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9•【字号】大政办发[2013]65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3]6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的保障水平,充分调动广大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全市社区建设工作深入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社会保险、采暖费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的范围和对象本通知所称城市社区工作人员,是指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含社区民政联络员)和社区专职工作者。
在社区工作的已纳入同级政府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和兼职人员,不适用本通知。
二、生活补贴的构成和标准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由基本补贴、职务补贴、职业水平补贴、奖励补贴四部分构成。
(一)基本补贴: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基本补贴指导标准,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城市社区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180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月不低于2100元。
(二)职务补贴:职务补贴执行全市统一指导标准,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每人每月200元,副书记、副主任每人每月100元。
(三)职业水平补贴:凡通过国家组织的培训考试,获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区工作者,每人每月分别给予200元、150元和100元的职业水平补贴。
(四)奖励补贴:奖励补贴以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参加学习培训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和居民群众满意度为依据,并与个人年度综合考评等级挂钩,由各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和街道(乡镇)根据自身财力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发放。
大连市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大连市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6.01•【字号】•【施行日期】1999.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大连市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1999年6月1日大连市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常住户口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不含乡、镇)所辖区域内(简称市内四区)的城市居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保障办),负责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和综合管理工作。
市内四区保障办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财政、劳动、人事、粮食、教育、房地产、卫生、公安、工会等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生活保障金、城市困难职工帮困卡、特殊困难户由政府部门专门帮扶和一次性临时救济等制度。
第二章保障标准和对象第五条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人均收入190元。
市保障办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提出高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下列人员属于保障对象:(一)家族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由城市待业青年中入伍的退役士兵(仅限待安置的8个月内);社会救济对象;原享受国家40%定期救济的人员;因公致残的原知识青年以及保障对象家族中已成年但无劳动能力、无收入的残疾人。
(三)按应得的职工工资、失业职工失业救济金、下岗人员基本生活费、退(离)人员退(离)休金、职工遗属生活费等收入计算,虽然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已连续4个月以上未能领到且近期无望领到上述收入,使家庭实际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大连市物价局印发《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印发《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6.03•【字号】大价发[2003]57号•【施行日期】200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大连市物价局印发《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大价发[2003]57号)各处、室、所、中心:现将《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暂行办法。
大连市物价局二00二年六月三日附: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定价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国家计委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应遵循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一般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格。
第三条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可由要求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或经营者提出申请报告,也可以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直接确定。
第四条相关处收到申请报告后,须对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初步方案;需进行实地核查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初步审查包括以下内容:1、现行价格水平和收费标准、建议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水平和收费标准、调价幅度、调价额;2、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依据和理由;3、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4、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相关数据资料,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该行业三年来的生产经营成本变化情况等。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列入价格听证目录和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价格(收费),按《大连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实施细则》(大价发[2001]73号)的规定执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9.15•【字号】大人社发[2010]152号•【施行日期】201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0〕152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解决我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标准不统一、发放渠道多元化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标准企业失业军转干部、失业后退休军转干部及正常退休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标准参照户籍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同职级人员待遇标准执行。
二、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发放渠道(一)正常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发放渠道户籍所在地已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专项资金,且企业已参加采暖费社会化发放的,采暖费补贴从采暖费专项资金解决,由当地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发放;户籍所在地未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专项资金或未参加采暖费社会化发放的,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失业后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发放渠道户籍所在地已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专项资金的,采暖费补贴从采暖费专项资金解决,由当地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发放;户籍所在地未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专项资金的,由各区市县处理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企转办)在每年采暖期前统计并发放,所需经费由所在区市县解决,市财政全额补助(先导区除外)。
(三)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发放渠道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失业企业军转干部,由各区市县企转办在每年采暖期前统计并发放,所需经费由所在区市县解决,市财政全额补助(先导区除外)。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等关于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等的通知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等关于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中共大连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28•【字号】大民发[2011]173号•【施行日期】2011.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等的通知(大民发〔2011〕173号)各区市县(先导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各区市县委组织部(先导区党群工作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辽委办发[2010]26号)文件精神,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市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的通知》(辽民发[2011]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进一步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一)对象:已享受同级财政生活补贴的城市社区党组织成员和社区居委会成员及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不含已纳入同级政府事业编管理的人员和兼职人员)、已退出居委会工作且无固定收入的老义务干部(以下简称老义务干部)、随军家属进社区工作人员、“一个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选派的大学生、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含街道和乡镇)、农村残疾人专职委员。
(二)标准:在原有生活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已享受同级财政生活补贴的城市社区党组织成员和社区居委会成员及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不含已纳入同级政府事业编管理的人员和兼职人员)、已退出居委会工作且无固定收入的老义务干部、随军家属进社区工作人员、“一个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选派的大学生、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含街道和乡镇)每人每月提高300元;农村残疾人专职委员每人每月提高100元。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停车场收费管理的通知-大价发[2013]34号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停车场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停车场收费管理的通知(大价发〔2013〕34号)各区、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各先导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为加强停车场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维护停车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3号令)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核定停车场收费标准、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定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条件、所需材料和程序(一)核定停车场收费标准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行业部门批准设置停车场的合法手续;2.开放式停车场应按规定标明收费范围,收费区域界线清晰、持久耐用、便于识别;3.计时收费停车场应安装使用专用计时器具。
(二)核定停车场收费标准需要提供的材料1.核定停车场收费标准书面申请;2.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手续原件和复印件;3.经营地点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4.税务登记原件和复印件;5.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1)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同时提供电子板示意图);(2)涉及住宅的室内停车场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政府土地批件、规划部门详规图,利用人防工程的提供人防委托合同及人防工程使用证复印件。
(三)核定停车场收费标准的程序1.经营者提交核定收费标准所需要的材料;2.受理并初审,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现场查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应提出整改意见;4.按照定价程序核定收费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
大连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关于大连市供暖收费
大连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关于大连市
供暖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价发[1999]115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劳动局大连市民政局【发布日期】1999.09.28
【实施日期】1999.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劳动局、大连市民政局
关于大连市供暖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大价发[1999]115号)
各供热、用热单位:
为适应形势变化,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强化供热收费,经研究决定,对大价发[1995]68号文件中有关《大连市供热收费结算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被民政局确定并持有“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大连市城市困难职工帮困卡”,且家中无职工的特困户,其供热费享受减免65%的优惠(其中极端困难户供热单位可酌情再予照顾),其余部分由用户自行负担。
二、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
1 / 1。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103号)精神,制定《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二○○八年十月二十日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大连市按比例分配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08]103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向未达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征收的,专项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并平等参与社会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使用对象为本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以及安置残疾人就业或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单位及机构。
第四条保障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编制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统筹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
保障金统一缴入市级国库,按规定的分成办法由市县两级使用。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1997.12.03•【字号】大价发[1997]118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大价发[1997]118号)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为加强我市停车场的管理,规范停车场的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现对部分停车场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并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凡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空地经城建、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批准所设立的临时性停车场其收费标准为:白天临时停车:轿车、小型客货车每次收费1元,四吨以下中型客货车每辆次收费2元,四吨以上客货车每辆次收费3元。
昼夜停车:轿车、小型客货车每辆收费5元,四吨以下中型车每辆收费6元,四吨以上客货车每辆收费8元,液化气罐车每辆收费10元,摩托车(含轻骑、助力车)每辆收费2元,35万元以上豪华车辆收费10元。
白天临时停车超过四小时的按昼夜停车收费;夜间停车不足二小时的按白天临时停车收费。
二、凡公园、旅游景点、海滨浴场的封闭式停车场当日停车超过1小时的大车(大客、大货)每辆次收费10元,小车(面包、轿车、130型以下货车)每辆次收费5元,不足1小时的大车收费5元,小车收费3元,其它停车场当日停车时间超过1小时的大车(同上)每辆次收费5元,小车(同上)每辆次3元,不足1小时的大车收费3元,小车2元。
三、市内机场、码头、火车站停车场,临时停车:轿车、小型客货车每辆次收费2元,四吨以下中型客货车每辆次收费3元,四吨以上客货车每辆次收费5元。
出租汽车车主所缴的停车费,一律不得向乘客索要。
四、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凡上述停车场必须持城建、规划、公安等部门批准手续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准购簿,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收费票据收费。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补贴和办公经费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补贴和办公经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07.21•【字号】大财社[2004]274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补贴和办公经费标准的通知(大财社[2004]274号)各区市县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全面推进我市现代化新型社区建设,改善社区工作条件,调动和保护社区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辽委发[2004]3号)和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社区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补贴和社区办公经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补贴标准。
市内四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开发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人均补贴提高到每月800元以上,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提高到600元以上,具体标准由各区市县根据财力及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补贴中包括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提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区市县财政承担,市财政按照确定的补贴人数(补贴人数按省规定每300户配备一名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为依据)和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对各区市县财政给予补助。
二、提高社区办公经费标准。
从今年起,市内四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开发区每个社区办公经费提高到2万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每个社区办公经费提高到1.5万元。
提高社区办公经费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区市县财政承担,市财政按每个社区3000元的标准对区市县财政给予补助。
社区办公经费管理制度由各区市县财政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实行账务公开。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城乡低保困难家庭及部分民政对象实施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城乡低保困难家庭及部分民政对象实施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8.01•【字号】沪民救发[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城乡低保困难家庭及部分民政对象实施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的通知(沪民救发〔2011〕53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经市政府同意,对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及部分民政对象给予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象范围本次补贴范围为2011年6月-2011年7月期间享受民政保障待遇的下列对象:1、城乡低保对象(含重残无业等特殊救济对象);2、散居五保户;3、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二、补贴标准按人补贴,每人一次性补贴100元。
三、发放时间2011年7月底前发放到位。
四、发放方式由各区(县)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机构组织发放。
五、资金渠道本次发放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承担。
六、工作要求1、本次对困难群众给予一次性临时的价格补贴是党和政府关心困难群众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在7月底前将补贴金发放到位。
2、对上述措施未覆盖的特困家庭,各区(县)、街(镇)可安排资金予以帮扶。
3、各区(县)民政部门要指导街(镇)救助机构做好对象核定和发放工作;各区(县)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资金,及时下拨。
4、各区(县)民政局要及时将有关发放情况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汇总统计。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民救发[2001]56号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民救发[2001]56号2000年4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办发[2000]19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民政部19号令《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辽民发[1999]9号文件《辽宁省社会福利事业机构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由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含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大连市有关法规和规章,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各区、市、县民政局依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和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
第五条经各级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社会福利机构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财政、税务、物价、城建、规划土地、卫生、公安、公用事业、电业等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积极支持和帮助社会福利机构的创办和发展。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社会福利机构。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第八条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要根据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规划,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必须符合设置规划。
第九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有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并填写筹办申请表。
大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6.09.21•【字号】大财文字[1996]250号•【施行日期】199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大财文字[1996]250号)各区、市、县财政局、市直各单位:现将重新制定的《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大连市财政局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开支标准:(一)乘坐车、船、飞机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 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住宿费的开支标准和开支办法。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住宿费限额等级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五条交通费开支办法(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 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货币补贴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货币补贴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12-2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货币补贴调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大连市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货币补贴调整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 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辽政发[1999] 1号)和省住房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房委字[2000] 9号)精神,结合我市住房货币分配改革的经验,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大连市机关和定额补贴事业单位住房分配制度改革试行方案》进行调整,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目标和原则(一)目标: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货币分配制度,逐步实现职工住房分配的货币化,力争在2016年前完成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的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工作。
(二)原则: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的指导下,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公正公开、兼顾公平,男女平等、离休人员优先”的原则。
二、补贴范围和对象(一)补贴范围: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团体和定额补贴的事业单位(以下称参改单位)。
(二)补贴对象: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参改单位在编和离、退休职工(以下称老职工)。
三、补贴标准住房货币补贴包括基本补贴、工龄补贴和维修基金补贴。
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根据我市200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基本补贴标准为1623元/平方米,工龄补贴标准为23元/平方米·年,维修基金补贴标准为48元/平方米。
(二)各职级人员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1.公务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副市级180平方米,正、副局级140平方米,正、副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及科级以下85平方米。
关于发放11月份全市低收入群众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威发改发〔2020〕1号)
关于发放11月份全市低收入群众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威发改发〔2020〕1号)各区市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南海新区产业科技局、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党群与人力资源部: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2019年11月份全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食品价格指数的通报》(鲁发改价格﹝2019﹞1177号),我市2019年11月份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同比上涨8.6%、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价格同比上涨19.3%,达到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
根据原威海市物价局等七部门《关于贯彻鲁价综发﹝2016﹞107号文件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威价发﹝2016﹞69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为全市低收入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及标准对全市2019年11月份的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每人发放56元,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每人发放41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每人发放132元。
二、资金来源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三、发放方法及时限民政部门负责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对优抚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
此次价格临时补贴务于2020年1月17日前发放到位,发放时要特别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市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统计本单位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辖区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请于2020年1月20日前,将填写的《威海市2019年11月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加盖单位公章后转PDF电子版,通过威海电子政务办公平台或政务邮箱(电子邮箱:JGGL*******)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动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动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1.01•【字号】大财建〔2018〕1297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动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建〔2018〕129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征地动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大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动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2018年11月1日大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动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征地动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明确各相关方的主体责任,确保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大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程》(大财建〔2017〕443号)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迁补偿资金是指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列入市政府投资计划,用于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资产类补偿或工程迁改类补偿,需由市本级财政承担的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的各类建设项目需发生动迁补偿费的,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由项目建设单位制定动迁计划和投资估算,并经立项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未经立项部门批准发生的动迁补偿资金不得在建设成本中列支,市财政局不予拨付动迁资金。
第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预见等因素发生需扩大动迁范围或提高动迁补偿标准导致超过原动迁概算或投资估算的,视同工程变更,应按照《大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程》(大财建〔2017〕443号)中的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章土地征收与资产类补偿第五条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是指因项目建设需征用集体用地,或永久占用各级土地储备部门已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应支付的补偿费用。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8〕3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8〕3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7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辽民发〔2017〕46号)精神,切实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在全市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托底供养。
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坚持属地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城乡统筹。
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12.18•【字号】大财社〔2017〕1284号•【施行日期】2017.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大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社〔2017〕1284号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大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2月18日大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4.10•【字号】大劳发[2008]85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大劳发〔2008〕85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保障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和退养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对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做如下调整: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标准,按照《转发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发〔2008〕18号)规定执行。
二、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标准,按照企业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随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相应调整。
三、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增加3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增加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增加10元。
四、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按月领取的救济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五、对我市七十年代末社街转制退养人员和“文革期间”社街工业下乡人员(含原市房产服务队、原燃料公司送煤队、原商业局合作店、原周水子大队等退养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原标准调整为按照其单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06•【字号】辽发改价格〔2020〕236号•【施行日期】202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综合规定正文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20〕23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加大对低收入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力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87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扩大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各市要在现有保障对象基础上,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阶段性纳入联动机制保障范围。
执行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
二、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各市要以现行联动机制测算的补贴标准为基础,阶段性提高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1倍,执行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
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在加倍发放补贴期间,价格临时补贴和失业保险金总额可据实发放,不受“应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6%”限制。
在加倍发放补贴期限结束后,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和失业保险金总额,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96%的,仍按照96%执行。
三、明确增支资金保障渠道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提高补贴标准的增支资金和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的增支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中列支,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增支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民发[2018]13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8.01.24
【实施日期】2018.0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
(大民发[2018]13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运机制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139号)、《大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运机制的通知》(大民发〔2017〕233号)要求,由于10、11、12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分别为3.8%、3.8%、4.0%,符合启动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条件。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