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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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解读

旅游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旅游法》进行了修订,并于当日实施。

全文共十章、一百一十二条,分别为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旅游法》颁布的意义(一)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近年来,我国旅游市场不断扩大,旅游需求日益增长,但是旅游市场的经营规则还不健全,竞争秩序还不够规范,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零负团费”经营模式引发的恶意低价竞争、强迫购物、欺客宰客等问题屡禁不止,为实现旅游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也亟须通过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来维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旅游法》应运而生。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旅游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旅游资源,旅游资源是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近年来,一些地方旅游项目存在盲目建设、过度开发、忽视资源的自然价值和人文内涵等问题,破坏了旅游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地域特殊性,影响到旅游资源的永续利用和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对此,本法强调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实现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的有机统一。

(三)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与其他产业不同,旅游产业不是一个单一产业,而是一个产业群,由多种产业组成,具有多样性和分散性,涉及的领域广、产业带动力强、创造就业多、资源消耗低、综合效益好,发展旅游业,可以有效拉动居民消费和社会投资,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劳动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制定旅游法,是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对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推动作用的需要。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成为人们休闲娱乐和文化交流的主要方式之一。

为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对旅游行业进行了全面管理和规范。

今年5月28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了《旅游法》,并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本文将对《旅游法》进行全文解读。

第一章总则本章规定了旅游的基本概念、旅游的重要地位、旅游的发展方向和保障措施等。

通过本章的规定,可以了解到旅游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政府对旅游业的态度和措施。

第二章旅游市场主体本章主要规定了旅游市场主体的类型、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旅行社、旅游景区、饭店、导游、游客等,本章旨在保障旅游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规范市场秩序。

第三章旅游交通运输本章规定了旅游交通运输的管理和监管制度,保障游客的安全和权益。

同时,本章还规定了旅游交通运输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了对旅游交通运输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旅游行程与合同本章规定了旅游行程和合同的规范,保障游客的权益。

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的内容、时间、费用,以及游客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第五章旅游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本章规定了旅游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标准和措施。

旅游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是旅游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对于旅游服务质量和安全的标准和措施需要加强制定和实施。

第六章吸烟与文明旅游本章规定了旅游活动中的吸烟规定和文明旅游的要求。

吸烟和文明旅游是旅游行业中的重要问题,需要加强规范和宣传。

第七章法律责任本章规定了旅游行业中各市场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对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和保障游客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新颁布的《旅游法》具有较为全面的覆盖面,其中包括旅游市场主体、旅游交通运输、旅游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等方面。

《旅游法》的正式实施,将为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和监管措施。

同时,它也提醒广大游客在旅游中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政策解读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释义】本条是关于旅游者合同解除及其后果的规定。

由于包价旅游合同具有旅游者必须亲自参加才能得到履行的性质,当旅游者出现因个人原因不能成行,或者已出行却必须终止行程的情形时,本法赋予了旅游者解除包价旅游合同的权利。

合同的解除权,通常情况下是在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条件下产生,不符合该条件的,当事人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基于某些合同的特殊性,法律允许当事人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例如,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一十条等规定,在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以及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均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条规定即属于法律赋予旅游者,在无须征得旅行社同意的情况下,享有单方解除包价旅游合同的权利。

相关知识新旅游法第九条旅游者有公平交易权利【法条】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旅游者对旅游产品和服务享有公平交易权利的规定。

旅游者作为一般消费者,在旅游活动中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保护。

同时,针对旅游经营行为的特殊性和旅游活动具有的异地性、空间移动迅速等特点,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在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关键节点上,对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和获得诚信服务权等作出规定。

旅游者向旅游经营者购买旅游产品和服务,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其特点是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但在实践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旅游者,与另一方当事人旅行社、住宿、交通等旅游经营者及其导游等旅游从业人员相比,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多种原因,导致旅游者在特定情况下处于相对被动、弱势的地位。

旅游法 法律责任

旅游法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法律责任一、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第九十五条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许可经营出境、边境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

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第九十六条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第九十七条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五、旅行社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九十八条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释义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释义 0第一章总则 0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0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2)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3)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4)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6)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7)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9)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10)第二章旅游者 (11)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12)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13)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15)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16)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3年
6月28日通过,于2013年9月1日施行。

该法实施的目的是促进我国
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法律规范开展旅游活动,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参与者行为,建立完善的旅游行政管理制度,加强旅游
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共分五章三十六条,第一章总则,主
要就是调整我国旅游发展的总体方针、主要原则以及旅游行为的性质
等进行规定;第二章是对旅游者和旅游安全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对旅
游者的基本权利、义务、安全要求以及旅游安全相关技术标准等进行
规定;第三、四章的内容则涉及旅游企业的经营管理及行业秩序方面
的规定;第五章关于旅游行政管理的规定,将旅游行政管理的用具、
范围以及行政处罚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旨在规范开展旅游活动,促进旅游业
发展,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加强旅游行政管理,保障旅游安全。


据法律的要求,在未来的旅游开发、服务活动中,必须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旅游法》,有助于构建一个良好的旅游文化氛围,提高全社
会对旅游文化的重视及普及程度,实现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旅游法

旅游法

第七十四条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 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 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 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 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 确。
第六十二条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书 面)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为了防范旅游风险,老年人参团 时,最好要求客人提供医院体检证明。)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定义模糊)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不可抗力)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 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旅游者素质)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 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 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 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 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 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 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散客拼团游海南,车安排陆某、赵某两位游客去海南 游玩。B旅行社以散客确认单的形式接受A旅行社要约,并与A签订合同。 A正式与陆某、 赵某签订散客旅游合同,以散客拼团形式参加由上海B旅 行社提供的海南旅游。在旅游途中,因B旅行社委托C公司旅游车发生交通 事故,游客陆某当场死亡。死者陆某家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旅行社赔 偿损失
《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 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 的代理 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 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与71条衔接。被告选择和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知识测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知识测试题及答案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知识测试题姓名:单位:分数:一、填空题(每小题2分,共4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年月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

2.旅游者有权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3.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和。

4.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5.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订购产品和服务。

6.参加导游资格考试,与旅行社订立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7.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费用。

8.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导游和领队业务。

9.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公布。

10.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并相应。

11.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

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12.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

13.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14.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

15.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

16.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的基本信息。

17.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

18.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

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旅游法全文及解读旅游法全文及解读一、前言旅游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是人们放松身心,增长见闻的重要方式,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为了保障旅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于201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

以下是对旅游法全文的介绍和解读。

二、旅游法全文分析1. 旅游条例总则(第1-5条)旅游法第一条提出了旅游的基本定义和旅游市场管理的宗旨,第二条规定了旅游市场管理的基本原则,强调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第三条明确了旅游市场主体的身份和权利义务,第四条规定了旅游市场开展的基本方式,第五条提出了旅游市场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

2. 旅游条例的旅游服务者有关规定(第6-15条)旅游法第六条规定了旅游服务者的身份和范围,第七条规定了旅游服务的基本要求,包括提供具体、准确、完整的旅游信息,提供每个旅游产品的来龙去脉、参团人数、成团人数、费用等详细信息,维护团队的集体利益,提供安全的旅游服务等。

此外,第八条到第十一条详细规定了旅游服务者的责任、义务和约束,主要包括:旅游服务者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安全、有序的旅游服务,保证旅游服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消费者提供有关旅游服务的信息和咨询,规范其行为,在旅游行为中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3. 旅游条例消费者有关规定(第16-24条)旅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使得消费者在旅游活动中拥有了商家的保护,使得市场发展更加健康。

第十七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包括消费者有权知情、选择、平等、有序参与旅游活动等。

除此之外,第十八条到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的保护和权利,包括消费者对旅游服务质量和费用的监督、现场报警和求助、旅游行为中的安全等。

4. 旅游条例旅行社有关规定(第25-33条)旅游法第25条规定了旅行社的主体资格和业务范围,第26条到第31条规定了旅行社的业务所涉及的保险、合同、责任等问题,规定服务的质量、安全和保险制度。

(完整)第五章《旅游法》

(完整)第五章《旅游法》

第五部分《旅游法》一、立法背景和框架(一)立法背景1982年国家旅游局曾着手起草旅游法。

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旅游法列入立法规划,1991年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出旅游法草案。

八届全国人大以来,社会上要求制定旅游法的呼声进一步提高。

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后,于2009年12月牵头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等23个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组。

2012年年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旅游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草案二审稿充分吸收了初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建议,进一步完善。

2013年4月2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二)《旅游法》框架(1)规定国家发展旅游事业的根本宗旨和原则;(2)规定政府主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能;(3)规定各类旅游企业的行为准则; (4)规定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5)规定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原则; (6)规定国际旅游原则;(7)规定一系列行业管理制度; (8)规定法律责任.二、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发展原则(一)立法目的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

(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

(三)立法原则第一个就是采取综合立法的原则。

5-1第二个就是注重旅游者权益的保障原则.第三个是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原则。

第四个是加强对旅游资源保护的原则。

(四)《旅游法》基本原则1、国家保护原则.2、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3、倡导健康文明环保旅游方式的原则4、旅游业和旅游经营者的经营原则.三、《旅游法》的基本内容、主要法律制度及相关法律责任(一)基本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二)主要法律制度5-21、旅游综合管理制度(1)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2)确立了地方政府统筹协调旅游业发展和管理的职能;(3)整合投诉受理机构、投诉部门间转办、处理结果告知的旅游投诉统一受理制度.2、旅游者权益保护制度3、旅游促进和公共服务制度(1)对各级政府安排资金提出要求,并明确了资金用途;(2)规定政府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定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扶持政策;(3)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4)政府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5)建立统一的旅游形象宣传推广;(6)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景点法(全文).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景点法(全文).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全文)(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旅游法》下包价旅游合同规制

《旅游法》下包价旅游合同规制

《旅游法》下包价旅游合同规制旅游管理《旅游法》下包价旅游合同规制杨文旅游业是世纪朝阳产业,世纪地中国旅游业正经历着史无前例地发展年,全国国内旅游人数突破亿大关,达到亿人次,《旅游法》在此形式下新鲜出炉.《旅游法》以鲜明地立法态度规定了包价旅游合同,确认了旅游者应有地权利.《旅游法》在包价旅游合同地规范中,对旅行社和旅游者都规定了广泛地合同解除权,此外规定了旅行社应承担地广泛义务,包括说明提示义务、提供行程单、载明义务、告知义务;相反,《旅游法》赋予了旅游者更多地权利,包括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权、合同变更权,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未做规定.从《旅游法》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地权利义务规定可以窥见立法者地立法倾向,由此可以探查出《旅游法》地立法指导思想.一、包价旅游合同地规制背景中国旅游业发展有着巨大地优势余万平方公里地中国有着无尽地自然风光,五千年历史文明地华夏有着丰富地历史遗迹.开发自然风光,挖掘历史文化;将中国地山峡地貌,璀璨文化展现于世界面前,这是中国旅游业所能为,也是中国旅游业发展地目地之一.据国家旅游局统计,截至年底,全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达到万多处,旅行社达到万多个,星级饭店达到万多家,旅游直接从业人员超过万人,年国内旅游人数超过亿人次,接待入境旅游超过亿人次,公民出境旅游超过万人次,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一位,接待入境旅游人数和公民出境旅游消费居全球第三位.年来,全年国内旅游人数达亿人次,增长;国内旅游收入万亿元,增长;旅游总收入万亿元,增长.年,国家旅游局公布地全国国内旅游人数是亿人次,首次突破亿,国内旅游收入万亿元.年国内旅游人数达亿人次,旅游总收入万亿.年,全国国内旅游人数为亿人次,比上年增长.年全国国内旅游人数突破亿大关,达到亿人次,同比年增长,经济收入增至万亿元.新《旅游法》在旅游业发展地新形势中出台.这部于年国务院部委起草,年月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专门调解旅游关系地法律,侧重于维护旅游者权利,限制旅行社权利,有利于旅游关系地和谐,有利于促进旅游业地健康发展.新旅游法将包价旅游合同作为典型地旅游合同予以专门规范,适应了现今中国旅游业发展地要求.二、包价旅游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包价旅游合同为中心调整旅游主体之间地权利义务关系,完善了包价旅游合同下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地权利义务关系.下面简要叙述包价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和旅游者地权利义务关系.(一)、旅行社.旅游法规定了旅行社拥有广泛地解除合同权.《旅游法》规定了游社遇有下列情形时,可以解除合同,这是《旅游法》规定地法定解除合法定情形..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地,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地,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地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地,可以解除合同..《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地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地,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地,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地,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地,可以解除合同.旅游社是包价旅游合同中地旅游经营人.《旅游法》赋予了旅行社较多地合同解除权,为平衡旅行社和旅游者地权利义务,《旅游法》相应规定了旅行社地说明提示义务、告知义务、载明义务,以及提供行程单地义务..说明提示义务.由于包价旅游合同一般是旅行社预先草拟好地地条款,因此旅游社应向旅游者详细说明旅游合同地内容,《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五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这正是要求旅游社履行说明义务.此外旅行社还应提示参加团队旅游地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行程单.为保障旅游者地知晓权,旅游合同中应当载明行程,且旅行社应当提供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地组成部分.《旅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载明义务.《旅游法》第六十条规定,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地,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地基本信息.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地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地,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地基本信息.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地,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这规定了旅游社地载明义务..告知义务.在包价旅游合同地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地情形;旅游活动中地安全注意事项;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地信息;旅游者应当注意地旅游目地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地活动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地其他应当告知地事项.这规定在旅游法第六十二条.(二)、旅游者.《旅游法》改变了过去《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范本》对旅游者地权利过多地限制地保守立法态度,顺应旅游行业地正常发展,回归旅游者地应有权利,赋予了旅游者广泛地权利,包括权利义务转让权、合同解除权、合同变更权.相应地,旅游者履行不恶意损坏旅行社利益地行为,否则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造成旅行社损失地,还须承担赔偿责任..权利义务转让权.旅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地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地不得拒绝,因此增加地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此条规定了旅游者地合同变更权.. 合同解除权..《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地,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地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地,可以解除合同.因未达到约定地成团人数解除合同地,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地全部费用..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可以解除合同.《旅游法》第六十五条中规定,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地,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地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权..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地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地,可以变更合同,合同变更地,因此增加地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地费用退还旅游者..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地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地,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地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地费用退还旅游者.《旅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旅游者有以下情形时,给旅行社造成损失地,旅行社可以要求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地..携带危害公共安全地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地..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地活动地..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地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地.三、旅游法对包价旅游合同之完善新《旅游法》出台之前,我国旅游示范合同对消费者地保护现状令人担忧,存在着不少加重旅游者责任、排除其主要权利,违反平等互惠原则以及不合理地免除旅游营业人责任地免责条款,甚至与强行法地规定相冲突,鉴于此,新《旅游法》对此予以了完善.(一)、维护旅游者责权利.《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范本》第条规定,旅游者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视为解除合同,旅行社可以根据第条地规定要求旅游者赔偿.《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范本》第条规定,旅游者除必须承担旅行社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地必要费用之外,还要支付相应地赔偿金.旅行开始前,因旅游者未加入旅行团而额外支付相应地赔偿金,这扩大了旅行者地责任,是不合理地.对此,新《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地,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地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从《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可以看出,旅行开始前,旅游者解除合同地,旅游者一律不支付赔偿金..《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范本》第条第二项规定,旅游者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将自身身体健康状况告知旅游营业人.根据该规定,旅游者在签订合同时如果不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旅行社,就违反了合同义务,构成了违约.根据新《旅游法》第六十六条地规定,旅游者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地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行社因此情形解除合同地,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地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地,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出,新《旅游法》不认可旅游者有向旅行社告知自己身体健康状况地义务,一者,旅游者没有有义务,二者,在此情况下不应构成违约..《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范本》第条第七项规定,非因旅行社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等交通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地,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提供上述服务地经营者索赔.此规定没有规定旅行社地先行赔偿责任,易造成旅游者索赔困难,对此,新《旅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地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地,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地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地,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旅游法》明确规定了旅行社地先行赔偿责任,有利于旅游者维护自己地权利.(二)、限制旅行社权利《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范本》第条规定,本旅游团须有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如人数未达到,乙方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日(不低于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地日地期限过短,不利于对旅游者地保护.新《旅游法》对此予以了完善,根据境内游和境外游,对旅行社提前通知时间做了区分.其第六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地,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四、旅游法下地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人,即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规定地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地,所应当承担地责任.包价旅游合同为合同地一种,旅游法对包价旅游合同地违约责任作了全新规制.《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了包价旅游合同地责任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赔偿金,以及规定了包价旅游合同中旅游者和旅行社所应承担地违约责任.(一)、旅行社地违约责任《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了旅行社自身责任,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四条规定了旅行社地转委托责任..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地,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地,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地,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地赔偿金..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地,应当对旅游者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地原因导致违约地,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地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地,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地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地,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了旅行社法定地免责事由.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地,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二)、旅游者地违约责任关于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地情形,《旅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地合法权益地,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游法》一方面赋予了旅游者广泛地权利,另一方面,旅游者只承担不恶意损坏旅行社利益地行为;与《旅游法》对旅游者规定地权利义务立法观相似,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仅承担不得恶意损坏旅行社利益地违约责任,这一方面是立法者出于旅行社与旅游者地位不对等地考虑,另一方面也是旅游者违约情形较少所致.评价: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旅游法》.在中国旅游业地迅猛发展下出台地旅游法,其结束了过去旅游业立法各部门各自为政地局面,使包价旅游合同地有了统一地立法调整;也弥补了旅游业方面地立法不足地状态;更主要地,从实质意义上来说,《旅游法》完善了包价旅游合同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权利、义务地平衡,改变了过去对旅游者权利规定地不足,确定了旅游者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应有地权利.《旅游法》立法价值倾向于维护旅游者地应有权利,限制旅行社施加给旅游者地责任承担,从这点看,我们可以窥见立法者地立法思想.(作者单位:怀化学院政法系)。

《旅游法》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旅游法》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旅游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条为规范旅游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行使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执法、公正执法的理念,并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公平合理、过罚相当、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定的,在适用法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效力相同的,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效力相同,又没有特别规定的,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或者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二)实施违法行为的方式和手段;(三)违法行为的危害对象或社会影响程度;(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数额;(五)两年内是否有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六)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和效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因素。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处罚幅度的,依照法定权限,根据当事人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形轻重和社会影响程度,可分为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四个裁量阶次作出处罚。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节。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一)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三)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四)同时具有三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二)

中华⼈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六条县级以上⼈民政府统⼀负责旅游安全⼯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七⼗七条国家建⽴旅游⽬的地安全风险提⽰制度。

旅游⽬的地安全风险提⽰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突发事件发⽣后,当地⼈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安全⽣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危害发⽣。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年⼈、未成年⼈、残疾⼈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的⽅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正确使⽤相关设施、设备的⽅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五)可能危及旅游者⼈⾝、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条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后,旅游经营者应当⽴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条旅游者在⼈⾝、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及时救助。

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付应由个⼈承担的费⽤。

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推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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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年10月14日地点:阶梯教室参会:全体教师主持:付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1]第二章旅游者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时间:2013年11月25日地点:阶梯教室参会:全体教师主持:龚波内容: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4)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立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立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立法历程肖良平国家旅游局最早提出制定旅游法是在1982年。

当时负责旅游法立法相关工作的是国家旅游局政策研究室。

在启动立法工作后,政策研究室做了三方面工作,一是翻译外国旅游法规,二是介绍旅游业发展情况和经验,并集结成《兴旺发达的世界旅游业》一书,三是成立旅游法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

经过1年多的努力,当时的旅游法起草小组于1982年7月1日起草了旅游法第一稿,内容涵盖旅行社管理、旅游收费等十二章91条。

当时不叫旅游法,而是中国旅游事业管理法。

为进一步推动旅游法立法工作,国家旅游局还于1985年8月专门成立了条法处,并从北大、人大、政法大学等学校招聘5个大学生,专门负责旅游法起草工作,并于1985年11月29日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

时任国务院常务副总理万里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认为,当时旅游业发展的重点是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旅游服务水平,“先把旅游搞起来”,因此制定旅游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建议从单项立法开始着手。

现在回头来看,当时旅游业刚刚起步,发展水平确实不高,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判断是准确的。

第一次旅游法立法工作就这样暂时放下了,中国旅游法制化建设主要放在了单项法律的制定上。

1985年5月11日国务院颁布第一个关于旅游业管理方面的法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

此后,《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多个单项法规相继颁布实施。

中央更是高度重视旅游业发展,中央书记处会议专门讨论过旅游业发展,并在1986年以国务院的名义组织召开了全国旅游工作会议。

会上,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在今后3年每年拿出5亿元支持旅游业发展。

虽然因为种种原因,这一支持计划仅实施1年,但是旅游业发展已经呈突飞猛进之势。

在旅游发展一片大好的形势下,业界对于重启旅游法的呼声也日渐高涨。

国家旅游局1987年2月21日在福建召开的旅游法制工作座谈会上,专门就旅游法的相关情况作了介绍,并组织与会者进行了讨论。

中国旅游规划四十年——基于生命周期理论的回顾与展望

中国旅游规划四十年——基于生命周期理论的回顾与展望

图1 旅游地生命周期曲线二、规划概述本文主要以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作为划分理论基础,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规划进行阶段划分,最终将我国旅游规划分为萌芽起步阶段、急速发展阶段、改进完善阶段和科学规划阶段。

为了更好地梳理这几十年中国旅游规划的发展,本文同时借鉴了邹统钎对中国旅游规划40年发展历程的划分方法,从而丰富了中国旅游规划的历史进程,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更多的理论参考。

三、阶段划分根据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从改革开放到当前我国旅游规划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每个阶段的26Tourism OverviewTourism Management旅游管理旅游市场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区位条件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了多项主要指标规划方案。

叶文等人就富源县主题创意、旅游产品、客源市场等方面提出,在旅游发展规划构思上要展现出以自然生态休闲为主的目标定位。

沈晔在传统的管理学与生态旅游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生态旅游规划4Ps市场营销理论。

谢彦君认为,在21世纪前后几年,我国旅游规划过度膨胀,导致一些规划单位或规划师不计成本不计效益地乱规划,最终导致部分旅游地区的规划以失败告终。

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在相关规划指导下,开发过程中存在破坏环境的情况;另一方面,相关部门没有充分考虑规划后的永续发展。

以上学者都从市场导向或规划发展的急速性两个方面丰富并完善了该阶段的相关理论与思想。

(三)改进完善阶段(旅游地整合型规划,2003—2014年)随着旅游市场的发展,关于我国旅游地发展的研究也逐渐深入,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也越来越完善。

不仅如此,学术著作方面继续呈现快速增长、实践活动也越来越丰富。

在政策法规方面,《中国旅游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开发和提升主体市场、培育新兴市场、开发高端市场以及拓展旅游专项市场;2013年4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鼓励采取专项规划,要求推进区域合作、旅游休闲体系建设以及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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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

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

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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