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论文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研究
论社会危害性
论社会危害性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在社会危害性的概念等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共识,在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等方面的研究日益深入。
但是,从整体来看,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研究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学术界在革新研究方法、转换研究进路的基础上把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研究推向更高的层次。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一、社会危害性的概念我国刑法学者对社会危害性概念的理解,大致可以概括为“事实说”和“属性说”两种主张。
(一)“事实说”认为,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给社会造成不利后果的客观事实。
在该说内部,具体表述上不尽相同:有的表述为“表现为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所产生的有害影响”;有的表述为“是指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破坏”;有的表述为“是犯罪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一定社会关系的侵犯”。
也有的表述为“是指行为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实际造成的损害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二)“属性说”认为,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给社会带来一定不利后果的属性。
在该说内部,具体表述也不尽相同:有的表述为“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有的表述为“是因行为人侵犯了刑事法律规范而给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带来危害的行为属性”;有的表述为“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对于某一社会形态中各种利益以及整体利益的危害的特性。
”从语义学来说,“属性说”是合理的。
事实说的缺陷在于将“社会危害性”等同于“社会危害”。
实际上,社会危害是社会危害性的具体表现。
社会危害性具有评价对象和评价标准的二重性:一方面它是评价对象,即行为所具有的一种客观属性;另一方面它也是一定主体对行为进行评价的标准,即对行为危害性的定性、定量分析。
因此,将社会危害性表述为“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更为合理。
[1] 有学者认为,在理论刑法学上,社会危害性有其存在的价值,但应当“将社会危害性的概念逐出注释刑法学领域”。
论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
论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的领域中,社会危害性理论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它不仅是刑法立法的基石,也是刑事司法实践中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刑罚裁量的重要依据。
社会危害性,简单来说,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特性。
这一概念涵盖了广泛的内容,包括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方面的影响。
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中的重要性首先体现在立法层面。
刑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而社会危害性正是判断哪些行为应当被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重要标准。
例如,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侵犯公民生命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因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被明确规定为犯罪并予以严厉惩处。
相反,一些轻微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行为,则可能不被认定为犯罪或者只受到较轻的处罚。
通过对社会危害性的考量,立法者能够合理划定犯罪的边界,确保刑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社会危害性理论同样发挥着关键作用。
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司法机关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手段、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以评估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如果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程度,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反之,如果社会危害性较小,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例如,在区分盗窃罪和侵占罪时,除了考虑行为的客观表现外,还需要分析行为对社会关系的侵害程度和方式,从而准确定罪量刑。
然而,社会危害性理论也并非毫无争议。
一些学者认为,社会危害性的概念较为模糊和抽象,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
另外,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往往受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容易出现因时因地而异的情况,从而影响刑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在坚持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机制。
首先,应当明确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和方法,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方式,为司法实践提供具体的指导。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及其关系论(一)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及其关系论(一)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及其关系论(一)一、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概念之解析(一)社会危害性的内涵及其判断1.社会危害性之内涵所谓社会危害性,即危害社会的特性,是指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造成这样或者那样的事实特征。
“危害社会”是一种事实,“特性”指社会对这种事实的特殊属性的概括和评价。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这样或那样的损害的特性。
一般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着本质的不同。
1](p382-394)社会危害性是一种抽象的东西,但是任何社会危害性都具有行为性,同时,任何行为又都是人在一定的主观心理支配下所实施的行为,因此,社会危害性必然具有主客观相统一性。
此外,社会危害性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呈现出变易性和多样性,不同社会、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对同一行为作出的评价可能会相差甚远,同一社会的不同时期对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也会有一定的差别。
2.社会危害性之判断其一,从危害社会行为的量的方面来看,危害社会的行为有一个从低度到高度、从轻微到严重的排列顺序。
这一排列在整个法律规范上,一般表现为民事违法的社会危害性(包括一些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最为严重的在立法上作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一些原本是民事违法或者是行政违法所造成的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由于受“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原则的节制,仍然不得当作犯罪来对待,因此,这些社会危害性只能按照其违法的本来属性,分别认定为民事违法或者行政违法,而不得认定为刑事违法。
由此可见,站在整个社会的法秩序或者整体违法的角度来看,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的社会危害性在量不完全是一个递进的关系,而带有一定交叉关系。
其二,从刑法理论上对犯罪划分为自然犯与法定犯的角度来看,社会危害性又可以表现为法定犯的社会危害性与自然犯的社会危害性。
我国刑法社会危害性理论与罪刑法定原则关系之浅析
则 。从立 法 角度 讲 。 法 的制 定 、 改和废 除是 以犯 罪 的社 会危 刑 修 害性 这一 本质 属性 来 指导 的 .立 法者 作为 社会 上 大 多数 人 的代 表制 定法 律来 调整社 会关 系 . 何况作 为法 律工 作者 中最 杰 出审 更 判工 作者 一法 官 . 其所 作 出 的判决 虽 然带 有 其一 定 的主 观意 思 . 即行 使 了一定 的 自由裁量 权 .然 而判 决本 身 一定 也 是在 罪 刑法 定原 则 的要 求下 做 出的 并不 会 出现 在 司法 过程 中 由于过 多 的 受到 行 为社会 危 害性 的影 响而 导 致对 一行 为 的定 罪 上违 背 罪刑 法定 原则 。实 际上 可 以这 么解 释 。 会危 害性 的针对 性重 点是 对 社 于立 法 . 因不 同社会 历史 阶段对 一些 行为 的社会 危害 性有 无或 大 小 的评价 来将 行 为做 出人 罪 的处理 : 而罪 刑法定 原则 的遵 循更 倾 向于 司法活 动 .在运 用刑 法 定 罪量 刑 时严 格 的贯彻 罪 刑法 定 原 则 , 到 法律 明文规 定为 犯罪行 为 的 , 照法律 定罪处 罚 : 做 依 法律 没 有 明文 规定 为犯 罪 行为 的 。 得 定罪 处 罚 。综 上分 析 , 不 笔者 认 为 社会 危 害性 属 于刑法 中犯 罪论 本 质 上 的部分 .是犯 罪 论 的理论 来源. 同样 也是 犯罪 的 固有属 性 : 罪 刑法 定原 则是 在 司法 实 践 而 中认 定 犯罪 所 必须遵 循 的原 则 .是 某一 行 为构 成或 者 不构 成 犯 罪 的规 范 的外 化表 现形式 。 曾引起全 国热议 的许 霆 案 . 蕴含着 社会 危害性 与罪 刑法 定 也 原 则 的碰撞 问 题。2 0 0 6年 4月 2 1日, 州 青年 许霆 与朋 友 郭安 广 山利 用 自动存 取款机 鼓掌 漏洞 取 款 。 者前 后共 取 出 l . 元 . 前 75万 后 者 去除 18万元 。事发 后 。 _ 郭主 动 自首 被判 处有期 徒刑 一年 。 而 许 霆 潜逃 一年 落 网。2 0 O 7年 1 2月 一审 . 霆被 广州 中院判 处无 许 期 徒 刑 。2 0 0 8年 2月 2 2日 , 案件 发 回广州 中 院重 申改判 5年有 期徒刑。 本案 在罪 名的定 性上最 终被 定为 盗窃 罪可谓 已无 太大争 论 . 然 而 一 审对其 判处 的无 期 徒刑 , 夺政 治 权利 终 身 . 处 没 收个 剥 并 人全 部 财产 , 在其 终审 则被 降 至为 5年有 期徒 刑 和罚 金 2万 元 。 从 案 件本 身来 看 .许 霆利 用 自动 柜员 机 的漏 洞持 卡 多次 取走 现 金共 计 1 . 万 元 .其行 为 已经 构成刑 法第 2 4条盗 窃罪 中所规 75 6 定 的盗窃 金融 机构 . 数额 特别 巨大 。依照刑 法规 定该 盗窃行 为 的 量刑 幅度 最低 也是 无期 徒刑 . 而最 终终 审判 决仅 对许 霆判 处 5 然 年有 期 徒刑 。法 庭认 为 . 霆 盗 窃金 融机 构 数额 特别 巨大 . 法 许 依 本应 适用 无期 徒刑 或者死 刑 . 鉴 于其恶 意取 款是在 发现 银行 自 但 动 柜员机 出现 异常 后 的行 为 . 用持 卡非 法窃 取金融 机构 经营 资 采
刑法中社会危害性理论研究
刑法中社会危害性理论研究摘要:在我国刑法中,社会危害性理论不仅是最为基础的理论,同时其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犯罪及刑罚间的关系也需要进行重视。
但直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法律研究者们仍旧对社会危害性理论有着较大的争议性,当前还未出现一致性的意见。
因此,在这种背景下,就需要能够以更加辩证的态度关注此理论,通过对于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多种争议观点进行分析,促进我国刑法社会危害性理论解释的完善。
关键词:刑法;社会危害性理论;研究自1997年正式颁布《刑法》以后,有关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相关问题就长久处于争议中,刑法学界对其的讨论从未中断。
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社会危害性理论有一定的弊端问题存在,但绝对不能对其刑法地位进行完全的否定,还需要以辩证的思维看待相关问题,从而了解社会危害性理论在中国刑法环境中实际的应用价值。
一、刑法中社会危害性理论的争论及辨析(一)社会危害性属于事实说或属性说目前,我国刑法学者在对社会危害性概念进行理解主要分为事实说及属性说两个方面。
其中,事实说认为社会危害性指的是行为对社会产生不利结果的客观事实。
主要的表述方式有: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破坏了刑法保护下的社会关系、侵犯了一定的刑法保护的固定的社会关系,还有就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产生了实际的损害。
而属性说则认为,社会危害性指的是某些行为对社会产生了不利的后果。
其具体的表述方式则为:行为对于刑法保护下的社会关系可能造成一定损害的具体特性;或由于行为人对刑事法律规范进行的侵犯使得法律所保护的一定社会关系产生了危害的具体行为属性。
再者指的是,对于国家及人民利益造成危害。
但本文认为,与事实说相比,属性说具有较强的合理性。
社会危害作为社会危害性的直接体现,事实说的理论将社会危害性与社会危害画上了等号。
首先,社会危害性作为行为的客观属性,其同时是进行评价的客观对象。
此外,其也是作为主体进行行为评价的主要标准,行为主体则对危害行为开展了定性、定量的分析工作。
论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
论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摘要:目前我国学者对社会危害性理论依然存在一定的争议,在很多方面尚未能取得一致意见。
本文在总结不同学者观点的基础上,以辩证的观点分析社会危害性理论,以期进一步加深对该理论的认识。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理论;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理论是我国刑法学中最基础、最重要的理论之一,其与犯罪、刑罚有着极其重要的关系。
当前我国学者对社会危害性理论依然存在争议,在很多方面未取得一致意见。
笔者认为,我们应该辩证地去看待这一理论,认真分析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各种争议性观点,取长去短。
一、是“事实说”还是“属性说”当前我国刑法学者对社会危害性概念的理解大致可以概括为“事实说”和“属性说”。
“事实说”中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给社会造成不利后果的客观事实。
其大致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表述方式: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所产生的有害影响;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破坏;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一定社会关系的侵犯;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实际造成的损害或可能造成的损害等。
“属性说”认为,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给社会带来一定不利后果的属性。
其也有几种不同的表述方式: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因行为人侵犯了刑事法律规范而给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带来危害的行为属性;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指犯罪行为对于某一社会形态中各种利益以及整体利益的危害的特性。
笔者认为,相比于“事实说”,“属性说”更为合理。
社会危害是社会危害性的具体表现,而“事实说”却恰恰把社会危害性等同于社会危害。
一方面,社会危害性是行为所具有的客观属性,是评价的对象;另一方面,它也是主体对行为进行评价的标准,行为主体通过它对危害行为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我们可以说社会危害性具有评价对象和评价标准的双重属性。
因此,总的来说将社会危害性表述为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更为合理。
二、是否包含主观要素当前,国内研究通说认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单单指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客观危害后果,而且指犯罪分子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以及与此相应的犯罪分子的主观危险性的统一。
刑法学中的社会危害程度研究
刑法学中的社会危害程度研究引言:刑法学是研究犯罪行为和刑法规定之间关系的学科,而社会危害程度的研究是刑法学中的重要一环。
社会危害程度的评估对于确定犯罪行为的刑罚尺度及司法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社会危害程度的概念、评估指标以及方法三个方面展开,探讨刑法学中社会危害程度的研究。
一、社会危害程度的概念社会危害程度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个人权益等造成的威胁程度。
不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存在差异,有些犯罪行为可能会对社会产生更大的不良影响,而有些则相对较小。
对于刑法学来说,准确评估社会危害程度对于科学制定刑事政策、司法判决和刑罚量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社会危害程度的评估指标在社会危害程度的评估中,一般可以考虑以下指标:1. 犯罪行为的危害对象:不同犯罪行为可能针对不同的对象,例如谋杀案涉及的是人的生命安全,而盗窃案涉及的是财产安全。
危害对象的重要性将决定社会危害程度的高低。
2. 事实和后果的严重性:犯罪行为的事实和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是评估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因素。
比如,一起造成多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会被视为较高的社会危害,而一起财产损失较小的盗窃案件则相对较低。
3. 犯罪行为的普遍性:某些犯罪行为可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如果该犯罪行为在社会中较为常见,那么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能更大。
因此,评估社会危害程度时需考虑犯罪行为的普及程度。
4. 犯罪行为的动机和手段:犯罪行为的动机和手段也会对社会危害程度产生影响。
比如,恐怖袭击犯罪行为的动机通常是政治或宗教目的,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高。
三、社会危害程度的评估方法为了准确评估社会危害程度,刑法学研究采用了多种评估方法:1. 总量评估法:这种评估方法将犯罪行为的伤害程度作为评估的主要依据。
通常通过统计犯罪数据、分析伤害程度和定义判罚标准来确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2. 相对评估法:这种评估方法将犯罪行为与其他类似犯罪进行比较,通过评估其危害对象的重要性、事实和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行为的普遍性来确定社会危害程度。
浅论刑法学中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地位及面临的挑战
浅论刑法学中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地位及面临的挑战作者:吴康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6期【摘要】在我国传统的刑法学理论中,犯罪概念由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以及应受刑罚惩罚性三者构成,而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和前提。
因此,要准确的把握犯罪的概念,社会危害性则是一个最基本的范畴。
毫不夸张的说,社会危害性理论构成了我国刑法学犯罪论体系的基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视为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也被作为认定是否犯罪的标准。
然而随着大陆法系刑法学新思潮的涌入,我国的刑法学家逐渐以国际化的视野重新审视我国现行刑法学中的各种理论问题,社会危害性理论这一根基性的理论受到了一些刑法学者的质疑。
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学的地位如何?如何认识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主义之间的矛盾?社会危害性本身是什么?在现代法治背景下,社会危害性能否为违法与犯罪的划分提供明确的标准?文章就这些问题进行简单的探究,供大家参考与批判。
【关键词】犯罪的本质;社会危害性理论;犯罪;罪刑法定主义一、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历史渊源(一)历史的角度考察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无论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社会主义刑法学说体系,在认识和评价犯罪的问题上,都需要回答“犯罪的本质是什么?”这一根本性的问题,有学者认为,犯罪的本质取决于犯罪的发生机制相关的三大差异,即人类生物性与社会性之间的差异,个体之间的差异,个人欲求的期望值与现实满足度之间的差异。
关于这几大差异,这要从社会契约论谈起,霍布斯把人类的原始状态描述为一场人人为敌的战争,“由于缺乏国家或者政治权威,生活在自然状态下的人处于事实上的平等,所以无法出现一个人征服其他人的状态。
同时,由于资源的相对匮乏,自然平等的人们必然会欲求同样的东西……霍布斯因此说,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于所谓的战争状态。
其中,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当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
刑法毕业论文 社会危害性的刑法维度思考
刑法毕业论文社会危害性的刑法维度思考社会危害性的刑法维度思考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刑法在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刑法作为一种法治工具,不仅要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还需要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对犯罪行为进行评估和思考。
本文将从刑法维度探讨社会危害性的概念、刑法对社会危害性的评估和应对等方面进行思考。
一、社会危害性的概念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
一个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取决于其对人身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威胁程度。
在刑法中,社会危害性的评估是确定刑罚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刑法对社会危害性的评估1. 犯罪行为的结果性评估刑法对社会危害性的评估首先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结果。
例如,谋杀、抢劫等涉及人身安全的罪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明显高于一般的财产侵犯行为。
因此,在刑事立法中,对不同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进行了区分,从而确定相应的刑罚幅度。
2. 犯罪行为的主观评估除了结果性评估外,刑法还需要对犯罪行为的主观因素进行评估。
例如,故意杀人与过失杀人的社会危害性是有差异的。
故意杀人行为体现了明知故犯的恶意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明显高于过失杀人。
因此,在确定刑罚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主观故意与行为结果。
三、刑法对社会危害性的应对1. 预防性刑罚的运用为了应对社会危害性较高的犯罪行为,刑法中可以采用预防性刑罚。
预防性刑罚主要是通过对罪犯进行剥夺自由、收容教育等手段,从而降低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例如,对于重大暴力犯罪或恐怖主义行为,可以采取终身监禁等严厉的预防性刑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2. 刑法与其他法治手段的综合运用除了刑法的运用外,社会危害性的评估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其他法治手段的综合作用。
例如,行政法、民事法等领域也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手段来应对特定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刑法与其他法治手段的综合运用有助于形成完善的法治体系,提升社会对危害性犯罪的法治效果。
3. 社会预防与教育力量的发挥刑法在应对社会危害性时,除了重视刑罚的作用外,还需要发挥社会预防和教育力量的作用。
刑法中社会危害性犯罪的量刑标准研究
刑法中社会危害性犯罪的量刑标准研究在刑法的世界里,社会危害性犯罪被视为最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之一。
它不仅对受害者造成直接伤害,还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产生了巨大的威胁。
因此,对于社会危害性犯罪的量刑标准的研究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刑法中社会危害性犯罪的量刑标准。
首先,量刑标准应该考虑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程度。
社会危害性犯罪往往涉及重大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甚至死亡。
因此,刑法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后果确定量刑标准,并将其作为判断犯罪危害程度的重要依据。
例如,在处理一起涉及大规模金融欺诈的案件时,法院可以依据犯罪所涉及的金额和受害者的人数来决定刑罚的应有程度,以确保量刑与犯罪的实际情况相符合。
其次,量刑标准还应考虑到犯罪者的主观恶意和犯罪动机。
社会危害性犯罪的犯罪动机往往与个人欲望、经济利益或个人恶意等因素有关。
量刑标准应当对故意犯罪和蓄意行为进行特别考虑,以提高量刑准确性和公正性。
例如,在对于有预谋杀人的案件进行量刑时,法院可以辨别犯罪者的动机是为了谋取财产或处心积虑对特定个人进行报复,这有助于确定量刑的严重程度。
此外,量刑标准还应该具有适用性和普遍性。
针对不同的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刑法需要建立起一套相对统一的量刑标准,以确保对于相同犯罪行为的处罚是公平和一致的。
例如,对于多次虐待儿童的案件,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相应的最低刑罚,以强调对于这类罪行的严厉追究。
同时,量刑标准还应考虑到社会公众的期待和舆论导向,以满足人们对于公正和正义的需求。
刑法的量刑标准可以通过社会参与和公众意见的征询,与社会的期望相匹配。
最后,量刑标准还应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和背景。
判决犯罪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更重要的是通过刑罚的执行使犯罪嫌疑人改变自己的行为。
因此,量刑标准应当兼顾惩罚和教育的功能,给予犯罪嫌疑人一定的改造和悔过的机会。
例如,法院可以对具有较低犯罪动机和较好悔过表现的犯罪嫌疑人给予减刑或是缓刑的机会。
论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中的地位
论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中的地位在现代社会中,自然现象和人为因素造成的各种危害经常发生。
为了避免和减少危害,维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安全与利益,国家不仅要制定一些法律规范,以国家权力惩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法人、自然人及其实施的危害行为,而且需要鼓励法人和自然人在面临危险发生时,利用自己的力量与条件,直接实施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那如何认定社会危害性?以及其在刑法中的地位?在我国刑法中,社会危害性并非超规范的范畴,而是具备规范品质的。
根据我国刑法通说,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现。
刑法通过对犯罪圈的划分和各个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使得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中有了明确的规范范围和规范裁判标准,这本身就体现了社会危害性的规范品质。
然而,刑事违法性不能完全取代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功能,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刑法中依然具有独立价值。
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
它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并不存在根本性的冲突,坚持社会危害性理论不会导致对刑事法治的破坏。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其中明确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可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本质特征在于它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由此可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刑法中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一项原则是“罪刑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是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规定无疑是从刑法典的高度确立了罪刑法定,具有历史意义。
然而,刑法理论界对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存在对立说与统一说两种不同见解。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及其关系论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及其关系论一、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概念之解析(一)社会危害性的内涵及其判断1.社会危害性之内涵所谓社会危害性,即危害社会的特性,是指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造成这样或者那样的事实特征。
“危害社会”是一种事实,“特性”指社会对这种事实的特殊属性的概括和评价。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这样或那样的损害的特性。
一般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着本质的不同。
(p382-4)社会危害性是一种抽象的东西,但是任何社会危害性都具有行为性,同时,任何行为又都是人在一定的主观心理支配下所实施的行为,因此,社会危害性必然具有主客观相统一性。
此外,社会危害性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呈现出变易性和多样性,不同社会、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对同一行为作出的评价可能会相差甚远,同一社会的不同时期对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也会有一定的差别。
2.社会危害性之判断其一,从危害社会行为的量的方面来看,危害社会的行为有一个从低度到高度、从轻微到严重的排列顺序。
这一排列在整个法律规范上,一般表现为民事违法的社会危害性(包括一些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最为严重的在立法上作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一些原本是民事违法或者是行政违法所造成的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由于受“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原则的节制,仍然不得当作犯罪来对待,因此,这些社会危害性只能按照其违法的本来属性,分别认定为民事违法或者行政违法,而不得认定为刑事违法。
由此可见,站在整个社会的法秩序或者整体违法的角度来看,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的社会危害性在量不完全是一个递进的关系,而带有一定交叉关系。
其二,从刑法理论上对犯罪划分为自然犯与法定犯的角度来看,社会危害性又可以表现为法定犯的社会危害性与自然犯的社会危害性。
法定犯的社会危害性是指需要有法律明确规定,才能被认为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自然犯的社会危害性则不需要法律特别之规定,一般人均认为某种行为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论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
论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法律规范,其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一直是学界关注和研究的焦点。
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特性。
它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受何种刑罚处罚的重要依据。
首先,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对于犯罪的认定至关重要。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仅仅依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或者行为的形式,而必须深入考察行为对社会关系造成的实际危害或者潜在威胁。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可能出于善意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但如果该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危害,仍然可能构成犯罪;反之,即使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较为恶劣,但如果其行为并未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也不能轻易认定为犯罪。
这种基于社会危害性的判断,能够确保刑法的适用更加公正、合理,避免主观归罪或者客观归罪的错误倾向。
其次,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决定了刑罚的轻重。
刑法中的刑罚并非是随意确定的,而是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相适应。
一般来说,社会危害性越大,所应判处的刑罚就越重;社会危害性较小,则刑罚相对较轻。
这种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体现了刑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既能够有效地惩罚犯罪,又能够避免刑罚的滥用。
然而,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一方面,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由于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往往涉及到对社会、文化、道德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量,不同的人可能会因为价值观、立场的不同而对同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得出不同的结论。
这就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判断标准不统一,影响刑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另一方面,社会危害性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与罪刑法定原则产生冲突。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禁止类推和溯及既往。
而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突破刑法的明确规定,通过对社会危害性的考量来认定犯罪,从而引发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质疑。
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摘要我们在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时要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来观察,全面综合各个主客观情况,而且还要透过行为的表面现象看到事物的本质,这样才能真正地正确把握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关键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复杂;易变性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主义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一系列特征。
关于犯罪的特征有几个及这些特征是什么,刑法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很大的分歧。
但没有一位刑法学者否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个特征。
如:马克昌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①何秉松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危害社会的属性,简称社会危害性”②张明楷曾明确指出“传统的三特征说认为,犯罪的基本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
三个特征密切联系,其中社会危害性是最本质、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其他两个特征都是社会危害性的派生与延伸”③从立法上说,“严重到需要科处刑罚的程度时才是犯罪。
在此意义上说,作为犯罪基本特征的社会危害性,是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④按照陈光良的理解,“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中犯罪的犯罪的本质特征,是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否定性评价”⑤由此可见,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有意义的特征,体现了犯罪的实质内容,这也是决定是否成立犯罪的最重要基准。
对此,我国刑法理论界并无太大争议,但是如何理解刑法上成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诚如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所言:“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这是一条显而易见的真理,并不需借助于象限仪和放大镜,而且它们的深浅程度都不超出任何中等智力水平的人的认识范围,但是,由于环境惊人的复杂,能够把握这些真理的人仅仅是各国和各世纪的少数思想家。
论我国刑法中的社 会危害性理论
论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的领域中,社会危害性理论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社会危害性作为一个核心概念,对于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社会危害性,简单来说,是指行为对社会所产生的有害影响。
它反映了行为与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程度。
在刑法中,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关键的考量因素。
社会危害性理论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
我国古代的法律思想中,就已经蕴含了对行为危害社会程度的关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危害性的概念逐渐清晰和明确。
在现代刑法体系中,它成为了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
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并非是主观臆断,而是基于一系列客观的因素。
首先,行为的性质和方式是重要的考量点。
例如,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虽然都导致了他人生命的丧失,但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方式的不同,其社会危害性存在明显差异。
其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也是判断社会危害性的重要依据。
严重的人身伤害、巨大的财产损失往往意味着更高的社会危害性。
再者,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即其犯罪的动机和目的,也会影响社会危害性的评估。
社会危害性理论对于刑法的制定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刑法的制定应当以预防和打击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为目标。
通过明确规定何种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为社会成员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
同时,社会危害性理论也有助于推动刑法的适时修订和完善。
随着社会的变迁,新的行为和现象不断出现,对于其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也需要不断更新和调整。
在司法实践中,社会危害性理论为法官的裁判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法官在判断一个具体案件中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如何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这要求法官不仅要依据法律条文的规定,还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行为的手段和后果等,以实现个案的公正裁决。
然而,社会危害性理论也并非完美无缺。
论刑法中社会危害性之存在必要
The fifth part: Introduce the significance of social harmfulness to social harmfulness as -- Thinking from the viewpoint of the existing criminal law.As the judge a behavior is the standard of criminal social harmfulness, in different historical period, the social harmfulness ha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variability of social development makes some crimes is not reasonable.This kind of irrationality mainly in under the current criminal law should be abolished charges not abolished and some new crimes should be established and not established.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透析论文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透析论文论文摘要:我国刑法以综合式定义模式确立了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中犯罪概念的坚实地位,并且建构了二者的内在统一。
然而,近年来。
国内一些学者开始陆续质疑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认为二者是冲突不可调和的,并认为应当将社会危害性驱逐出注释刑法学领域。
在刑事一体化视域中,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关系进程是行为事实与价值评价相统一的进程,其关系则演绎为经由初始的紧张走向一体的和谐。
论文关键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初始紧张;一体和谐一、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之缘起与时下的论争对于犯罪的定义,大陆法系国家素来有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两种方式。
形式的犯罪定义是从法规范本身出发,旨在解答“犯罪是什么”的定义方式,而实质的犯罪定义则是从政治的功利的角度出发,阐释“为什么是犯罪”的定义方式。
此二者各自有其闪光之处,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片面性。
鉴于此,犯罪的综合定义方式作为对前述二者的修正得以产生并为大部分学者所推崇。
在我国,集中体现为1997年《刑法》第13条有关犯罪的定义立法上:“一切危害国家主权……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刑法对犯罪所下的定义是一种典型的综合式的犯罪定义,即分别对犯罪从法律特征和本质特征两方面下了定义,并且将犯罪的法律特征(主要指刑事违法性,至于是否包含应受刑罚处罚性理论界尚存争议,因而为了便于论述下文无特殊注明仅指刑事违法性。
)与实质特征(即社会危害性)予以有机统一。
依此定义,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与犯罪的实质特征(社会危害性)关系可以作此理解:“某些行为侵犯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或公民的利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时,立法者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将这些行为在刑事法律中规定为犯罪和相应的刑罚,犯罪就是具有刑事违法的性质。
由此可见,首先由于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然后才将这种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犯罪,才有刑事违法性。
浅论我国刑法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浅论我国刑法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摘要]社会危害性是中国刑法学研究的一个基本范畴,同时也是近年来争议颇多的一个概念。
我国前后两部刑法典都在犯罪概念中规定有社会危害性内容,社会危害性也一直是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而在犯罪概念的研究中处于核心地位。
然而,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尤其是新刑法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以后,社会危害性概念却受到越来越多的诘难。
批评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学者,其主要理由是担心作为犯罪本质特征而存在的社会危害性由于缺乏规范质量,有突破罪刑法定原则而单独成为认定犯罪的标准从而在司法实践中任意出入人罪的危险。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本质特征首先,要明确几个概念。
“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实际造成的损害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①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主要体现在《刑法》第13条规定的各项法益中: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公民私人所有财产,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我国刑法上的犯罪”,在笔者看来应该是广义的,既包括刑法典中规定的犯罪行为,也包含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既指刑法分则中明确细致确定的犯罪形态,也指刑法总则中精炼概括的犯罪定义;既有已被删改的犯罪表现,也有将会被吸纳的犯罪形式;刑法是不断修订变化的,刑法上犯罪的范畴也应是随之不断变化的。
而要判断社会危害性是否是刑法上犯罪的本质特征,必须用开阔的、发展的视野看待这一问题,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方面、某一阶段,它的本质特征是要能够充分说明A行为之所以为犯罪行为,乃至B行为之所以曾经为犯罪行为,乃至C行为之所以后来为犯罪行为的共同特质所在。
至于“本质特征”,有学者提出这本身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提法,本质和特征是两个相互对立的概念,组合在一起似乎有些不伦不类。
在这里,我们暂且不论这一语法上的构词理论,仅从我们一般的理解来看,“本质特征”应是指犯罪最为基本、最为重要、最能区别于其他行为的较深层次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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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研究
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研究
引言:
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而社会危害性理论则是
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并分析其理论基础、实践应用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理论基础
社会危害性理论是刑法中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和判断的
理论依据。
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犯罪学和刑法学。
1. 犯罪学的贡献
犯罪学作为研究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的学科,提供了对犯罪行为的深入分析。
通过对犯罪行为的研究,可以揭示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
例如,谋杀、强奸等暴力犯罪对受害人及其家庭带来的伤害远远超过了一般财产犯罪。
因此,犯罪学为社会危害性理论提供了实证研究的基础。
2. 刑法学的支持
刑法学作为研究刑罚的学科,关注的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预防。
社会危害性
理论与刑法学的目标相一致,即通过刑罚的选择和量刑,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因此,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刑法学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支持。
二、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实践应用
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刑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罪名选择
社会危害性理论可以帮助法官和检察官在定性犯罪时选择合适的罪名。
根据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可以确定罪名的轻重。
例如,对于杀人犯罪,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故意杀人罪、过失杀人罪等不同的罪名。
2. 量刑决策
社会危害性理论对量刑决策也有指导作用。
根据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可以确定刑罚的严重程度。
例如,对于同一种犯罪行为,如果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大,刑罚可能会更加严厉。
3. 刑罚政策制定
社会危害性理论还可以指导刑罚政策的制定。
通过对不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评估,可以确定刑罚政策的重点和方向。
例如,对于贩毒犯罪,由于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大,刑罚政策可能更加倾向于重刑打击。
三、社会危害性理论存在的问题
尽管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刑法中有着重要的应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1. 主观评估的困难
社会危害性的评估往往涉及主观判断,因此容易受到个人主观意识和价值观的影响。
不同的评估者可能对同一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有不同的看法,这可能导致刑罚的不公正。
2. 社会危害性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社会危害性理论主要关注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但忽视了犯罪动机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有些犯罪行为可能造成较小的社会危害,但其背后的犯罪动机却非常恶劣,这也值得考虑。
3. 刑罚的实际效果
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刑罚决策中强调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预防,但是否能够真正达到预期的效果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
有些学者认为,过于严厉的刑罚可能并不能有效地减少犯罪行为,反而可能导致更多的社会问题。
结论:
社会危害性理论作为刑法中的重要概念,为犯罪行为的评估和刑罚决策提供了理论依据。
然而,其应用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争议。
未来的研究应该进一步探索如何客观评估社会危害性,同时综合考虑犯罪动机和刑罚的实际效果,以实现刑法的公正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