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白蚁防治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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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2020〕第11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2020〕第11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正文:----------------------------------------------------------------------------------------------------------------------------------------------------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2020〕第11号为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保障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效落实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公告如下: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18〕第24号)的标准足额计列。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和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对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按照施工进度支付”的规定支付。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施工企业负责使用,并执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的规定。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促进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健康发展,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2018〕435号)要求,我厅于2018年7月3日至7月20日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检查对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测监管工作,重点核查了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监督检查、能力验证、见证取样、信用管理、建筑产业现代化检测工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贯彻执行、行业自律、改革创新等九个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不断改进监管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关于检测监管工作的要求。

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和能力验证工作,强化监督管理,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全市检测技术研讨会,对检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提高了检测机构的综合能力水平;扬州市城乡建设局研发实施《扬州市不合格检测报告实时传输监管系统》,对不合格检测报告及时督促处理。

本次监督检查共抽查了75家检测机构,重点检查检测人员检测能力、检测场所、检测设备、检测环境、样品管理、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业务软件、部分检测数据的重现性等九个方面工作,对2017年度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存在问题较多的13家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查。

江苏省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操作规程

江苏省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操作规程

江苏省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操作规程(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的技术管理和操作要求,确保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施工。

第三条凡实施房屋建筑白蚁预防的工程,要确保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后至少十五年不受白蚁危害(不含未经预防处理的装饰工程)。

二、场地勘察清除场地白蚁孽生物,了解白蚁危害情况和消灭场地原有白蚁。

第四条承担白蚁预防工程的专业单位,应在施工前会同建设、施工单位,对建房场地进行检查,了解白蚁危害情况,灭治原有建筑、树木等遗留的蚁害,制定白蚁处理方案。

第五条对地下深埋的诱使白蚁入侵的树根、木桩、木块、棺木等杂物,应由施工单位在开挖地基时负责清理干净,清除白蚁孽生隐患。

三、地基药物处理地基药物处理是通过喷洒化学防蚁药剂,在房屋四周的土壤中形成一条防蚁药带。

隔绝白蚁通往室内的通道,封锁外部白蚁从土壤进入建筑物。

第六条砖混和钢混结构的建筑,在基础层夯实后,浇混凝土(或砌砖墙基)前,用防蚁药剂均匀地在垫层上喷洒一遍。

第七条基础完成后,对外墙基槽回填土后(填平未经夯实),沿外墙面四周50厘米宽度范围内喷洒防蚁药剂一次。

第八条铺设房屋四周水泥地坪或做“散水”“明沟”时,按第七条施药方法,对共垫层喷洒防药剂一次。

四、地面药物处理室内未经开挖的部分地基以及回填土中均有可能留有白蚁隐患。

通过防蚁药处理,形成一个防蚁层,防止白蚁生存危害。

第九条室内地坪回填平整,垫层(碎石、三合土)铺平并夯实后,在浇混凝土地坪或搁置架空板之前,对离内墙面四辕50厘米的垫层,用防蚁药剂喷洒处理。

第十条对厨房、卫生间等经常受潮的房间,原场地白蚁危害严重及用外来杂土回填的地面,应按第九条施药标准全面喷洒标准全面喷洒防蚁药剂。

第十一条凡有地下室的建筑,在地下室底板浇注以前,应按第六条方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基础设有沉降缝,伸缩缝者要沿颖向下灌注防蚁药剂。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苏政办发〔2022〕39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27日江苏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做到全面覆盖、不留盲区。

严格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整治存量风险、遏制增量风险,以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彻查既有建筑安全隐患。

对危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主要任务——实施百日攻坚。

2022年9月底前,按照国家部署的“百日行动”要求,全面完成全省范围内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

在“行政村集体土地上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全省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基础上,对其他既有建筑进行“回头看”排查。

新发现的建筑隐患信息分别纳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系统”,先急后缓,有序分类实施整治。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7.08.25
•【字号】苏建科〔2017〕409号
•【施行日期】2017.08.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苏建科〔2017〕40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2017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函科﹝2017﹞39号)的要求,经过申报受理、专家评审、综合审定等程序,现将《2017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印发给你们。

请各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单位依据此计划,于9月30日前与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签订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任务。

省工程建设标准站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和协调,督促有关单
位,切实提高标准和标准设计的编制、修订质量。

附件:2017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25日附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城市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建城管〔2016〕89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城市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建城管〔2016〕89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城市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城市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建城管〔2016〕89号各省辖市城市管理(市容市政)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城市管理局:现将《2016年全省城市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2016年全省城市管理工作要点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3月14日附件2016年全省城市管理工作要点2016年,全省城市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引,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的总体目标,接续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切实破解城市管理热点难点问题;试点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着力规范数字化城管系统运行,提高城市管理长效化和精细化水平;加快推进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体系建设,提高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大力实行环卫作业机械化,提高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深入开展城市管理创优活动,进一步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和人居环境质量。

一、推进城管执法体制改革。

1、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深入开展调研,组织起草并提请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开展城管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选择部分城市在优化城管机构设置,推进综合执法,推行执法重心下移,以及强化队伍建设,创新治理方式,完善保障机制等方面开展试点。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9.20•【字号】苏建函科〔2017〕818号•【施行日期】201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苏建函科〔2017〕81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委)、房管局、城管局、规划局、园林局、市政公用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省政府有关加强消防安全的要求,切实做好全省十九大消防安保工作,并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消防安全工作尤其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详见附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建质安〔2017〕323号)要求,重点加强对在建工程尤其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消防有关规范与标准,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重点检查;严格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抽查建筑外保温及装饰材料质量;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进一步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确保疏散通道畅通;要督促燃气场站强化安全意识,严格按规范程序与标准运行管理。

二、强化设计过程监管各地建设局(委)要督促设计单位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特别是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指标必须符合标准的要求。

要依法加强施工图审查阶段对有关消防强制性标准的审查,对于违反有关消防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文件一律不得通过审查,对违反强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8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8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8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度第三批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的公告根据《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苏建科〔2011〕816号)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DGJ32/TJ135—2012),我厅组织开展了2014年度第三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的评定工作。

经评审,核定苏州德威国际学校教学楼等42个项目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等级(理论值)。

现予以公布。

附件:江苏省2014年度第三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2月31日附件:江苏省2014年度第三批民用建筑测评标识项目序号建筑名称项目类型所在市设计节能率建筑能效测评机构测评标识等级(理论值)1苏州德威国际学校教学楼公共建筑苏州市65%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2苏州俐马独墅湖住宅项目246地块B8号楼居住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3苏州德威国际学校宿舍楼居住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4苏地2009-B-66号地块项目2-8#楼居住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5独墅湖公共学院一区公共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6独墅湖高教区教育发展大厦-南楼公共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7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业务综合用房公共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8海尚壹品项目八组团2#楼居住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9独墅湖高教区教育发展大厦-北楼公共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10独墅湖高教区学生公寓C区7#留学生公寓楼居住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11白塘285号A3地块13#楼居住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12合润御府5#楼居住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13天翔国际大厦公共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14苏州工业园区中新生态科技城邻里中心公共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15白塘285号A3地块26#楼居住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16保利独墅西岸一期15#楼居住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17保利独墅西岸一期56#楼居住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18苏地 2010-B-62 地块3#楼居住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19苏州港华燃气研发大楼公共建筑苏州市65%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20苏地 2010-B-62 地块16#楼居住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21苏州俐马独墅湖住宅项目246地块B3号楼居住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22苏地 2010-B-62 地块6#楼居住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23雅戈尔太阳城二期08#楼居住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24中新生态大厦公共建筑苏州市65%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25海尚壹品项目八组团1#楼居住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26吴城饭店公共建筑苏州市65%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27保利独墅西岸一期22#楼居住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28苏州UL美华认证有限公司研发楼公共建筑苏州市65%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29海尚壹品项目五组团4#楼居住建筑苏州市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30保利独墅西岸一期63#楼居住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31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厦公共建筑苏州市65%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32白塘285号A3地块11#楼居住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33惠润?金峰邻里中心1#社区商业公共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34426地块办公大楼公共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35永旺梦乐城公共建筑苏州市65%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36白塘285号A3地块17#楼居住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37独墅湖公共学院二区公共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38九龙仓白塘A4地块时代上城11#住宅楼居住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39中新科技大厦公共建筑苏州市65%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40西交利物浦大学校园行政信息楼公共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41苏州尼盛广场公共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42苏地 2010-B-62 地块26#楼居住建筑苏州市50%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结束——。

关于切实加强我省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切实加强我省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白蚁防治单位信用档案加强对白蚁防治单位日常监管对不具备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从事白蚁防治未按技术规范进行防治使用不符合要求药品或在白蚁防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白蚁防治单位要及时依法予普资讯

维普资讯
政 策 法 规
从按省物价局 、 财政厅规定标准收取的白蚁预
防费用 中提取 2 %包 治 基金 , 人 房地 产 行政 0 存
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报告蚁害 调查情况 , 并逐级上报。各级森林病虫 害防治 检疫机构应当综合分析调查数据 , 定期发布本 辖区林木 白蚁短 、 中期趋势预报。 发现严重蚁害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 , 应 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 由森林病虫害
城市 害虫 防治
关 于切 实加 强我 省 白蚁 防治 管 理 工作 的通 知
闽建房Eo7 1 2o ]9号
各设 区市建设局 、 房管局 、 水利局、 林业局 、 文化
( 文化与 出版 、 文物 ) : 局 为切 实加 强 白蚁 防治 管 理 , 护群 众 生 命 维

强化房屋建筑 白蚁预防工作。全省城镇所 有新建 、 改建 、 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开工前 , 建 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 同 ( 同示范文本 由各设 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合
门制定 ) 白蚁 预 防合 同 中应 按 规 定 载 明 防治 。
财产安全 , 减少社会资源损失 , 根据建设部《 城
市房屋 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及相关部 门的规定 , 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 请认真遵照执行。
提高认识 。 明确责任 我省地处东南 沿海 , 气候温 暖, 雨量充沛 ,
安 全 。做 好 白蚁 防治工作 , 制 白蚁 危 害 , 障 控 保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苏建建管〔2016〕23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苏建建管〔2016〕23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正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苏建建管〔2016〕23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以下简称《规定》)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统一我省建筑市场工作,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简化省外建筑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进苏资质资格核验手续1.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苏承揽业务,不再单独进行信息登记。

企业通过“江苏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时,一并提交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在本地承揽业务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2.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和注册人员信息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采集,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信息、施工项目经理部所需要的非注册人员信息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资质资格核验资料的公告》(苏建公告〔2015〕50号)要求办理,实行无纸化信息登记管理。

3. 省外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和注册人员信息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采集,项目监理机构所要求的非注册人员信息通过“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实行无纸化信息登记管理。

4. 取消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单项资质核验手续,进苏承接单项招标代理业务,只需登录“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的“代理管理系统”,录入单位和项目组基本信息并上传原件扫描件后,按照《关于调整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方式的通知》(苏建招〔2013〕493号)文件要求办理即可。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9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9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9号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度第一、第二、第三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告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7〕206号)、《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苏建科〔2009〕389号)等规定及相关绿色建筑标准,我厅组织开展了2015年度第一、第二、第三批绿色建筑项目评价标识工作。

经专家审查和项目公示等程序,认定“镇江二院玉山片区改建项目(4、7、8号楼)”等53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现予公布。

附件: 1.江苏省2015年度第一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2.江苏省2015年度第二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3.江苏省2015年度第三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3月9日附件1:江苏省2015年度第一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编号项目类型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咨询单位标识阶段标识星级地区建筑面积(万m2)1公共建筑镇江二院玉山片区改建项目(4、7、8号楼)镇江市西津渡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丰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镇江0.732常州新桥中学初中分校教学楼、实验图书信息楼、体育馆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上海宇森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设计标识★常州2.093常州新桥中学初中分校行政楼、后勤楼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上海宇森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常州0.914昆山娄汀苑幼儿园昆山乐建住房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三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设计标识★★苏州0.415昆山花桥自来水厂新建工程昆山市花桥自来水厂江苏省绿色建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苏州0.536太仓供电公司运行检修大楼江苏省电力公司太仓市供电公司江苏省绿色建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设计标识★★苏州0.927昆山花桥集善小学昆山市花桥中心小学校江苏省绿色建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苏州3.628昆山天大数控科技园二期工程昆山天大精益数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上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标识★★苏州2.009盐城阜宁县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楼阜宁县人民法院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盐城1.96编号项目类型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咨询单位标识阶段标识星级地区建筑面积(万m2)10公共建筑南京佳兆业城市广场社区中心南京奥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设计标识★★南京1.3311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门急诊医技住院综合楼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无锡市锡山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江苏省绿色建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计标识★★无锡11.68南通如皋经济开发区总部经济大厦(时代大厦)南通臻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炎黄联合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标识★★南通5.1113居住建筑徐州绿地商务城 B1-123 地块118~123、125~133、135~143、145、146号楼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绿睿低碳科技有限公司设计标识★徐州33.3514徐州市贾汪区安置房泉城国际花都A地块(1-21#)徐州市贾汪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徐州求实绿色建筑科学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设计标识★6.4815南京佳兆业城市广场A地块住宅南京奥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设计标识★★南京11.5616泰州开元香颂花园1~3号楼住宅项目泰州高教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绿博低碳科技有限公司设计标识★★泰州7.4917太仓市浏河闸北小区拆迁安置房一期太仓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铭途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设计标识★苏州2.38附件2:江苏省2015年度第二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编号项目类型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咨询单位标识阶段标识星级地区建筑面积(万m2)1公共建筑泰州高港区中小学项目泰州市港城建设投资发展中心江苏绿博低碳科技有限公司设计标识★泰州5.962徐州沛县文化中心沛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江苏绿博低碳科技有限公司设计标识★徐州6.353丹阳吾悦广场(大商业)丹阳新城宏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镇江启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设计标识★镇江22.124宜兴清华科技园配套工程(1-3、5-7号楼)宜兴科创慧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标识★无锡5.245宜兴清华科技园(一期)项目宜兴科创慧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标识★无锡14.736宜兴光电子产业园综合楼项目江苏宜兴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标识★无锡1.357无锡宜兴森莱浦办公研发楼(1、2号)江苏森莱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丰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设计标识★无锡2.18无锡宜兴东郊花园幼儿园江苏宜兴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丰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设计标识★无锡0.849南通国城生活广场—大润发超市江苏润科商业有限公司江苏省绿色建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计标识★南通6.0510盐城新城中心小学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江苏丰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设计标识★盐城5.22编号项目类型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咨询单位标识阶段标识星级地区建筑面积(万m2)11公共建筑无锡宜兴企业家会所江苏宜兴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丰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设计标识★★无锡0.2212上海烟草集团太仓海烟烟草薄片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上海烟草集团太仓海烟烟草薄片有限公司上海佑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标识★★苏州0.5813盐城阜宁县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楼阜宁县人民法院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标识★★盐城1.9614连云港市档案馆、城建档案馆迁建工程连云港市同城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标识★★连云港5.1815南京招商银行南京分行招银大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省绿色建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计标识★★南京13.2916居住建筑泰州青年南路旧城改造安置区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铭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设计标识★泰州52.5517徐州沛县北孔庄小区二期(1~20号楼)沛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江苏绿博低碳科技有限公司设计标识★徐州20.1718南京鸿云坊住宅小区中粮鸿云置业南京有限公司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标识★南京40.2819南京NO.2013 G63地块1~28号楼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标识★★南京33.85附件3:江苏省2015年度第三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编号项目类型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咨询单位标识阶段标识星级地区建筑面积(万m2)1公共建筑太仓市人民法院迁建城厢人民法庭用房太仓市人民法院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设计标识苏州0.352淮安盱眙苏宁电器广场盱眙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南京绿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标识★淮安5.783淮安盱眙塞纳摩尔1、2、3、5、6、7号楼盱眙中汇置业有限公司南京绿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标识★淮安15.234淮安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大楼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标识★★淮安4.215淮安盱眙县人民医院迁建项目盱眙县人民医院南京绿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标识★★淮安16.56中瑞(镇江)生态产业园创新中心(3、7号楼)镇江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省绿色建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设计标识★★镇江5.97江苏科技金融大厦江苏金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标识★★南京6.458南京市纪委、监察局新建配套附属用房中国共产党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南京市监察局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标识★★南京4.239居住建筑淮安盱眙东方世纪城二期江苏庆亮置业有限公司南京绿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标识★淮安8.6410淮安盱眙大桐学林华府·农贸商城A1、A3、A5~A10号楼江苏大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标识★淮安9.17编号项目类型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咨询单位标识阶段标识星级地区建筑面积(万m2)11居住建筑淮安盱眙沙岗人家保障性住房盱眙县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南京绿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标识★淮安15.0912淮安盱眙塞纳摩尔8-12、15-19号楼盱眙中汇置业有限公司南京绿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标识★淮安10.9313淮安盱眙东方世纪城三期江苏庆亮置业有限公司南京绿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标识★★淮安6.814无锡保利飞马纺机住宅项目无锡保利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格林思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设计标识★无锡29.815无锡仙河苑五期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1号楼~14号楼)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办事处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设计标识★无锡24.1416太仓书香苑住宅小区太仓市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铭途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设计标识★苏州1.0717苏州长兴村十三号B地块项目苏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市时代工程咨询设计管理有限公司设计标识★苏州14.70——结束——。

江苏省住建委3号文

江苏省住建委3号文

江苏省住建委3号文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宁建规字[2022]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我委修定了《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同时还需具有在本地区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经历,无此经历者在任职前需进行相关培训。

第五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关系,除退休人员外还应有社会保险关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法人任命。

第六条一名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

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人员应齐全配套,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并持证上岗:1、每个工程项目应配备一名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和至少一名专职质量检查员;2、对于30层以上(含30层)或高度超过100m或建筑面积大于50000m2的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职称应为高级工程师及以上,并应配备设备安装的专职质量检查员。

第七条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监理工作。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房[2009]4号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房[2009]4号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房〔2009〕4号)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白蚁防治所:《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二○○九年一月十六日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明确各方责任,保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的质量,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

与房屋建筑白蚁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是指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的规章、技术规程(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是本行政区域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先进管理方式,以提高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促进白蚁防治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二章从业机构管理第六条白蚁防治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对符合条件的,由备案管理机关发给《浙江省白蚁防治机构备案认定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5.21•【字号】苏建工[2007]168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7〕168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建设监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市场行为(一)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将应当监理的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监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企业。

(二)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不得降低对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和监理人员相应资格要求将工程划分为若干标段进行发包。

同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以及其他建设工程,应当由一家监理企业监理的,不宜划分成若干标段分别委托不同的监理企业监理。

(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切实将赋予监理企业的权力委托给监理企业。

施工单位报出的工程计量和工程费用支付申请等,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建设单位方可作为执行的依据。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监理企业。

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采用监理企业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后节省投资的,应当从节省的投资中提取10%-30%奖励给监理企业。

(四)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取费标准,并及时支付监理费用;不得要求监理企业降低监理取费标准,不得以降低监理取费标准作为评标的依据,不得以降低造价的方式压低监理费用,不得拖欠监理费用,不得与监理企业签订阴阳合同。

对签订阴阳合同、压低监理取费、恶意拖欠监理费用的建设单位,省建设厅将报送建设单位及法人代表信息至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由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将其登录在全国联网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中,并定期向省内各金融机构通报。

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通知-建房字第166号

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通知-建房字第166号

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通知(1993年3月10日建房字第166号文发布)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委:白蚁危害面广,涉及国民经济各个方面,特别是房屋建筑白蚁危害严重,近年来,有不少新建房屋均遭白蚁危害,造成巨大损失。

因此,做好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消除蚁害隐患,对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关系极大。

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对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特作如下规定:一、各地在蚁害地区新建、改建、翻建、扩建房屋,都应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蚁害地区是指除新疆、内蒙古、宁夏、青海、吉林、黑龙江省(区)以外已发现有白蚁活动的地区。

二、蚁害地区的房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时,要将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一并列入基建项目内容,同时将白蚁预防费列入工程预算概算内。

三、建设单位应按本规定,主动与白蚁防治部门签订房屋建筑预防合同,各地建设、规划及有关部门应严格把关,采取相应措施,在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时,要审查项目是否已包托白蚁预防处理。

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是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

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作的业务受全国白蚁防治中心(设在杭州市)监督和技术指导。

白蚁防治单位必须经过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才能承担新建房屋白蚁工程跨地区开展白蚁预防工程的单位,其资质审查工作,委托中国白蚁防治中心负责。

未经资质审查合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承接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

重要建筑物及大型住宅区、开发区,白蚁预防技术难度较大,此类项目,可由中国白蚁防治中心组织实施。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建房[2009]167号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建房[2009]167号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建房(2009)167号)各市房管局、宿迁市建设局:为切实有效地履行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既有房屋安全使用和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房屋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和规范全省鉴定机构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加强和规范鉴定机构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房屋安全管理是各级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

1989年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发布施行以来,全省多数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相继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

多年来,各地鉴定机构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房屋安全鉴定等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房屋安全鉴定职责,确保房屋安全使用。

全省房屋安全管理实现了从过去单一的危房鉴定与治理,向法制建设、宣传教育、检查督促、管理执法、投诉查处、危房治理、应急抢险、弱势群体危房整改等诸多内容的既有房屋安全使用系统管理转变,为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房屋安全鉴定项目逐年增多。

与此同时,全省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发展还不平衡,还没有统一的房屋安全管理法规或规章;部分城市无鉴定机构;有的工作缺乏必备的工作条件,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不到位,无法满足对既有房屋完损程度和使用安全进行鉴别、评定的质量要求;有的鉴定机构管理不够规范;由于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异议增多,出现通过行政诉求困难情况等问题。

为此,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鉴定机构管理的重要性,提高房屋安全管理水平,增强房屋安全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确保实施房屋使用灾害的有效预防,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房屋安全使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8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8号
该标准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出版、发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5日
——结束——
江苏省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GJ32/J 16-2014,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2.2、7.1.3、9.5.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 16-2005同时废止。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4.11.05
施行日期
2014.12.01
文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8号
主题类别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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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细则

江苏省实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细则

江苏省实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细则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房(2000)46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各省辖市建委、房管局:为加强我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我厅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制定了《江苏省实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实施《域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细则第一条为控制白蚁危害,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保证城市房屋的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细则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规划、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质检、工程监理、物业管理、白蚁防治等单位以及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等,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具体管理和指导工作。

省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本市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具体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要求规定白蚁防治单位的业务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白蚁预防工作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白蚁防治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实施。

第七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四)有白蚁防治、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相关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及药物检测设备等。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建设部令第130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建设部令第130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00四年七月二十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三、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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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房管[2011] 638号
关于加强和规范白蚁防治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房产局:
为切实加强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房屋和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住用安全,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和规范白蚁防治机构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省地处长江、淮河下游,气候温暖,雨量充沛,植被丰富,适宜白蚁生长繁衍,是我国白蚁危害较严重的省份之一。

多年来,全省各地白蚁防治机构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 3 0号)和白蚁防治工作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和灭治管理,白蚁防治业务范围也逐步从单一的房屋建筑逐步向文物保护
建筑、公共绿地、市政设施等延伸,为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保护历史遗存、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

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区城市房屋、水利工程、市政设施、林木果树、文物古迹的蚁害问题日益突出,危及国家和人民财产及公共安全。

同时,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城市建筑结构的变化、居民对人居环境环保需求的提升以及综合虫害管理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现有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已经明显滞后于形势发展的要求。

而我省尚没有统一的白蚁防治管理法规或规章;有的白蚁防治机构工作缺乏必备的工作条件,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不到位,无法满足房屋建筑白蚁预防、检查和灭治工作需求;有的白蚁机构管理不够规范;白蚁防治工作特别是新建商品房白蚁预防工作的宣传力度还不够。

为此,各级房产(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对白蚁危害严重性和白蚁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和规范白蚁防治工作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来抓,通过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切实提高白蚁防治管理和服务水平。

要如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经常性地开展白蚁防治工作专题宣传,普及白蚁防治政策和常识,提高市民对白蚁危害广泛性、严重性和白蚁防治重要性的认识,为进一步做好白蚁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规范白蚁防治机构和人员管理
本通知所称白蚁防治机构,是指各市、县房产(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由市、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进行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管理的专业机构。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存放、专人管理的药物仓库;
(三)有3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从事白蚁预防工作的机构应开设财政专有监管账户;
(四)有3名以上生物、药物检测、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以及3名以上取得人事主管部门颁发的白蚁防治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技术工人;
(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岗位职责、业务受理流程、施工操作规程、收费标准、投诉处理应予以公示,并对信息统计报表、仪器设备管理、药剂存储使用、业务档案管理、应急预案、财务管理、廉洁自律、职业道德、考核检查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

实行白蚁防治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白蚁防治从业人员须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专业培圳考核。

培训教材统一使用《全国白蚁防治专业培训教材》,考试合格并取得《白
蚁防治人员岗位证书》后方能从事白蚁防治工作。

取得《岗位证书》的白蚁防治人员,应定期接受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可以集中或分散等多种形式进行,但每年不应少于40学时。

白蚁防治机构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排毒疗养。

三、强化白蚁防治工作职责
白蚁防治机构的工作职责包括:白蚁预防,白蚁灾害灾情的监控、检查和发布,白蚁防治的公益宣传,公共区域突发白蚁灾害的处置,白蚁防治技术的研究及推广应用,受委托人委托对已建成房屋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发生的白蚁危害进行灭治处理等。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建筑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 5年,包治期限自白蚁预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包治期内,白蚁预防合同约定施工范围内发生白蚁危害的,应当无偿予以灭治。

鼓励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的房屋建筑再次进行白蚁预防处理,费用由产权人、物业费或房屋维修资金支付。

原有房屋建筑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建筑发生白蚁危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并配合白蚁防治机构迸行白蚁检查和灭治工作。

房屋建筑白蚁灭治包治期限由白蚁防治机构与委托人约定,但不得
低于两年。

列入国家、省、市文物保护的房屋建筑,房屋管理单位应向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每两年进行一次白蚁危害检查。

明确白蚁预防工作落实制度。

建设单位办理房屋销(预)售许可或产权登记时,应当向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该项目经过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并在销售场所公示,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严格白蚁防治收费。

白蚁预防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必须按照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收取的白蚁预防费实行财政预算管理,不得随意降低或减免白蚁防治费用。

白蚁预防费除支付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外,应当从中提取20%的资金建立白蚁预防复治基金,用于包治期内的复查复治和新技术、新药物、新工艺的推广运用以及白蚁危害突发事件的处置。

白蚁灭治费是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委托人与白蚁防治机构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四、完善白蚁防治质量监控体系
加强白蚁防治施工管理。

白蚁防治机构要提高自身对质量的控制能力,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明确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备齐全的施工档案,开展防治工程质量验收。

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
据白蚁防治工作的卖际,研究制定质量管理目标、重点和措施,督促白蚁防治机构和建设单位通过签订防治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

加强药剂存储使用管理。

白蚁防治机构应当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药剂存储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并设有相应的药物监测实验室。

禁止使用氯丹和灭蚁灵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白蚁防治药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对使用的药物进行检测。

强化白蚁防治施工质量检查。

白蚁防治机构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后,应在1 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所签工程项目数量,定期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检。

检查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责令白蚁防治机构进行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超过抽检比例50%以上项目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白蚁防治工作。

加强白蚁防治科研和交流。

各地要依托高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组织研发高效、低毒环保型的白蚁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药物,特别是综合虫害管理技术。

要加强行业协会建设,组织开展白蚁防治机构和人员的专业培训,促进有关部门和白蚁防治机构之间的技术交流。

五、建立白蚁防治机构工作考核制度
白蚁防冶机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考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考核内容包括机构能力建设、档案资料、工程施工操作、药物管理使用、技术研究、白蚁防治费使用管理等情况,考核结果全省通报。

对考核优秀的机构将予以表彰,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取消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的资格。

二O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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