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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与社会影响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与社会影响刑事案件中的犯罪行为对社会产生着巨大的影响。
犯罪行为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伤害,也损害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影响。
一、犯罪行为对受害者的影响犯罪行为直接对受害者造成了身体和心理的伤害。
无论是人身伤害罪还是财产犯罪,都可能导致受害者长期的身体痛苦和心理创伤。
身体伤害可能影响受害者的健康和生活品质,而心理创伤则可能导致长期的心理困扰和恐惧。
这对受害者的家庭和社会的支持和帮助尤为重要。
二、犯罪行为对社会安全的影响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安定。
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杀人、抢劫等,给社会带来了恐惧和不安全感。
人们害怕外出,担心成为犯罪的受害者,这限制了人们的自由和正常的社交活动。
同时,犯罪行为也造成了社会财产的损失,对经济造成了直接的负面影响。
三、犯罪行为对社会道德的影响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的道德秩序和价值观念。
无论是偷盗行为还是贪污行为,都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严重侵害。
这种行为会扭曲人们对于道德的认识,也会影响其他人产生模仿效应。
当犯罪行为得不到正义的制裁时,社会的道德底线将进一步被侵蚀。
四、犯罪行为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犯罪行为对社会经济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财产犯罪不仅给个人和企业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也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威胁。
企业的盗窃和侵占行为会阻碍经济的正常运转,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
这同时也会降低社会的创造力和投资信心,对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五、犯罪行为对社会和谐的影响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信任。
社会的和谐建立在人们互相尊重、信任和协作的基础上。
然而,犯罪行为破坏了这种和谐,增加了人们之间的隔阂和疑虑。
这会导致社会的分裂和冲突加剧,损害社会凝聚力和稳定性。
在处理刑事案件中,除了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我们还需要注重犯罪预防和治理。
这需要加强社会教育和法律意识,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和法治观念。
同时,也需要完善刑事司法制度,确保对犯罪行为的迅速和公正的处理,以减少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影响。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一种行为如果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也就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换言之,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之有无及大小的根本标准,因此,在办案中,全面分析、判断具体案件及罪名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把握体现在具体案件事实、具体罪名背后的模糊、隐性的社会危害性却并非易事,本文拟对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个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被告人许某,男,1963年9月8日生, 1986年4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89年9月刑满释放。
1996年12月31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2003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
2007年6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许某窜至该市某旅社,见被害人方某(出生于1998年12月1日)与其弟弟正在旅社门口玩耍,便从背后将方某抱住,解开衣扣,将手从衣领处伸入方某的胸部,方某大哭,被告人许某捂住其嘴巴,继续摸方的胸部,方的弟弟见状大哭,数分钟后,方某母亲王某到门口查看,被告人许某便放开方某顾自逃离现场,后被王某抓获。
本案对被告人许某的行为系猥亵儿童行为并无异议,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许某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符合构成犯罪所要求的严重程度,一种观点认为,综合被告人许某主客观方面的各种因素考虑,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应受刑罚惩罚,构成猥亵儿童罪;另一种观点认为符合《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属情节显著轻微,不够成犯罪。
案例二:被告人詹某,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
2007年2月15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詹某怀疑妻子张某与某理发店员工“小伟”有染,遂到店内找叫“小伟”。
因“小伟”不在,被告人詹某就用随身携带的自制尖刀胁持店内客人雷某,逼迫其他人员将“小伟”找来,并威胁说如果五分钟内不找到“小伟”,就用刀刺雷某。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及其关系论
一、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概念之解析(一)社会危害性的内涵及其判断 1.社会危害性之内涵所谓社会危害性,即危害社会的特性,是指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造成这样或者那样的事实特征。
“危害社会”是一种事实,“特性”指社会对这种事实的特殊属性的概括和评价。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这样或那样的损害的特性。
一般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着本质的不同。
(p382-394)社会危害性是一种抽象的东西,但是任何社会危害性都具有行为性,同时,任何行为又都是人在一定的主观心理支配下所实施的行为,因此,社会危害性必然具有主客观相统一性。
此外,社会危害性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呈现出变易性和多样性,不同社会、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对同一行为作出的评价可能会相差甚远,同一社会的不同时期对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也会有一定的差别。
2.社会危害性之判断其一,从危害社会行为的量的方面来看,危害社会的行为有一个从低度到高度、从轻微到严重的排列顺序。
这一排列在整个法律规范上,一般表现为民事违法的社会危害性(包括一些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最为严重的在立法上作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一些原本是民事违法或者是行政违法所造成的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由于受“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原则的节制,仍然不得当作犯罪来对待,因此,这些社会危害性只能按照其违法的本来属性,分别认定为民事违法或者行政违法,而不得认定为刑事违法。
由此可见,站在整个社会的法秩序或者整体违法的角度来看,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的社会危害性在量不完全是一个递进的关系,而带有一定交叉关系。
其二,从刑法理论上对犯罪划分为自然犯与法定犯的角度来看,社会危害性又可以表现为法定犯的社会危害性与自然犯的社会危害性。
法定犯的社会危害性是指需要有法律明确规定,才能被认为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自然犯的社会危害性则不需要法律特别之规定,一般人均认为某种行为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论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
论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的领域中,社会危害性理论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它不仅是刑法立法的基石,也是刑事司法实践中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刑罚裁量的重要依据。
社会危害性,简单来说,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特性。
这一概念涵盖了广泛的内容,包括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方面的影响。
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中的重要性首先体现在立法层面。
刑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而社会危害性正是判断哪些行为应当被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重要标准。
例如,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侵犯公民生命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因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被明确规定为犯罪并予以严厉惩处。
相反,一些轻微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行为,则可能不被认定为犯罪或者只受到较轻的处罚。
通过对社会危害性的考量,立法者能够合理划定犯罪的边界,确保刑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社会危害性理论同样发挥着关键作用。
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司法机关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手段、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以评估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如果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程度,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反之,如果社会危害性较小,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例如,在区分盗窃罪和侵占罪时,除了考虑行为的客观表现外,还需要分析行为对社会关系的侵害程度和方式,从而准确定罪量刑。
然而,社会危害性理论也并非毫无争议。
一些学者认为,社会危害性的概念较为模糊和抽象,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
另外,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往往受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容易出现因时因地而异的情况,从而影响刑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在坚持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机制。
首先,应当明确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和方法,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方式,为司法实践提供具体的指导。
浅论我国刑法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浅论我国刑法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摘要]社会危害性是中国刑法学研究的一个基本范畴,同时也是近年来争议颇多的一个概念。
我国前后两部刑法典都在犯罪概念中规定有社会危害性内容,社会危害性也一直是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而在犯罪概念的研究中处于核心地位。
然而,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尤其是新刑法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以后,社会危害性概念却受到越来越多的诘难。
批评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学者,其主要理由是担心作为犯罪本质特征而存在的社会危害性由于缺乏规范质量,有突破罪刑法定原则而单独成为认定犯罪的标准从而在司法实践中任意出入人罪的危险。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本质特征首先,要明确几个概念。
“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实际造成的损害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①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主要体现在《刑法》第13条规定的各项法益中: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公民私人所有财产,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我国刑法上的犯罪”,在笔者看来应该是广义的,既包括刑法典中规定的犯罪行为,也包含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既指刑法分则中明确细致确定的犯罪形态,也指刑法总则中精炼概括的犯罪定义;既有已被删改的犯罪表现,也有将会被吸纳的犯罪形式;刑法是不断修订变化的,刑法上犯罪的范畴也应是随之不断变化的。
而要判断社会危害性是否是刑法上犯罪的本质特征,必须用开阔的、发展的视野看待这一问题,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方面、某一阶段,它的本质特征是要能够充分说明A行为之所以为犯罪行为,乃至B行为之所以曾经为犯罪行为,乃至C行为之所以后来为犯罪行为的共同特质所在。
至于“本质特征”,有学者提出这本身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提法,本质和特征是两个相互对立的概念,组合在一起似乎有些不伦不类。
在这里,我们暂且不论这一语法上的构词理论,仅从我们一般的理解来看,“本质特征”应是指犯罪最为基本、最为重要、最能区别于其他行为的较深层次的特点。
论述我国刑事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预防措施
论述我国刑事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预防措施我国刑事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预防措施近年来,我国刑事违法行为呈现出不容忽视的危害程度,给社会秩序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
针对这个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预防措施,以减少刑事违法行为的发生,并保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分析我国刑事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以及从法制建设、教育培训、社会治理等角度提出预防措施。
一、我国刑事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1.破坏社会秩序稳定。
刑事违法行为的发生使得社会秩序受到严重破坏,社会安全感大打折扣。
特别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如恐怖袭击、暴力伤人、贩毒等,不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也会引发社会恐慌和不安定。
2.阻碍社会经济发展。
刑事违法行为不仅破坏社会安全,也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犯罪活动增加社会成本,包括维护治安的费用、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以及司法程序的开支等。
这些成本本可以用于公共事业建设和社会福利,但由于刑事违法活动的存在,这些资源的利用率大为降低。
3.损害社会信任和正义感。
刑事违法行为导致人们对他们所在社会的信任感受到冲击,犯罪行为容易引起广大群众的极大愤慨和对社会正义感的质疑。
人们希望生活在一个公正和公平的社会中,但犯罪行为的发生却对这一期待产生了严重的阻碍。
二、预防刑事违法行为的措施1.加强法制建设。
完善立法体系,修订和制定更为严格、科学的刑事法律,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要依法严惩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受害人应有的赔偿。
同时,也要提高执法和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建立更加有效的刑事司法体系。
2.加强教育培训。
多渠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对青少年群体进行法制教育。
开展宪法、刑法、治安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通过引导和教育,让人们认识到刑事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危害,增强其预防犯罪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优化社会治理。
努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加强社区矫正、庇护救助、心理咨询等各方面的服务,为不同类别的罪犯提供更加全面的帮助和关怀。
对刑事处罚中社会危害性的理解
对刑事处罚中社会危害性的理解作者:辛红军田起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0期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多元化、利益关系的复杂化,犯罪案件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性,特别是面对一些复杂特殊的刑事犯罪,仅仅依靠法律强制和威慑并不能达到刑罚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刑法理论,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要处罚性,其中,影响犯罪量刑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可变性和现实性,决定着对被告人所要承受刑罚的轻重,关系着刑罚功能与刑罚目的的实现程度以及责任主义原则的落实,因此,对于社会危害性的正确理解具有重大意义,事关司法公正的实现。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刑罚量刑作者简介:辛红军、田起龙,宁夏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285-02一、案件引入2008年11月16日,在A县原审被告人何某驾驶的三轮农用车行驶时侧翻,造成乘车人一人当场死亡,二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九人受伤,受害人系本村村民且有亲属关系,并且为一起打工免费乘坐,案发时何某谎称驾驶肇事车辆司机是当时死亡的另一人。
2009年5月20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经侦查肇事司机为何某,但在传唤何某时,何某外逃,2009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由宁夏回族自治区A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于2013年5月5日将外逃的何某抓获归案,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B县C镇进行社区矫正。
事故发生后,其家属向死者进行了相应赔偿,在法院的调解过程中何某又向死者进行赔偿,并取得各方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宁夏回族自治区A县人民法院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A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判决送达后,在法定上诉期内何某没有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起抗诉。
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与防控
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与防控犯罪是现代社会所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它给整个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不仅损害了个人和群体的利益,也破坏了社会的稳定与安宁。
为了防止和控制刑事犯罪,我们必须深入了解其危害,进一步加强预防和打击措施。
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主要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犯罪带来的物质损失是巨大的。
无论是个人财产被侵害,企业遭受经济损失,还是国家财政受到巨大压力,这些都是犯罪行为带来的直接后果。
其次,犯罪对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
犯罪行为加剧了社会的不安全感,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受到了恶劣的影响,公共秩序遭到了破坏。
再者,犯罪导致了人们的心理压力和恐惧感加剧。
社会上频发的犯罪活动,使人们感到恐惧和无助,这对整个社会的心理健康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针对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我们应采取多种防控措施。
首先,加强法制建设是重中之重。
只有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根本性地解决犯罪问题。
政府应加大立法力度,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制裁,同时也要注重加强执法部门的培训与管理,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此外,社会各界也要积极参与到犯罪防控工作中来。
企业要依法经营,同时也要加强内部安全管理,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媒体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引导公众正确对待犯罪现象。
学校和家庭也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
此外,我们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加强国际合作。
跨国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我们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合作,交流经验,共同打击犯罪行为。
通过信息共享、协作调查和引渡等方式,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和定罪,防止他们逍遥法外。
总结起来,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是无法忽视的,它对社会、经济和公众的各个方面都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为了减少和控制刑事犯罪,我们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健全完善法律体系,同时也需要各界积极参与,形成合力。
此外,加强国际合作也是迫切需要的,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更好地打击和防控刑事犯罪,提高社会的治安水平。
法学中的刑事犯罪与社会危害防范
法学中的刑事犯罪与社会危害防范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规范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学科,其核心目标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
在法学的研究范畴中,刑事犯罪与社会危害防范是一个重要的领域。
本文将从刑事犯罪的概念与特点、刑罚与社会危害防范、法治与预防犯罪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刑事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以犯罪行为的主体身份出现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行为。
刑事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点:一是主体性,即犯罪行为必须由具体的主体实施;二是社会危害性,即犯罪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三是违法性,即犯罪行为违背了法律的规定。
刑罚作为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处罚,既起到了制裁与惩戒的作用,也应该兼顾到对犯罪分子的教育与改造。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当重视犯罪行为的后果与社会危害的防范。
不同类型的犯罪所产生的危害程度不同,因此刑罚应该根据不同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进行相应的量刑,以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有效预防与控制。
社会危害防范是刑事犯罪防控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法学中,我们应当探索社会危害防范的方法与路径。
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完善法律规范与法律机构来加强对犯罪行为的制约与打击。
例如,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监督与管理,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以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我们还应当注重对犯罪分子的教育与改造。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除了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还应将其视作可能转化为有益于社会的人才,加强法律教育与职业培训,为其创造进入社会的机会。
法治是预防犯罪的重要保障。
具体而言,法治的建设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政府应当依法行政,加强对社会危害行为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刑事犯罪的预防与打击。
其次,法治需要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刑事犯罪的规范与制度建设。
例如,制定更为严格的刑事法律与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对于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最后,法治需要推进社会公正与法治理念的普及与传播,提高公民对法律的认同与依从。
总之,刑事犯罪与社会危害防范是法学研究中的重要课题。
刑法与社会刑罚的效果和社会影响
刑法与社会刑罚的效果和社会影响刑法是一个国家社会秩序的基石,旨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社会刑罚作为刑法的执行手段,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惩罚和教育改造的作用。
然而,刑法和社会刑罚的效果及其对社会的影响是一个值得深思和探究的问题。
一、刑法的效果刑法通过其规范性、强制性和惩罚性质,确保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首先,刑法能够有效地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通过威吓和激励作用,使人们在行为选择时权衡利弊,遵守法律规范。
其次,刑法能够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都是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威胁的行为,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最后,刑法使得犯罪者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刑法提供了相应的刑罚,使犯罪者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体现了公平正义。
二、社会刑罚的效果社会刑罚是刑法的坚实执行者,通过对犯罪者的惩罚和后果承担,起到了多方面的效果。
首先,社会刑罚通过对犯罪者的惩罚,起到了示范和警戒作用。
一旦犯罪者被判刑或执行社区服务等社会刑罚,会对其他潜在犯罪者产生警示,降低了犯罪行为的发生率。
其次,社会刑罚能够促使犯罪者反思和改正错误。
在服刑期间,犯罪者会接受法律职业的指导和心理矫正,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寻找一种改正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方式。
最后,社会刑罚为犯罪者提供了一种机会,使其在积极融入社会的过程中得到教育和改造的机会。
三、社会刑罚的社会影响刑法和社会刑罚的实施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社会刑罚的执行能够提高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心。
当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制裁和处理时,公民将会感受到法律对他们的保护和维护,从而增强对法治社会的认同感。
其次,社会刑罚的执行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宁。
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道义谴责和法律惩戒,使犯罪行为受到明确的打击,促使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最后,社会刑罚的执行为社会建设提供了积极的影响。
刑法基本概念认知犯罪的危害与社会保护
刑法基本概念认知犯罪的危害与社会保护犯罪是社会秩序的一大威胁,而刑法作为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管理和惩罚的法律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刑法的基本概念入手,探讨犯罪的危害以及刑法如何保护社会。
一、刑法的基本概念刑法是一门法律学科,它规定了国家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和程序。
刑法所涉及的主体包括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以及刑事处罚等。
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和权益。
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罪与刑罚的法定原则、犯罪与刑罚必须有法律依据、犯罪与刑罚的防卫原则等。
二、犯罪的危害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它不仅对个人造成伤害,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1. 对个人的危害:犯罪行为直接侵害了个人的生命权、财产权和人身权利。
比如,盗窃行为导致被盗者财产损失,暴力犯罪可能导致人身伤害甚至死亡。
2. 对社会秩序的危害: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一旦犯罪行为在社会上泛滥,将会引起公众的恐慌与不安,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全和发展。
3. 对经济发展的危害:经济犯罪、贪污腐败等行为直接危害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利益。
这些行为浪费、挪用了大量的社会资源,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4. 对社会道德的危害:犯罪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德和道德底线,破坏了社会风气。
这种行为的存在,容易导致其他人效仿,形成恶性循环。
三、刑法的社会保护刑法作为社会保护的法律工具,通过制定刑罚标准和程序,以及实施刑事司法,起到了保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1. 预防犯罪:刑法的存在本身就对潜在的犯罪行为具有威慑作用。
由于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处罚制度,能够让潜在的犯罪分子意识到违法行为将会受到严厉的制裁,从而有效遏制了犯罪的发生。
2. 惩罚犯罪:刑法对于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以实现公正与正义。
刑法规定了不同犯罪行为的刑罚标准,通过刑事司法程序对犯罪分子进行审判,并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进行量刑,以彰显社会的公平和权威。
浅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浅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摘要】犯罪是社会中的一种严重问题,对社会造成了诸多危害。
犯罪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使人们生活在恐惧中无法安定。
犯罪影响经济发展,阻碍了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犯罪造成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威胁着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犯罪破坏社会信任关系,使人们之间的信任逐渐流失。
犯罪导致社会资源浪费,影响了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来应对和解决。
【关键词】犯罪、社会危害性、社会秩序、经济发展、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信任关系、社会资源、浪费、结论、不容忽视。
1. 引言1.1 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犯罪是一种破坏社会秩序和安宁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犯罪不仅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还直接损害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安全。
犯罪行为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影响了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社会安全。
犯罪也对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消耗了社会资源,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犯罪行为还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使社会的凝聚力和团结性受到了威胁。
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容忽视。
只有通过加强法治建设、提高社会公共安全意识和加强监督才能有效地防范和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从自身做起,杜绝犯罪行为,共同为建设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2. 正文2.1 犯罪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犯罪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是一种严重的社会危害。
犯罪行为的存在打破了社会秩序和规则,使得人们的生活环境变得不安全和不稳定。
犯罪分子的存在让人们感到恐惧和焦虑,不敢正常行走在街头,担心成为犯罪的受害者。
社会秩序的混乱会导致人们的生活节奏被打乱,影响到社会的稳定运行。
犯罪行为不仅给个人带来伤害,还会对整个社会造成连锁影响。
犯罪活动在某种程度上会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甚至会对社会人文环境产生严重影响。
社会秩序的混乱将使法律失去效用,导致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减少,造成更多的犯罪行为的发生。
犯罪还会给社会带来经济损失和心理压力,进一步加剧社会的不安和紧张气氛。
漫谈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联
漫谈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联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紧密相连的概念。
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事件或事物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
而刑事违法性则是指行为与法律的冲突程度。
当一个行为或事件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时,往往也意味着它已经违反了某些法律规定,具有刑事违法性。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一、社会危害性是判断刑事违法性的重要标准之一。
对于某些行为,虽然不违反法律,但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比如,破坏生态环境、伤害群众利益、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等行为,虽然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但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管。
因此,社会危害性是判断行为是否违法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
二、刑事违法性也是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形式。
刑事违法性是指行为与法律规定的冲突,犯罪行为往往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
例如,贩毒、盗抢、伪造、破坏公共设施等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且已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
因此,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是相辅相成的,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既要看其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要看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
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认识水平和标准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社会危害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对个人、群体和社会的影响会因为不同的人对其价值取向的不同而发生变化。
因此,人们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水平和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而刑事违法性则是一个相对客观的概念,它受到法律规定的制约。
因此,在实践中,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界定往往需要考虑不同立场、价值取向和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
四、带有社会危害性的适当刑事制裁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当一个行为带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时,如果不受到适当的惩罚和制裁,不仅会加剧社会危害程度,还会破坏社会秩序和稳定。
因此,在处理带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时,必须要考虑刑事违法性,并对犯罪行为进行适当的惩罚和制裁。
综上所述,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是紧密相连的概念。
社会危害性是衡量事物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重要标准之一,而刑事违法性则是衡量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重要标准之一。
刑法毕业论文 社会危害性的刑法维度思考
刑法毕业论文社会危害性的刑法维度思考社会危害性的刑法维度思考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刑法在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刑法作为一种法治工具,不仅要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还需要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对犯罪行为进行评估和思考。
本文将从刑法维度探讨社会危害性的概念、刑法对社会危害性的评估和应对等方面进行思考。
一、社会危害性的概念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
一个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取决于其对人身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威胁程度。
在刑法中,社会危害性的评估是确定刑罚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刑法对社会危害性的评估1. 犯罪行为的结果性评估刑法对社会危害性的评估首先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结果。
例如,谋杀、抢劫等涉及人身安全的罪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明显高于一般的财产侵犯行为。
因此,在刑事立法中,对不同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进行了区分,从而确定相应的刑罚幅度。
2. 犯罪行为的主观评估除了结果性评估外,刑法还需要对犯罪行为的主观因素进行评估。
例如,故意杀人与过失杀人的社会危害性是有差异的。
故意杀人行为体现了明知故犯的恶意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明显高于过失杀人。
因此,在确定刑罚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主观故意与行为结果。
三、刑法对社会危害性的应对1. 预防性刑罚的运用为了应对社会危害性较高的犯罪行为,刑法中可以采用预防性刑罚。
预防性刑罚主要是通过对罪犯进行剥夺自由、收容教育等手段,从而降低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例如,对于重大暴力犯罪或恐怖主义行为,可以采取终身监禁等严厉的预防性刑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2. 刑法与其他法治手段的综合运用除了刑法的运用外,社会危害性的评估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其他法治手段的综合作用。
例如,行政法、民事法等领域也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手段来应对特定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刑法与其他法治手段的综合运用有助于形成完善的法治体系,提升社会对危害性犯罪的法治效果。
3. 社会预防与教育力量的发挥刑法在应对社会危害性时,除了重视刑罚的作用外,还需要发挥社会预防和教育力量的作用。
刑法与刑罚执行刑罚执行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刑法与刑罚执行刑罚执行及其对社会的影响刑法与刑罚执行及其对社会的影响刑法作为法律的重要分支,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而刑罚的执行方式和效果则是刑法实施的重要环节,它不仅仅关系到罪犯的改造和再教育,还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本文将探讨刑法与刑罚执行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与功能刑法是国家行使刑事司法权力的重要法律工具,它具有以下基本原则:罪刑相当原则、犯罪事实与主观上的刑事责任必须相对应的原则、刑罚防止原则、人权保护原则等。
首先,罪刑相当原则指的是刑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称,既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
这个原则的确立,是为了保障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其次,犯罪事实与主观上的刑事责任必须相对应的原则是对犯罪主体进行合理的刑罚界定,确保只有在犯罪事实和主观上的刑事责任相对应的情况下,才能对其进行法律制裁。
刑法的功能主要包括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
通过合理的刑法制度和刑罚执行,既可以起到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也可以对罪犯进行改造,实现其回归社会的目的。
二、刑罚执行方式及其效果刑罚执行方式主要包括徒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刑罚类型和执行期限。
徒刑是一种轻刑,主要用于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改造,徒刑的执行可以让罪犯承担一定的劳动和学习,帮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通过合理的改造和教育重新回归社会。
有期徒刑则是对严重犯罪行为进行一定刑期的制裁,通过在监狱中的刑罚执行,对罪犯进行改造和再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无期徒刑则是对极端严重犯罪行为的制裁措施,通过对罪犯长期监禁和刑罚执行,限制其自由,以达到保护社会安全的目的。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常常适用于严重的人命侵害罪行。
对于死刑的执行,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制度和执行方式。
部分国家实行枪决或注射死刑,而有些国家则在法律上废止了死刑。
刑罚执行的效果不仅仅体现在对罪犯的惩罚上,更重要的是对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影响。
论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中的地位
论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中的地位在现代社会中,自然现象和人为因素造成的各种危害经常发生。
为了避免和减少危害,维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安全与利益,国家不仅要制定一些法律规范,以国家权力惩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法人、自然人及其实施的危害行为,而且需要鼓励法人和自然人在面临危险发生时,利用自己的力量与条件,直接实施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那如何认定社会危害性?以及其在刑法中的地位?在我国刑法中,社会危害性并非超规范的范畴,而是具备规范品质的。
根据我国刑法通说,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现。
刑法通过对犯罪圈的划分和各个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使得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中有了明确的规范范围和规范裁判标准,这本身就体现了社会危害性的规范品质。
然而,刑事违法性不能完全取代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功能,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刑法中依然具有独立价值。
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
它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并不存在根本性的冲突,坚持社会危害性理论不会导致对刑事法治的破坏。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其中明确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可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本质特征在于它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由此可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刑法中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一项原则是“罪刑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是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规定无疑是从刑法典的高度确立了罪刑法定,具有历史意义。
然而,刑法理论界对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存在对立说与统一说两种不同见解。
刑事处罚与社会效果刑罚对社会的预防作用
刑事处罚与社会效果刑罚对社会的预防作用刑事处罚与社会效果——刑罚对社会的预防作用一、引言刑事处罚是一种法律手段,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作为一种权威的行为,刑罚除了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还具有预防犯罪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刑事处罚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明确刑罚对社会的预防作用。
二、刑事处罚的社会效果刑事处罚的主要目的是消除或减轻罪犯的危害,但它的社会效果远不止于此。
首先,刑罚具有强有力的威慑作用。
犯罪行为是一种对社会秩序的侵犯,而刑罚作为惩罚方式,通过对犯罪者的制裁,向潜在的犯罪分子传递出强烈的警示信号,使他们望而却步,起到遏制犯罪的作用。
其次,刑事处罚还可以起到示范和借鉴作用。
当一名罪犯受到刑罚时,他的案例将成为公众观察和评价的对象,社会各界将从中得到教训,并通过分析罪犯的行为和后果,提高对犯罪的认识,进而增强对法律的尊重和遵从。
这种示范和借鉴作用可以帮助社会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再者,刑事处罚对于受害人和社会正义的满足也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带来了巨大的身体和心理伤害,刑罚的施行可以让受害人获得精神上的安慰和公正感,恢复他们的尊严和权益。
同时,刑罚也是社会对罪行的回应,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符合了社会对正义的要求。
三、刑罚对社会的预防作用刑罚作为一种惩罚手段,除了对已经犯罪的行为进行制裁,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犯罪的发生。
首先,刑罚的公开和及时执行可以对社会产生震慑力。
当一个犯罪分子受到刑罚,它所引发的社会关注和媒体报道将使公众对犯罪行为的危害有更深刻的认识,进而提高警觉性和防范意识,降低犯罪的发生率。
其次,刑事处罚可以分阶段地实施,对于不同程度的犯罪行为可以采取不同的刑罚手段。
例行公事的刑罚不能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而对十恶不赦的重大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刑罚,不仅惩罚了犯罪分子,也对其他人起到了有力的威慑作用。
此外,刑事处罚还可以通过强制性的教育和改造,对犯罪分子进行积极引导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
浅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浅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摘要】犯罪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不仅导致社会秩序紊乱,影响经济发展,破坏社会信任,影响社会稳定,还给人们带来了恐惧。
犯罪不仅给受害者造成了伤害,更是社会发展的障碍。
犯罪应该得到严惩,而社会也需要共同努力来防止犯罪的发生。
只有通过严惩犯罪分子,加强社会监管,强化法治建设,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
必须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齐心协力,共同为构建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而努力。
【关键词】犯罪、社会危害性、影响、秩序紊乱、经济发展、社会信任、社会稳定、受害者、伤害、障碍、严惩、防止、共同努力。
1. 引言1.1 犯罪对社会的影响犯罪对社会的影响是十分严重且深远的。
犯罪导致社会秩序紊乱,使人们生活在恐惧和不安之中。
不论是暴力犯罪还是经济犯罪,都会对社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冲击。
人们会因为犯罪的存在感到不安全,并且可能改变他们对社会的信任和态度。
犯罪对经济发展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经济犯罪导致资源的浪费和财富的流失,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犯罪还破坏了社会的信任体系,使人们对他人产生怀疑和不信任,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犯罪给社会带来的恐惧和不安,不仅影响了个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也阻碍了社会整体的发展和进步。
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这一现象已经成为社会不可忽视的问题,我们必须共同努力去解决这一难题。
1.2 犯罪给人们带来的恐惧犯罪给人们带来的恐惧,是一种深刻的心理冲击,让人们感到不安和恐惧。
当社会上频繁发生各种犯罪活动时,人们的安全感会受到极大的打击,生活在恐惧中。
恐惧往往是由于不确定性和无法预测性导致的,人们担心自己或者家人成为犯罪的受害者,这种心理压力会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和社会秩序。
在现代社会,媒体的普及和报道的频繁也让人们更容易受到犯罪的影响,不少人因为恐惧而选择不出门或者采取各种措施保护自己。
犯罪给人们带来的恐惧还表现在社会对法律权威的信任程度上,当法律无法有效制止犯罪行为时,人们会对法律产生怀疑和不信任,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法律上严重后果定义(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的基石。
在法律体系中,严重后果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刑罚的轻重以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
本文将对法律上严重后果的定义进行阐述,以期为法律工作者和公民提供参考。
二、严重后果的定义法律上严重后果,是指违法行为对国家、社会、集体或个人权益造成的重大损害或影响。
具体来说,严重后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严重后果首先体现在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分为严重犯罪、一般犯罪和轻微犯罪。
其中,严重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严重损害国家利益、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
例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罪行,因其严重危害性,被认定为严重犯罪,具有严重后果。
2. 刑罚的轻重法律上严重后果还体现在刑罚的轻重上。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在严重犯罪中,刑罚往往较为严厉,以起到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例如,故意杀人罪的刑罚可以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如恐怖活动犯罪,刑罚也会较为严厉。
3. 社会危害性法律上严重后果还表现在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上。
社会危害性是指违法行为对国家、社会、集体或个人权益造成的损害程度。
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如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泄露国家秘密等。
(2)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如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知识产权等。
(3)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如破坏公共秩序、扰乱社会治安、妨碍公务等。
(4)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商业秘密、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等。
三、严重后果的法律意义1. 保障国家利益:法律上严重后果的定义有助于明确国家利益的保护范围,加强对危害国家利益行为的打击力度。
2. 维护社会秩序:严重后果的定义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报告中的刑事犯罪和社会安全
报告中的刑事犯罪和社会安全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刑事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带来了种种危害。
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各国都在加大刑事犯罪打击力度和社会安全防控力度。
本篇文章将从六个方面进行论述,涉及刑事犯罪的现状和危害、刑事犯罪的原因、刑事犯罪对社会安全的影响、刑事犯罪的打击措施、社会安全的维护措施以及个人的担当责任。
一、刑事犯罪的现状和危害刑事犯罪是当下社会面临的严峻问题之一,涵盖了从盗窃、抢劫到贩毒、杀人等多个领域的犯罪行为。
这些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不言而喻,不仅造成了财产的损失和生命的伤亡,还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安全感。
二、刑事犯罪的原因刑事犯罪的出现并非偶然,它往往有其深层次的原因。
经济困难、就业压力、人口失衡、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都可能推动着人们走向犯罪的道路。
此外,道德堕落、家庭教育不善等也是导致刑事犯罪频发的原因之一。
三、刑事犯罪对社会安全的影响刑事犯罪不仅对个人和组织造成了直接的伤害,还对整个社会安全构成了威胁。
犯罪行为的泛滥会使得社会秩序失衡、社会关系疏离、社会大环境恶化。
同时,犯罪活动的扩散和蔓延也对社会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福祉产生了消极影响。
四、刑事犯罪的打击措施为了打击刑事犯罪,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量、强化监管机制、提高社会教育意识等。
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是实现犯罪打击的关键。
五、社会安全的维护措施社会安全的维护远远不止于打击犯罪,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高居民生活品质等。
只有在人民安居乐业的基础上,社会安全才可能得到真正的保障。
六、个人的担当责任在犯罪和社会安全问题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担当责任。
个人应该自觉遵守法律,在生活中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结语:刑事犯罪与社会安全密切相关,犯罪行为的蔓延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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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处罚中社会危害性的理解
一、案件引入
2008年11月16日,在A县原审被告人何某驾驶的三轮农用车行驶时侧翻,造成乘车人一人当场死亡,二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九人受伤,受害人系本村村民且有亲属关系,并且为一起打工免费乘坐,案发时何某谎称驾驶肇事车辆司机是当时死亡的另一人。
2009年5月20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经侦查肇事司机为何某,但在传唤何某时,何某外逃,2009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由宁夏回族自治区A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于2013年5月5日将外逃的何某抓获归案,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B县C镇进行社区矫正。
事故发生后,其家属向死者进行了相应赔偿,在法院的调解过程中何某又向死者进行赔偿,并取得各方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宁夏回族自治区A县人院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A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判决送达后,在法定上诉期内何某没有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起抗诉。
宁夏回族自治区D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6月25日以原判决量刑畸轻且适用缓刑不当、确有错误为由,向D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2014年11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D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2015年7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宁检诉一审刑抗刑事抗诉书,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三种裁判思路
对于此刑事案件的控诉请求,形成了不同裁判思路下的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不同意控诉。
以生效判决对于法院和当事人产生的约束力,即裁判产生的既判力为由,为了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即使法院裁判存有瑕疵,也不需控诉改判,况且案件已过去多年,根据官无悔判的传统思想,也不应该再提起控诉。
第二种观点:同意控诉,但要维持原判。
同样考虑到司法权威性与案件现存社会危害性的减少,只是为了符合程序性要求而同意提起控诉。
与第二种观点不同的是,第三种观点同意控诉且改判。
毕竟案件的判决存在瑕疵,并且从案件损害结果看,超载造成三死九伤、多个家庭破裂,加之,对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外逃等行为的考量,需要改判,以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对于以上三种裁判思路笔者认为都是错误的。
首先,官无悔判是用来概括封建社会的一种和司法现象,是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当权者为了维护统治秩序,运用国家机器残酷镇压一切所谓反叛势力和犯罪行为,即使出现错判,但为了自身的统治利益而秉持但凡能不改就不改的知错不改治理理念,在这种理论下的司法权威性是“伪权威”,这与当下中国特色法治理念,崇尚和法律,建设法治社会格格不入,有损司法的真正权威性,坚持官无悔判就是开历史的倒车。
其次,司法权威性的维护不是避重就轻,不是知错不改。
司法的权威性是通过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活动,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形成的命令和服从关系,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它来源于司法地位以及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与认同。
出现不公正的裁判而放任错误并不是在维护司法权威性,反而是在损害司法权威性;知错就改,将公平正义贯彻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中才会提升司法权威性。
当然也不能以既判力为由维护不公正判决,因为既判力具有相对性,坚持相对性符合坚持司法公正,鼓励悔改,及时纠正冤假错案,从而把握立法导向性。
最后,司法活动在于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而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关系是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情理是法理的基础,法理是情理的升华。
正如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的,情理与法理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即使二者产生冲突也可以找到一个平衡点,这就要求法官在依法判决时也要考虑情理的原因,以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实现刑罚目的。
正如《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可见,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仅追求法律效果,也要注重社会效果,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
对于此案件的控诉实质上是对被告人量刑存有异议,作为量刑依据的社会危害性认定主要是对被告人危害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的全面考量,如何做到实质案件的判决终了,就需要对影响社会危害性的关键问题界定,下面笔者将对社会危害性提出自己的理解。
三、社会危害性理解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于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是质与量的统一。
对于社会危害性的考量要坚持历史性的观点,坚持全面的观点,坚持本质的观点。
对此,要注意两个时间节点,一是犯罪行为终了之时,即实现犯罪行为既遂的时间点;二是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终结案件的时间点。
两个节点将整个案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认定分成了三部分,犯罪既遂及之前是案件事实的发生与完成,是社会危害结果形成之初的状态,是质与量的定型,是基本危害;判决量刑是综合考虑社会危害性后的结果;判决时的刑罚是受犯罪完成既遂后到接受判决前这一时间段内危害性变化的影响,是在案件造成基本危害的基础上的再次变化结果,这也决定了对于案件危害性的理解不能只是停留在案发时所产生的社会危害,还需要考虑案发后、判决前这段时间危害性的变化。
首先,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变化的过程。
由《》关于量刑的规定,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并规定了量刑的情节有四种法定情节和酌情情节。
尤其是酌情情节部分: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侵害的对象以及犯罪人犯罪后的表现等考量。
由此可推知,影响量刑的社会危害是变化的,是一个动态变量,现实中乃至诉讼过程中危害结果都是在变化的,正因如此,对于社会危害性的认定并不能简单化。
其次,虽然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在量刑时要在罪行基本危害的基础上,综合考量犯罪行为终了后、判决之前变化了的社会危害性为最终量刑的裁判依据,从刑罚规定可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