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
户外广告设置方案(最新)
户外广告设置方案1什么是广告策划,对于很多人来说都是比较陌生的,户外广告策划方案行业是当今最热门的行业之一,而户外广告策划随着广告行业的发展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广告策划经过不断的发展,也开始有了一定的规律。
有的做这行的朋友们也许会很是疑问户外广告策划方案是怎么个概念?户外广告策划是广告公司投放广告之前必须要做的一个事情,好的广告策划能够让户外广告的投放效果更上一层楼。
策划方案分为很多类型,户外广告策划就是其中的一种,是集谋略创造与科学决策于一体的艺术。
策划的全面、周到,直接关系到广告活动的成败,关系到整个营销活动。
广告策划人员只有在科学的策划谋略和意识理念的指导下,严格遵循广告策划的基本程序,踏实而又富有创造性地做好各环节的工作,才能赢得市场。
它是在广告开始的最初阶段进行的,必要时贯穿于广告活动始终的一种优先、提前的,带有策略指导意义的活动。
它对于提出、实施、检验广告决策的全过程作优先的考虑与设想.狭义、朴素的理解是把广告策划看成是整个广告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在某种确定的条件下将广告活动方案进行排列组合和计划安排,以广告策划方案或策划书的编写为终结。
广义、现代的观点,认为广告策划是从广告角度对企业市场营销管理进行系统整合和策划的全过程,从市场调查开始,根据消费者需要对企业产品设计进行指导,对生产过程进行协调,并通过广告促进销售,实现既定传播任务。
追求广告活动进程的合理化和广告效果的最大化。
是内部业务运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现代广告运作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户外广告设置方案2广告是公共环境主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城乡文化形象的展示亮点。
户外广告的合适与否将对城市风貌环境、整体形象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随着中心城区广告管控越来越规范,在“城乡一体化”的背景下,郊区广告的管理水平和要求也需要逐步提高,同时更要展示郊区文化和建设特色。
规划特色:第一,规划组织工作体现了“全面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特点。
西安曲江新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表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4年8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9月2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19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风景名胜区、文物旅游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配套建设;坚持行业管理与单位内部管理相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西安市市容园林行政部门是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和设施建设,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门头牌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门头牌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05.08•【字号】市政办发〔2006〕97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门头牌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门头牌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六年五月八日西安市门头牌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门头牌匾管理,规范门头牌匾设置行为,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头牌匾是指:临街单位(门店)以牌匾、灯箱、霓虹灯、单体字、显示屏等为媒体形式,在本单位(门店)登记注册地址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载体设置的门头牌匾(含名称、标识等)。
第三条本市城区范围内的街道门头牌匾的设置按照统一规划进行实施。
其整体风格包括规划、标准、色调、质量等,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每条街道的建筑风格、主要功能等因素制定详细规划;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门头牌匾内容进行审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门头牌匾设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设置门头牌匾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单层建筑物上设置门头牌匾位置是一层门楣以上,檐口以下;二层以上建筑物设置门头牌匾位置是一层门楣以上,二层窗户以下;其设置长度和高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沿街楼体立面除一楼门店外,其它位置不得设置牌匾。
(二)建筑物载体高度在10米以下的,门头牌匾的高度不大于1.5米;建筑物载体高度在10米以上的,门头牌匾的高度不大于2米。
(三)附着于建筑物上设置的门头牌匾,其外沿距离墙体不得大于1.5米,距地面不得少于3米,并应与建筑物相协调。
(四)门头牌匾的设置施行一店一牌。
户外广告和招牌技术导则
户外广告和招牌技术导则
户外广告和招牌技术导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可视性:户外广告和招牌应设计成在各种天气条件下都能清晰可见。
要考虑到日光照射、雨水冲刷等因素对广告和招牌的影响,选择合适的材料和适当的防水处理来提升可视性。
2. 安全性: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结构应符合建筑和安全规定,确保其稳固可靠。
要考虑到风力、地震等外部因素对广告和招牌的影响,采取合适的固定和支撑措施来确保安全。
3. 色彩和图案: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色彩和图案应吸引人目光,突出品牌形象和广告主题。
选择明亮、饱满的色彩和简洁、清晰的图案来提升广告和招牌的吸引力。
4. 照明: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照明设计应充分考虑夜间和暗光环境下的可见性。
选择合适的照明设备和照明方式,如灯光投射、背光等,来突出广告和招牌的内容和形象。
5. 内容和信息: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内容和信息应简明扼要,能够迅速传达所需的信息。
使用简洁、易懂的文字和图像,避免信息过于繁杂或冗长。
6. 维护和保养:户外广告和招牌需要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始终保持良好的状态和可视性。
定期清洁、修复和更新广告和招牌,以延长其使用寿命和效果。
7. 环保: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计和制作应符合环保要求,选择环保材料和技术来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避免使用有害物质和高能耗的技术和方法。
总体而言,户外广告和招牌技术导则的目标是通过合理的设计和施工,提高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可视性、安全性和吸引力,并确保其对环境的友好性。
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
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2)发布时间:2011-9-8 17:33:16 查看:5875 次来源: http://www.xy文字〖大中小〗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3.设置要求;4.照明;5.材料选用;6.设计;7.施工和验收;8.维护和检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 45弄11号,邮政编码:200232。
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规范参加单位:上海建设钢结构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上海市户外灯光广告设置服务中心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广州市环境卫生研究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王志国冯蒂钱红万云峰董经纬杜梅郑双杰王亚琦陈兆林潘增权张明成孙松洋郑景文刘晶昊张范李菲田毅刘晓兰郭树波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殷正声胡天兵毕辉沈之容杨雷徐雷韩全兰裘东明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与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1.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与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基本规定2.0.1 户外广告设施应包括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交通工具等在外部空间设置、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及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
户外广告设置最新标准规范
户外广告设置最新标准规范户外广告作为城市视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承载着商业信息的传播,也影响着城市的美学和环境。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户外广告设置的标准规范也在不断更新。
以下是最新的户外广告设置标准规范:一、基本原则1. 遵守法律法规:所有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2. 安全性:确保广告设施的结构安全,防止因广告设施倒塌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3. 美观性:广告设计应与周边环境协调,避免破坏城市景观。
4. 环保性:广告材料和制作工艺应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二、设计规范1. 尺寸限制:广告牌的尺寸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
2. 色彩搭配:广告色彩应与周围环境协调,避免使用过于刺眼或不和谐的色调。
3. 字体大小:广告文字应清晰可读,字体大小应适中,避免影响行人视线。
4. 内容健康:广告内容应积极健康,不得含有违法违规、低俗不雅的信息。
三、设置规范1. 位置选择:广告牌应设置在不影响交通视线和行人通行的位置。
2. 照明控制:夜间照明应适度,避免造成光污染。
3. 材料选择:使用耐用、安全、环保的材料,确保广告设施的长期使用。
4. 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广告设施,及时维修或更换损坏部分。
四、技术规范1. 结构设计:广告牌的结构设计应满足抗风、抗震等安全要求。
2. 安装工艺:安装过程应符合技术规范,确保广告设施的稳固性。
3. 电气安全:广告牌的电气系统应符合电气安全标准,防止漏电等安全隐患。
五、审批流程1. 提交申请:广告设置前,需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设计图纸和相关材料。
2. 审核批准: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3. 施工监督:施工过程中,相关部门应进行现场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4. 验收备案:施工完成后,需进行验收,并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六、违规处理1. 违规处罚:对于未按规定设置的广告,将依法予以处罚。
2. 整改要求: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规范的广告,要求限期整改。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创建健康有序的城市户外视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范围图为准。
泽州县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由泽州县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示牌、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招贴栏、布幅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办公、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牌、匾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或者任一边长大于等于四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布局合理、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并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标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备案、指导、监督管理和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监督管理和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以交通工具为载体的户外广告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进行指导协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1.12.13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10号
•【施行日期】2022.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年第210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的
公告
现批准《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149-2021,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原行业标准《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2日13月。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导则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导则户外广告设置技术导则是指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对户外广告的布局和展示进行合理的安排和设置,以最大限度地提升广告的传播效果和触达受众的效果。
下面是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1. 选址选择户外广告的选址是至关重要的,选择适合广告主目标受众群体的高流量区域进行布置。
一般来说,选择人流密集的商业区、交通枢纽、繁华街区等地点,可以提高广告的曝光率和触达效果。
2. 广告牌设计户外广告牌的设计直接影响到广告的传播效果,因此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简洁明了:广告信息应该简洁明了,一眼就能看清楚广告内容。
- 强调亮点:突出广告的亮点,吸引人们的眼球,让人印象深刻。
- 高对比度:广告的文字与背景颜色应有较高的对比度,能够提高广告的可读性。
- 字体大小:字体大小适中,以便行人和车辆都能够轻松地看清广告信息。
3. 展示时间户外广告的展示时间也需要科学设置。
一般来说,白天人流量较大,适合展示服务类、餐饮类广告;夜晚车流量较大,适合展示汽车类、电子产品类广告。
根据不同广告的目标受众人群的生活习惯和兴趣爱好,合理安排广告的展示时间,能够提高广告的效果。
4. 展示角度和高度选择户外广告的展示角度和高度也很关键。
需要根据周围的建筑物、交通流线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展示角度和高度。
要确保广告的展示角度不被周围的建筑物遮挡,同时要考虑观看者的视角。
此外,根据广告内容的不同,选择适当的展示高度,以便触达目标受众。
5. 光线照明在选择户外广告牌的位置时,要考虑周围光线的照明情况。
如果夜晚周围环境过于昏暗,可以进行照明设施的设置,保证广告的展示效果和可视性。
6. 广告维护与更新户外广告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保持广告牌的整洁、明亮和可读性。
定期检查广告牌的结构和照明设备是否正常运作,如有损坏及时修复或更换。
同时,根据广告活动的持续时间,及时更换广告内容,保持观众的新鲜感和兴趣。
以上是户外广告设置技术导则的相关参考内容,通过科学合理地设置户外广告的选址、设计、展示时间、展示角度和高度、光线照明以及广告维护与更新,可以提高广告的传播效果,增加受众的触达效果。
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
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在现代城市中,户外广告设施无处不在,作为城市景观的一部分,其设置标准对于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市民的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做出了一系列要求和规定。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这一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个人观点和理解。
我们来看看这一标准的具体内容。
根据发布的文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首先是对广告牌的材料、尺寸、颜色和形式的规定,其次是对广告牌的设置位置、高度和数量的要求,再次是对于不同场所和环境的广告设施设置的特殊规定。
这些要求旨在统一城市的广告设施,使之对城市整体形象更加和谐统一,也更好地服务市民的出行和生活需求。
从深度来看,这一标准的发布,反映了国家对城市规划和管理的高度重视。
通过规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可以有效控制城市的视觉污染,提升城市的整体品质,为市民创造更宜居的生活环境。
这也体现了政府对于文化和环境保护的责任心,是对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
从广度来看,这一标准的发布对于城市的每个角落都有影响。
无论是在繁华的商业区、热闹的交通枢纽,还是在宁静的居民社区,都会有关于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定。
这表明了政府对城市的全面管理,以及对市民生活的全方位考虑。
在文章的回顾性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不仅对广告设施的设置做出了具体规定,更体现了对城市形象和市民生活的关心。
通过这一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控制城市的视觉污染,提升城市的整体品质,为市民创造更宜居的生活环境。
在我个人看来,这一标准的出台是件好事。
城市是人们生活的地方,一个好的城市形象可以给人们带来愉悦的心情。
而规范广告设施的设置,不仅可以提升城市形象,也能让广告更好地为市民服务。
这也需要广告从业者和市民共同参与,共同维护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市民的生活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对于城市的管理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西安市标识系统设计设置导则
西安市城市标识系统设计设置导则Guidelines For Design Of Marking System In Xi’an CityGuidelinesDesign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陕西省标识行业协会一、标识现状Present situation0102标识现状 设计指引0305案例设计 造 价04现状整治编制背景BACKGROUND编制背景为贯彻落实好《西安市关于办好第十四届全运会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加快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步伐的实施意见》(市字〔2019〕92号)的精神,结合2021年在我市举办的第十四届全运会和加快国家中心城市建设要求,积极推进完善我市城市标识系统建设工作,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推进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化建设,特组织编制了《西安市城市标识系统设计设置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编制背景□目前,我市大部分标识牌、指示牌设计老旧、形式简单、信息不明确、没有形成体系。
此次,本导则针对西安市域的城市道路、公路和沿路公共绿地及人行道的道路交通标志及公共服务设施标志的进行设置与设计的引导。
且按照行业相关规定对标识分类,以及结合城市规划的内容和管理的要求,对当前标识系统提出一些引导和管控的建议。
编制背景□工作路径□ 分区标识现状现状标识种类现状问题梳理现状情况整治措施类型针对标识分类提出对应整改措施示范案例整治措施针对区县标识的现状情况,提出六类主要的整改措施。
经过对现状的梳理,分为5大类70余种小类,针对不 同类型的标识,提出主要的整改措施和方式。
针对标识的现状问题进行整改示范。
现状梳理PROBLEM现状情况现状总结□碑林区标识案例□交通道路标识牌与停车指示牌,设计合理、内容规范、信息明确。
□雁塔区标识案例□交通道路标识牌、停车指示牌,设计符合相关规范;道路交通标识牌,设计富有文化元素,凸显地域特征。
□莲湖区标识案例□交通道路标识牌、停车指示牌,信息明确、设置规范。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起施行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西安市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工作,明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主体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等事项,依据《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市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文化旅游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管辖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实施行政许可,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及执法权限划分第四条全市范围内原则上不再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确需设置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核后,严格按规划设置。
设置50平方米以上的LED显示屏广告,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政府及各开发区审核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方可设置。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对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管理;监督指导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及各开发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权限划分。
(一)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含50平方米及以下LED显示屏广告)进行审批;负责组织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50平方米以上LED显示屏广告设置的初审工作。
(二)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及各开发区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50平方米以上LED显示屏广告设置的初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LED显示屏广告的审批工作;每月向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情况。
2023年户外招牌设置导则
2023年户外招牌设置导则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我市户外招牌管理,规范户外招牌设置,依据以下有关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55013-2021)《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市城市管理条例》《市城市容貌规定》1.2本导则适用于湘江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
依照原技术标准设置的既有户外招牌,在本导则施行后,适用其监督管理。
1.3 户外招牌的设置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
1.4 户外招牌的设置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管理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周边环境以及城市文化氛围相协调。
1.5 本导则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章通用规定2.1户外招牌定义本导则所称户外招牌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与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识不相符,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依照《市城市容貌规定》及《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中户外广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2户外招牌分类2.2.1户外招牌总体分类2.2.2按户外招牌的设置功能分类(1)单位名称招牌(门店招牌):指用于表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户外招牌。
(2)建(构)筑物名称招牌(楼宇名):指用于表明各类建(构)筑物名称(含楼、大厦、公寓、广场等)的户外招牌。
2.2.3按户外招牌的设置位置分类(1)附属式招牌:指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招牌,包括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招牌和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招牌。
西安市门头牌匾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门头牌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门头牌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97号2006年5月8日《西安市门头牌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门头牌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门头牌匾管理,规范门头牌匾设置行为,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头牌匾是指:临街单位(门店)以牌匾、灯箱、霓虹灯、单体字、显示屏等为媒体形式,在本单位(门店)登记注册地址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载体设置的门头牌匾(含名称、标识等)。
第三条本市城区范围内的街道门头牌匾的设置按照统一规划进行实施。
其整体风格包括规划、标准、色调、质量等,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每条街道的建筑风格、主要功能等因素制定详细规划;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门头牌匾内容进行审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门头牌匾设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设置门头牌匾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单层建筑物上设置门头牌匾位置是一层门楣以上,檐口以下;二层以上建筑物设置门头牌匾位置是一层门楣以上,二层窗户以下;其设置长度和高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沿街楼体立面除一楼门店外,其它位置不得设置牌匾。
(二)建筑物载体高度在10米以下的,门头牌匾的高度不大于1.5米;建筑物载体高度在10米以上的,门头牌匾的高度不大于2米。
(三)附着于建筑物上设置的门头牌匾,其外沿距离墙体不得大于1.5米,距地面不得少于3米,并应与建筑物相协调。
(四)门头牌匾的设置施行一店一牌。
禁止设置活动小灯箱。
提倡设置霓虹灯式、内显式门头牌匾。
(五)门头牌匾的设置应该规范安全,不得产生新的污染。
(六)较大规模的商业连锁店、银行、邮政、电信等商业机构及其各网点设置的门头牌匾,在不影响所在街道整体风格的情况下,可依照其固有风格统一设置。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治理条例新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00年4月7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0年5月26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5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2月26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4年3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规划与规范第三章设置许可第四章设置与维护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改善城市景观风貌,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交通工具、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列队巡游等形式,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装置、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户外广告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管理。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5.26•【字号】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七号]•【施行日期】2000.05.26•【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号)《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于2000年4月7日由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26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7月7日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00年4月7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26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保护城市景观风貌,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户外场外的城市空间,设置广告、广告牌或者具有广告内容的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电子翻转牌、实物造型设施的行为。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美化市容,规范设置,与古城风貌和现代化城市相协调。
户外广告设置实行空间有偿使用。
第五条西安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和市属各县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工商、规划、市政、市容、文物、园林、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管理。
户外招牌管理导则
户外招牌管理导则《户外招牌管理导则》在城市的大街小巷,户外招牌就像是一张张独特的名片,展示着店铺的特色,也点缀着城市的风景。
可要是这名片乱了套,那城市的面容可就大打折扣了。
咱先来说说这户外招牌的尺寸。
一个合适的招牌尺寸就像一件合身的衣服,太大了,就像小孩穿着大人的衣服,在那小小的店面上方显得特别突兀,把旁边的招牌都给压下去了,整个街道看起来就不协调;太小了呢,又像是大人穿小孩衣服,在那一堆招牌里毫不起眼,顾客可能走过路过都不会发现这家店。
所以啊,招牌尺寸得根据店面的大小、街道的宽窄等来确定,要做到既醒目又和谐。
招牌的位置也很有讲究。
这就好比人的五官,都得长在合适的地方才好看。
招牌不能随便乱挂,不能把本来应该在店面正上方的招牌挂到侧面去了,这就像人的鼻子长到耳朵旁边一样奇怪。
而且,招牌也不能离别的招牌太近,不然就像一群人挤在一起,你都分不清谁是谁了。
要给每个招牌都留出足够的空间,让它们都能好好地展示自己。
再讲讲招牌的内容吧。
这内容就像是招牌的灵魂。
招牌上的字得清晰明了,总不能写得像天书一样,让人看半天都不知道这是啥店。
字体的大小、颜色搭配都很重要。
如果字体太小,就像小蚂蚁在招牌上爬,顾客得凑到跟前才能看清;颜色搭配要是不协调,那可就像穿了一身奇装异服,花花绿绿却让人眼花缭乱。
内容还得简洁,别在招牌上写长篇大论,那可不是招牌的功能,招牌就像是一个简洁的广告语,快速地告诉路人这里是做什么的。
招牌的材质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好的材质就像一个健康的身体,能经得住风吹雨打。
如果用了劣质的材质,可能没过多久,招牌就开始掉色、变形了。
那可不行,一个破旧不堪的招牌在那,就像一个衣衫褴褛的人站在繁华的街道上,多影响城市的形象啊。
要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等因素来选择合适的材质,让招牌能够长久地保持良好的状态。
关于招牌的灯光呢。
灯光就像是招牌的眼睛,在夜晚的时候,明亮的灯光能让招牌更加醒目。
但是灯光也不能太刺眼,要是太刺眼了,就像有人拿着强光手电筒直接照你的眼睛一样,让人不舒服。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霓虹灯户外广告点亮管理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霓虹灯户外广告
点亮管理检查考评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布部门】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07.02.06
【实施日期】2007.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霓虹灯户外广告点亮管理检查考评办法》的
通知
局属各支队:
我局《霓虹灯户外广告点亮管理检查考评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并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二月六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霓虹灯户外广告点亮管理检查考评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建立和落实客观公正、运行有效的霓虹灯户外广告点亮管理检查考评机制,促进和推动市级执法队伍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规范管理,强化对霓虹灯户外广告点亮的检查、督促、整改管理工作,确保霓虹灯户外广告点亮良好,城市夜景靓丽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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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目录目录 (2)1.总则 (1)1.1编制背景 (1)1.2编制依据 (1)1.3适用范围 (1)1.4概念及分类 (2)1.5户外广告设置的原则性要求 (3)1.6禁止性规定 (4)1.7户外广告的照明规定 (9)1.8户外广告的外观制作规定 (10)1.9户外公益性广告设置规定 (11)1.10维护与拆除规定 (11)1.11其他相关规定 (12)条文说明 (14)2.术语 (16)3.各类路段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定 (17)3.2各类路段划分依据 (17)3.3铁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规定 (18)3.4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规定 (18)3.5一般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规定 (19)3.6旅游道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规定 (19)3.7快速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规定 (19)3.8交通性主干道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规定 (20)3.9综合性主干道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规定 (20)3.10次干道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规定 (21)3.11支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规定 (21)4.各类载体上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定 (22)4.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定 (22)4.2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定 (26)4.3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定 (29)4.4车身户外广告 (30)4.5新型户外广告设置规定 (31)条文说明 (35)5. 户外广告设置重点片区 (38)5.1概念 (38)5.2划定原则 (38)5.3城市主要轴线 (38)5.4城市主要环线 (39)5.5城市重要道路 (40)5.6重要历史文化遗存及周边区域 (42)5.7城市重点建设区 (42)5.8对外重要出入口 (43)附录A 本导则用词说明 (45)附录B (46)B.1视距三角形 (46)B.2视距三角形的确定 (46)附录C (48)1.总则1.1编制背景在西安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色国际化大都市、国际旅游城市的进程中,户外广告作为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至关重要。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大力彰显城市特色、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2014年我市颁布了新的《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17年5月修订),为配合条例的实施,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建设品质西安,特编制《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
1.2编制依据本导则依据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17年5月修订版)、城市户外广告技术规范(CJJ149-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等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相关规划及技术规范进行编制。
1.3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各园区、开发区)户外广告的设置。
1.4概念及分类1.4.1户外广告设置的概念:依据《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17年5月修订版)》,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交通工具、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列队巡游等形式,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装置、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置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1.4.2本导则不包含牌匾、标识内容。
1.4.3户外广告的分类:户外广告按照设置载体的不同,可分为四种类型,考虑到近几年新型户外广告不断出现,及其与传统户外广告不同的特性(更强的视觉冲击、具有动态及声、光、电等特点),特将新型户外广告单独进行分类研究。
(见表1-1)表1-1类型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地面上的户外广告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移动式的户外广告新型户外广告设置载体依附于建、构筑物进行设置独立设置于地面上依附于公共设施进行设置依附于交通工具进行设置依附于建、构筑物进行设置类型特点数量最多,类型最丰富,尺度、体量随建、构筑物体量变化而不同。
不依附于其他载体,独立进行设置。
其尺寸、位置、形式等可变性较强。
由于其设置载体的体量、尺寸、形式相对固定,该类户外广告可变性较小。
该类户外广告具有随载体移动的特点。
该类广告具有新颖、灵活多变的特点。
1.4.4允许设置的户外广告类型:本次规划明确了允许设置的户外广告类型(以设置载体进行分类),各类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也应按照本规划执行;本导则允许设置的户外广告类型见表1-2。
1.5户外广告设置的原则性要求1.5.1户外广告设置设施应安全、美观、与城市风貌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的要求。
1.5.2户外广告设置不应妨碍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
1.5.3户外广告设置设施的设置不应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应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的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必须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户外广告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道路交通标志有明显区别。
1.5.4户外广告设置不应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他相邻设施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如日照、采光、通风、视线、交通通行、消防通道使用等。
1.6禁止性规定1.6.1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1.6.1.1文物古迹用地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物、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范围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1.6.1.2基本农田保护区、军事禁区及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1.6.1.3江、河堤防险工程安全防护范围内,山体斜坡和其它特殊用地单位的控制地带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1.6.1.4河、湖、水库的水面区域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1.6.1.5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特殊用地及其控制地带,不应进行户外广告设置。
1.6.1.6绕城高速内(含绕城高速外100米范围)禁止设置高立柱广告。
1.6.2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类型行政办公建筑、文物保护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教育科研建筑、医疗卫生建筑、市政设施建筑、宗教建筑、景观建筑、住宅建筑或者商住混合类建筑住宅部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1.6.3户外广告设置不应对交通安全造成影响、不应妨碍交通秩序。
1.6.3.1人行天桥的落地扶梯、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出入口1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见图1.1)图1.11.6.3.2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1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见图1.2)图1.21.6.3.3利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不应跨越道路、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
1.6.3.4道路外沿外扩10米内区域,不应设置具有较强刺激性光源的户外广告。
1.6.3.5户外广告不应妨碍无障碍设施的使用。
1.6.3.6不应利用交通安全设施、标志、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置户外广告。
(见图1.3)图1.31.6.3.7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视距三角形定义详见附录B)1.6.3.8立交桥、高架道路等桥上和车行遂道内原则上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1.6.4户外广告设置不应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1.6.4.1不应利用除公交候车亭、路灯灯杆、地下通道以外的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1.6.4.2户外广告设置不应对公共设施造成遮挡。
1.6.4.3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见图1.4)图1.41.6.5户外广告设置不应侵占、损毁绿地。
1.6.5.1户外广告不应在永久性城市绿地中设置。
1.6.5.2户外广告不应依附于行道树设置。
(见图1.5)图1.51.6.5.3户外广告不应在道路绿化带中设置。
1.6.6户外广告设置不应妨碍建筑形象。
1.6.6.1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不应对建筑物窗户及阳台造成遮挡。
(见图1.6)。
图1.61.6.6.2不应在建筑物屋顶设置户外广告。
1.6.6.3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应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应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
1.6.7户外广告设置不应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或影响消防疏散安全的。
1.6.7.1户外广告不应设置于消防通道范围内。
1.6.7.2户外广告不应设置于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
(见图1.7)图1.71.6.7.3户外广告不应设置于消火栓等灭火设施附近。
1.6.7.4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户外广告不应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
1.6.7.5户外广告不应设置于高层建筑的消防扑救场地内,影响消防扑救;户外广告不应遮挡位于建筑外墙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1.7户外广告的照明规定1.7.1照明方式户外广告的照明方式分为灯箱广告(内部照明)、泛光广告(外部照明)、霓虹灯广告(发光体)、LED 光源广告(发光体)、电子显示屏及电视屏(发光体)五类。
1.7.2照明原则1.7.2.1户外广告的照明应与城市夜景灯光相结合,符合城市照明或亮化工程的要求,应与所在区域的整体灯光环境气氛相协调。
1.7.2.2建筑物广告照明必须与建筑照明统一,做到主次分明、整体协调,鼓励采用内置照明形式广告。
1.7.3禁止性规定1.7.3.1广告照明不应以闪烁光源影响居住建筑或城市道路的使用,应避免对街道上的行人和驾驶员产生眩光。
1.7.3.2户外广告照明不应妨碍交通安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的广告照明,不应采用闪光方式及红、黄、绿三色。
1.7.3.3户外广告照明不应妨碍交通安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的广告照明,不应采用闪光方式及红、黄、绿三色。
1.7.3.4户外广告不应影响航空安全,在机场范围内禁止使用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
1.7.3.5户外广告的照明设施不应影响白天城市景观。
1.7.4其他相关规定1.7.4.1配置户外广告照明设施的,应当保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
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
照明设施的布置应保证安全,避免漏电和灯具脱落,照明设备应符合相关技术规定。
1.7.4.2有关照明亮度、光色控制、光源选择和照明设施的设计与安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1.7.4.3鼓励采用新型的环保节能照明灯具。
1.8户外广告的外观制作规定1.8.1户外广告应当制作精良。
户外广告应选用坚固、不锈蚀的美观大方,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的材料制作。
1.8.2户外广告应避免使用眩目材料,以免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安全。
1.8.3附设于建筑物上的户外广告应以建筑单体为基本单位,落地式户外广告及其他类型户外广告应以空间相关地段为单位进行设计,广告的形式、形状、尺寸和材质等应与建筑立面和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保持协调。
1.9户外公益性广告设置规定1.9.1公益广告的设置应在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中给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