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对外投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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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0〕2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现将《大连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二000年三月五日大连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带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市外经贸委、科委、计委、经委、财政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办、公安局、房地产局、规划土地局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提高办事效率,认真做好外商来我市投资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本市大力发展高效农业,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环境保护、海洋工程等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基础工业、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密集型项目的对外合资合作,逐步放开旅游资源开发、商业贸易、医疗卫生、教育、航运交通、金融、保险和通讯等领域的对外合资合作。
外商投资项目,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要求中方控股和不允许外商独资等限制项目,根据外商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经批准,可以另行处理。
第五条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的审批手续。
对总投资额不超过1000元的项目(不含需市政府综合平衡、限制类和特业管理的项目),由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委、办、局(总公司)自行审批;凡属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总投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按我市现行规定进行审批,报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备案。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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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2003年出口退税欠退贴息暂行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关税
【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
【发布日期】2003.09.15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2003年
出口退税欠退贴息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现将《大连市2003年出口退税欠退贴息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大连市2003年出口退税欠退贴息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
第一条为缓解出口企业短期流动资金困难,扩大出口,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对外开放若干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3]10号)和辽宁省财政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辽财流字[2003]15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无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本市出口任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口退税欠退贴息(以下简称贴息),是指对出口企业2003年当年出口发生的出口退税欠退的税金,参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给予的一次性专项资助。
第四条贴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正在执行当中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计算支付。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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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07.26•【字号】大财企[2005]349号•【施行日期】2005.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企[2005]349号)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工业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任务和大连市委、市政府《关于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03]19号)精神,吸引境外企业与我市企业进行合资合作,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我市工业经济的发展,我们制定了《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连市财政局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振兴老工业基地的方针政策及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03]19号)精神,吸引境外企业与大连市地方企业进行合资合作,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决定设立大连市地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为规范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振兴老工业基地专项资金中用于补助我市地方企业与国外企业在大连市辖区内新建合资合作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安排应坚持“突出重点、集中使用、效率优先”原则。
第四条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一个中心、四个基地”战略方针,补助资金重点支持:(一)石化、电子信息、机械(装备)制造、造船、汽车零部件、精品钢材、医药、建材、纺织服装、食品及农产品深加工等优势行业和支柱产业的合资合作项目。
大连市外商投资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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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外商投资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0.09•【字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大连市外商投资促进条例》业经2023年8月29日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0月9日大连市外商投资促进条例(2023年8月29日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促进外商投资,推动本市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针对外商投资设置准入限制或者禁止性措施。
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在设立、运营、处置等各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类似情形下给予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第四条本市按照国家对外开放总体部署,对标高标准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推进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拓展,不断增强区域门户开放功能,加快建成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区域性金融中心,打造面向东北亚开放合作新前沿。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促进工作的领导,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外商投资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大连市关于外商来连投资办企业的补充规定
![大连市关于外商来连投资办企业的补充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09b3aa1267ec102de3bd8912.png)
大连市关于外商来连投资办企业的补充规定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政发[1986]158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6.09.13
【实施日期】1986.09.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5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5日)废止
大连市关于外商来连投资办企业的补充规定
(大政发〔1986〕158号1986年9月13日)
为了加快我市对外开放的步伐,现决定对外商来大连市投资合作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降低土地使用费和基础设施费标准。
对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标准,一律按《大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1986]24号文件)规定的下限计收,即每平方米年收费标准(人民币)为:
⑴工业、仓储用地:一类地区十五元;二类地区十元;三类地区五元;四类地区二元;五类地区零点五元。
⑵商品住宅、招待所、办公楼宇用地:一类地区二十元;二类地区十五元;三类地区十元;四类地区五元;五类地区一元。
⑶商业、宾馆、酒楼服务业、旅游、建筑(含构筑物)用地:一类地区二十五元;二类地区二十元;三类地区十五元;四类地区十元;五类地区五元。
⑷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事业用地:一类地区三元;二类地区二元;三类地区一元;四类地区零点五元;五类地区零点五元以内。
⑸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用地:零点二元。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9ece933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4e.png)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大财企[2010]670号•【施行日期】201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大财企[2010]670号)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各区市县(先导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精神,结合大连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大连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大连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大连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第四条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大连市财政局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大连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大连市财政局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1e8c61c602768e9950e73833.png)
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大连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5日大连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拨我市的用于支持外经贸协调发展和结构调整、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和技术出口、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开展等外经贸专项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市财政局会同市外经贸局制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市外经贸局根据国家及我市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提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针对项目特点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
(三)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并运用信息管理系统,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手段;市财政局负责拨付资金,会同市外经贸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第四条我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一)支持外经贸协调发展和结构调整。
1、按照国家有关发展战略、规划并结合我市实际,优化贸易投资布局,培育优势、特色外向型经济,承接国际产业转移,举办国际性展会,推动企业投保信用保险、利用信保贸易融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对外开放人才培训,重大课题研究论证等外经贸事项。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扩大有效投资稳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扩大有效投资稳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2aa2ae4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e8.png)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扩大有效投资稳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02•【字号】大政办发〔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扩大有效投资稳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大连市扩大有效投资稳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日大连市扩大有效投资稳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充分发挥有效投资在稳增长中的关键作用,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推动项目开工复工(一)加快在建项目有序复工。
设立重大项目“开复工援助热线”,及时收集、推动解决项目单位诉求。
对项目开复工情况进行日调度、周通报。
解决在建项目员工复工、施工装备、原辅材料、防疫物资等方面困难问题;建立农民工返岗“点对点”服务机制,开通黑吉辽蒙4省区“复工专列”,实现“下车门进厂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行业主管部门)(二)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安排市级财力5000万元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用于重大项目前期推进工作。
着力解决重大项目前期手续办理、资金保障等问题,做好征地拆迁、水电接入、资金落实等准备工作,统一开展立项、规划、土地、环保、报建等跨前服务,确保新开工项目如期开工。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三)做好重大项目储备。
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全面梳理今年乃至“十四五”时期的建设规划和目标任务,聚焦脱贫攻坚、交通、能源、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保、社会民生、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围绕绿色石化、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链群,切实谋划一批有利于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利于结构调整和提升城市整体竞争力的重大储备项目。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8d99136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a2.png)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公布日期】2008.05.09•【字号】大财企[2008]217号•【施行日期】2008.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企〔2008〕217号)各有关单位:为鼓励我市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我们制定了《大连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二○○八年五月九日大连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7]343号),为鼓励我市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特制定大连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服务外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外包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服务外包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建设、运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坚持科学立项、专家评审、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服务外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外包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服务外包公共培训服务平台的设备购置、运营费用补助。
第五条设备购置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实际设备购置总额的50%,单个项目补助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运营费用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实际运营费用总额的20%,单个项目补助一般不超过50万元。
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若干问题的办法》的通知-[93]财会字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若干问题的办法》的通知-[93]财会字第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f0f5ccf4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88.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若干问题的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若干问题办法》的通知((93)财会字第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为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保证新的会计制度按期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按若干问题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企业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若干问题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二日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若干问题的办法按照财政部(93)财会字第03号《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将于1993年7月1日执行新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原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执行的《对外承包企业会计制度》、《对外承包企业示范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原制度”)将同时废止。
为保证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会计制度的要求组织会计核算工作,便于财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制度,现将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中的调帐问题规定如下:一、调帐原则及程序企业于1993年6月30日前仍然按照原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并按原制度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
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
执行新制度后,对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企业调帐前,应按原制度将6月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处理完毕,进行结帐并编制有关会计报表。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8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80号](https://img.taocdn.com/s3/m/34a15711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35.png)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8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若干政策措施》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1日大连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精神,切实把《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一轮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15〕10号)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更好地发挥对外开放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在借鉴国内外经验基础上,结合大连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对优势产业投资引导。
发挥大连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我市传统优势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从事创新技术研发。
二、扩大基础设施和服务业领域开放。
取消和下放地方权限内的前置审批,推进文化、医疗、教育、旅游等领域扩大对外开放。
鼓励外资进入政府公共资源和城市公共设施领域发展,公开PPP项目库资源和获取流程,围绕PPP项目实施点对点招商,以更加优越的投资便利吸引国外资本参与机场、港口、道桥、轨道交通、立体停车场、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鼓励企业境外上市和定向增发。
企业境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首发和非首发),一次性给予补贴300万元。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事局等十部门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事局等十部门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10b6aa4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b6.png)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事局等十部门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1•【字号】大政办发[2007]160号•【施行日期】200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事局等十部门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 16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农委(市动物卫生监管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外经贸局、市商业局(市粮食局)、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防办(市民防办)等单位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审核,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大连市人事局(大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7〕102号)和《关于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大编办发〔2007〕21号),结合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行政审批事项市人事局(市编委办)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集中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1.干部调配、安置(含境内人才引进)审批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审批3.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核准4.公务员录用审批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本方案印发后发生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变化,以市政府文件为准。
二、行政审批办公室组成人员市人事局(市编委办)行政审批办公室由如下人员组成:主任:马文翰副主任:蒋迎春工作人员:郭善俊、沈党英、孙长久行政审批办公室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合署,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人员原职级待遇不变。
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beebeff7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c1.png)
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大连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5日大连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拨我市的用于支持外经贸协调发展和结构调整、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和技术出口、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开展等外经贸专项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市财政局会同市外经贸局制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市外经贸局根据国家及我市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提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针对项目特点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
(三)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并运用信息管理系统,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手段;市财政局负责拨付资金,会同市外经贸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第四条我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一)支持外经贸协调发展和结构调整。
1、按照国家有关发展战略、规划并结合我市实际,优化贸易投资布局,培育优势、特色外向型经济,承接国际产业转移,举办国际性展会,推动企业投保信用保险、利用信保贸易融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对外开放人才培训,重大课题研究论证等外经贸事项。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6〕6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6〕60号](https://img.taocdn.com/s3/m/51449470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4d.png)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6〕6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国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精神,持续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投融资机制,通过建立完善公平的市场环境、有效的保障措施、合理的回报机制,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不断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增强投资发展内生动力,进一步强化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关键作用,推动大连率先实现全面振兴和加快“两先区”建设。
(二)基本原则。
放开准入,创新机制。
进一步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凡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外商投资按规定享受同等待遇。
政府投资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充分释放市场空间。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坚持市场化运作、多元化投资、专业化建设、规范化经营,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重点领域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2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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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2日大连市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鼓励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同时,支持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开拓国内市场,着力帮扶外贸企业渡过难关,促进外贸基本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1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帮助外贸企业纾困,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
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坚持市场化运作,鼓励外贸企业拓展销售渠道,促进国内消费提质升级。
落实地方属地责任,因地制宜推动出口产品转内销工作,重点帮扶本地区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外贸企业和中小微外贸企业。
二、支持出口产品进入国内市场(一)加快转内销市场准入。
1.在2020年底前,对依据出口目的国标准生产且相关标准技术指标达到我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出口产品,因疫情影响转内销的,允许企业作出相关书面承诺,通过自我符合性声明的方式进行销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和外贸企业在其出口产品转内销过程中对于标准化工作的实际需求,组织标准化研究机构为外贸企业提供标准化专业咨询服务。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招商代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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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招商代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招商代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0〕1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现将《大连市招商代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二000年一月二十一日大连市招商代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鼓励对外招商代理,扩大吸收外资,提高我市利用外资工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对外招商代理,是指招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招商委托人的名义进行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招商活动(不包括资金借贷和其他融资业务)。
第三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含中直、省直及外省市在连企业、办事机构)和政府各部门委托代理人代为招商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招商代理人。
第五条招商委托人委托招商代理时,须与招商代理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签订的委托合同应报其主管部门和外经贸委(招商局)备案。
第六条招商代理人从事招商代理工作,应熟悉对外招商项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有义务向投资者宣传我市引进外资的政策、投资环境,并应协助招商委托人处理有关代理项目的洽谈、签约、资金投入等工作。
第七条招商代理可实行有偿服务。
其代理费原则上为外资实际到位金额的2‰-4‰,以人民币支付。
外资金额分期到位的,可以分期支付代理费。
具体支付代理费的比例、条件、办法应在招商委托合同中明确。
第八条委托招商的代理费由项目单位或受益者承担,凭合同及代理人出具的收据作为原始凭证登记入帐,计入项目成本。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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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的
补充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大财建[2005]529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10.20
【实施日期】2005.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大财建[2005]5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现将《关于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的补充规定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关于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当前政府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政府投资的全部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或项目总投资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的其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他有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可参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1453fa3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12.png)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27•【字号】大政办发〔2018〕130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3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关于促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措施》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27日关于促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提升城市金融资源集聚能力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激发创新活力,凝聚发展合力,根据《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形势任务变化需要,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设立“大连市金融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每年由市政府金融工作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预算管理。
鼓励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配套设立金融产业扶持资金,或制定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建立金融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扶持、引导机制;(二)补贴、奖励和扶持金融市场发展、金融机构体系建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融创新、金融人才队伍建设;(三)政府购买金融领域公共服务;(四)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二章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第三条支持企业在公开市场上市、挂牌。
(一)鼓励我市企业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按照企业上市不同环节给予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二)鼓励我市企业通过并购、借壳等方式上市。
企业境内非首发上市,异地收购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大连,或收购大连本地上市公司且使上市公司自收购之日起一年内实现扭亏为盈、净利润或者总资产规模增长2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补贴200万元。
大连市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大财工字[1995]第290号
![大连市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大财工字[1995]第290号](https://img.taocdn.com/s3/m/5a419b10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f6.png)
大连市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大财工字[1995]第290号1995年11月16日)各区、市、县财政局、房地产管理局(处)、各外商投资企业: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下同)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75号文件和财政部财工字(1995)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拖欠情况进行清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应认真负责抓好此项工作,并加强场地使用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使之专项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补偿、拆迁、安置和建设厂外公共设施及相关的土地开发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
二、大连市内所属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仍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征收,征收应严格执行制度,严格管理。
各市、县、旅顺口区、金州区土地使用费征收由财政部门会同代征部门商定。
上缴办法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三、各外商投资企业要对欠缴的场地使用费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对欠交、漏交的要在1996年1月15日末之前补齐。
各市、县、旅顺口区、金州区财政部门和代征部门要对企业欠缴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场地使用费的企业,征管部门应按《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进行处罚。
对处罚后仍未按期限缴纳土地使用费的企业,征管部门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四、除有关法律及国家财政、房地产等主管部门规定外,任何人无权减免土地使用费。
大连市境外投资财政管理办法
![大连市境外投资财政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7cf7803ccbff121dd368394.png)
大连市境外投资财政管理办法大连市境外投资财政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连市境外投资的财政管理与监督,维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购买股票等有价证券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以下统称境外)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等投资行为。
第三条凡在大连市辖区内注册登记进行境外投资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境外投资者应根据本办法及所属境外企业驻在国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境外投资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协助独资和控股的境外企业建立健全其内部财务管理以及会计核算制度。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境外投资财政管理工作的财政主管机关,负责制定本市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财政登记第六条境外投资者必须在履行境外投资义务后两个月内,将境外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合同、章程、可行性报告、产权委托书等文件和境外有关机构签发的注册登记证明,提交财政主管机关,据此办理财政登记,并建立财政关系。
第七条境外企业发生撤资或追加资本投入时,境外投资者应在履行法定手续后,向财政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财政登记。
第八条境外投资者所属的境外企业必须为有限责任形式,并按规定履行各项权力义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境外投资者应派专人负责或参与境外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其派驻的财务人员必须经财政主管机关及有关部门考核,并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
第三章境外投资收益管理第九条境外投资收益是指投资者在境外投资过程中所获得的各项净收益,具体包括:㈠境外企业依法分配给投资单位的利润;投资到期收回或转让资本取得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按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所属境外企业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
㈡境外企业支付给内派人员的各种工资和奖励与内派人员实得数额的差额,即内派人员工资差额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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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财企[2014]495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发布日期】2014.06.19
【实施日期】2014.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
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财企〔2014〕4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我市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加强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124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大连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014年6月19日
大连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我市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增强国际化经营能力,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合作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切块安排我市专门用于支持在我市依法设立中资控股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合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的要求,并符合我国在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义务,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合理引导各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实现中外企业互利共赢。
第四条合作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合作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市外经贸局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及
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外经贸局负责合作资金的业务管理,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支持重点,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外投资合作重点项目库管理系统,组织企业项目申报、集中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合作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开展以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一)境外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合作资金重点支持国际能源开发和加工合作;技术研发投资合作;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优势制造业投资合作;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投资合作;国际化营销网络和知名品牌创建合作等。
(二)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合作资金重点支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品牌和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
(三)对外劳务合作,是指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合作资金重点支持对劳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外派劳务素质,推动技能型、高端型劳务输出。
(四)支持企业在境外建设具有集聚效应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工业园区和商品展销(示)中心。
(五)支持企业参与和承接国家对外援助项目。
(六)支持为促进“走出去”事业发展的公共服务项目。
(七)其他有利于我市对外投资合作发展的项目。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投资合作业务采取贷款贴息、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具体包括:
(一)贷款贴息。
对我市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和续贷)的贷款给予贴息。
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的50%,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的50%;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的50%,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的50%。
同一项目已累计3年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给予贴息支持。
(二)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是指我市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