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解释的现状与法律思考
曲折的法律之路:司法解释的困难与争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工具,逐渐成为各行各业的关注焦点。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解释和适用法律,司法解释作为一种司法权力的行使方式,经过了曲折的发展和演变。
然而,司法解释的困难与争议也逐渐浮出水面,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挑战。
首先,司法解释的困难主要体现在法律的含糊不清和多义性上。
由于法律的普遍性和概括性,很难对所有情况都做出具体而统一的规定。
因此,在司法裁判中,经常需要进行解释和界定法律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
例如,在合同法中,“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抽象概念的含义并不明确,司法解释面临着如何具体界定其适用条件和标准的难题。
其次,法律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也给司法解释带来了新的挑战。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新兴产业的崛起,原有的法律规则和解释往往无法满足新情形的需要。
例如,在互联网领域,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等问题日益突出,但是现有法律对于这些问题的规定相对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解释偏差和争论。
因此,司法解释需要不断更新与变革,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挑战。
此外,司法解释的争议也常常围绕着权力和利益的斗争展开。
在一些敏感和复杂的案件中,司法解释不仅仅是一种学术理论或规则的解读,更是涉及到政治、经济和道德等多方面的利益。
各方之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立场,导致对于法律解释的争议和辩论。
例如,对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之间的平衡,不同利益相关者对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往往存在分歧和冲突。
这些争议使得司法解释不再是一种单纯的规则应用和裁判判断,而是需要考虑到社会伦理和公共利益的综合因素。
在面对司法解释的困难和争议时,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弥补和解决。
首先,加强法律的透明度和清晰性,通过详细的法律条文和规定,减少法律的模糊性和多义性,降低司法解释的难度。
其次,加强相关领域的专门研究和学术讨论,为司法实践提供科学依据和借鉴经验,避免主观偏见和个人意见对司法解释的影响。
此外,加强立法和司法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和沟通,及时修订和完善法律规定,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变化的需要。
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效力
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国国家最高法律机关,它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法院的审判工作。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种特殊法律规范,它是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一种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本文将论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效力。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效力是由宪法和法律赋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审判工作,改进审判工作,保证司法公正。
”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对全国各级法院发布司法解释,以保证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和一致性。
此外,法律也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权利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制定程序规定》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本法律规定制定司法解释,对司法解释实施统一的审查、审定和公布。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具有普遍适用性和优先适用性。
司法解释是针对法律的具体问题和情境所制定的,因此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对所有专门法院和人民法院均具有普遍适用性。
同时,当司法解释与其他法律存在冲突时,司法解释具有优先适用性。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针对的是法律中的模糊点和有争议的规定进行解释,因此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解释性强、操作性强的特点,其适用性更加广泛。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司法解释有其制定、变更和废止的规定程序,如果司法解释超出了其职权范围、破坏了法律的核心原则和制度、违背了公序良俗,那么司法解释的效力就会受到限制。
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与国家法律相违背,那么法律具有更高的效力。
另外,如果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被法院认为不适合当前的审判实践,法院可以通过“撤销”“更正”等方式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效力是有法律基础的。
司法解释具有普遍适用性和优先适用性,但是其效力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维护司法公正、保证审判工作规范化的必要手段之一,其效力也得到了国家法律主管部门的确认。
法律适用法司 法解释
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中,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如同法律体系中的指南针,为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规范。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什么是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
简单来说,它是对法律适用法相关规定的进一步解释和说明。
当法律条文在实际运用中存在模糊不清、理解困难或者存在多种可能解释的情况时,司法解释就应运而生,以消除这些不确定性,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
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其一,它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通过对法律适用规则的明确和细化,能够避免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在处理相似案件时出现差异过大的判决结果,从而保障当事人在法律面前能够得到平等、公正的对待。
其二,提高司法效率。
清晰的司法解释能够减少法官在法律理解和适用上的时间和精力消耗,使得案件能够更快地得到处理和解决。
其三,增强法律的可预测性。
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根据司法解释更好地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规范自身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发挥着具体而重要的作用。
例如,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方面,司法解释明确了如何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如何查明外国法律等关键问题。
这对于处理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又如,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于跨境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应的法律适用规则,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然而,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并非一帆风顺,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司法解释需要在保持法律稳定性和适应性之间寻求平衡。
社会发展迅速,新的情况和问题不断涌现,如果司法解释过于僵化,可能无法适应现实需求;但如果变动过于频繁,又会影响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另一方面,司法解释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确保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但由于各地发展不平衡,利益诉求存在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司法解释制定的难度。
法律解释的意义和局限性
法律解释的意义和局限性法律解释的意义和局限性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民事主体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
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债务的违约责任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却存在一定问题。
因此,如何正确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将其用于具体案件审理中已是当务之急。
对此,笔者认为法律解释具有重要意义:法律解释的原则有明示的法律解释和默示的法律解释。
1、从总体上讲,这种方式只能由立法机关作出,法官的法律解释只能被视为学术性的探讨,而不应成为实践中的普遍做法。
理由如下:( 1)它是根本违背立法精神的,也就是说,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不是解释;( 2)解释权只能属于立法机关,没有立法权的法院和人民法庭等其他机关无权擅自作出法律解释,否则即为违宪。
所以,作为司法机关的最高法院在解释法律时更要慎重;( 3)在特定情况下,司法机关的解释会对法院判决产生不利后果,进而可能影响司法公正。
而在一般情况下,法官即使有疑问或困惑也只能通过书面审查、请示等形式提出来,而不能直接作出法律解释,否则即为越权,但为了防止司法专横,司法解释也可能会对法院判决有一定的影响。
当然,当法院认为某一司法解释与法律不符时,也可以不经任何程序予以撤销。
2、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坚持适用法律进行诉讼,法官可以适用当事人的选择法律来解决纷争。
但是,该类案件大都比较复杂,涉及诸多法律法规,一个法官很难对其准确把握。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前提下,适当采取明示的法律解释方式,这是完全可以的。
但是,法官绝对不能用默示的法律解释方式来替代法律解释。
因为这种默示的法律解释一旦作出就不能被修改和撤销,对当事人也是没有拘束力的,当事人仍然要依据法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处理纠纷。
当然,在必要时,法官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对一些法律的内容作出解释,以方便当事人的诉讼。
2、必须以明确的法律为依据。
法律解释的范围包括法律条文的含义、构成要件、功能作用、渊源流变、立法技术等。
司法解释与法律适用
司法解释与法律适用司法解释是指法律适用的一种方式,是法院对法律条文含义和适用范围的解释和说明。
司法解释在法律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保障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司法解释与法律适用的关系,并讨论其在实际运用中的问题。
首先,司法解释对于法律适用具有指导作用。
在实践中,法律条文往往不够具体或存在不明确之处,这就需要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其进行解释和补充。
司法解释可以使法律条文的含义更加明确,为法院提供了明确的适用依据。
例如,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具体何为“较大”并没有明确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对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进行了细化,使法官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可见,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具有明确和引领的作用。
然而,司法解释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司法解释的制定权在于法院,这就意味着司法解释的权威性和合法性需要得到维护和保证。
司法解释应尽量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不能随意解读或改变法律的真正意图。
其次,司法解释的适用需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和个案观察能力。
因为司法解释往往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处理,不同案件之间的情况可能存在差异,而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用。
这就要求法官在运用司法解释时,既要尊重解释的精神和原则,又不能片面机械地适用,需要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作出判断。
另外,司法解释也需要注重与时俱进。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新的问题和情况也会不断涌现,传统的司法解释可能无法涵盖所有情况。
因此,司法解释需要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满足社会的需求。
例如,我国近年来面临着互联网等新科技的冲击,针对互联网相关犯罪的司法解释也应该随之做出相应调整,以保证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总结起来,司法解释是法律适用的重要手段,对于确保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及时性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司法解释也需要遵循法律原则,具备灵活性和个案观察能力,并保持与时俱进,以保证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如何解释法律——关于我国法律解释权行使的思考
一
、
我 国法律 解 释权 的行使状 况 不容乐 观 , 凸现 出一 系列 问题 , 比较典 型 的问题 是法律 解 释权 的行使 主 体 泛滥 , 导致 法律 解释 混乱 ; 法律 解释权 行使 的非 实用 性 , 导 致法 律解 释在 内容 上逐级 延续 ; 法 律解 释权
河 南财 经 政 法 大 学 学报
2 0 1 3年 第 3期 ( 总第 1 3 7期 )
如 何 解 释法 律
— —
关 于 我 国法 律 解 释 权 行使 的思考
魏 胜 强
( 郑 州大 学 法 学 院 , 河南 郑 州 4 5 0 0 0 1 )
摘
要: 我 国当前法律 解释 权 的行使 凸显 的 问题 是 : 法律 解释 权 的行使 主体 泛 滥பைடு நூலகம், 导致 法律 解释 混
律 解释 的混 乱 日益 凸显 ; 法律 解释 权 多以 隐含 方 式 行使 , 法律 解释 权 与规 范性 法律 文 件 创 制权 混 为 一
体 。改进我 国法律 解释 权行 使 的基本 思路 在 于 : 制 定《 法律 解释 法》 明确 法律 解释 权 的 地位 , 厘 清 与规
范性 法律 文件创 制权 的界 限 ; 限制 法律 解释 权 的主体 数 量 , 规 范法律 解 释权 的行 使 方 式 ; 协调 不 同主体
1 . 国务 院 。 2 . 国务 院主管部 门。
3 . 国务 院 工作部 门。如《 国务 院办 公 厅关 于行 政法 规解 释 权 限 和程 序 问题 的通 知 》 授 予 国务 院法 制办公 室对 行 政法规 的解 释权 , 分 别授 予 国务 院法制 办公 室 、 国务 院办 公 厅 对 国务 院 、 国务 院办 公 厅 的 法 律解 释 和其他 规范 性文 件 的解释 权 。再如 国务 院 1 9 9 3年 发 布 的《 归 侨 侨眷 权 益保 护 法 实施 办 法》 第 三 十条 规定 : “ 本 办法 由 国务 院侨 务 办公 室负 责解 释 。 ” 4 . 省级 人 民政 府 。如 国务 院 2 0 0 3年 发布 的《 企 业 国有 资产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第 四十 四条规 定 :
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
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在广泛的法律体系中,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是一种法学方法,用于解释法律条文和规定的适用方式,并为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提供指导。
本文将探讨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的定义、作用和影响,以及其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一、定义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法律条文和规定进行解释、说明和适用的过程。
它旨在解决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确保法律的执行统一和公正。
司法解释通常由最高法院或特定的司法机关发布,并对下级法院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作用和影响1. 解决法律争议: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的主要作用是解决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
当法律条文模糊或存在多种解释时,司法解释可以提供明确的指导,并为法官和律师在法庭上做出正确的判断提供依据。
2. 维护司法公正:司法解释的发布使得法律适用更加公正和统一。
它确保了法官在适用法律时有明确的依据,避免了主观判断和随意解释的可能性,从而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和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3. 发展法律学说:司法解释是法律学说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对法律条文和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司法机关可以引发法学界的讨论和研究,推动法学理论和方法的进步。
三、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功能。
随着法律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法律文本的模糊性和多义性越来越多。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解释成为法律适用的必要手段,以保持法律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司法解释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例如刑法、民法、商法和行政法等。
它为法官和律师提供了适用法律的指导,确保了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同时,司法解释也与宪法和国际法的适用息息相关,为国家政治和国际关系的稳定提供了保障。
四、结论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学方法,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功能。
它通过解决法律争议、维护司法公正和推动法学发展,对法律的适用和法律制度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因此,在法治社会中,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的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司法解释效力司法解释对法律适用的影响
司法解释效力司法解释对法律适用的影响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适用问题所作出的解释性文件。
它具有对具体法律案件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对法官的裁判具有约束力。
司法解释在法律系统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对于法律适用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一、司法解释的意义司法解释作为法律适用的指导文件,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解决法律中的模糊和争议司法解释可以对法律中存在的模糊和争议加以解决,对于法律具体条款的诠释具有权威性。
它可以帮助法官理解法律的精神和目的,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南,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准确的应用。
2. 统一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可以统一对待类似案件,确保相同情形下法律的适用一致,避免法官各自裁判标准的差异化。
这种统一性有助于公平公正的司法判决,保障了法律的权威和稳定。
3. 及时适应社会变革司法解释的出台可以及时适应社会变革和人民群众的诉求,为具体的案件审判提供灵活的法律解释框架。
它可以促进法律的发展和进步,确保法律的适用与社会的需求相符。
二、司法解释的效力司法解释的效力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次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上,但是它对法律适用的影响是相当重要的。
1. 约束法官司法解释对于法官具有约束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参考最高法院所作出的司法解释进行判断和裁决。
司法解释可以帮助法官正确理解和解释法律的适用,减少司法错误和主观臆断的可能性,保证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影响判决结果司法解释对法官的裁判结果具有指导性影响,尽管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有一定的裁量权,但是他们必须尊重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精神。
司法解释的依据性和权威性决定了它对裁判结果有着直接和间接的影响。
3. 弥补法律空白司法解释可以填补法律中的空白或者模糊,对于处理特殊案件和复杂法律问题具有指导意义。
它能够提供更具体的操作细则,使法律的适用更为准确和精确。
三、司法解释的制定和修订司法解释的制定和修订通常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根据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组织专家学者研究,听取相关部门、群体和公众的意见,形成初稿。
我国司法解释的现状和对策分析
第三 ,省级司法机关制订 。在 司法实践中 ,最高 院、最 高检在对涉及数额 、 情节 、 后果的法律适用 问题上都存在授 权省级人 民法 院的情况 , 省级人民检察院对法律进行规范性 解释 的现象。这样虽顾及到 了各地 的实情,使法 律调整更加 灵活, 由地 方司法机关实 际行使 司法解释权使 我国司法解 但 释体 制 由二元一级变成 了事实上 的多元多级体制 , 导致一些 省级司法 机关径 自制定相关标准直接作为本地执法 依据 , 造
我国司法解释的现状和对策分析
何 双 凤
( 中国地质大学,湖北 武汉 4 07 ) 0 4 3
[ 内容提要] 法律必有解释 。我 国的司法解 释是最高人 民法 院和最高人 民检察 院分别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 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 的问题所作 的具有普遍 司法效力的解释 。本文 在介绍了我 国司法解释 的现状 的基础上 ,解构 了我 国司法解释存在 的病 因,继而对症 下药得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 [ 关键 词] 司法解释 ;主 体错位 ;立 法监 督 [ 中图分 类号] D96 2 [ 文献标识码] A ’ [ 文章编号] 10 .4 7 (0 0 20 8 .2 0 87 2 2 1 )0 .0 00
序。 第 二,解释方 法相 对落后 。我国司法解释方法单一 ,技 术落 后,特别是 由于法定解释规则 的缺位 ,一些司法解释 的
制 定 比较 随意 , 在说理不透彻 ,论证不充分 ,推理不严谨 存 的情形 ,导致表达不清 ,理解 困难 ,甚至 出现下 级司法机关 对 司法解释如 何理解和适用进行请示 的尴尬局面 第三 , 解释 本身固有矛盾 。 我国司法解释 既抽象又具体 , “ 抽象 ”可扩大法律 的涵 摄范围,反之 也பைடு நூலகம் 导致 解释 本身缺 乏可操作性 。 司法解释所追求 的价值来看 ,既有正义性又 从 有功利性 ,在应 当讲究 公平 时,反而 更加注 意利益 ,这些 固 有矛盾客观存在着 ,司法解 释本身无法克服 。 ( 二)我国的立法制度本身存在 的问题 是立法规定 的粗泛 。 国立法在相 当长 的一段 时间 内 我 坚持 “ 宁疏勿密 ”的原 则,给适 用法律带来 了一定 的困难 , 为司法解释大行其道提供 了契机 , 导致 了立法权 的收缩和 司
司法解释与法律适用的边界问题研究
司法解释与法律适用的边界问题研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通过解释法律来裁判案件,从而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然而,在司法解释与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边界问题。
本文将就司法解释与法律适用的边界问题展开探讨,并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对其进行研究。
一、司法解释与法律适用的关系司法解释是法官根据法律文本及其背后的立法精神解释法律条文的过程,它为法律通行和具体案件的判决提供了依据。
而法律适用是指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法官的观点和意见对法律进行具体运用的过程。
司法解释为法律适用提供了指导,而法律适用则反过来对司法解释进行验证和修正。
两者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但也存在着边界问题。
二、司法解释与法律适用的边界问题1. 法律适用的边界法律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和证据来进行,但是有时这些事实与证据并不完全清晰或准确,或者存在多种解释的可能性。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的个人观点和判断力就会介入到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从而导致法官主观意愿的介入。
这种情况下,法官的个人意见可能会超越司法解释的范围,进而带来法律适用的错误。
2. 司法解释的边界司法解释是基于法律本身的原则和规定来进行的,但是在具体案件中,某些法律条文可能存在多种解释的可能性。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参考先前的判例和相关的法律文件来确定正确的解释。
然而,在法律条文本身不够明确或者存在模糊之处的情况下,司法解释也会难以确保准确和公正的实现。
因此,司法解释的边界在于法律的明确程度和司法实践的连贯性。
三、解决司法解释与法律适用的边界问题的方法1. 完善法律文本在立法过程中,应当通盘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力求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以便于法官在法律适用中正确理解和运用。
同时,应当注重法律的连贯性和内在逻辑,避免出现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只有在法律本身具备充分的明确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上,司法解释和法律适用才能更好地互相配合和补充。
2. 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法官作为司法解释和法律适用的主体,需要具备高度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操守。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对行政诉讼法的具体解释和适用。
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行政诉讼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最新一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内容。
一、司法解释的作用和意义司法解释是由最高法院制定和发布的司法文件,对于法律适用起到具体解释和指导的作用,有着法律教条解释所不能替代的作用。
司法解释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概括,为行政诉讼法的适用提供了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的依据,规范了行政诉讼程序,保障了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重要的司法解释1.《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是对行政诉讼法的适用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包括行政当事人、行政争议案件的受理和受理条件、诉讼请求的形式与内容、证据的举证与保全等方面的问题。
通过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行政诉讼法的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使得行政诉讼程序更加规范和便捷。
2.《关于行政机关行政拘留和取保候审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这部司法解释主要对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拘留和取保候审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规定。
其中包括行政机关对于拘留的适用条件、拘留期限的限制、取保候审的程序和要求等内容,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司法解释的适用方法在行政诉讼中,适用司法解释应当注重以下几点:1. 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进行适用司法解释是不断更新和完善的,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应当优先采用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适用,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符合法律原则和立法意图在适用司法解释时,应当遵循法律原则和立法意图。
司法解释的目的在于解释和落实法律的规定,所以在适用时应当充分考虑法律的原则和立法意图,以确保适用的司法解释符合法律精神。
3. 明确适用情形和条件司法解释在适用时有明确的适用情形和条件,应当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解读和适用,以避免不当适用导致的司法错误。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性规范。
作为法律的一种形式,司法解释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分析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并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一、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对某些具体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和规定的文件。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效力。
首先,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解释和补充。
由于法律的普遍性和抽象性,无法覆盖所有具体的法律问题。
因此,司法解释的出台可以帮助解决一些法律条文的适用和解释问题,填补法律的空白。
司法解释和法律一样具有约束力,对法律适用具有指导意义。
其次,司法解释是对司法活动的规范。
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具有权威性的解释性规范,对于解决具体案件时的法律适用具有指导作用。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参照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判断和决策,确保司法活动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再次,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律师和公民的行为具有约束力。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对于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需要遵守司法解释的规定,否则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后,司法解释是解决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法律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具有争议性或不明确的法律问题。
此时,法院可以参照相关的司法解释来判断和决定。
司法解释对于解决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可以保证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司法解释的具体应用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它可以用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司法解释可以用于指导法院的具体判决。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可以参照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定,确保判决的依据和准确性。
司法解释为法官提供了法律适用的重要参考,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公正。
其次,司法解释可以用于解决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具有争议性或不明确的法律问题。
最新-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9)]2019号司法解释有关具体问题的思考(一) 精品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9)]13号司法解释有关具体问题的思考(一)学理讨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四川成都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3号自2019年9月5日生效施行。
司法解释公布后,本人在部分部门、法律网站上发表了《关于[法释2019]13号司法解释的思考》专著后,不少咨询者通过电话、邮件、论坛发贴的等方式,对该司法解释的执行以及有关问题向本人提出了诸多问题,现将这些问题分类归纳,并将本人的多次解答、回复整理分次列出如下,以提供访问者、咨询者参考1、司法解释的性质与执行根据全国人大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二条的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涉及具体应当法律、法律的问题,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赋予的司法解释权所作出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包括法院解释与检察解释,以及这两个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共同作出或称联合发布解释叁大部分。
对于后者,即联合发布解释,联合发布的单位部门也必须执行。
从法律渊源角度讲,司法解释属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范畴。
因此从广义角度讲,在全国范围均应执行与适用。
2、[法释2019]13号司法解释从何时生效该司法解释通过日期为2019年8月27日,正式公布日期为2019年9月4日,9月5日见报。
根据该司法解释文内载明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的规定,其自2019年9月5日生效开始执行。
依照我国法律新法生效适用的原则,该司法解释没有溯及力。
当前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高检院及“两高”司法解释对基层检察院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很好的指导,使一些法律适用方面的难点、疑点问题迎刃而解,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
但部分司法解释还存在规定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司法解释与现实脱节的问题。
一、部分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1、法律条文规定不明确。
如2012年两高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渎职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等非物质性损失的兜底条款,对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未加以细化,仅做了概括性的规定,实践中“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具体如何界定,没有一个明确的衡量尺度,不易把握,一些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的渎职行为因非物质损害结果无法确定和把握而得不到处理。
2、部分司法解释之间存在冲突。
如2014年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
该条与2003年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规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两个司法解释内容基本一致,但却分别采用了“珍贵动物”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两种表述,究竟那个内涵更广,那个表述更准确?又如2006年高检院下发了《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中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做了宽严不同的要求。
滥用职权罪成立所要求的结果危害性程度较玩忽职守罪要低。
对司法解释的几点评述
对司法解释的几点评述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解释作为司法实践中一种非常重要的司法规则文书,对于指导审判活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司法权威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司法解释的几个方面进行评述,以期更加深入地了解司法解释的重要性以及面临的一些问题。
一、司法解释的定义及其作用司法解释是一种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规则文书,它是指导行使司法职权的法律文件,起到统一司法适用、解决争议、维护司法公正等作用。
司法解释作为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规范,对于统一司法适用、规范裁判行为、保证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
同时,司法解释还能够对法律条文进行具体解释和补充,进一步明确其适用范围、解决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为广大的司法工作者提供更大的操作空间和理论指导。
因此,司法解释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价值和实践应用价值。
二、司法解释的优点与不足司法解释作为一种司法规则文书,具有许多优点。
首先,司法解释更加具有操作性,可以对法律条文进行更具体的界定和解释,使得审判活动更加规范和公正。
其次,司法解释能够更好地反映民意和社会变革,适应现实的司法需求,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但是,司法解释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较窄,无法对全部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补充;2. 司法解释存在着法律关系的不平等,尤其是对于普通民众而言,由于专业性较强,更难以掌握和理解;3. 司法解释的变化比较频繁,且有时容易有某些不合理、不公正的解释,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影响司法公正。
三、司法解释的问题与对策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解释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对于一些重要而敏感的问题,司法解释存在着矛盾性的理解和解释,容易引发社会争议。
例如,对于某些犯罪行为应当如何界定的问题,各地法院的解释尚未达成统一,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协调;2. 司法解释中存在的一些歧义和不完善的条款,容易导致审判行为出现误判、失范等问题;3. 司法解释的变化较为频繁,容易引起法官、律师等司法工作者的反感,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调。
司法解释引发的法学思考
幼女,双方 自愿发生性关系 ,未造成严重后果 的, 情节显著轻微 ,不认定 为犯罪 ” 《 高人 民法 院 。 最 关 于审理 未成年 人刑 事案 件 :具 体应 用法 律 问题 的
解释》也于 20 06年 1 2 月 3日正式实施 ,该司法解
即根据 《 春秋》等儒 家经典解释律 文 :唐朝 当时 的法律 有 “ 、令、格 、式” 四种形 式 ,律仅 为 律 其中一种 ,唐代 长孙无 忌等人 奉 旨对 《 永徽 律》 逐条解释 ,其注释与律文具有同等 的效力 ;在宋代
律法发展 出现 了 “ ” 敕 ,敕 的 出现按 照 当时 的情 况,无非是补律 之缺 , “ 神宗 以律不 足以周 事情 , 凡律所不载者一断 以敕” “ 断狱本 于律 ,律所 , 凡
释 的社 会功 能 、合 法性 以及 司法 解释在 现 实 中引发 的 问题 做 一些 思考 和探讨 。
关键词 :司法解释 ;法律;法官造法
中图分 类号 :D 0 9 文献标 识码 :A
20 03年 1 2 月 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 16 22次会议通过 《 于行为人不 明知是不满 十 关 四周岁的幼女 ,双方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
这 两项 司法解 释本 身 ,较少学 者对 司法解 释 的社会
省地 方专一 例 ,甚 至 因此 例 而生彼 例 ,不惟 与 他
部则例参差 ,即一例分载各门者 ,亦不无歧异 。展 转纠纷 ,易滋高下” ,可 以得知 ,清代绝大部分时 期 ,特别是晚清 ,在司法实践中起作用 、被用作断 案工具 的是 “ ” 而不是 “ ” 例 律 。盖 因法 条 的僵
释放宽 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尺度 ,对不少未成年 人 的行为采取了轻刑化的处理。这两项 司法解释的 内容同时涉及到来成年人 ,一经公布 ,立即引起社
对司法解释的法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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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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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作为一项具有 中国特 色的司法制度 , 司法解释无疑在我国的审判实践和理论架构中扮演 着极其重要 的角色, 发挥着制度性功能 , 由于种种原因, 但 它又遭受着侵蚀立法权、 干扰法官独立的 非难 , 这一现状使得我们对其建构应当有重新的认识和定位。 关键词 : 司法解释 ; 象性解释 ; 抽 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 F D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62 26 (06 0 05 — 5 17 — 6 3 20 )4— 0 1 0
院通过发布“ 批复” “ 、 规定” “ 、 解释” 等各种形式 的 对于法律解 释, 我们可 以从不 同角度对其加以 分类 。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历史解释、 文义解释、 比较 解释等等 , 也可以分为有权解释与无权解释 , 这是划 分法律解释的重要标准之一 。而一般在有权解 释 中, 我们又将之划分为立法解释 、 司法解释和行政解 释, 并将它们作 为法律 的渊源之一来加 以说明。在 这三种解释中, 司法解 释俨然处于三足鼎立有其一 司法解释 , 缓解了由于立法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所 带来的无法可依的窘境 , 对于指导法院的审判实践 ,
学 者所 提 出的应然 的 司法 解 释 , 是 一项 独 立 的 权 不
利, 最高人民法 院的“ 司法解释权 ” 是违宪 的表现 , 阻碍了宪政 的发展。 但是 , … 我们并不能 当然预 测 到如果这种 “ 根本性 ” 的变革能够必然带来 预期 设 想的效果 , 正如贺卫方先生所言: 我们不能过分地 “ 去想象一种 如果 有 了对于所谓 根本制度 的彻底 变
收稿 日期 :06—0 20 9—1 5
责为司法行政化的趋势。这些不足不免引起人们对 于最高人 民法院所发布的司法解释所具有的权威性
浅析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及其完善
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是在法律尚不完备的条件下和按照我国基本的政治制度下建立起来的,其基本框架是1981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中所确立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随着我国社会的变迁和国际社会交流的日趋频繁,其不科学性和局限性越来越突出,本文作者试图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体制,找出其不足之处,提出改革的思路,从而加以完善。
一、基本概念内容的描述谈到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首先必须弄清楚什么是法律解释及其体制。
关于法律解释,不同的学者会作出不同的定义,但作为一位从事审判工作的笔者来讲,注重的是实效,所以笔者认为法律解释就是对法律规定或法律规范条文本身及在适用中所作的更加具体的、便于操作的说明。
就其主体和效力而言,法律解释分为有权解释和学理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指的就是有权解释,亦即指法律规定的由专门的机关或个人对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或对具体案件的判决有决定作用的解释。
而不同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所作的法律解释都是按照其效力作用组成一个有机有序的体系,从而构筑了法律解释体制,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是把法律解释单列为一种权力,并在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对这种权力进行分配,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体的各机关的分工配合。
即包括以下四项原则性规定:(一)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二)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和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两院解释如有原则分歧,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三)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四)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关于完善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思考
善 程度体现 出 了一个 国家 的法 治水平 ,所 以完善我 国的法律解 释休 则进 行合理 的解释成为 了法律 合理性 和正义价值 的必然 内容 。法律 制 ,克服现行 体制 的中的诸 多弊端对 我 国实 现依法 治围 ,建设社 会 解释 的整体性 也是克服 法律不 确定性 和实现法律 正义 的必然途 径。 主义法治 国家 的 目标 , 有 十分 重要 的意义 。通过 剖析现行法 律解 我 国现行的法律 解释体 制发挥 了明确 法律 含义 、弥补法律空 白和漏 具 释 体制的 问题 ,提 出完善 我 国法 律解释 体制 的设想 , 本文关 注的 洞 、维 护法律权 威 的功 能 ,对 我国社会 主义法治 建设和发展起 到了 是
孛萄纵旗
关 于 完 善 我 国 法 律 解 释 体 制 的 思 考
王
苏州大学法学院 江苏苏州 25 0 10 6
摘 要 : 目 ,我 国采 用 了以全 国人 大常委会 为主体 的各机 关分 工配合的 法律 解释体 制。在 这种4  ̄ 下 ,立 法机 关 、司法机 关和行政 前 g , l 机 关都可 以对 法律 进行解释 ,从 而造成 了法律 解释 的混乱 ,这 不但 引发 了一 系列的 矛盾 ,而且 对法 院独 立审判也 构成 了威胁 。本 文将对我 国现 行法律解释 体制进行评 析并就 完善 我 国的法律解释体 制提 出建议 。 关键 词 :法律 解释体 制 ;存 在 问题 ;完善 建议 法 律解 释是 法理 学 中的一 个 重要 研 究领 域 。法 律规 则是 以高 长期 以来 ,我 国法 律解释 的主要作 用就是 弥补立法 的不足 。我
度抽象 和概括 的规范 和慨 念 的形 式 出现 的 ,而 规范 和概念 又是 以文
国现行 的法律解 释体制是 在特殊 的历史 条件影 响下 产生 的。新 中国
司法解释在法学中的作用与影响
司法解释在法学中的作用与影响引言:在法学领域中,司法解释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活动。
通过司法解释,法律的实施变得更加具体,法律文本的含义也被解释清晰,从而帮助法官和律师在具体案件中做出公正的判断。
司法解释不仅仅是法学研究的一部分,更是法学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用一:填补法律漏洞司法解释的一个主要作用是填补法律漏洞。
由于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定的复杂性,法律条文难免会存在一些模糊、不明确或有歧义的地方。
司法解释可以通过解释法律条文的意图,弥补或纠正这些漏洞。
通过司法解释,法律的适用范围变得更加明确,确保了法律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作用二:推动法律的发展司法解释还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法律的发展。
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往往会引发对法律条文的重新审视和解释。
通过司法解释,法律可以根据具体案例的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司法解释使得法律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保持其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作用三:保护公民权益司法解释在保护公民权益方面也起到重要作用。
通过司法解释,法律能够更加明确地界定公民权益的范围和保护的标准。
司法解释还可以帮助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权衡各种利益,并作出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权益的判断。
司法解释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使得公民在法律面前能够享受平等的权利和保护。
影响一:法律文本的权威性司法解释对法律文本的权威性产生重大影响。
司法解释是对法律条文意图的阐述和解读,它使得法律的含义更加清晰明了,避免了不同人对同一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
通过司法解释,法律文本的权威性得到强化,确保了法律在社会中的有效实施。
影响二:司法一致性司法解释对于司法一致性的维护起着关键作用。
不同法院和法官可能对同一法律条文有不同的解释,这可能导致判决之间的不一致和混乱。
司法解释的发布可以对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统一解释,提供了法院和法官在判决时的参考依据。
通过司法解释,尽可能减少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维护了司法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影响三:法学教育与研究司法解释也对法学教育和研究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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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司法解释的“一体制”正被“多级制”打破,近年来,最高两院在对许多涉及数额、情节、后果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中,特别授权“各省、市、区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状况制定具体的数额标准”,以盗窃案件的“数额较大”起点为例,最高两院1998 年3月26日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规定构成盗窃犯罪“数额较大”的幅度是“以 500—2000元为起点”,同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由于有了最高两院的授权,全国各地掌握的标准就五花八门。据了解,上海、河南、四川等地高级人民法院会同公安、检察机关根据“两院”的授权、相继制定了本辖区内盗窃罪的数额标准,其中许多地区还区别城区、农村、铁路、牧区等情况制定了更为具体的标准。这样,在同一个国家适用法律的标准就有不同,即既有“国家标准”,又有“地方标准”;在同一个地区适用法律的标准也有不同,即既有农村标准又有城市标准,还有铁路标准和牧区标准。这许多不同的标准共存于同一个国家和地区,必然导致司法上的不统一。
中国司法解释的现状与法律思考
作者:罗书平
在一个法治国家,由于法律规范总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归纳、总结后所作出的一般的抽象的规定,因此,人们对法律规范的真正含义常常会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思维定势去理解和执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诉讼案件时,也会对法律规范的内涵、外延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分析和作出判断,这种分析和判断,实际上就是对法律规范适用的一种司法解释,根据这种“解释”的效力范围及其解释主体的不同,就可以分为广义的司法解释与狭义的司法解释。广义上的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工作和诉讼程序中对法律的阐释,狭义上的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就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制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四)从司法解释的效力上看,不严肃、不稳定甚至相互冲突的情形时有可见
本来,按照立法机关设立司法解释的初衷来看,就是针对在审判、检察工作中遇到在具体应用法律、法令时不明确的问题所作的解释或解答,因此,司法解释应当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确定性。然而,有的司法解释恰恰忽视了这个问题,在不少司法解释文件的标题后面都注明是“试行”,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5年7月18 日《关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有关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对于这类带有“试行”性质的司法解释,人们没有理由怀疑其不是司法解释,但正因为它自己标明只是“试行”,致使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产生困惑,究竟是应当“严格”遵照执行还是可以“参照”执行?似乎这个司法解释是最高两院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作出的。此外,不知从何时起,在司法实践中对适用司法解释审判案件后制作的裁判文书对所适用的司法解释从不公开引用,致使司法解释成了法院和法官审判案件的“秘密武器”。直到1997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与有关法律规定一并作为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依据时,应当在司法文书中援引”后,这一问题才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不仅如此,两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还存在内容重复或者相抵触的情况。如对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的规定,在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颁布后至同年10月1日生效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于同年12月发布了有关刑法罪名的司法解释文件,在两院的有关罪名的规定中,人们不难发现二者之间存在惊人的相似:“两法”规定的罪名总数为413个、 “高检”规定的罪名为414个,罪名的差异只有一个,即对刑法第397条第2 款应否单独定罪(对该条第1款“两高”规定的罪名均为“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高法”规定中没有单独定罪,“高检”规定中将其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至于其他的差异也只有三年,且仅仅属于文字表述上的,使人产生“两高”有关对刑法罪名的司法解释有相互抄袭之嫌。现行刑事诉讼法、刑法颁布后,“两高”相继制定的司法解释中对有关法律条款解释大量出现分歧的情形十分突出,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在某一具体发生分歧时总拿着各自的“尚方宝剑”固执己见,互不相让,各行其是。不仅如此,就是在“两高”不同时期对同一问题所制定的司法解释中,也存在前后不一,甚至相互冲突的情形。
然而,由于立法滞后以及某些立法在制定时遵循的“宜粗不宜细”原则所导致过于抽象甚至含糊的“先天不足”,难以有效地处理司法实践中错综复杂的案件,加之立法机关长期以来忽视立法解释工作等种种原因,司法解释工作中也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在我国正在逐渐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今天,认真探讨和研究司法解释工作,找出存在的问题,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工作进行理性的法律思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三)从司法解释的范围看,对正在审理之中的案件所作的司法解释将使“两审终审制”流于形式
仅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定、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分类总览》(民事法律卷)刊载的有关继承权的31份司法解释文件统计,对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所作的司法解释就有29份,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冯钢百的油画等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87年6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世界等与孙洪武等房屋继承申诉案的复函》(1990年2月5日)等司法解释文件中,不仅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就有关案件审理中的程序问题的请示作出明确答复,而且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应如何处理的请示也事实上划上了“句号”。由于这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就已对程序和实体问题如何处理作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它不仅使被解释的个案的当事人难以真正行使举证,质证,参与法庭辩论或者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等项诉讼权利,而且其效力还制约着其他“类案”。显然,由于国家最高审判机关都作了“终审判决”,无异于“先定后审”,使法律规定的控辩式的审判方式流于形式。也使“两审终审制”的基本诉讼制度形同虚设。
一、司法解释的现状
(一)从司法解释的主体看,司法解释呈“多元化”、“多级制”的趋势
一是非司法机关也成了司法解释的主体,按照《决议》的规定,有权制定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在许多事实上属于司法解释的规范性文件中,其制作主体不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而且还有大量的行政机关,如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林业部、外交部、卫生部、铁道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等,据统计,1980~1990年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共制发刑事司法解释152个,其中有62个是与非司法机关联合制定的,占40%。这种司法解释制作主体的“多元化”都明显地使司法解释的法定的“一元化”体制受到冲击。甚至还有立法机关的职能部门与“两高”和行政机关“联合行文”的先例。如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针对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生效施行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继制定的有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违法”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严格说来,这一“规定”既非立法解释,又非行政解释,也不是完全的司法解释,可正是这个“几不像”的“规定”,其权限超过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正宗”的司法解释,因为该“规定”在对刑事诉讼中的诸多问题作出长达48条的规定之后,特别强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执行问题的解释或者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法律效力似乎又超越了一般司法解释之上。
(二)从司法解释的内容上看,大有侵入立法领域甚至取代立法之嫌
在现有的司法解释中,司法解释的内容事实上成了立法解释甚至修改立法的现象绝非个别,如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陪审员可以从有关部门“选派”或“指定”的规定明显地与《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人民陪审员必须“选举”产生的规定不符,最高人民检察院1996年1月23 日在《关于对单位盗窃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有关“应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盗窃罪依法批捕、起诉”的内容,显然属于是对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犯罪主体的扩大解释,因为在1979年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中并无单位一说,就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前的20余次对刑法的修改和补充中也没有单位可以构成盗窃罪的规定,修订后的刑法虽然增加了单位犯罪的内容,但按照刑法总则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单位”能够构成犯罪的只限于刑法分则有明确规定的犯罪,而盗窃犯罪显然是不包括在单位犯罪的范畴之内的。当然,对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单位组织实施盗窃而且社会危害都很严重的行为如果不以犯罪论处确实会出现“打击不力”的问题,上述检察解释确有从一定程度上弥补立法缺陷的作用,但在没有法律依据情况下作出这样的检察解释其“合法性”是值得研究的。又如,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生效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其中,有相当多的规定(如对书记员、翻译人员申请回避的决定权能否由审判长行使,对自诉案件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能否限制为“开庭前”,对公诉案件能否决定“不予受理”等)明显地与法律规定相悖,以致“试行解释”制定不到二年,即被最高人民法院用同一名称的司法解释(去掉了“试行”二字)取而代之,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有关适用三大诉讼法(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寿命”是最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