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教育委员会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件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沪教委终〔2011〕2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地税局和财税分局,相关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关于“建立本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监管制度,保障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现制定并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见附件,以下简称《规定》)至各单位。
请转发给各教育培训机构和相关单位,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上海市财政局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共印300份)附件: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和合法收益不受侵害,根据《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教育培训机构”是指:由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管理的非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
本《规定》所称“学杂费”是指:本市教育培训机构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代办费(包括:教材费和住宿费等),以及其他收取的与办学经营活动相关的办学经费(包括:向委托培训单位收取的委托培训费、向合作办学单位收取的联合办学经费,以及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获得的培训补贴经费等经费收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沪教委高[2012]38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沪教委高〔2012〕38号)各本科高等学校、各委员:为加强对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动高等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我委决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包括高等学校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有关专项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
各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附件1)的要求,开展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等工作。
经学校遴选推荐,并经我委研究,决定首批成立经济学、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旅游管理、艺术设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等8个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详见附件2)。
本届教指委聘期四年。
本年度我委将安排专项经费支持本届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委员所在高校应对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给予积极的支持。
附件:1.《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2. 八个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附件1: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加强对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动高等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市教委决定聘请有关专家组建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
教指委是在市教委领导下,对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的专家组织。
上海市中小学校党建“1+2”文件解读
上海市中小学校党建“1+2”文件解读
《上海市中小学校党建“1+2”文件》(以下简称《文件》)是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于2019年5月出台的一份文件,旨在推动
上海市中小学校党建工作的深入开展。
《文件》提出,要实施“1+2”模式,即“1”是指建立一个党组织,“2”是指建立两个党建工作平台,即校长党建工作平台和教师
党建工作平台。
校长党建工作平台要求校长要积极发挥其党建领导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校园党建工作规划,组织推动学校党建工作,坚持以党建带教育,把党建工作融入学校教育教学全过程,把党建工作贯穿到学校的各个环节。
教师党建工作平台要求教师要积极发挥其党建引领作用,积极参与党建活动,加强与学生的党建交流,让学生在学习中体会到党的优良传统和精神,培养学生具有正确的价值观和思想道德观念。
总之,《文件》旨在推动上海市中小学校党建工作的深入开展,推动学校党建工作融入学校教育教学全过程,使学生在学习中体会到党的优良传统和精神,培养学生具有正确的价值观和思想道德观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沪教委基[2011]54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沪教委基〔2011〕54号)各区县教育局:根据《教育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本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我委制定了《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照《标准》要求落实好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区域内学校之间的办学条件和水平差异,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各项工作。
同时,请将此《标准》转发至所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并指导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照《标准》要求,树立“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的理念,把为了每一个孩子的健康快乐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落实《标准》的各项要求,努力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义务教育学校。
附件: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一年七月五日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公办中小学校。
普通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资源配置第三条学校校舍、场地达到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90标准(2005年前建设)或04标准(2005年后建设)。
小学班额不超过40人,初中班额不超过45人,人口导入区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50人。
第四条学校教学仪器、设备配置达到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教学装备标准,使用状况良好,能满足课程教学改革和开展素质教育活动的需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09•【字号】沪教委基〔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4〕22号各区县教育局: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普通高中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升学生整体素质,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附件: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4年6月9日附件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普通高中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整体素质,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普通高中以及其他发放本市普通高中学历证书的学校。
主要包括学籍建立、学籍变动、学籍注销以及学生奖惩和学籍电子化管理等。
第三条(管理职能)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普通高中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管理、指导并负责具体落实;学校负责对本校普通高中学籍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本市全面实行普通高中学籍电子化管理,采用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学生信息系统为全国中小学信息系统的子系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几起中小学安全事故的紧急通报》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几起中小学安全事故的紧急通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29•【字号】•【施行日期】2008.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几起中小学安全事故的紧急通报》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几起中小学安全事故的紧急通报》(教基厅〔2008〕2号)转发给你们,请迅速传达到每一所中小学、幼儿园,并结合区县实际,做好以下工作:一、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
各中小学要结合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和校园风险勘查等工作,做好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和安全管理、安全教育等工作;切实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教育学生不携带管制刀具;加强春游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严防学生在集体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二、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各区县要结合校车复核、推荐学校周边“最可爱的护校交通民警”和“最可爱的护校交通协管员”以及“迎奥运、安全出行”等工作,协助交警部门严格把好校车安全关,切实做好校门口交通秩序维护工作。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几起中小学安全事故的紧急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几起中小学安全事故的紧急通报教基厅〔200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2008年3月11日18时,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第二中学初二学生邵聪府在教室内与本班学生丁楠发生口角,被丁楠持刀刺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3月23日13时,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三岔河镇一辆沿途搭载31名周末返校初中寄宿生的拖拉机坠入道路右侧12米深沟,事故造成8名学生死亡,1名学生重伤,22名学生轻伤。
3月24日17时30分,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广武中心学校按路队制组织学生放学回家途中,一辆高速行驶的大货车因司机疲劳驾驶冲入非机动车道,撞向学生队伍,当场造成4名小学生死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10•【字号】沪教委基〔2021〕29 号•【施行日期】202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21〕29 号各区教育局、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11 号)文件精神,保证本市中小学生充足睡眠时间,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现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树立“健康睡眠,健康未来”的思想观念,把中小学生的睡眠习惯培养和睡眠质量提升作为立德树人的基础工作,围绕校内、校外两大领域,以重点任务推进为主要抓手,努力破解中小学生睡眠不足的难题,实现小学生平均每天睡眠时间达到10 小时,初中生平均每天睡眠时间达到 9 小时,高中生平均每天睡眠时间达到 8 小时,养成良好健康睡眠习惯,倡导形成中小学生科学的学习与生活方式。
二、基本原则一是强调系统性、统整性。
以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中心,从学校管理、医教结合、家庭指导、社会协同等方面入手,系统推进本市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
二是体现科学性、专业性。
遵循学生成长发展规律,充分结合睡眠健康的专业性和教育的专业性,科学指导学生、家长、学校做好睡眠管理相关工作。
三是凸显协同性、操作性。
强调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工作职责和重点任务,协同合作做好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
三、重点任务(一)校内落实“五项举措”1.规范课时管理。
结合不同年龄段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根据教育部对中小学生作息时间的基本要求,统一调整本市中小学课程实施方案、课程计划,明确作息时间。
小学上午上课时间一般不早于 8:20,中学一般不早于 8:00,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提前到校参加统一教育教学活动,对于个别因家庭特殊情况提前到校的学生,学校应提前开门、妥善安置;合理安排课间休息和下午上课时间,倡导中小学校将午休时间排进课表,午休时间不少于 30 分钟,具体形式可以由学校结合实际探索实施。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19•【字号】沪教委规〔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全国和上海市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上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提升心理育人质量,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教基〔2017〕8号)、《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本市高校和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心理健康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遵循学生身心发展和思想政治工作规律,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运用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和方法,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二、总体目标建设全方位工作网络、立体化课程资源与活动平台、规范化咨询干预机制、专业化师资队伍、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共同体,形成高质量的上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培养学生珍视生命的意识以及调控情绪、应对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培育积极心理品质,健全人格,为学生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奠基。
三、基本原则1.育心与育德相结合。
坚持育人导向,厚植家国情怀,激发成长力量,培育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和坚韧不拔的意志品质。
2.发展与防治相结合。
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加强生涯指导,发展心理潜能。
防范心理危机,强化预警、及时响应、有效应对。
3.主导与协同相结合。
发挥学校主导作用,增强学生自主维护心理健康的能力。
强化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力量的协同联动,合力推进心理育人工作。
四、主要任务1.健全“1+3+16+X”工作网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德…2010‟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试行)》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各教育基地: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结合《上海市学生民族精神教育指导纲要》和《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促进和规范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的开展,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结合实际,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年一月二十日主题词:基础教育德育教学方案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1月22日印发(共印550份)附件: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结合《上海市学生民族精神教育指导纲要》和《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以下简称“两纲”)的实施,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人与自然、与自我、与他人、与社会的关系,体验中华农耕文化,了解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和规范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的开展,特制定《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
一、总体目标学生的农村社会实践活动要以育人为本,以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为重点,把“两纲”精神融入校内外工作。
按照“二期课改”理念,通过农村社会实践,使学生深入了解党和国家制定的“三农”政策,促进知识学习与实践体验紧密结合,深刻感受“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面貌,感知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
通过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实践基地的课程资源建设,开展系列化的农村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掌握农业基本常识和初步的农事操作技能,增强中华农耕文化认识,提高综合素质,在以下三个方面实现相应的具体目标:1.知识与技能:了解和掌握一定的农业生产知识和技能;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发生的巨大变化;理解我国现阶段农业、农村、农民等有关政策,懂得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沪教委基〔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22〕28号各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科(经)委、财政局、建设管理委、规划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本市新一轮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建设、教育装备配置、信息化环境建设、教师队伍配置、生均经费标准,进一步提升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水平,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切实围绕国家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以全面实现本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目标,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配套措施,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发展水平持续提高。
二、基本原则(一)服务内涵全面对接国家新课程新教材要求,以培养学生素养为导向,优化学生学习空间和资源环境配置。
适应“五育”融合新要求,注重软环境建设与优质师资均衡配置,保障教育教学以及学生各类活动有效开展。
(二)补齐短板适应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均衡发展的新要求,参照上海市民家庭生活条件的平均水平,改善学生在校生活所必需的环境,注重人文关怀,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打造温馨校园。
(三)注重效益坚持使用和配置并重,发挥设施设备的育人功能,提高使用效益,增强学生、教师的感受度。
促进学校数字化转型,实现学校管理效能提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2008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2008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3.27•【字号】沪教委基〔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2008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的通知沪教委基〔2008〕24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我委制订了《上海市小学2008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附件1)、《上海市初中2008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附件2)和《上海市高中2008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附件3),现予印发,请转发至辖区内所属中小学和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认真执行课程计划,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减轻本市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45号)的要求,各中小学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不得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
对同一课程,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订购或使用两本以上(含两本)的教科书,不得组织、推荐学生购买未经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教育用书和教辅材料,严禁擅自使用未经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境外原版(或改版)教材。
各中小学要根据学生学习和生活规律安排好学校课程计划,严格控制周活动总量和学科教学课时,并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执行本市中小学作息制度的通知》(沪教委基〔2007〕68号)的要求,科学安排学校作息时间。
各中小学要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要在各学科综合平衡后布置课外作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图书馆规程》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图书馆规程》的通知(2016修订)【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教委基[2016]5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9.08【实施日期】2016.09.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图书馆规程》的通知(沪教委基〔2016〕55号)各区县教育局: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市中小学图书馆的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中小学图书馆资源的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中小学图书馆在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助推学习型社会建设过程中的应有作用,根据《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新时期中小学图书馆建设与应用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2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工作的指导意见》(沪教委基〔2015〕91号),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图书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请转发到所属各中小学校及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我委将根据《规程》,另行制定中小学图书馆工作的检查评估方案和具体内容指标。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图书馆规程》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9月8日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图书馆规程(2016年修订)第一章性质和任务第一条中小学图书馆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设立的图书馆,是依法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二条中小学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资源中心,是学校文化建设和课程资源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为教师的教育教学和教科研工作服务、实现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基地,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促进学生健康、自主、持续发展的重要场所,也是社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中小学图书馆按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师生的需求,利用馆舍资源、设施资源、人才资源和文献资源等,完成以下任务:1.提供文献资源的检索、利用、开发、整理和参考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各区教育局政务公开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各区教育局政务公开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7.02
•【字号】沪教委办〔2024〕56号
•【施行日期】2024.07.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各区教育局政务
公开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教委办〔2024〕56号
各区教育局:
现将《2024年上海市各区教育局政务公开评议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评议方案,认真做好政务公开评议准备工作,切实提高政务公开工作实效。
联系人:王炜芳,联系电话:23116630
附件:2024年上海市各区教育局政务公开评议工作实施方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4年7月2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1.17•【字号】•【施行日期】200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6〕44号)等法律规定及文件的要求,“十五”期间本市积极贯彻落实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收为主”的要求,建立了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逐步提高了农民工同住子女在本市公办中小学就读的比例,加强了以接受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以下简称“农民工子女学校”)的管理,并不断改善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办学条件,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做好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任务仍很艰巨,还有许多困难和问题亟待解决。
当前,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接收农民工同住子女的比例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子女学校管理相对薄弱,其办学条件尚需继续改善;一些农民工子女学校举办者追求盈利而一味降低成本,导致师生安全保障水平和教育质量相对较低。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努力实现本市2010年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目标,特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思路及目标,认真做好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坚持市、区县政府分级管理,市、区县政府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统筹规划,将农民工同住子女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坚持以流入地区县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收为主;坚持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健全保障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2.08•【字号】沪教委基[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6〕7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促进中小学学业评价制度改革,形成科学、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我们在认真总结,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市教委基教处。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六年二月八日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形成科学、完善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及经区县政府登记同意开设的以接受本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为主的学校。
第三条(主要内容)本市中小学学制、入学、转学、借读;考核与评价、升级、留级、跳级、免修;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奖励、处分和学籍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学制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5年,即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
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第五条(普通高中阶段)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即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小学入学年龄)本市儿童的入学年龄为6周岁,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为7周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认定曹锡康等75位同志具有上海市督学资格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沪教委督〔2010〕18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关于认定曹锡康等75位同志具有上海市督学资格的通知
浦东新区、黄浦区、长宁区、闵行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关于在京津沪渝四市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督〔2009〕15号)中有关对浦东新区、黄浦区、长宁区、闵行区在职专兼职督学采用过渡性办法认定其督学资格的规定,经本人申报,区县督导室审核推荐,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初审,上海市督学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现认定曹锡康等75位同志具有上海市督学资格。
(名单附后)
— 1 —
附件:上海市督学资格认定名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教育督学认定通知
抄送:各区县教育局,其它各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7月5日印发
(共印55份)— 2 —
附件:
上海市督学资格认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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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中小学、幼儿园课程教材改革第二期工程试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中小学、幼儿园课程教材改革第二期工程试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3.18•【字号】沪教委基〔2003〕20号•【施行日期】200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中小学、幼儿园课程教材改革第二期工程试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教委基〔2003〕20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上海中小学、幼儿园课程教材改革第二期工程于1998年正式启动,目前本市179所课程教材改革研究基地学校(幼儿园)已开始进行全面的课程教材改革试验。
现将《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课程教材改革第二期课程试验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施行的过程中,认真研究,积极实践,实施中如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教委。
附件:《上海中小学、幼儿园课程教材改革第二期工程试验工作实施方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〇〇三年三月十八日附件上海中小学、幼儿园课程教材改革第二期工程试验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一)坚持以二期课改的课程理念指导整个试验工作,重点围绕本次课程改革的要点开展试验。
(二)坚持把教育思想和观念的转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贯穿于试验的始终。
(三)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试验学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坚持以课程教材试验为核心,带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师资队伍的建设与课程管理、考试评价、教学资源开发等方面的配套建设。
二、目的与任务通过先行在市课改研究基地学校(幼儿园)全面开展课程教材改革试验,为2004年在本市所有中小学、幼儿园试行新课程方案和新教材做好准备。
为此,试验工作主要承担以下具体任务:(一)验证《上海市普通中小学课程方案》(征求意见稿)是否充分体现二期课改的方向,有利于学生打好终身发展的基础,有利于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对课程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实效性和创新性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课程方案提供依据。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人…2009‟3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确定“上海市普教系统优秀青年校长、教师后备人选”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普教系统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校长和教师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9‟21号)精神,我委对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上报的“上海市普教系统优秀青年校长、教师后备人选”材料进行了审定,确定黄浦区上海市第八中学的应华等102名同志为“上海市普教系统优秀青年校长后备人选”(具体名单见附件1),黄浦区上海市格致中学的张燕等258名同志为“上海市普教系统优秀青年教师后备人选”(具体名单见附件2)。
希望你们结合本区县的师资队伍建设计划,把后备人选列入学科骨干教师队伍,进一步发挥他们的作用。
根据要求为后备人选配备指导教师,制定培养计划并认真落实,同时做好组织管理工作,加强考核。
希望通过本项目的实施,把上述后备人选培养成上海市普教系统学校管理、学科教学的带头人。
附件: 1.“上海市普教系统优秀青年校长后备人选”名单2.“上海市普教系统优秀青年教师后备人选”名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九年七月二日主题词:教育教师培养名单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7月2日印发(共印90份)附件1:“上海市普教系统优秀青年校长后备人选”名单编号区县单位姓名性别1 黄浦上海市第八中学应华男2 黄浦上海市黄浦区蓬莱路第二小学余祯女3 黄浦上海市黄浦区文庙路幼儿园俞丛晓女4 黄浦上海市尚文中学朱晓薇女5 卢湾上海市启秀实验中学顾瑛女6 卢湾上海市卢湾区海粟幼儿园黄志煜女7 徐汇上海市西南位育中学刘晓艳女8 徐汇上海市樱花中学张岚女9 徐汇上海交通大学附属小学蒋群男10 徐汇上海市徐汇区东二小学钱佩红女11 徐汇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实验小学陈静女12 徐汇上海市徐汇区科技幼儿园宣艳女13 徐汇上海市紫竹园中学滕忠跃男14 徐汇上海市龙漕中学马卫东男15 长宁上海市番禺中学潘敬芳女16 长宁上海市长宁实验小学潘宗娟女17 长宁上海市长宁区绿苑小学袁晓敏女18 长宁上海市新光中学赵惠勤女19 静安上外静安外国语小学张敏女20 静安上海市静安区南阳实验幼儿园李文静女21 普陀上海市晋元高级中学周飞男22 普陀华东师范大学第四附属中学张莹晶女23 普陀上海市真北中学陈安男24 普陀上海市新普陀小学寿俊梅女25 普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第一小学徐梅芳女26 普陀上海市普陀区白天鹅幼儿园姚臻莉女27 闸北上海市市北中学黄群男28 闸北上海市第六十中学王诚男29 闸北上海市共康中学徐剑宏男30 闸北上海市市北初级中学何强男31 闸北上海市闸北区第二中心小学余盼女32 闸北上海市闸北区安庆幼儿园贺蓉女33 虹口上海市虹口高级中学吕凌女34 虹口上海市继光高级中学李琰女35 虹口上海市海南中学郑虹女36 虹口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学院实验中学胡珍女37 虹口上海市虹口曲阳第三小学储蕾女38 虹口上海市虹口区实验幼儿园瞿菁女39 杨浦上海市杨浦区控江四村幼稚园曹海红女40 杨浦上海市杨浦区齐齐哈尔路第一小学陈芳女41 杨浦上海市杨浦区扬帆学校陈军男42 杨浦上海市少云中学董继明男43 杨浦上海市二十五中学胡卫江男44 杨浦上海市第二师范学校附属小学蒯峰梅女45 杨浦上海市杨浦区第二艺术幼儿园潘慧女46 杨浦上海市鞍山实验中学邵世开男47 宝山上海市虎林中学孙晓忠男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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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几起学生安全事故的紧急通报》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几起学生安全事故的紧急通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5.11.01
•【字号】
•【施行日期】2005.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校园安全
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几起学
生安全事故的紧急通报》的通知
本市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几起学生安全事故的紧急通报》(教基厅〔2005〕14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按照文件要求,把文件精神传达到每所学校。
要狠抓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安全教育,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强化安全责任,严肃纪律,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学生的生命安全。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几起学生安全事故的紧急通报(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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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高〔2018〕29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度上海高校
优质在线课程立项申报和2016年度建设项目
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本科高等学校: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高校优质在线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高〔2016〕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要求,我委将继续推进上海高校在线开放课程的建设、共享与应用,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经研究,我委决定继续开展2018年度上海高校优质在线课程立项申报和2016年度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项申报工作
1. 申报要求。
申报课程要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充分借鉴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教学活动上的特点和优势,加强在线课程建设方
案的综合设计,形成较为完善的在线学习与课堂教学相结合的教学实施方案;要改革课程教学评价方式,充分运用大数据反馈机制,重视过程评价。
各课程所属高校要推进建设校本课程资源库,把在线课程作为本校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加强应用与分享,通过在线课程的应用,改进教学管理方式,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其他要求详见35号文。
2.申报和评选办法。
各高校应在校内遴选的基础上择优推荐申报课程,每所高校申报课程不超过3门,每位课程负责人只能申报1门课程,已经担任市级优质在线课程建设项目的负责人不能再申报同类课程。
每门课程需填写《上海高校优质在线课程建设立项申请表》(一式五份,格式同35号文),并于5月25日前送交上海市教育评估院。
我委将根据建设要求及课程所属学校已具备的建设条件,按照“公平公正、科学指导、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审。
二、项目验收工作
1.验收范围。
2016年上海高校优质在线课程建设项目,共60门。
具体名单参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6年上海高校优质在线课程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沪教委高〔2016〕62号)。
2.验收内容和办法。
建设课程应根据立项时的建设思路和工作计划,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建设任务,规范合理地使用项目建设经费。
课程验收报告中要体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后所带来的创新的教育教学理念、教学方式以及实际教学效果。
各校应总结在线课程建设的经验,推广典型示范课程,探索出有效的在线开放课程的管理、激励和评价机制,为其他在建课程提供示范辐射作用。
各高校应在校内验收的基础上向我委提交验收材料。
验收课程
需填写《上海高校优质在线课程验收报告书》(一式五份,见附件),并于5月25日前送交上海市教育评估院。
我委将组织专家对建设课程进行验收评审,对其中建设和应用效果良好的,给予“上海高校优质在线课程”称号。
联系人: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处:孔莹莹
电话:23116735
地址:大沽路100号
邮编:200003
E-mail:kongyy@
上海市教育评估院高教评估所:冯修猛
电话:54041768
地址:陕西南路202号
邮编:200031
E-mail:fxm1661@
附件:上海高校优质在线课程验收报告书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8年5月7日
抄送:上海市教育评估院。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5月11日印发附件
上海高校优质在线课程建设
验收报告书
推荐学校:(公章)
课程名称:
课程类型:
课程学分/学时:
课程负责人:
验收结果:□优秀□通过□不通过
联系人及电话:
填表时间: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年月
填写要求
1. WORD文档格式,五号宋体,单倍行距;表格各栏目大小必要时可根据内容进行调整,但应注意整体美观,便于阅读。
2. 表格文本中,外文名词第一次出现时,要写清全称和缩写,再次出现时可使用缩写。
如另附页,需在表格中简述要点。
3. 如实填写各项,语言表达应准确、完整、严谨。
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将按照撤项处理;有可能涉密和不宜大范围公开的内容,不可作为申报内容填写;本表栏目未涵盖的内容,需要说明的,请在说明栏中注明。
4. 所需签字之处,必须由相应人员亲笔签名。
5. 申报书内容格式编排应规范,A4双面打印。
1.课程建设基本情况
2.课程负责人及教学团队
2.课程建设情况
4.经费使用情况
5.验收意见
6.附件(可单独附页)。