要突破口。
目前,我市电镀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小、水平低、重金属污染严重等问题,对人民群众健康造成较大威胁。
为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优化电镀行业工艺装备水平,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根据省环保厅、省经信委《关于对全省电镀行业污染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辽环发〔2013〕6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2〕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全市专业电镀企业及为主企业配套的电镀车间(生产线、加工点等)。
二、整治目标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我市电镀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电镀园区外,原则上不再保留专业电镀企业;优化提高为主企业配套的电镀车间生产水平,实现我市电镀行业规模化集中生产,削减重金属排放量。
三、主要任务(一)加快市表面精饰科技园区建设。
督促市表面精饰科技园区建设单位加快建设进度,做好园区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确保2014年8月底前具备企业入园条件,并制定园区准入条件。
园区应按照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建设,并满足《通知》要求。
园区建成并通过市级验收后,应及时向省政府相关部门申请验收。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信息产业局•【公布日期】2008.07.18•【字号】大财企[2008]344号•【施行日期】200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企〔2008〕344号)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信息产业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信息化进程,加强和规范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大连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信息产业局二○○八年七月十八日大连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市信息化进程,加强和规范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信息化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市信息化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信息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重点围绕我市信息化建设中心工作,以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应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为目标,充分发挥信息化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和示范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推动我市信息化全面发展。
第四条信息化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一)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二)电子政务建设;(三)电子商务建设;(四)社会信息化、行业信息化与区域信息化建设;(五)推进全市信息化发展的其他方面。
第五条信息化专项资金主要以补助方式安排。
企业信息化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具有重要示范作用和推广意义的项目,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市场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6]1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市场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市场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6〕1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大连市市场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方案》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23日大连市市场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场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进市场主体准入便利化,激发大众创业热情(一)规范工商登记管理。
公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实施目录动态管理,规范登记程序和经营范围核定。
试行简易注销程序,落实《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按照规定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试行简易注销程序,方便办理退出市场登记。
(市工商局负责)(二)支持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
将“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使用范围,从注册地县域扩大到市域范围。
(市工商局负责)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市场主体活跃度(三)严格规范涉企检查。
除依法抽查外,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一般性检查,要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5〕42号)履行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涉企检查。
(各行政执法部门分别负责)(四)鼓励生产性企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培育建设具有良好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的行业性、区域性、专业性大型电子商务平台。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船舶配套企业船级社认证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船舶配套企业船级社认证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3.30•【字号】大经信发〔2018〕79号•【施行日期】2018.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大连市船舶配套企业船级社认证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经信发〔2018〕79号各区、市、县(先导区)经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发展我市船舶和海洋工程配套业,扶持、引导更多有能力的企业进入船舶和海洋工程配套行业,提高我市中小企业为船舶和海洋工程龙头企业的配套能力,减轻企业负担,我们制定了《大连市船舶配套企业船级社认证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2018年3月30日大连市船舶配套企业船级社认证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和《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指导意见》,发展我市船舶和海洋工程配套业,扶持、引导更多有能力的企业进入船舶和海洋工程配套行业,提高我市中小企业为船舶和海洋工程龙头企业的配套能力,决定设立大连市船舶配套企业船级社认证费用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市经信委和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经信委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查和论证的组织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管理进行程序性审核,并会同市经信委下达补助资金计划。
二、支持范围和标准第三条支持对象。
在我市注册及生产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税务关系在大连辖区的船舶配套企业。
第四条支持内容。
支持我市船舶配套企业申报以下认证:1.各船级社的工厂认可、型式认可和设计认可;2.为海洋工程配套的美国石油工业协会API等认证。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12•【字号】大财资[2008]691号•【施行日期】200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资〔2008〕691号)市直各单位,市属有关企业: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8〕5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大连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大连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08]5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8]5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公司)国有资本收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业企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业企业技术创新与新产品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大财企[2012]846号【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11.12【实施日期】2012.1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业企业技术创新与新产品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企〔2012〕846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大连市工业企业技术创新与新产品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经济和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大连市工业企业技术创新与新产品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1〕47号)精神,支持我市工业企业技术创新,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加速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及产业化进程,提高我市工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决定设立大连市工业企业技术创新与新产品开发专项资金(简称“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我市重点新产品开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产业发展中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和产业技术进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等方面的技术创新项目,并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倾斜。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工业循环经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大财企[2006]366号【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7.04【实施日期】2006.07.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企〔2006〕366号)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工业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加快我市循环经济发展,我们制定了《大连市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经济委员会二○○六年七月四日大连市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推动我市工业企业对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尽快实现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目标,决定设立大连市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专项资金”)。
为规范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我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围绕我市“一个中心、四大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坚持择优支持、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方向和安排方式第四条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一)节约降耗、清洁生产方面。
重点支持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节能、节水、节材、减污方面的技术、产品研发及推广项目,重点支持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燃煤锅炉和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二)环保产业方面。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的意见》和《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财政局2019年9月30日大连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的意见》和《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设立大连市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
为加强创新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基金是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动高校院所重点学科(研究方向)重大课题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惠民及软科学研究的政府引导性资金。
第三条创新基金使用与管理应遵循公正透明、科学择优、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二、支持内容与支持方式第四条创新基金重点支持在连高校、科研院所(含转制科研院所)等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再创新。
主要包括:1.高校、科研院所依托重点学科(研究方向)组织实施的重大前瞻性、战略性课题研究;高校院所开展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应用基础性课题研究。
重点学科(研究方向)重大课题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项目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5年。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单位选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单位选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4.13•【字号】大财采[2009]202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单位选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采[2009]202号)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采购单位选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提高选用政府代理机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严格自律和规范服务,我们制定了《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单位选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单位选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采购单位选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行为,加强对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管理,提高采购单位选用代理机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代理机构严格自律和规范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用管理暂行办法》(辽财采[2006]69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采购单位委托代理机构代理开展政府采购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设立市本级代理机构信息库,对采购单位选用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采购单位选用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自主选择、客观公正、公平竞争和体现专业优势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单位指定代理机构。
第五条采购单位依照下列方式选择代理机构:(一)直接选定。
对单次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直接选定代理机构。
(二)先选定范围再随机抽取。
新时代电镀工业园区电镀企业整治提升试点工作方案
市经信局:负责制定工艺装备水平改进要求及验收标准,牵头组织对园区企业工艺(包括节水型生产工艺)进 行检查,对园区企业的工艺设备生产线自动化比率进行认定;协同市财政局制定电镀园区整治提升技改补贴实施细 则。
市公安局:负责园区危化品审批、贮存、登记、发放、使用规范化管理,严禁私下交易,做好园区外公共道路 的车
(二)污染整治基本要求。
1.废气的收集处理。产生废气工序应采用密闭设备和技术或采用塑钢材料封闭生产工艺线,收集系统以及废气 处理设施与生产设备应实施先启后停措施,废气收集系统应保持负压状态。生产工艺废气应收集处理,做到应收尽 收。废气的收集和输送应采用阻燃材料,并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町2000-2010)要求,管路应标 示废气种类及走向。电镀废气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水、废气排放管路须依据设计图施工,车间内主通道与两侧楼道须保持贯通,中间不得设置隔档;车间内物料 有序分类摆放,不得越线占用安全通道。
2.坚持标准引领,助力企业提质。试点工作设定生产线自动化率、干湿比等标准,其中电镀生产线自动化率 100%(含前处理、钝化工艺,但不计入容量),特殊镀种、特殊工艺确需设立手动工艺的须经专家论证确认,酌情 放宽要求。生产车间干湿比应原则上不得低于4:6,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设上、下架车间。企业整合由企业自行开展 ,整治期间试点企业可统筹流转电镀园区内镀槽容量;有意向纳入此次试点的其他企业,经审批同意后纳入试点。 符合整治提升条件的对象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补助方案详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市表面处理行业(电 镀)技术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瑞经信[2023)7号)。
市供电局:负责对逾期未完成试点工作的电镀企业,依法一律拆除供电设施,不得擅自恢复送电。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0.29•【字号】大财采[2008]558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采〔2008〕558号)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评审专家: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我市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内建立了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作为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平台。
为规范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的使用和管理,明确政府采购程序,我们制定了《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2008年11月1日起,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开评标活动一律在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进行。
市本级采购人向市采购办提交《政府采购项目技术需求情况表》时应一并提交电子文档。
各区、市、县(先导区)可申请使用中心场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附件: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附件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我市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内建立了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平台。
为规范中心的使用和管理,明确政府采购程序,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根据《政府采购法》、《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及其他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和人员应遵照本办法使用中心。
第三条大连市本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谈判等政府采购活动须在中心内进行。
各区、市、县可申请使用中心场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消费品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大经信发[2018]152号【发布部门】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8.08.15【实施日期】2018.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经信发〔2018〕152号)各区、市、县(先导区)经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大连市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鼓励消费品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加快消费品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现将《大连市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2018年8月15日大连市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市政府《大连市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大政办发〔2017〕98号)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消费品工业发展,支持“三品”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持消费品工业全行业发展,重点支持服装纺织、食品及水产品、家具木业等子行业,鼓励消费品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加快消费品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第三条“三品”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第四条“三品”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经信委负责提出年度预算建议,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制定项目计划,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五条各区市县及先导区经信部门指导申报单位、个人做好项目申报和初审推荐工作。
第六条申报“三品”专项行动各项补助资金的企业或个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消费品工业企业;个人在大连工作或设立工作室;(二)企业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与核算体系,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个人应德艺双馨,无违法违规行为。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07•【字号】大政发〔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7〕3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落实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计划,根据职责分工推进各项工作,积极稳妥降低我市企业杠杆率。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7日大连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82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产业结构优化与转型升级,夯实地区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积极稳妥降低我市企业杠杆率,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制定有效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政策措施(一)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1.推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出让股份、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引入民营资本。
向民营资本开放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经信委,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列首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2.推动重点行业兼并重组。
发挥好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兼并重组力度,加快“僵尸企业”退出。
加大对产业集中度不高、同质化竞争突出行业或产业的联合重组力度,加强资源整合,发展规模经济,实施减员增效,提高综合竞争力。
引导企业突出主业、克服盲目扩张粗放经营,优化产业链布局,减少债务和支出。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商请推进大连电镀园区(杰爱克表面精饰科技园)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进度的函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商请推进大连电镀园区(杰爱克表面精饰科技园)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进度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10.21•【字号】辽环函〔2015〕299号•【施行日期】2015.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商请推进大连电镀园区(杰爱克表面精饰科技园)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进度的函大连市政府:按照环保部对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提出的相关要求,我省对电镀行业开展了专项整治。
大连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率先在全省开展了电镀行业整治工作,并在松木岛园区建设了全省首家电镀工业园区。
为支持大连市电镀行业整治工作,省财政厅、环保厅专门拨付600万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作为大连电镀园区(杰爱克表面精饰科技园)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补助资金。
2012年底,大连电镀园区主体工程及污水处理主体工程基本完成,但由于松木岛园区道路标高等问题,导致园区建设从2012年底至今处于停工状态,迟滞了大连市电镀行业整治工作进度。
我厅也已与市及园区政府有关领导就此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推进电镀园区及配套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进度问题。
目前,国家审计署沈阳办在开展中央专项资金审计过程中,发现了这个问题,提出了大连电镀园区污水处理工程必须要加快建设进度,并每月向国家审计署报告工程进度情况的要求。
为此,商请贵政府加快解决园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推进建设进度,保障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全使用,发挥效益。
并责成相关部门于每月18日前将具体工作进展情况函复我厅。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10月21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果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果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11•【字号】大财农[2010]402号•【施行日期】201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果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大财农〔2010〕402号)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全面提升我市水果产业发展能力,加快水果产业提质增效步伐,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的意见》(大委发[2010] 2号)和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订了《大连市果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果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大连市果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第一条为了全面提升我市水果产业发展能力,加快水果产业提质增效步伐,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的意见》(大委发[2010年]2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扶持项目:果业发展扶持的重点是现代标准化优质果园、优质果树苗木繁育基地和当年新发展的大樱桃、蓝莓果园。
对符合条件的果业发展项目,市财政给予以奖代补资金扶持。
第三条补助标准(一)新发展大樱桃和蓝莓果园。
当年新发展的大樱桃和蓝莓果园连片规模在100亩以上的,大樱桃果园每亩补助不超过100元,蓝莓果园每亩补助不超过800元。
(二)苗木繁育基地。
每年择优扶持5个连片规模50亩以上优质果树苗木繁育基地,每个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
(三)现代标准化优质果园(含设施果园)。
每年择优扶持实行标准化生产和管理的现代标准化优质果园(蓝莓除外)。
1、结果树标准化优质果园。
规模500亩以上的,给予不超过 15万元补助;规模1000亩以上的,给予不超过 30万元补助。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大财预[2008]473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预【2008】473号)局内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工作,规范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的程序和行为,保证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工作的有序性和时效性,特制定《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约束,提高市本级预算支出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是核算和控制市本级支出预算业务活动的重要手段,是办理市本级财政资金支付的依据,必须严格按照指标文件规定的科目、金额和用途支付市本级财政资金,不得办理无预算指标或超预算指标支付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分配与管理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部门为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处。
预算处负责预算支出总指标管理,其他部门预算管理处负责归口部门及分管财政资金预算支出指标的管理,国库处负责预算支出指标的支付,采购办负责对支出指标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事项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市财政监督检查局负责对预算支出指标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批复、下达管理第五条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必须由具有部门预算编制审核职能的处室批复下达。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06•【字号】大政办发〔2015〕81号•【施行日期】2015.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8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6日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创新和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大委发〔2015〕9号)要求,大力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积极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集群发展重点在软件互联网、数控机床与机器人、集成电路、大型装备制造、高端轴承、新能源与节能、催化材料、生物与医药、现代农业等领域,逐步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集群,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为稳增长、调结构做出更大贡献。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二、建立高新技术企业预备库今后3年,每年入库培育企业数量达到500家以上,保证每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00家以上。
其中,将集成电路、智能制造、互联网+等企业全领域纳入培育范围。
对进入高新技术企业预备库的企业和每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在当年市、区两级科技计划项目中优先予以扶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三、简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精神,简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不设立除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限制条件和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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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电镀企业搬迁改造优化升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大经信发[2018]159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8.06.05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电镀企业搬迁改造优化升
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经信发〔2018〕159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经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电镀行业结构调整,推动电镀企业集聚发展,我们研究制定《大连市电镀企业搬迁改造优化升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2018年6月5日
大连市电镀企业搬迁改造优化升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彻底治理我市电镀企业规模小、水平低、重金属污染严重等问题,加快电镀行业结构调整,推动电镀企业集聚发展,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电镀行业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2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镀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大政办明电〔2017〕38号),为鼓励电镀企业(电镀车间)搬迁改造、优化升级,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补助对象及要求
(一)在大连市依法注册,于2019年12月31日前搬迁入驻大连杰爱克表面精饰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的电镀企业(电镀车间)。
(二)搬迁入驻科技园的电镀企业(电镀车间)应投入生产,原电镀企业(电镀车间)停止生产并拆除生产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