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职业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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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范文(3篇)

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范文(3篇)

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范文一、报告责任主体1、用人单位;2、接诊急性职业病的综合医疗卫生机构;3、承担职业病诊断和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职业病报告管理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职业病报告监督管理工作,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负责报表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

2、职业病报告实行属地管理为了保证职业病报告不重报、不漏报,职业病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即不论隶属于____各部门,还是地方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____,一律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负责统一汇总上报。

职业病报告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和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直接报告。

对于确诊职业病人,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3、法定报告人责任法定职业病报告责任人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职业病报告类别及时限职业病报告分为急性职业病报告、非急性职业病报告、疑似职业病报告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

①任何医疗卫生机构接诊的疑似急性职业病均应立即向当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电话报告;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以上职业性____,初诊医疗机构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③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也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以上职业病报告在实施紧急报告后,应由确诊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在____小时内填报《职业病报告卡》。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职业病病人(死亡的职业病病人),应在____日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报告。

3、疑似职业病报告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或接诊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在____日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报告;职业病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4、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一、诊断(一)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

(二)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三)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1、职业史、既往史;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四)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五)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六)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七)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八)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医院职业病报告制度

医院职业病报告制度

医院职业病报告制度篇一:医院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XX医院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为加强职业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为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和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颁布的《北京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疾控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管理;感染管理科负责职业病信息报告的数据统计、业务指导、质量管理;各临床、医技医生为疑似职业病报告人,各科主任负责对本科室的职业病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我院为接诊遭受职业病的劳动者的医疗机构,是疑似职业病报告单位。

我院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故不是职业病确诊报告单位。

(三)、职业病报告名单,以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为准。

(如:电光性眼炎、噪声性耳聋、尘肺、农药中毒、急.慢性放射病、布氏杆菌病、沼气中毒等等)(四)、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依照国家、我市和我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下列人员发生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属于报告范围:1、直接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2、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岗位辅助工或同一作业场所的其他劳动者;3、在作业场所内有职业病因素的作业岗位与一般作业岗位交叉或混杂布局的,应该包括在该作业场所内从事工作的所有劳动者;4、参加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抢救的人员,或因事故发生中毒的其他人员。

(六)、疾控处负责组织培训临床、医技科室报卡医务人员,培训后上岗。

(七)、职业病报告卡统一使用由XX市卫生局制定的《XX市尘肺病报告卡》、《XX市职业病报告卡》和《XX市农药中毒报告卡》。

(八)、首诊医生在接诊急性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立即电话报感染管理科,感染管理科立即上报疾控处,并在30分钟内电话上报宣武区疾控中心。

(九)、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诊断后,填写相应的职业病报告卡。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概述随着工业化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职业病问题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我国建立了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1.职业病诊断制度2.职业病鉴定制度3.职业病报告制度职业病诊断制度职业病诊断制度是为了确认职工是否患有职业病而建立的制度。

职业病诊断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职工进行职业病检查,包括检查职业病的病史、临床表现、体征等,对有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给出诊断意见并将结果记录在档案中。

职业病诊断制度的建立,既确保了职工的健康,又保障了企业的生产和发展。

对于企业来说,建立职业病诊断制度可以帮助企业监测职业病患病率,及时发现职业病,降低职业病医疗费用和国家注重的企业社会责任。

职业病鉴定制度职业病鉴定制度是为了确定职业病诊断结果的正确性,判定职工所患的疾病是否属于职业病,以及确定职业病病人的就业能力和赔偿标准等,而建立的制度。

职业病鉴定是在职业病诊断的基础上,通过对职工职业暴露史、职业病的流行病学资料和诊断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得出职业病的鉴定结论。

职业病鉴定结果对职工的赔偿标准和就业安排等具有重要意义。

职业病鉴定结果也对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了参考,为企业加强管理提供了依据。

职业病报告制度职业病报告制度是为了确保职业病的预警与预防工作而建立的制度。

当企业发现或者怀疑职工患有职业病时,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的职业病预防控制中心。

职业病报告制度的建立可以及时发现患职业病的职工,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和治疗措施,防止疾病扩散并保障职工的健康。

同时,职业病报告制度还能为政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提供参考依据。

结语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的建立,大大提高了职工的健康状况和企业的生产效率。

但同时,我们也要注意职业病的防治工作,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才能保证职工的安全和生产的顺利进行。

职业病报告制度

职业病报告制度

职业病报告制度
下列发生职业病戓疑似职业病属报告范围
①直接从事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
②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同岗位辅助工或同一作业场所的其他劳动者;
③在作业场所内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与一般作业岗位交叉或混杂布局的,应该包括在该作业场所内从事工作的所有劳动者;
④参加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抢救的人员,或因事故发生中毒的其他人员。

(1)根据《职业危害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的规定,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急性职业病报告
a、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b、凡有死亡或者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②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a、企业及其设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性医院在发现或怀疑职业病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b、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
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噪声聋等)。

应及时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人员,必须树立法法制观念,不得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纂改。

(3)公司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对遭受职业危害损害的从业人员,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煤矿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危害事故。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职业病是指由于长期接触或暴露于特定的工作环境中,致使工人职业健康受到威胁或损害的疾病。

为了保护工人的权益,维护职业健康,各国纷纷建立了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本文将从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报告制度的定义、目的和重要性等方面进行探讨。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是指对于确诊的或疑似的职业病患者进行诊断和鉴定,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职业健康,通过及时发现职业病病例,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为劳动者提供科学的医疗救治和有效的赔偿。

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和报告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环节。

首先,职业病的诊断可以有效帮助患者早期发现疾病,及时进行治疗,减少病情的加重和影响到工作能力。

其次,职业病的鉴定可以判断职业病与工作环境之间的因果关系,确保劳动者获得合理的赔偿和治疗权益。

最后,职业病的报告可以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减少类似职业病的再次发生。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还有以下几个重要作用。

首先,可以提高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水平,减少误诊和漏诊的情况。

其次,通过建立诊断、鉴定和报告的制度,能够形成健全的数据统计和信息共享机制,为科学决策和相关研究提供依据。

再次,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报告制度可以监测和评估职业健康状况,及时发现潜在的危害因素,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最后,通过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和报告,能够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力度,提高整个社会对职业健康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建立健全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该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义务,加强监督和指导,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企业应该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做好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提高工人的职业健康水平。

社会各界应该加强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增强工人对职业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第一条管理职责一、矿井各单位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应立即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并停止工作。

二、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组织疑似职业病人(不含参建单位职工)进行职业病诊断,向诊断单位提供病人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以及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的有关材料,并归档保存。

三、参建单位疑似职业病人由本单位进行职业病诊断,向诊断单位提供病人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以及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的有关材料,并归档保存。

四、对确诊的职业病人,相关管理单位各自及时向本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其他单位报告。

参建单位还需向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报告。

五、相关管理单位安排职业病人进行康复治疗、定期检查。

六、相关管理单位根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及时告知职工本人诊断结果,并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对于已经确诊的职业病人享受职业病的相关待遇。

七、经营财务科(不含参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费和医学观察费、确诊职业病人的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费用、职业病待遇等费用纳入矿财务管理。

第二条职业病人管理一、告知对发现的职业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应当告知当事人诊断结果及其享有的权益。

二、建立职业病人档案(一)职业病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号、年龄、性别、工作单位、既往史、接触史、住址、联系方式等。

(二)职业病人的各种资料、包括:1、病人的职业史、既往史、接触职业病危害史;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4、其他证明材料;5、职业病诊断证明;6、对职业病人进行康复治疗(1)对职业病人进行定期体检、复查;(2)根据病情需要,安排康复、治疗。

第三条职业病人待遇职业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矿井相关单位按照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矿方职工由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上报社保中心。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范文(3篇)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范文(3篇)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范文为进一步加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健康监护与档案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规定,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有计划地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到神木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新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综合处要及时告知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即将离岗的员工名单,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及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____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

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通知职工本人,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五、职业健康查体中发现疑似职业病例,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六、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职工本人。

除职业禁忌症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体检结果存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

七、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八、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九、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

十、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等费用由矿井承担。

十一、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费用,伤残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病诊断和报告管理制度

职业病诊断和报告管理制度

职业病诊断和报告管理制度
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由单位统一管理。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单位和当事人如实向诊断部门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配合诊断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在此期间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单位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按有关规定向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和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劳动人事管理部门等报告。

4、单位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

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立即对其岗位进行调整。

5、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病报告制度

职业病报告制度

职业病报告制度
一、急诊室、门诊部、住院部的接诊医生为职业病责任报告人.
二、接诊医生发现可疑急性职业病病例,必须积极做好病人的抢救治疗,并立即报告公共卫生科并填写相关职业病报告卡。

公共卫生科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并在24小时内将《职业病报告卡》报至市疾控中心。

三、凡发生两人以上或有死亡的可疑急性职业病,职业性炭疽1人(含1人)以及群体性职业中毒时,接诊医生必须立即报告公共卫生科和医院值班负责人,公共卫生科必须立即电话报告市疾控中心,并在24小时内填报《职业报告卡》。

四、接诊医生发现可疑慢性职业病的病例,应认真填写门诊日志或住院病历记录,并填写《职业病报告卡》,在24小时内报公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核实后,在24小时内将《职业病报告卡》报至市疾控中心。

五、报告范围:急性职业病(急性职业中毒)、急性农药中毒;慢性职业病(慢性职业中毒);尘肺;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其它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和标准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五、公共卫生科每月对门诊部和住院部各临床科室的职业病报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报、漏报和迟报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报请医院领导按有关规定处理。

职业病患者报告制度(5篇)

职业病患者报告制度(5篇)

职业病患者报告制度第一条管理职责一、矿井各单位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应立即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并停止工作。

二、职业病防治办公室____疑似职业病人(不含参建单位职工)进行职业病诊断,向诊断单位提供病人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以及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的有关材料,并归档保存。

三、参建单位疑似职业病人由本单位进行职业病诊断,向诊断单位提供病人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以及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的有关材料,并归档保存。

四、对确诊的职业病人,相关管理单位各自及时向本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其他单位报告。

参建单位还需向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报告。

五、相关管理单位安排职业病人进行康复治疗、定期检查。

六、相关管理单位根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及时告知职工本人诊断结果,并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对于已经确诊的职业病人享受职业病的相关待遇。

七、经营财务科(不含参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费和医学观察费、确诊职业病人的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费用、职业病待遇等费用纳入矿财务管理。

第二条职业病人管理一、告知对发现的职业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应当告知当事人诊断结果及其享有的权益。

二、建立职业病人档案(一)职业病人的基本信息。

包括____号、年龄、性别、工作单位、既往史、接触史、住址、____等。

(二)职业病人的各种资料、包括:1、病人的职业史、既往史、接触职业病危害史;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4、其他证明材料;5、职业病诊断证明;6、对职业病人进行康复治疗(1)对职业病人进行定期体检、复查;(2)根据病情需要,安排康复、治疗。

第三条职业病人待遇职业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矿井相关单位按照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矿方职工由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上报社保中心。

2023年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

2023年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

2023年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____年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的报告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行业、各类别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任务是及时有效地收集、分析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的报告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和治疗。

第四条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基层用人单位负责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的报告工作,上级用人单位负责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的报告第六条务必及时准确地报告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病情。

第七条发现职业病病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将职业病病例及疑似职业病病例的病情报告提交给上级用人单位。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制度,并向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九条从业人员在发现职业病病情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例时,应当立即向所在用人单位报告,并及时就医。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病例和疑似职业病病例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确定病因和责任,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和治疗措施。

第三章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的内容和方式第十一条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病情的名称、类型和严重程度等基本信息;(二)发现病情的时间、地点和人数等相关情况;(三)病情的原因、症状和治疗情况;(四)有关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职业史等;(五)其他有关病情的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可以通过口头报告、书面报告、电子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全面、准确、高效的信息系统,及时收集、处理和分析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信息。

第四章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的处理和管理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评估机制,对每一份报告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五条上级用人单位应当对下级用人单位的职业病报告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及时发出处理意见。

职业禁忌症告知制度

职业禁忌症告知制度

留坝县医院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人员结果报告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科室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应按时向用人单位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必要时,可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健康监护评价。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评价应遵循法律严肃性、科学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

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人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报告,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做好登记。

留坝县医院健康管理科
2019年5月17日。

2024年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范文一、急诊室、门诊部、住院部的接诊医生为职业病责任报告人。

二、接诊医生发现可疑急性职业病病例,必须积极做好病人的抢救治疗,并立即报告公共卫生科并填写相关职业病报告卡。

公共卫生科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并在____小时内将《职业病报告卡》报至市疾控中心。

三、凡发生两人以上或有死亡的可疑急性职业病,职业性炭疽____人(含____人)以及群体性职业中毒时,接诊医生必须立即报告公共卫生科和医院值班负责人,公共卫生科必须立即电话报告市疾控中心,并在____小时内填报《职业报告卡》。

四、接诊医生发现可疑慢性职业病的病例,应认真填写门诊日志或住院病历记录,并填写《职业病报告卡》,在____小时内报公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核实后,在____小时内将《职业病报告卡》报至市疾控中心。

五、报告范围:急性职业病(急性职业中毒)、急性农药中毒;慢性职业病(慢性职业中毒);尘肺;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其它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和标准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六、公共卫生科每月对门诊部和住院部各临床科室的职业病报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报、漏报和迟报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报请医院领导按有关规定处理。

2024年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范文(二)一、引言职业病是指在一定的劳动环境下,由于工作或工作所处的环境条件对工作者的身体健康产生的有害影响,导致工作者出现慢性病或疾病的一种疾病形态。

职业病对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具有严重的危害,对企业和社会经济发展也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因此,建立完善的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对于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目标2024年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健全、透明、高效的职业病报告机制,确保职业病的及时报告、准确统计和有效控制,保护工作者的健康和权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制度内容1.职业病报告义务所有从事劳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具备职业病报告的义务。

一旦发现有职业病病例或疑似病例,必须立即向所在的企事业单位或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报告。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健康监护与档案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规定,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有计划地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到神木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新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综合处要及时告知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即将离岗的员工名单,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及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

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通知职工本人,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五、职业健康查体中发现疑似职业病例,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六、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职工本人。

除职业禁忌症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体检结果存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

七、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八、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九、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

十、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等费用由矿井承担。

十一、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费用,伤残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病报告制度

职业病报告制度

职业病报告制度
一、受伤员工有权在体检和职业病患者诊断或复查后知情。

二、用人单位发生职业中毒在2小时内必须报告,同时向上级卫
生行政部门和医疗管理中心报告。

三、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受影响人员或威胁影响、报告联系单位、通讯方式等。

四、事故发生单位属第一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人应及时向上级
责任人报告有关事故信息。

五、疑似尘肺患者和确诊慢性职业病患者数量增加、升期、死亡、均在15日内报告。

六、建立和完善尘肺健康检查表、尘肺病人诊断记录薄、尘肺病
人登记薄、尘肺死亡登记薄、尘肺病人报告卡片。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二篇)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二篇)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职业病是由于长期接触或长时间处于特定职业环境中,受到有害物质、有害因素等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疾病。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职业病的发病率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国家制定了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是指通过各种方式,对职业病进行诊断、鉴定和报告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它的实施旨在及时发现、诊断和确认职工患上职业病的情况,确保职工得到相应的医疗保障和赔偿。

职业病的诊断是指通过各种医疗手段,确定职工是否患上职业病的过程。

职业病的诊断需要依据职业病的相关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等信息来进行判断和确认。

对于一些常见的职业病,如尘肺病、职业性皮肤病等,可以通过常规的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查方法进行诊断。

而对于一些罕见的或病情复杂的职业病,可能需要进行更加专业的检查和鉴定。

职业病的鉴定是指通过专业评估和鉴定,确定职工患上职业病的原因以及与工作环境的关联程度。

职业病的鉴定需要通过分析职工的病史、工龄、工作环境、职业病原因等相关信息,结合现场调查和检测,来判断职工患上职业病的可能性和原因。

职业病的鉴定是一个专业化的过程,需要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医生或专家进行。

职业病的报告是指将已经诊断和鉴定的职业病情况进行报告的过程。

职业病的报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已经确诊的职业病进行报告,以便相关部门进行统计和监测;二是对疑似职业病进行报告,以便进一步进行调查和鉴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职工的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可以及时发现和诊断职业病,为患病职工提供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

其次,它可以帮助确定职业病的原因和与工作环境的关联程度,为患病职工提供相应的赔偿和福利待遇。

最后,它可以对职业病进行统计和监测,为相关部门提供科学依据,改善和完善职业健康管理措施。

然而,目前我国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部分基层医疗机构缺乏专业技术和设备,导致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存在一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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