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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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经济法主体进行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遵循经济法基本原则。中国经济法基本原则,多数经济法学者认为应当包括:

(1)遵循和综合运用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

(2)巩固、发展社会主体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

(3)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4)国家统一领导和组织自主经营相结合的原则;

(5)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素:

(1)普遍性

(2)法律性

(3)经济法特性。其两大基本原则是适当干预原则和合理竞争原则。

它们反映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本质要求;同时科学地概括了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内在连结和精神,较好地实现了经济法中价值与具体规则的汇合和

融通。并且二原则已为大量经济法规所昭示,凸显了公权和私权的有机统一,准确地揭示了经济法基本原则之特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经济法的灵魂和构建经济法体系的依据,它可以克服经济法非法典化表现形式的局限,协调市场经济领域各主体的关系等等,它的内容也是学术界争论的热点之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经济民主与经济法治原则,效率公平原则,利益兼顾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克服经济法非法典化表现形式的局限。同世界上大多数有经济法的国家一样,我国还没有制定“经济法典”,有的只是单行经济法律法规。这种分散的立法体例有积极的一面同时也有消极的一面。积极方面表现在单行法律、法规具有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灵活调整的功效,并且一个或几个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废止对整个经济法律体系不会产生根本性冲击;消极方面表现在,单行法律、法规之间容易形成冲突和矛盾,法律和法律之间经常出现“打架”现象,法律间的整合受到限制。要想克服经济法部门间的冲突,需要有根本性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做指引。

2,经济法调整的国家与市场之间关系的动态幅度大,需要基本原则确定基本界域。在经济法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结构中,涉及社会、国家、企业等多维度层面与多个主体间的关系,这些关系突破了传统社

会经济关系的固有框架,突破了传统公法与私法的二元结构,呈现出动态性和不确定性。需要经济法基本原则对其进行界域确定。

3,经济法基本原则补充经济法诉理机制与裁判机制中的规则缺失。经济法制度维护的利益带有强烈的经济秩序公共利益属性,因此,以保护私益为核心的传统民事诉讼机制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许多

不足,局限性较多。对于秩序公共利益的诉权授予,秩序公共利益的修复等问题,在经济法以及相关法中都没有给予有效解决。这就需要经济法基本原则对这些规则的缺失予以补充。

同时,在经济法执行过程中,施主体大多数借用和依附于政府机制。但是政府实施经济法的自由裁量权大,易出现权力滥用和制度运行效率低的情形。这也需要经济法基本原则在宏观层面予以理性指导。在经济法司法过程中,典章性的经济法律、法规无疑是司法的根本依据,但法律条文是无法穷尽现实社会经济内容的,这也需要从一定的理念与原则高度对法律的缺漏进行补充、解释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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