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纠纷事故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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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医院
医疗纠纷/事故防范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防范医疗纠纷/事故发生,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我院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院医疗纠纷/事故防范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所指医疗纠纷/事故其定义为:医、护、技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操作规范,导致病人不满意或对患者机体造成伤害、死亡而引发的纠纷。
三、《办法》强调科主任为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
四、各级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和操作规范。
五、各级医务人员要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理念,改善服务态度,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增强法制观念与安全意识,加强医患沟通。
第二章医疗纠纷/事故的防范
六、各级医务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值班期间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七、科室应有计划的组织全科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和操作规范等,增强医疗安全意识。
八、各科室应严格执行各项查对制度,对发药、注射、静滴、抽血、输血或血液制品、检查、化验、治疗、手术、麻醉等诊疗技术严格把关。
九、未获得相应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禁止单独从事医疗活动。
十、各临床科室医护人员须保证24小时在岗。危重抢救应分秒必争、上下级各负其责。在场人员不讲与抢救无关的话,无关人员不得介入。医务人员务必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完成抢救记录。定期做好急诊科和手术室药品、物品、器械、敷料的补充和日常维护。
十一、各种药物注射应严格按医嘱执行,护士应密切观察注射过程,对发生不良反应或意外者,应及时报告医生进行处置。门诊患者注射后发生不适症状的必须留院观察。
十二、知情告知过程中,应遵守严谨、客观、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夸大疗效。与患者或其家属谈话签字时,要认真负责,不简单化,不敷衍了事,不冷漠厌烦。无处方权的医生、进修实习见习医生不得与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知情告知谈话。病情复杂或特殊治疗应由本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进行知情告知。重大有创检查、治疗或应用新技术及实验性治疗知情告知时,应有医务科介入,必要时向业务院长汇报,注意并发症及不良后果的应对方案必须一并告知。
十三、严格执行医院重大手术报告管理制度。凡重大、疑难、新开展及特殊病例的手术(截肢、重要脏器切除等)须上报医务科。
十四、严格执行医院新技术、新项目申报准入制度。
十五、各临床科室应认真及时做好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及签字确认、会诊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手术、麻醉、死亡病例讨论等相关记录。
十六、患者或其家属要求终止治疗、出院或转院时,病程记录中应详细记录原因,并与患者或其家属签署《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同意书》。
第三章医疗纠纷/事故的处置
十七、患者或其家属对诊疗活动提出异议时,主管医生或主管护士应积极接待,客观解释和安抚,并及时上报科主任或护士长,其他人员不随意解释。严禁医务人员怂恿患者及其家属上访。
十八、科主任或护士长在听取上报后,应立即了解情况,协助当事医生、护士处理争议,力争将问题妥善解决在科内。
十九、患者或其家属对科室解释尚存在较大异议时,由科主任或护士长上报医院主管部门(医务科、护理部等)。
二十、患者或其家属直接到医院主管部门投诉时,首次接待人员应进行投诉登记,内容包括:投诉科室、床号、病人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主管医师、主管护士姓名,随后,责成当事科室
主任或护士长解释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上报主管部门。
二十一、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时,当事人应立即向科室主任报告,科室主任应立即向医务科主任和业务院长报告。同时,科室应迅速组织积极抢救,做好各种记录:
1、在进行麻醉、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输血或血液制品、各种途径用药时,患者突然发生医疗意外的。
2、手术切错部位、发错药病人已服用、输错血或出现严重输血反应、疑似药物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
3、急诊危重患者进行抢救后患者死亡,家属即刻提出异议的。
4、患者住院或门诊就医期间,发生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如:摔伤、自杀、死亡等。
二十二、发生医疗纠纷/事故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医疗文书。患方、当事科室和医务科三方当场封存病历及与之相关的血液、药品、注射液等,封存物由专人保管。警惕、防止患者及其家属抢夺医疗文书。患者或其家属提交相应的证件后,可以复印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影像检查报告、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纪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
二十三、无法判断死因或其家属对死亡诊断有争议而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医院有权要求尸检。医务科应及时告知家属,尸检应在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若具备尸体冻存条件,可延长至7日。患方拒绝或拖延尸检的,当事医生应客观书写情况说明,并由患者家属或第三方见证人签字确认。
二十四、引起医疗争议的当事人和与之相关的工作人员、科室,须积极配合医务科进行医疗纠纷处置。
二十五、医务科受理医疗纠纷/事故事件后,应迅速展开调查,调查处理途径如下:
1、与当事科主任和当事人了解患方的质疑焦点,当事科主任或当事人应配合调查,根据事实给出合理解释。
2、通过调查,初步认定当事人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过失、缺陷、不足等。经医务科或医务科组织一定范围院内专家复议确定后,进行医患双方协议处理。
3、医患双方协议不成,可建议其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报案,由医调委组织医疗事故责任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协议赔偿。
4、不能经医调委协议解决的,患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六、患方通过医调委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医务科应组织好当事科主任和当事人,做好申诉、答辩、出庭等准备工作。
二十七、当医疗纠纷/事故经责任鉴定或人民法院判决,定为事故或判决应负过错责任承担经济赔偿时,医务科及时汇报主管院长,最终提交院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医疗纠纷/事故的处罚
二十八、造成医疗纠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是否给予行政处分,由院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十九、造成医疗纠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根据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给予经济处罚。相关科室主任、护士长负有连带责任。
三十、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的医疗事故责任鉴定,对医院有以下几种责任划分:
1、完全责任:医院赔付医疗损害核算结果的100%;
2、主要责任:医院赔付医疗损害核算结果的75%;
3、对等责任:医院赔付医疗损害核算结果的50%;
4、次要责任:医院赔付医疗损害核算结果的25%;
5、轻微责任:医院赔付医疗损害核算结果的15%。
三十一、院方根据付给患者的经济赔偿款总额按照比例进行相应处罚。
1、完全责任:按照赔偿款总金额进行处罚,当事人承担5%,科主任或护士长承担3%,科室承担7%;
2、主要责任。按照赔偿款总金额进行处罚,当事人承担4%,科主任或护士长承担2%,科室承担6%;
3、对等责任。按照赔偿款总金额进行处罚,当事人承担3%,科主任或护士长承担1%,科室承担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