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对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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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财企[2014]495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发布日期】2014.06.19

【实施日期】2014.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

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财企〔2014〕4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我市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加强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124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大连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014年6月19日

大连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我市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增强国际化经营能力,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合作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切块安排我市专门用于支持在我市依法设立中资控股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合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的要求,并符合我国在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义务,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合理引导各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实现中外企业互利共赢。

第四条合作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合作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市外经贸局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及

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外经贸局负责合作资金的业务管理,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支持重点,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外投资合作重点项目库管理系统,组织企业项目申报、集中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合作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开展以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一)境外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合作资金重点支持国际能源开发和加工合作;技术研发投资合作;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优势制造业投资合作;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投资合作;国际化营销网络和知名品牌创建合作等。

(二)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合作资金重点支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品牌和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

(三)对外劳务合作,是指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合作资金重点支持对劳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外派劳务素质,推动技能型、高端型劳务输出。

(四)支持企业在境外建设具有集聚效应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工业园区和商品展销(示)中心。

(五)支持企业参与和承接国家对外援助项目。

(六)支持为促进“走出去”事业发展的公共服务项目。

(七)其他有利于我市对外投资合作发展的项目。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投资合作业务采取贷款贴息、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具体包括:

(一)贷款贴息。对我市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和续贷)的贷款给予贴息。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的50%,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的50%;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的50%,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的50%。

同一项目已累计3年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给予贴息支持。

(二)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是指我市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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