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职业病向安监部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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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职业病
向安监部门报告制度
一、报告责任主体
1、用人单位;
2、接诊急性职业病的综合医疗卫生机构;
3、承担职业病诊断和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职业病报告管理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职业病报告监督管理工作,所在地安监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负责报表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
2、职业病报告实行属地管理是为了保证职业病报告不重报、不漏报,职业病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即不论隶属于国务院各部门,还是地方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一律由所在地安监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负责统一汇总上报。职业病报告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和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向所在地安监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直接报告。对于确诊职业病人,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安监部门报告。
3、法定报告人责任
法定职业病报告责任人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由安监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疑似职业病报告
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或接诊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在30日内向当
地安监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报告;职业病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5、职业禁忌症劳动者管理
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发现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并在30日内书面报告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三、职业病报告卡
职业病病人报告卡
①职业病报告卡,用作除尘肺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以外的职业病告;
②尘肺病报告卡,用作尘肺病的报告;
③农药中毒报告卡,用作除农业生产中毒以外的农药中毒的报告;
④放射性职业病报告卡(试行),用作放射性职业病的报告。
2、疑似职业病报告卡
①疑似职业病报告卡(试行);
②疑似尘肺病报告卡(试行)。
四、报告程序
根据《中国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手册》的规定,职业病报告实行地方逐级上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