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是指对城乡发展进行综合布局和空间组织,以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战略规划。
其中,城镇体系规划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合理布局和优化城镇体系,推动城市和乡村的协调发展。
一、规划目标城镇体系规划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城镇体系,推动城市和乡村的协调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1. 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城市和乡村的互动和协调发展。
2. 优化城镇布局,提高城市的发展质量和效益。
3.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4. 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设施。
5. 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和产业多样性。
二、规划原则城镇体系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1. 综合考虑城乡发展需求,实现城乡统筹规划。
2. 优化城市布局,提高城市的发展质量和效益。
3. 合理划定城市功能区,促进城市的特色和竞争力。
4.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5. 公平公正地分配资源,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6. 鼓励创新和科技应用,推动城市发展的智能化和可持续性。
7. 加强规划管理和监督,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三、规划内容城镇体系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城市发展战略:明确城市的定位和发展目标,确定城市的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
2. 城市空间布局:合理划定城市的功能区,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文化教育区等,以及城市绿地、水系等公共空间。
3. 城市交通规划:规划城市交通网络,包括道路、铁路、轨道交通等,提高交通效率和便利性。
4. 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城市环境保护措施,包括空气质量改善、水资源保护、垃圾处理等,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
5.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划城市的公共设施,包括学校、医院、公园、体育场馆等,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设施。
6. 城市景观规划:设计城市的景观,包括建筑风格、绿化景观、文化遗产保护等,提升城市的美观度和文化内涵。
7. 城市产业规划:规划城市的产业布局,包括发展重点产业、培育新兴产业等,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试题和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一、填空题1、城乡规划,包括、、、和村庄规划。
【答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2、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和。
详细规划分为和。
【答案】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3、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以及因和,必须实行的区域。
【答案】建成区,城乡建设,发展需要、规划控制4、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
【答案】规划要求5、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的区域。
【答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切实可行,乡规划、村庄规划6、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和的原则。
改善,促进、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等自然资源和,保持、和。
【答案】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生态环境,资源、能源,耕地,历史文化遗产,地方特色、民族特色,传统风貌。
7、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答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8、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和,并与相衔接。
【答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9、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和的依据。
【答案】城乡建设,规划管理10、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答案】及时公布1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就涉及其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答案】有权,利害关系1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并组织、。
【答案】违反城乡规划,及时受理,核查、处理13、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答案】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14、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是指对城市和乡村进行综合布局和功能调整的一项重要工作。
其中,城镇体系规划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份之一,旨在合理规划城市和乡村的空间布局,优化城市和乡村的发展结构,提升城市和乡村的整体功能和品质。
城镇体系规划的目标是建立起合理的城市与乡村之间的联系,促进城市和乡村的协调发展。
在城镇体系规划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城市布局规划:城市布局规划是城镇体系规划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城市布局规划中,需要确定城市的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和发展重点。
根据城市的特点和需求,可以合理规划城市的功能分区,如商业区、居住区、工业区等,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2. 乡村发展规划:乡村发展规划是城镇体系规划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乡村发展规划需要考虑乡村的自然环境、资源禀赋和人口分布等因素,合理规划乡村的产业布局和功能分区,提升乡村的发展潜力和吸引力。
3. 交通规划:交通规划是城镇体系规划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良好的交通规划可以有效解决城市和乡村之间的交通问题,提升交通效率和便利性。
在交通规划中,需要考虑道路布局、交通设施建设和交通组织等方面的内容,以满足人们的出行需求。
4. 环境保护规划:城镇体系规划还需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问题。
合理规划城市和乡村的空间布局,可以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提高生态环境的质量。
在环境保护规划中,需要考虑土地利用、水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5. 社会服务设施规划:城镇体系规划还需要充分考虑社会服务设施的规划。
合理规划城市和乡村的社会服务设施,可以提供更好的教育、医疗、文化和体育等服务,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在社会服务设施规划中,需要考虑设施的布局、规模和配套设施等方面的内容,以满足人民的需求。
总之,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考虑城市和乡村的空间布局、功能调整和发展需求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合理规划城市和乡村的发展,可以提升城市和乡村的整体功能和品质,促进城市和乡村的协调发展。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是指对城市和乡村进行综合性的规划,旨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其中,城镇体系规划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合理布局和组织城镇的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以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城镇体系规划的目标是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城镇体系,推动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具体来说,城镇体系规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城镇布局规划: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和土地资源的条件,确定城市的布局范围和发展方向。
例如,规划确定主城区、副中心城区、新兴城镇等不同级别的城镇,并划定城市边界和发展边界。
2. 城市空间结构规划:确定城市内部不同功能区的空间布局,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文化教育区、生态保护区等。
规划要考虑到人口分布、交通网络、环境保护等因素,合理划定各功能区的位置和规模。
3. 城市交通规划:规划城市的交通网络,包括道路、铁路、公共交通等。
要考虑到城市的发展需求、交通流量、交通方式的多样性等因素,合理布局交通线路和节点,提高交通的便捷性和效率。
4.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划城市的公共设施,包括水、电、气、热、通信、教育、医疗、文化等。
要根据人口规模和发展需求,合理布局各类公共设施,提供便利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5. 城市生态环境规划:规划城市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包括绿地、水体、空气等方面的规划。
要保护好自然资源,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适应性,创造宜居的城市环境。
6.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规划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保护好历史建筑、文化景观等。
要保留城市的历史记忆,传承优秀的文化传统,提升城市的文化品位和吸引力。
以上是城镇体系规划的主要内容,通过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可以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城市的品质和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城镇体系规划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城市化进程、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是指对城市和乡村进行综合性的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合理布局城镇,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提高城市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一、规划目标城镇体系规划的目标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建设功能完备、结构合理、布局优化的城镇体系。
具体目标包括:1. 提高城市化水平:通过合理布局城镇,推动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化率。
2. 优化城市空间结构:通过调整城镇布局,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 促进经济发展:通过合理规划城镇,促进产业集聚,提升经济发展水平。
4. 改善居住条件:通过规划城镇,改善居住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
5. 保护生态环境:通过合理规划城镇,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原则城镇体系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1. 综合协调原则:在规划城镇时,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各方面因素,协调城镇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关系。
2. 适度规模原则:城镇规模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区域特点确定,避免超大型城市和小城镇过度发展。
3. 合理布局原则:城镇应合理布局,避免过度集中和过度分散,形成合理的城镇体系。
4. 产城融合原则:城镇规划要促进产城融合,实现产业与城市的有机结合,提高城市经济竞争力。
5. 生态优先原则:城镇规划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三、规划内容城镇体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1. 城镇布局规划:根据区域发展需要和资源环境条件,确定城镇的总体布局,包括城市的空间分布、规模和功能定位。
2. 城市空间结构规划:通过分析城市功能需求和土地利用状况,确定城市的空间结构,包括城市中心区、城市副中心、城市发展轴等。
3. 城市功能区划规划: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和土地资源利用要求,划分城市的不同功能区,如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文化教育区等。
4. 城市交通规划:规划城市交通网络,包括道路、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提高交通运输效率,缓解交通拥堵。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是指对城镇和乡村进行合理布局和发展的规划工作。
城镇体系规划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优化城镇布局,提高城镇功能和服务水平,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本文将从城镇体系规划的概念、目标、原则、内容和实施步骤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概念城镇体系规划是指根据城镇发展的需要和国家、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对城镇进行合理布局和发展的规划工作。
它包括城市的空间布局、城市规模和结构、城市功能和服务设施等方面的规划。
二、目标城镇体系规划的目标是建立合理的城镇布局,促进城市间的协调发展,提高城市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具体目标包括: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城市的功能和服务水平;促进城市间的协调发展,避免城市过度集中;加强城市与农村的联系,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三、原则城镇体系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1. 综合协调原则: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统筹考虑各个城市的规模、功能、空间布局等因素,实现城市间的协调发展。
2. 适应性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自然环境条件,制定相应的城镇体系规划,确保规划的可行性和适应性。
3. 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4. 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权益,提高城市的社会公平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内容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1. 城市空间布局:确定各个城市的位置、规模和空间布局,合理划定城市的发展边界,避免城市过度扩张。
2. 城市规模和结构:确定城市的规模和人口规模,合理划分城市的功能区,提高城市的服务功能和品质。
3. 城市功能和服务设施:确定城市的主导产业和功能定位,规划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市的服务水平。
4. 城市交通和交通网络:规划城市的交通网络,提高城市的交通便捷性和交通效率,减少交通拥堵和污染。
5. 城市环境和生态保护:注重城市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城市的绿地和生态空间,提高城市的生态品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城乡规划体系及其主要内容
三、各层面规划的主要内容
2、城市总体规划
主要任务: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 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和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建设和合理发展。 (1)主要内容
① 编制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② 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③ 提出人口、用地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中心区位置。 ④ 确定城市内外交通系统的布局及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 ⑤ 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⑥ 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⑦ 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⑧ 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止污染措施。 ⑨ 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对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⑩ 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消防、防洪、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 ⑪ 确定旧区改建及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⑫ 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村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村镇的各项用地,划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 ⑬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 ⑭ 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一、城乡规划的概念
2、城乡规划的作用
(2)政策形成和实施的工具
是各级政府机构,尤其是城市政府实施城市发展政策的有力工具。政府必须通过城市规划将各个部 门的政策和计划具体落实到城市物质空间中去。
总体规划:指导协调各部门与城市开发建设的行为与活动 详细规划:引导和控制私人的各种开发行为
一、城乡规划的概念
三、各层面规划的主要内容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是指对城市和乡村进行综合性的规划,旨在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乡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城乡规划的核心是城镇体系规划,它是指对城镇的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发展方向等进行规划,以实现城镇的合理布局和有序发展。
城镇体系规划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城镇体系,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具体来说,城镇体系规划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城镇布局:城镇的布局应该合理,避免过度集中或者过度分散。
规划应该考虑城市的大小、人口分布、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城镇的数量和规模,以实现城镇的均衡发展。
2. 功能定位:城镇的功能定位是指确定城镇的主要功能和特色产业。
规划应该考虑城镇的资源禀赋、产业基础、人口需求等因素,确定城镇的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和就业的增加。
3. 交通网络:城镇体系规划需要考虑交通网络的建设。
规划应该确定城镇之间的交通联系,包括公路、铁路、航空等交通方式,以提高城镇之间的互联互通能力,促进资源的流动和经济的发展。
4. 城市设施:城镇体系规划需要考虑城市设施的建设。
规划应该确定城镇的公共设施,如学校、医院、商业中心等,以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5. 环境保护:城镇体系规划需要考虑环境保护。
规划应该确定城镇的绿化和生态保护区域,以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提高城市的生态品质。
为了实现城镇体系规划的目标,需要进行以下步骤:1. 数据采集和分析:采集和分析城镇的相关数据,包括人口数据、经济数据、资源数据等,以了解城镇的现状和发展潜力。
2. 目标确定:根据数据分析的结果,确定城镇体系规划的目标和发展方向,包括城镇的数量、规模、功能定位等。
3. 规划编制:根据目标确定的结果,编制城镇体系规划的详细方案,包括城镇的布局、功能定位、交通网络、城市设施等。
4. 方案评估:对编制的规划方案进行评估,包括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评估,以确定规划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城乡规划基本概念
1、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2、城市总体规划:是对⼀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标、发展规模、⼟地利⽤、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3、镇总体规划:是⼀定时期镇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的整体布局。
4、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地使⽤性质和使⽤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它是确定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和核发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依据。
5、修建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以指导各项建筑和⼯程设施的设计和施⼯的规划设计。
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化和具体化。
6、城乡规划基本原则: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它体现城乡规划必须遵循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国情,⾯对现实,⾯向未来,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科学确定城市和村镇的性质、发展⽅向、规模和布局,统筹安排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合理和节约利⽤⼟地资源;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件保护等关系。
7、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原则: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保护耕地等⾃然资源和历史⽂化遗产,保持地⽅特⾊、民族特⾊和传统风貌,防⽌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公共安全的需要。
8、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来源: 9、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地、⽔源地和⽔系、基本农⽥和绿化⽤地、环境保护、⾃然与历史⽂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是指对城市和乡村的发展进行系统、科学的规划和布局,以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和人居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
其中,城镇体系规划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合理布局城市和乡村之间的空间关系,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城镇体系规划的目标是建立起合理、高效的城镇体系,实现城市与乡村的协调发展。
在城镇体系规划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城市布局规划:确定城市的规模、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
根据城市的功能定位,合理规划城市的各个功能区,如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文化教育区等,并确保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布局。
2. 乡村布局规划:合理规划乡村的空间布局,充分发挥乡村的资源优势和特色,促进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旅游业的发展。
同时,要注重保护农村的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3. 城乡交通规划:规划城乡之间的交通网络,确保城市与乡村之间的交通便利和畅通。
包括规划城市道路、高速公路、铁路、公交系统等交通设施,提高交通的效率和安全性。
4. 城市扩展规划:根据城市的发展需求,规划城市的扩展方向和范围。
合理控制城市的扩张速度,避免城市过度扩张导致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5. 城市绿化规划:规划城市的绿化空间,增加城市的绿地面积,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
同时,要注重保护城市的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
6. 城市更新规划:规划城市的更新改造项目,提升城市的功能和形象。
包括老旧城区的改造、城市中心区的更新、城市公共设施的改建等。
7. 城市防灾规划:规划城市的防灾设施和应急救援系统,提高城市的抗灾能力。
包括规划防洪设施、防震设施、防火设施等。
8. 城市环境规划:规划城市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和水质量。
包括规划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设施、环境监测系统等。
以上是城镇体系规划的一些主要内容,通过科学的规划和布局,可以实现城市和乡村的协调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城乡规划的实施需要政府、规划部门、社会组织和居民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形成合力,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是指对城市和乡村进行综合性的规划,旨在合理布局城镇和乡村的空间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城乡规划的核心是城镇体系规划,它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市和乡村的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进行科学规划。
一、城镇体系规划的概念及意义城镇体系规划是指对城市的空间布局、城市之间的联系以及城市与乡村的关系进行规划,旨在建立合理的城市体系,促进城市的协调发展。
城镇体系规划的意义在于:1.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通过科学规划城市的空间布局,合理划定城市的功能区域,提高城市的空间效益,减少资源浪费。
2. 促进城市之间的协调发展:通过规划城市之间的联系,建立起城市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机制,实现城市之间的互利共赢。
3. 促进城市与乡村的有机结合:通过规划城市与乡村的关系,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城镇体系规划的基本原则城镇体系规划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综合协调原则:综合考虑城市发展的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因素,协调城市的各项规划目标和要求。
2. 合理布局原则: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和空间条件,合理布局城市的各项功能区域,实现城市的空间优化。
3. 生态环境保护原则: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减少城市化进程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提高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4. 公众参与原则: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使城镇体系规划更加符合社会的利益和需求。
5. 经济可行性原则:确保城镇体系规划的可行性,合理利用资源,提高城市的经济效益。
三、城镇体系规划的主要内容城镇体系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城市空间布局:规划城市的空间布局,包括城市的中心区、功能区、居住区、产业区等,合理划定各个区域的范围和功能。
2. 城市之间的联系:规划城市之间的联系,包括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的布局和建设,促进城市之间的互联互通。
3. 城市与乡村的关系:规划城市与乡村的关系,包括农村地区的发展方向、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农村公共服务的提供。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是指对城市和乡村的发展进行规划和管理的过程,其中城镇体系规划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镇体系规划旨在合理布局和优化城镇的空间结构,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城镇体系规划需要综合考虑城市的规模、空间布局、功能定位、交通网络、绿地系统、公共设施等因素,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将从城市规模、空间布局、功能定位、交通网络、绿地系统和公共设施等方面详细介绍城镇体系规划的标准格式。
1. 城市规模:城镇体系规划需要确定城市的规模,包括城市的人口规模、土地面积和城市密度等。
根据城市的发展需求和资源状况,确定城市的规模范围,合理控制城市的扩张速度,避免出现过度膨胀或过度拥挤的情况。
2. 空间布局:城镇体系规划需要合理布局城市的空间结构,包括城市的核心区、主城区、副中心和卫星城等。
核心区是城市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主城区是城市的商业、居住和交通中心,副中心和卫星城是城市的辅助发展区域。
通过合理布局城市的空间结构,实现城市的均衡发展和资源优化配置。
3. 功能定位:城镇体系规划需要确定城市的功能定位,包括产业布局、用地规划和功能分区等。
根据城市的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向,确定不同区域的产业布局,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划分不同的功能区域,如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文化教育区等。
通过功能定位,实现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发展和互补优势。
4. 交通网络:城镇体系规划需要建立完善的交通网络,包括道路、铁路、轨道交通和公共交通等。
通过合理规划交通网络,提高城市的交通效率和便捷性,减少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
同时,要注重非机动交通的建设,提供良好的步行和骑行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交通发展。
5. 绿地系统:城镇体系规划需要建立健全的绿地系统,包括城市公园、绿化带、生态廊道和水系等。
通过合理规划绿地系统,保护城市的生态环境,提供人们休闲娱乐的场所,改善城市的生活质量。
同时,要注重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提高城市的生态可持续性。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是指对城市和乡村进行综合性的规划,旨在合理布局和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城乡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份。
一、城镇体系规划的概念和意义城镇体系规划是指对城市和城镇进行布局和发展的规划,旨在建立合理的城镇体系,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提高城市发展的整体效益和竞争力。
城镇体系规划的目标是实现城市与城镇的协调发展,促进城市化进程,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城镇体系规划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优化城市空间结构。
通过合理布局城市和城镇,可以避免城市过度集中,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减少资源和环境的消耗。
2. 促进城市与城镇的协调发展。
城镇体系规划可以促进城市和城镇之间的互动和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化产业布局,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 提高城市发展的整体效益和竞争力。
通过合理规划城市和城镇的布局,可以提高城市发展的效益和竞争力,吸引人材和资本的流入,推动城市的创新和发展。
4. 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
城镇体系规划可以科学利用土地资源,避免过度开辟和浪费,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城镇体系规划的基本原则城镇体系规划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综合平衡原则。
城镇体系规划应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实现城市和城镇发展的平衡和协调。
2. 合理布局原则。
城镇体系规划应根据区域特点和发展需求,合理布局城市和城镇,避免过度集中和过度分散。
3. 产业优化原则。
城镇体系规划应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优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4. 生态保护原则。
城镇体系规划应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调。
5. 公平公正原则。
城镇体系规划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
三、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和要求城镇体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和要求:1. 城市布局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应确定城市的布局和规模,包括主城区、副中心城市和新兴城市的位置和规划,合理划定城市边界。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是指对城市和乡村进行综合性的规划,以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目标。
其中,城镇体系规划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合理布局和发展城镇,提高城镇化水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城镇体系规划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城镇体系,实现城市和乡村的有机衔接和协调发展。
具体来说,城镇体系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 城镇布局规划:根据区域发展需求和资源条件,确定城镇的布局和空间结构。
考虑到城镇的功能特点和发展潜力,合理确定城镇的规模、密度和分布,确保城镇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协调发展。
2. 城镇发展战略:制定城镇的发展战略,明确城镇的定位和发展方向。
根据城镇的资源禀赋和优势产业,确定城镇的产业发展重点,推动城镇经济的转型升级。
同时,注重城镇的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城镇的宜居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3. 城镇功能规划:根据城镇的定位和发展战略,合理规划城镇的功能布局。
包括商业、居住、工业、交通、教育、医疗、文化等各类功能的规划。
通过合理的功能布局,提高城镇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4. 城镇空间布局规划:确定城镇的空间布局和扩展方向。
考虑到城镇的自然环境和土地资源,合理划定城镇的发展边界和保护区域。
同时,注重城镇的空间组织和景观设计,提高城镇的形象和品质。
5. 城镇交通规划:规划城镇的交通网络和交通设施。
包括道路、铁路、公交、轨道交通等各类交通方式的规划。
通过合理的交通规划,提高城镇的交通便利性和流动性,促进城镇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交流。
6. 城镇公共设施规划:规划城镇的公共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
包括水、电、气、热、通信、教育、医疗、文化等各类公共设施的规划。
通过合理的公共设施规划,提高城镇的基础设施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
7. 城镇环境规划:注重城镇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规划城镇的绿地、湿地、生态廊道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城镇的自然环境和生态资源。
同时,注重城镇的环境整治和污染治理,提高城镇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可持续发展能力。
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本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概念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划定规划区,要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与可能,深入研究城镇空间拓展的历史规律,科学预测城镇未来空间拓展的方向和目标,充分考虑城市与周边镇、乡、村统筹发展的要求,充分考虑对保障城乡发展的水源地、生态控制区廊道、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廊道等的保护要求,充分考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统筹兼顾各方需要,科学、系统地草拟方案,征求各方意见进行方案比选,并进行科学论证后最终综合确定规划区范围。
二、本条第二款对城乡规划体系作出了规定。
按照这一规定,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它不是指一部规划,也不是涵盖所有国土面积的规划。
城乡规划体系体现的特点是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下位规划不得违反上位规划的原则。
1.所谓城镇体系规划,是指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湖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
湖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四条城市和镇、乡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设区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需要制定规划的村庄,应当制定村庄规划;鼓励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制定村庄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规划;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管理,建立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村庄规划的编制经费,可以由上级财政予以补助;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中,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乡规划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直接管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镇和乡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并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八条制定城乡规划应当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城乡统一规划,区域协调发展;制定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符合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城乡规划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城乡规划编制的技术标准和规定,规范和指导全省城乡规划工作;第九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组织编制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设区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纳入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一同编制、审批;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长沙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自治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的具体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第十二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其他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四条城市、镇的重要地块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镇总体规划,会同建设、国土、公安、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六条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城乡规划在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引导城乡健康有序地发展;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城市、镇的近期建设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城乡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近期控制、引导城乡发展的原则、措施以及实施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第十八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明确规划年度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重点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的建设;第十九条城市新区、开发区、各类园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旧城区的改建,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严格限制零星插建;完善道路交通、消防、电力、通信、人防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统风貌和生态环境;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涉及城乡规划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并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第二十一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取得批准或者核准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其中,应当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按照下列规定核发:一建设单位持选址申请表、地形图、选址论证报告等材料,向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二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三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城乡规划或者相关专业规划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符合城乡规划或者相关专业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前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第二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划拨建设用地前,应当取得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选址意见书和有关材料,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二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一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土地储备机构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二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进行出让;三受让建设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四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并具有下列内容:一用地位置、面积、界限;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土地开发强度指标;三周边建设和环境、安全要求;四配套设施要求及其具体建设时序;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等材料,向受理申请的机关提交申请书;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二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组织定位、放线;其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组织验线;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申请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审批手续;第二十六条乡、村庄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自然生态环境,尊重村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第二十七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八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户口原件和有关材料,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按照下列规定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不占用农用地和使用原有宅基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建设用地内集体土地和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建设项目,自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未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第三十一条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应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除外;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必须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二条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申请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有关材料;二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用地、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一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四侵占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延期申请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市、镇规划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的,使用人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全部建设工程申请规划核实之前拆除;临时建设使用期限未满,因城市、镇建设需要提前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和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房产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三十六条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与房屋用途相关的行政许可证件应当与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一致;第三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依据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证;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三十八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实施情况每三年评估一次,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每五年评估一次;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一公共服务设施、社会公益设施等基础设施和住房保障的实施情况;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三绿化、交通、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的规划实施情况;四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第三十九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法组织修改;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规划的实施情况;涉及修改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规划修改后,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报批;第四十条村庄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论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第四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法组织修改:一总体规划修改后需要修改的;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影响规划用地布局的;三规划的主要内容在实施中发现明显不适当的;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论证,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修改;涉及修改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修改总体规划;规划修改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批;第四十二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修改,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后,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报批;涉及规划条件修改的,应当先修改规划条件;因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或者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四十三条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修改规划需要变更内容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手续;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项报告规划的实施情况;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对规划实施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制度,依照法定职责,加强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的监督;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措施;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等予以处理;第四十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报告;第四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对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第四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作出规划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规划许可;镇、乡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规定作出规划许可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规划许可;因撤销规划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随堂做练习题第三章含答案
随堂做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共60题,)1、《城乡规划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 C )A、2007、10、28B、2007、12、1C、2008、1、1D、2008、2、12、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是城乡规划法的。
( D )A、直接目的B、根本目的C、主要目的D、终极价值目标3、《城乡规划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
( D )A、乡村规划B、村庄规划C、乡规划D、乡规划和村庄规划4、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和。
( C )A、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B、总体规划、建设规划C、总体规划、详细规划D、分区规划、详细规划5、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B )A、建成区B、规划区C、农业用地D、建设用地6、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A )A、土地管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B、土地管理水源保护环境保护C、土地管理耕地保护环境保护D、土地管理生态保护环境保护7、城市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审议。
(C )A、本级党委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C、本级人大常委会D、本级人民政协8、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C )A、3B、5C、6D、89、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年。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年。
( C )A、10 5B、15 10C、20 5D、20 1010、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审批。
( D )A、乡、镇人民代表大会B、村民大会C、县(市)人大常委会D、上一级人民政府11、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委托其具有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B )A、规划行政等级B、相应资质等级C、技术资质等级D、规划编制经历12、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
(D )A、城镇总体规划B、城镇详细规划C、城镇体系规划D、控制性详细规划13、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讨论同意。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是指对城市和乡村进行综合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
城乡规划的目标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品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城镇体系规划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城市和乡村的布局、功能分区、交通网络、公共设施等方面的规划。
一、城镇体系规划的背景和意义城镇体系规划是指对城市和乡村之间的关系进行规划,旨在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城市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集聚了人口、资源和产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引擎。
而乡村则是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重要基地。
合理规划城镇体系,可以促进城市和乡村的协调发展,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城镇体系规划的原则和方法1. 综合性原则:城镇体系规划应综合考虑城市和乡村的特点和需求,充分发挥城市和乡村的优势,实现城乡协调发展。
2. 可持续性原则:城镇体系规划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推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 人本性原则:城镇体系规划应以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出发点,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4. 系统性原则:城镇体系规划应以系统思维为基础,全面考虑城市和乡村的相互关系,实现整体规划和协同发展。
城镇体系规划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调研分析:通过对城市和乡村的调研,了解其发展现状和问题,为规划提供基础数据和分析结果。
2. 目标确定:根据城市和乡村的发展需求,确定城镇体系规划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
3. 布局规划:根据城市和乡村的空间布局,确定城市和乡村的相对位置和规模,实现城乡协调发展。
4. 功能分区:根据城市和乡村的特点和需求,划分不同的功能区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5. 交通规划:制定城市和乡村的交通网络规划,提高交通的便捷性和效率,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6. 公共设施规划:规划城市和乡村的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方面的设施,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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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一.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内容
城镇体系规划是指在全国或一定地区内,确定城镇的数量、性质、规模和布局的综合部署。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是用于指导省域城镇规划体系、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
⏹做好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确定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
⏹划分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二.城市规划、镇规划的编制内容
分为:城市、镇的总体规划和城市、镇的详细规划
●城市、镇总体规划: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镇各项
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镇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保护好环境和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指导城市、镇合理发展。
分为一般性内容和强制性内容。
⏹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的一般性内容包括:
◆确定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
◆确定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
◆制定各类专项规划等。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规划区范围
◆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水源地和水系;
◆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环境保护;
◆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城市、镇的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
或直接对建设项目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
详细规划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制镇编制内容
⏹建制镇一般只需编制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其内容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的修建性详细规
划相同。
实行镇管村体制的建制镇,其总体规划中应包括镇辖区范围内的村镇布局。
三..村庄和集镇规划
⏹村庄和集镇规划是指为了加强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
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节约和合理使用农村土地,保护耕地,协调村庄和集镇空间布局和具体安排。
村庄和集镇规划是村镇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编制内容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部分内容。
⏹(1)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是指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总体部
署。
规划期一般为10~20年,近期建设规划考虑3~5年。
⏹(2)村庄、集镇建设规划是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对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所作出的
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