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稻种植大户补贴政策种粮大户补贴政策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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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种植大户补贴政策种粮大户补贴政策2022

水稻种植大户补贴政策1

近日,吉水县对符合申报水稻种植大户补贴项目的申报对象的基本条

件进行了审核,并对水稻种植大户补贴项目进行批复,对该县22位水稻

种植大户进行补贴,资金共计226.2万元。

江西吉水2022年水稻种植大户补贴标准

“大户补贴补在了真正种粮农民头上,投入得多就补得多。

我们当然愿意大面积机械化操作了!”阜田镇洪同村种粮大户王园儿说。

他今年种植水稻约2100亩,其建设晒场面积为2500平方米,按每配

套设施每平方60元的补贴标准,审批后将领到15万元的水稻种粮大户补贴。

自2006年以来,吉水县连续八年获得全省粮食生产先进县,期间有

四次还获得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

今年,该县积极响应江西省2022年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通过实施种粮大户补贴政策,进一步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推进了粮食

规模化种植水平,促进了农民增产增收。

在这一政策激励下,该县涌现出了16名种粮面积500亩以上的种粮

大户,为粮食增产创收发挥了重要作用。

水稻种植大户补贴政策2

根据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种粮大户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2022年种粮大户补贴和种粮家庭农场补贴统计工作已经启动。

一、种粮大户认定条件

享受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种粮大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至少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

主要粮食作物指小麦、水稻。

其中种植小麦的,以小麦种植面积为补贴依据;种植单季水稻的,以水稻种植面积为补贴依据。

(二)种植规模符合适度规模经营标准。

种植面积须在50亩(含50亩)以上。

其中,50亩(含50亩)以上、200亩以下的,每亩按照6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200亩(含200亩)以上的,每户限额补贴1.2万元。

(三)租种合同符合要求。

种粮大户租种土地时,与农户(土地承包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须使用乡镇农业(经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合同,经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审查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乡镇农业(经管)部门审核备案。

(四)提供原始票据。

二、申报流程及工作职责

(一)种粮大户申报。

本着“自愿”原则,种粮大户向土地所在村委会自行申报。

种粮大户不受户籍、地域限制,符合条件的农村、城镇户籍人口均可

申报;对在同一县域内跨村、跨乡镇流转土地的,分别向土地所在村申报,由县级农业部门负责汇总面积。

(二)村初核。

内容主要包括:地块的位置、种植粮食作物的种类和面积、土地流转

合同的真实性及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等。

(三)乡镇审核。

审核无误后在村、乡镇两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公示无误后,由乡镇农业(经管)部门将种粮大户补贴信息录入到齐鲁

惠民补贴“一本通”系统。

乡镇政府对补贴对象、种植面积、补贴金额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负责。

(四)县级农业部门复核。

根据审核结果,认真测算资金需求,如实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供补贴对

象的个人信息、种植面积、补贴数额等信息。

县级农业部门对种粮大户补贴信息的完整性、申报程序的完备性负责。

(五)县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农业部门提供的种粮大户补贴信息,及时向金

融部门拨付资金,督促金融部门及时把资金发放到种粮大户的“一本通”

账户中,并及时将发放结果反馈县级农业部门。

请广大符合条件的种粮大户认真、如实填报,申报所用规范文本及疑问可就近到各镇政府进行咨询。

水稻种植大户补贴政策3

湖南省大规模种粮大户培育扶持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大规模种粮大户生产及装备条件,促进规模经营发展,根据中央关于加大对粮食生产新型经营主体扶持力度及《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政策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以改善大规模种粮大户生产条件、装备水平和促进规模经营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大户自愿原则,从现有种粮大户中择优选择流转面积大、条件好、经营管理优、发展意愿强的种粮大户进行重点扶持,力争至“十三五”末,在全省打造一批生产规模大、产业化水平高、示范作用强的种粮大户典型,推进全省粮食生产向规模化、机械化、产业化、标准化发展,为国家粮食安全作出新贡献。

二、扶持资金

从全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5000万元。

三、扶持对象

每年扶持不超过50户大规模种粮大户,其中重点支持10户左右。

四、基本条件

扶持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方面条件:

1、签订的耕地流转合同已有2年以上,流转耕地面积不小于1500亩(含1500亩,下同),其中有一处以上流转耕地面积集中连片在500亩以上。

2、粮食播种面积传统双季稻区不低于所流转耕地面积的170%(复种指数),中稻区不低于所流转耕地面积的95%;所流转耕地没有抛荒和非粮化。

3、已建有粮食仓库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粮食存储能力达到1000吨以上),烘干设施日烘干能力达到50吨以上。

4、未来发展规模经营意愿强烈,流转耕地面积每年增加10%以上;新建、扩建、购置仓储、烘干、大中型农机设施设备等年投入在150万元以上。

五、扶持内容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1、仓储、烘干设施建设及其配套设备购置;

2、集中育秧中心建设(含育秧大棚、浸种催芽设备、自动播种叠盘流水线及其配套设施等);

3、大中型耕田、插秧、施药、收割农机具购置等;

4、机耕道、排灌设施建设及其配套设备购置;

5、农业新技术推广应用。

六、扶持对象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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